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圖書館美國律師協會(ABA)是美國法律人的自治組織,也是“法律職業的守門人”,不但負責律師的日常管理與懲戒,而且頒布法學院設置標準,實施法學院認證制度,從源頭上保證從業者的知識水平與專業素質。美國律師協會設有專門的“法學教育與資格認證分部”(以下簡稱“法學教育分部”),以及相應的理事會與認證委員會,負責全美法學院的評估與認證工作。幾乎所有的州都規定,只有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評估、認證的法學院,其培養的學生方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自1878年建立以來,美國律師協會就以統一與提升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為己任,著手改善美國的法學教育。1879年,美國律師協會設立了“法學教育與律師資格常設委員會”,1893年正式建立“法學教育分部”,開始制定法學院設置標準,并進行法學院認證工作。1921年,美國律師協會發布第一份法學院設置標準:規定法學院必須以兩年大學教育為基礎;全日制法學院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生畢業后需經考試方能成為律師。遵照此標準,1923年,美國律師協會發布了首批經認證合格的法學院名單,一共31所。此后,這份名單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一共有200所法學院通過了協會認證(其中包括7所獲得臨時認證的法學院)。隨著法學院數量的增加,其設置標準也在不斷修訂、完善。1973年與1996年,這份設置標準先后經過兩次大的修正,增加了若干解釋條款。最近,美國律師協會公布了2010年版的法學院設置標準,共計八章,包括:一般目的與程序、組織與管理、法學教育項目、教師、錄取與學生服務、圖書館與信息資源、教學設施、理事會職權、變通與修正‘1|。依照教育活動的基本要素,本文擬從法學教育的組織與管理、法學教育項目與內容、教師與學生、圖書資料與教學設施等方面,逐一介紹,并加以解釋。
一、法學教育的組織與管理
辦一所法學院,需要足夠的資源,尤其是充足的資金。因此,對于法學院的組織與管理,“標準”開宗明義,“法學院當前和預期財政資源,應足以維持完整的法律教育項目”(標準201),并進一步解釋說:如果法學院財力匱乏,以致對學生所接受的教育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該法學院則不符合標準。有了資金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管理。美國的法學院分兩種,獨立法學院與大學下設的法學院。對于獨立法學院,“標準”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管委會由致力于完善法律教育項目的人員組成”(標準204),由管委會任命院長擔任最高執行長官或首席學術領導,院長對管委會負責;院長可為管委會成員,但不能擔任管委會主席。管委會負責制定符合“標準”、適用于法學院的一般政策;院長和教授規劃并管理法學院的教育項目,包括課程設置、教育方法、招生、學生留級、升級、畢業的學術標準,并對教師的選聘、續聘、晉級以及聘期提出建議(標準205)。當然,院長也是法學院教授,在選聘院長的過程中,教授及其代表機構,可以提出建議、咨詢意見,推薦人選;如果多數教授反對,管委會不得任命新院長(標準206)。由此可見,獨立法學院實行的是雙層管理,管委會與學院行政是兩套系統,而且院長不得兼任管委會主席,以保證兩者相互制約。更重要的是,教授及其代表機構可以建議院長人選,抵制不合理的任命。這說明,獨立法學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院長與教授共同治理。
對于隸屬于大學的法學院,由于有學校管理層,大多不設立專門的管委會。但學校的總體政策應有利于法學院的教育項目,否則法學院可以制定獨立的政策(標準210),法學院所帶來的資源應由法學院用來維持和改善法學教育項目,這些資源包括學雜費、捐款、禮品,以及相關的財產收益;大學對法學院進行獨立核算,如果財力不足,對學生教育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該法學院則不合格。因此,即便是隸屬于大學的法學院,仍享有極高的獨立性。一所良好的法學院可以給大學帶來更好的聲譽與優秀的學生,但大學也應保證法學院得到一定的優惠政策。美國的法學院各有特色,除了專注的領域有差別外,更重要是能兼容并包地招收不同種族、族裔、宗教、國別的教師與學生。對此,“標準”有專門的不歧視條款:法學院不能依據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國別、性別、性取向、年齡或殘疾等因素制定招生政策,或采取其它措施阻止申請者(標準211)。除了在招生方面不能歧視,在學生就業上同樣一視同仁:法學院有義務告訴每一個雇主,在聘用、晉升、留任與工作條件方面,涉及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國別、性別、性取向、年齡或殘疾等問題時,也應遵循不歧視與機會平等原則。
二、法學教育項目與內容
美國沒有法律本科,法學院招收的都是其他專業的畢業生,以三年制的法律博士(JD)為主,輔以一年制的專業碩士(LLM),以及學術性的法學博士(JSD或者SJD)。以2010年為例,在5月26-27日的畢業典禮上,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學位的七百多名畢業生中,有法律博士589名,專業碩士161名,法學博士11名[2]。規模較小的耶魯大學法學院,今年共有兩百余位畢業生,其中法律博士196名,專業碩士23名,法學博士2名。
可見,法律博士(JD)是美國法學教育的主體項目,自然成為法學院設置標準的首要考察對象!皹藴省泵鞔_規定,獲得認證的法學院,在沒有得到理事會(美國律師協會法學教育分部)同意之前,不能設置法律博士(JD)之外的其他學位項目。即使獲得認證之后設置其他學位項目,也不得影響法學院對法律博士項目的支持力度(標準308)。也就是說,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能動搖法律博士的主體地位。
依照“標準”,法律博士的教學內容共計五個方面:有效而負責任地參與法律職業所需的實體法知識;法律分析與推理、法律檢索、問題解決與口頭交流;法律文書寫作;有效而負責任地參與法律職業所需的職業技能;法律職業的歷史、目標、結構、價值與規則(標準302)。這五個方面大致可以分為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包括推理與寫作)、職業倫理三個層面,這也是當今美國法學教育的三大塊。
除教學內容外,“標準”要求法律博士項目必須達到一定的教學時間:每年的正常教學時間不得低于130天,分布時段不少于8個月,每周不得超過5天;學生入學后,完成法律博士學位課程的時間不少于24個月,也不得超過84個月(標準304)。
從教學時間上看,“標準”規定了法律博士的最低學時與學習期限,并要求均勻分配學習時間,限制過度集中授課,以免降低學習效果。法律博士的最長學習期限為7年(84個月),也就是說,不能無限制延長畢業時間,擠占其他學生的學習資源。
在常規的課堂學習、研討之外,法學院學生還可以通過課外學習、遠程教育和海外學習三種途徑獲取知識和技能,并獲得一定的學分。一般法學院都允許并鼓勵學生參與課外學習實踐,并指派專職或兼職教師進行指導,但同時規定,只有在完成一年的校內常規學習并得到學院批準之后,方能進行課外學習實踐,每學期的校外實踐以不超過4學分為宜(標準305)。同樣,遠程教育也需經學院批準,在有充分指導的情況下進行,只有修滿28個學分之后,才能注冊遠程教育課程,每學期的遠程課程不得超過4學分,總學分不得多于12分(標準306)。對于海外學習,“標準”的控制更是嚴格:只有經過理事會(律師協會法學教育分部)同意之后,法學院才能授予學生海外學習的學分(標準307)。
綜上所述,“標準”對法律博士項目的規定是美國法學教育的核心規范,無論是對教學內容、教學周期,還是對教學方式、學分,都有明確的數字范圍。這種數字化的管理,也是美國法學教育的質量保障。
三、教師與學生
優秀的教師是一所法學院成功的重要保障,美國律師協會希望法學院擁有高度稱職的教師,具備良好的教育背景、豐富的教學與實踐經驗、不錯的教學效果及一定的學術研究實力。當然,這是針對專職教師而言的。法學院還有圖書館員、教務管理人員及從事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診所教學的非終身教師,這些人也計人教師數量,但在計算學生與教師比例時,這些人不應超過專職教師的20%。
相應地,學生也有全日制與非全日制之分。根據“標準”的相關解釋,一學期之內注冊學分少于10學分的學生,應視為非全Et制學生;每學期注冊學分超過13學分的,視為全日制學生;介于10學分與13學分之間的,由各學院自己把握。在計算生師比時,應以全日制學生為基準,非全日制學生按2/3折算為全日制學生。
“標準”嚴格規定專職教師比例,因為學生基數與教學目標決定了專職教師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保證師生之間有足夠的接觸機會,保證學生能學到知識與技能(標準402)。對于生師比,“標準”也附帶了參考數字:小于或等于20:1的法學院,視為合格;大于或等于30:1,視為不合格;介于兩者之間的法學院,認證委員會將綜合考察其教學資源,包括教學質量、班級規模、小班授課與研討、師生接觸、公共服務等因素,然后決定其生師比是否合格。
專職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授課,承擔學生在法學院學習期間前1/3階段的教學任務,確保所有學生得到有效指導(標準403),隨時接受學生請教、為學生答疑、創造自由表達意見和交流思想的氛圍。教學之外,法學教師還有另外幾份職責:從事學術研究,發表相關研究成果;為法學院與大學盡職,參與法學院管理;承擔公共責任,參與公益活動(標準404)。
為了給教師創造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標準”還要求法學院建立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制度,以吸引和保留優秀教師(標準405)。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可謂美國高等教育的靈魂,對此,美國律師協會特意在“標準”后增加了一則附錄,予以詳細說明:所謂學術自由,是指教師的課堂討論與平時寫作不受任何機構審查與約束,但教師的特殊地位也使其負有特別的義務,他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所謂終身教職,是指在試用期后,教師應擁有永久或連續性任期,學院沒有充足的理由不得停止聘用。
保障教師的獨立與自由,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學生。美國法學院具有獨立自主的招生權,為了能招錄到具有潛質的學生,各法學院都十分注重報考學生在其本科階段所修的課程、平均學分成績、課外活動、工作經歷與相關表現。但是,“標準”也要求,每個申請讀法律博士的學生,都應參加有效且可靠的入學考試,以便于法學院評估申請者有能力完成既定學業(標準503)。雖然美國大多數法學院都接受法學院招生理事會(LSAC)開發的法學院入學考試(LSAT),但“標準”也不禁止其他有效且令人信服的入學測試形式,而且,入學測試成績在招生中的權重也由各法學院自己把握。這說明,在招生問題上,考試成績并非唯一的衡量標準。
四、圖書資料與教學設施
標準”明確提出,每個法學院都應該有一座法律圖書館,要積極有效地支撐法學院的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為此,圖書館應該得到持續而有效的財政資源,并采取措施跟上當代技術水平(標準601)。在管理上,法律圖書館的預算應成為法學院總預算的一部分,統一執行。征得教師同意后,院長與圖書館館長可以決定圖書館的政策(標準602)。當然,如果法學院隸屬于大學,法律圖書館也就自動成為大學圖書館系統的一部分,可以納入學校圖書館預算,同時滿足其他院系師生的借閱、參考要求。
鑒于法律圖書館的重要性,“標準”規定,圖書館應由一名專職館長負責日常管理。館長也是法學院教師,地位與其他專職教師平等,館長應擁有法學學位和圖書館或信息科學學位,具有豐富的圖書管理知識與經驗(標準603)。由此可見,對圖書館館長的資質要求不亞于專職教師。實際上,在美國的法學院,法律文獻檢索這門課,一般都是由圖書館館長主講,因此,圖書館館長也可以獲得終身教職。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館長也是終身職務。
法律圖書館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圖書借閱與文獻參考,包括館際互借、文獻傳遞,這就要求圖書館首先具備豐富的文獻收藏。“標準”規定,法律圖書館必須提供某些至關重要的核心館藏(標準606),主要有:聯邦法院判決匯編、各州最高法院判決匯編、聯邦法律與各州立法、美國簽署的現行條約與國際協定、聯邦政府現行法規、法學院所在州法規、法學院所需的聯邦與州行政裁決、法學院所需的國會文獻、法學院所需的其他輔助性文獻與索引工具。
不難看出,法學院的核心收藏有三大部分:法院判決匯編,法律、法規與裁決文本,研究性著作。隨著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法律文獻的數字化進程不斷加速,在當今美國法學院,法學圖書館的這三大核心收藏,都可以通過網絡瀏覽。網絡使法律文獻檢索更加便利,但也提出了更高的信息處理與硬件設施要求。
對于硬件設施,“標準”的要求是,既要滿足當前法學教育之需,也能應付可預見的未來的發展前景(標準701)。這正體現了“標準”的一大特點:有詳有略,提綱挈領,既規定了總的辦學方向,又給予各學院靈活的辦學自主權。況且,在當今美國法學院,硬件設施上的差異并不明顯,法學院的優劣好壞,主要體現在師資上。所以,對于師資,尤其是師生比例,“標準”有明確的數字指標。這也體現出“標準”的另一大特點:定量指標與定性規范相結合。從組織管理、項目內容,到教師學生、圖書資料、教學設施,“標準”都有定性規范,同時,又對項目內容、教師學生提出具體定量指標,進行量化管理。當然,這種量化管理是柔性的,給法學院預留了取舍空間。
五、獨特的法學教育管理模式
由于沒有法律本科專業,在某種意義上,美國的法學院都是研究生院,但其主要任務并不是培養法學研究人才,而是合格律師。而成為合格律師、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控制權,卻掌握在美國律師協會手中。作為律師的自治組織,美國律師協會有權力設定職業準入門檻,掌握未來律師的知識儲備水平與職業技能素質。制定法學院設置標準,正是律師協會行使職業控制權的體現。
美國律師協會成立之時,美國法學院并無統一的辦學標準,入學門檻有高有低,培訓時間長短不一,夜校與全日制學院并立,導致律師職業素質與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法律服務市場魚龍混雜。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美國律師協會成立之后,便以整頓法律服務市場,統一律師培養標準為己任,從源頭把關,制定了律師職業準入標準,也就是后來的法學院設置標準。
除了法學院設置標準,美國律師協會控制法律職業的另一個重要途徑是組織律師資格考試。由于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律師資格考試主要由各州律師協會負責。美國的律師考試是典型的資格考試,只要是正規法學院畢業的學生,稍稍準備之后,~般都能通過。但絕大多數州的律師協會對報考條件均有所限定,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畢業于由美國律師協會評估、認證的法學院,而評估、認證的依據就是這份法學院設置標準。由此可見,成為一名美國律師,有兩大關鍵步驟:第一步,畢業于一所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第二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第一步遠比第二步重要,因為第一步直接限定了報名條件。
美國有獨特的教育體制,美國的大學,多是私立或州立,屬于地方與私人團體事務,教育部無權過問。美國教育部成立很晚,直到1979年才有獨立建制,主要負責統計教育數據、分配聯邦政府撥款,是國家政府中最沒有權力的一個部門。在美國,注冊成立一所大學與學院,類似于注冊一家公司,并不困難。難的是要通過各種區域性與行業性教育評估、認證。對法學院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律師協會的認證,而認證依據正是這份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