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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圖書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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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律師協會的法學院設置標準
            胡曉進 點擊量:6065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
依照教育活動的基本要素,從法學教育的組織與管理,法學教育項目與內容、教師與學生、圖書資料與教學設施等四個方面逐一介紹美國律師協會對法學院的設置標準,并加以解釋。對于高等教育而言,特別是對法學院的辦學而言,在美國獨特教育體制下的法學院管理模式也是獨特的,以期對中國法學院的完善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字】
茭國律師協會;法學院設置標準;法學教育;數字化管理;專業認證
    

  法律圖書館美國律師協會(ABA)是美國法律人的自治組織,也是“法律職業的守門人”,不但負責律師的日常管理與懲戒,而且頒布法學院設置標準,實施法學院認證制度,從源頭上保證從業者的知識水平與專業素質。美國律師協會設有專門的“法學教育與資格認證分部”(以下簡稱“法學教育分部”),以及相應的理事會與認證委員會,負責全美法學院的評估與認證工作。幾乎所有的州都規定,只有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評估、認證的法學院,其培養的學生方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自1878年建立以來,美國律師協會就以統一與提升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為己任,著手改善美國的法學教育。1879年,美國律師協會設立了“法學教育與律師資格常設委員會”,1893年正式建立“法學教育分部”,開始制定法學院設置標準,并進行法學院認證工作。1921年,美國律師協會發布第一份法學院設置標準:規定法學院必須以兩年大學教育為基礎;全日制法學院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生畢業后需經考試方能成為律師。遵照此標準,1923年,美國律師協會發布了首批經認證合格的法學院名單,一共31所。此后,這份名單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一共有200所法學院通過了協會認證(其中包括7所獲得臨時認證的法學院)。隨著法學院數量的增加,其設置標準也在不斷修訂、完善。1973年與1996年,這份設置標準先后經過兩次大的修正,增加了若干解釋條款。最近,美國律師協會公布了2010年版的法學院設置標準,共計八章,包括:一般目的與程序、組織與管理、法學教育項目、教師、錄取與學生服務、圖書館與信息資源、教學設施、理事會職權、變通與修正‘1|。依照教育活動的基本要素,本文擬從法學教育的組織與管理、法學教育項目與內容、教師與學生、圖書資料與教學設施等方面,逐一介紹,并加以解釋。

  一、法學教育的組織與管理

  辦一所法學院,需要足夠的資源,尤其是充足的資金。因此,對于法學院的組織與管理,“標準”開宗明義,“法學院當前和預期財政資源,應足以維持完整的法律教育項目”(標準201),并進一步解釋說:如果法學院財力匱乏,以致對學生所接受的教育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該法學院則不符合標準。有了資金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管理。美國的法學院分兩種,獨立法學院與大學下設的法學院。對于獨立法學院,“標準”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管委會由致力于完善法律教育項目的人員組成”(標準204),由管委會任命院長擔任最高執行長官或首席學術領導,院長對管委會負責;院長可為管委會成員,但不能擔任管委會主席。管委會負責制定符合“標準”、適用于法學院的一般政策;院長和教授規劃并管理法學院的教育項目,包括課程設置、教育方法、招生、學生留級、升級、畢業的學術標準,并對教師的選聘、續聘、晉級以及聘期提出建議(標準205)。當然,院長也是法學院教授,在選聘院長的過程中,教授及其代表機構,可以提出建議、咨詢意見,推薦人選;如果多數教授反對,管委會不得任命新院長(標準206)。由此可見,獨立法學院實行的是雙層管理,管委會與學院行政是兩套系統,而且院長不得兼任管委會主席,以保證兩者相互制約。更重要的是,教授及其代表機構可以建議院長人選,抵制不合理的任命。這說明,獨立法學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院長與教授共同治理。

  對于隸屬于大學的法學院,由于有學校管理層,大多不設立專門的管委會。但學校的總體政策應有利于法學院的教育項目,否則法學院可以制定獨立的政策(標準210),法學院所帶來的資源應由法學院用來維持和改善法學教育項目,這些資源包括學雜費、捐款、禮品,以及相關的財產收益;大學對法學院進行獨立核算,如果財力不足,對學生教育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該法學院則不合格。因此,即便是隸屬于大學的法學院,仍享有極高的獨立性。一所良好的法學院可以給大學帶來更好的聲譽與優秀的學生,但大學也應保證法學院得到一定的優惠政策。美國的法學院各有特色,除了專注的領域有差別外,更重要是能兼容并包地招收不同種族、族裔、宗教、國別的教師與學生。對此,“標準”有專門的不歧視條款:法學院不能依據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國別、性別、性取向、年齡或殘疾等因素制定招生政策,或采取其它措施阻止申請者(標準211)。除了在招生方面不能歧視,在學生就業上同樣一視同仁:法學院有義務告訴每一個雇主,在聘用、晉升、留任與工作條件方面,涉及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國別、性別、性取向、年齡或殘疾等問題時,也應遵循不歧視與機會平等原則。

  二、法學教育項目與內容

  美國沒有法律本科,法學院招收的都是其他專業的畢業生,以三年制的法律博士(JD)為主,輔以一年制的專業碩士(LLM),以及學術性的法學博士(JSD或者SJD)。以2010年為例,在5月26-27日的畢業典禮上,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學位的七百多名畢業生中,有法律博士589名,專業碩士161名,法學博士11名[2]。規模較小的耶魯大學法學院,今年共有兩百余位畢業生,其中法律博士196名,專業碩士23名,法學博士2名。

  可見,法律博士(JD)是美國法學教育的主體項目,自然成為法學院設置標準的首要考察對象。“標準”明確規定,獲得認證的法學院,在沒有得到理事會(美國律師協會法學教育分部)同意之前,不能設置法律博士(JD)之外的其他學位項目。即使獲得認證之后設置其他學位項目,也不得影響法學院對法律博士項目的支持力度(標準308)。也就是說,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能動搖法律博士的主體地位。

  依照“標準”,法律博士的教學內容共計五個方面:有效而負責任地參與法律職業所需的實體法知識;法律分析與推理、法律檢索、問題解決與口頭交流;法律文書寫作;有效而負責任地參與法律職業所需的職業技能;法律職業的歷史、目標、結構、價值與規則(標準302)。這五個方面大致可以分為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包括推理與寫作)、職業倫理三個層面,這也是當今美國法學教育的三大塊。

  除教學內容外,“標準”要求法律博士項目必須達到一定的教學時間:每年的正常教學時間不得低于130天,分布時段不少于8個月,每周不得超過5天;學生入學后,完成法律博士學位課程的時間不少于24個月,也不得超過84個月(標準304)。

  從教學時間上看,“標準”規定了法律博士的最低學時與學習期限,并要求均勻分配學習時間,限制過度集中授課,以免降低學習效果。法律博士的最長學習期限為7年(84個月),也就是說,不能無限制延長畢業時間,擠占其他學生的學習資源。

  在常規的課堂學習、研討之外,法學院學生還可以通過課外學習、遠程教育和海外學習三種途徑獲取知識和技能,并獲得一定的學分。一般法學院都允許并鼓勵學生參與課外學習實踐,并指派專職或兼職教師進行指導,但同時規定,只有在完成一年的校內常規學習并得到學院批準之后,方能進行課外學習實踐,每學期的校外實踐以不超過4學分為宜(標準305)。同樣,遠程教育也需經學院批準,在有充分指導的情況下進行,只有修滿28個學分之后,才能注冊遠程教育課程,每學期的遠程課程不得超過4學分,總學分不得多于12分(標準306)。對于海外學習,“標準”的控制更是嚴格:只有經過理事會(律師協會法學教育分部)同意之后,法學院才能授予學生海外學習的學分(標準307)。

  綜上所述,“標準”對法律博士項目的規定是美國法學教育的核心規范,無論是對教學內容、教學周期,還是對教學方式、學分,都有明確的數字范圍。這種數字化的管理,也是美國法學教育的質量保障。

  三、教師與學生

  優秀的教師是一所法學院成功的重要保障,美國律師協會希望法學院擁有高度稱職的教師,具備良好的教育背景、豐富的教學與實踐經驗、不錯的教學效果及一定的學術研究實力。當然,這是針對專職教師而言的。法學院還有圖書館員、教務管理人員及從事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診所教學的非終身教師,這些人也計人教師數量,但在計算學生與教師比例時,這些人不應超過專職教師的20%。

  相應地,學生也有全日制與非全日制之分。根據“標準”的相關解釋,一學期之內注冊學分少于10學分的學生,應視為非全Et制學生;每學期注冊學分超過13學分的,視為全日制學生;介于10學分與13學分之間的,由各學院自己把握。在計算生師比時,應以全日制學生為基準,非全日制學生按2/3折算為全日制學生。

  “標準”嚴格規定專職教師比例,因為學生基數與教學目標決定了專職教師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保證師生之間有足夠的接觸機會,保證學生能學到知識與技能(標準402)。對于生師比,“標準”也附帶了參考數字:小于或等于20:1的法學院,視為合格;大于或等于30:1,視為不合格;介于兩者之間的法學院,認證委員會將綜合考察其教學資源,包括教學質量、班級規模、小班授課與研討、師生接觸、公共服務等因素,然后決定其生師比是否合格。

  專職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授課,承擔學生在法學院學習期間前1/3階段的教學任務,確保所有學生得到有效指導(標準403),隨時接受學生請教、為學生答疑、創造自由表達意見和交流思想的氛圍。教學之外,法學教師還有另外幾份職責:從事學術研究,發表相關研究成果;為法學院與大學盡職,參與法學院管理;承擔公共責任,參與公益活動(標準404)。

  為了給教師創造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標準”還要求法學院建立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制度,以吸引和保留優秀教師(標準405)。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可謂美國高等教育的靈魂,對此,美國律師協會特意在“標準”后增加了一則附錄,予以詳細說明:所謂學術自由,是指教師的課堂討論與平時寫作不受任何機構審查與約束,但教師的特殊地位也使其負有特別的義務,他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所謂終身教職,是指在試用期后,教師應擁有永久或連續性任期,學院沒有充足的理由不得停止聘用。

  保障教師的獨立與自由,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學生。美國法學院具有獨立自主的招生權,為了能招錄到具有潛質的學生,各法學院都十分注重報考學生在其本科階段所修的課程、平均學分成績、課外活動、工作經歷與相關表現。但是,“標準”也要求,每個申請讀法律博士的學生,都應參加有效且可靠的入學考試,以便于法學院評估申請者有能力完成既定學業(標準503)。雖然美國大多數法學院都接受法學院招生理事會(LSAC)開發的法學院入學考試(LSAT),但“標準”也不禁止其他有效且令人信服的入學測試形式,而且,入學測試成績在招生中的權重也由各法學院自己把握。這說明,在招生問題上,考試成績并非唯一的衡量標準。

  四、圖書資料與教學設施

  標準”明確提出,每個法學院都應該有一座法律圖書館,要積極有效地支撐法學院的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為此,圖書館應該得到持續而有效的財政資源,并采取措施跟上當代技術水平(標準601)。在管理上,法律圖書館的預算應成為法學院總預算的一部分,統一執行。征得教師同意后,院長與圖書館館長可以決定圖書館的政策(標準602)。當然,如果法學院隸屬于大學,法律圖書館也就自動成為大學圖書館系統的一部分,可以納入學校圖書館預算,同時滿足其他院系師生的借閱、參考要求。

  鑒于法律圖書館的重要性,“標準”規定,圖書館應由一名專職館長負責日常管理。館長也是法學院教師,地位與其他專職教師平等,館長應擁有法學學位和圖書館或信息科學學位,具有豐富的圖書管理知識與經驗(標準603)。由此可見,對圖書館館長的資質要求不亞于專職教師。實際上,在美國的法學院,法律文獻檢索這門課,一般都是由圖書館館長主講,因此,圖書館館長也可以獲得終身教職。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館長也是終身職務。

  法律圖書館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圖書借閱與文獻參考,包括館際互借、文獻傳遞,這就要求圖書館首先具備豐富的文獻收藏。“標準”規定,法律圖書館必須提供某些至關重要的核心館藏(標準606),主要有:聯邦法院判決匯編、各州最高法院判決匯編、聯邦法律與各州立法、美國簽署的現行條約與國際協定、聯邦政府現行法規、法學院所在州法規、法學院所需的聯邦與州行政裁決、法學院所需的國會文獻、法學院所需的其他輔助性文獻與索引工具。

  不難看出,法學院的核心收藏有三大部分:法院判決匯編,法律、法規與裁決文本,研究性著作。隨著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法律文獻的數字化進程不斷加速,在當今美國法學院,法學圖書館的這三大核心收藏,都可以通過網絡瀏覽。網絡使法律文獻檢索更加便利,但也提出了更高的信息處理與硬件設施要求。

  對于硬件設施,“標準”的要求是,既要滿足當前法學教育之需,也能應付可預見的未來的發展前景(標準701)。這正體現了“標準”的一大特點:有詳有略,提綱挈領,既規定了總的辦學方向,又給予各學院靈活的辦學自主權。況且,在當今美國法學院,硬件設施上的差異并不明顯,法學院的優劣好壞,主要體現在師資上。所以,對于師資,尤其是師生比例,“標準”有明確的數字指標。這也體現出“標準”的另一大特點:定量指標與定性規范相結合。從組織管理、項目內容,到教師學生、圖書資料、教學設施,“標準”都有定性規范,同時,又對項目內容、教師學生提出具體定量指標,進行量化管理。當然,這種量化管理是柔性的,給法學院預留了取舍空間。

  五、獨特的法學教育管理模式

  由于沒有法律本科專業,在某種意義上,美國的法學院都是研究生院,但其主要任務并不是培養法學研究人才,而是合格律師。而成為合格律師、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控制權,卻掌握在美國律師協會手中。作為律師的自治組織,美國律師協會有權力設定職業準入門檻,掌握未來律師的知識儲備水平與職業技能素質。制定法學院設置標準,正是律師協會行使職業控制權的體現。

  美國律師協會成立之時,美國法學院并無統一的辦學標準,入學門檻有高有低,培訓時間長短不一,夜校與全日制學院并立,導致律師職業素質與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法律服務市場魚龍混雜。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美國律師協會成立之后,便以整頓法律服務市場,統一律師培養標準為己任,從源頭把關,制定了律師職業準入標準,也就是后來的法學院設置標準。

  除了法學院設置標準,美國律師協會控制法律職業的另一個重要途徑是組織律師資格考試。由于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律師資格考試主要由各州律師協會負責。美國的律師考試是典型的資格考試,只要是正規法學院畢業的學生,稍稍準備之后,~般都能通過。但絕大多數州的律師協會對報考條件均有所限定,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畢業于由美國律師協會評估、認證的法學院,而評估、認證的依據就是這份法學院設置標準。由此可見,成為一名美國律師,有兩大關鍵步驟:第一步,畢業于一所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第二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第一步遠比第二步重要,因為第一步直接限定了報名條件。

  美國有獨特的教育體制,美國的大學,多是私立或州立,屬于地方與私人團體事務,教育部無權過問。美國教育部成立很晚,直到1979年才有獨立建制,主要負責統計教育數據、分配聯邦政府撥款,是國家政府中最沒有權力的一個部門。在美國,注冊成立一所大學與學院,類似于注冊一家公司,并不困難。難的是要通過各種區域性與行業性教育評估、認證。對法學院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律師協會的認證,而認證依據正是這份設置標準。

【參考文獻】
[1]美國律師協會.2009-2010年法學院設置標準與批準程序[EB/OL].http,www.abanet.org/legaled/standards/standards.html,2010-06-01.
[2]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哈佛法學院舉行2010年度畢業典豐LFEB/OL].http..//www.1aw.harvard.edu/news/spotlight/student-pursuits/commencement_2010.html,2010-06-01.
[3]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在5月24日的畢業典禮上共有222名學生獲得學位[EB/OL].ht-tp://www.1aw.yale.edu/news/11680.htm,2010-06-01.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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