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至少已經存在了2600 年---比大學早三倍。”[1]圖書館的宗旨就是向用戶提供信息,收集、組織、儲存、保護、傳輸傳統上記載于紙張、樹葉或布帛、陶土或石頭上的知識。因為書和紙張是最佳儲存和傳播信息的載體,因此也是圖書館最主要的信息載體。大學圖書館傳統上總是企圖收集所有已知的信息,并且盡其可能地收集所有的圖書和其它資料。在追求這樣的理想過程中,大學圖書館總是期望變成全面的一應俱全的自我滿足的研究機構,期望在一個屋頂之下擁有所有學者能夠想到的所有信息資料。藏書量順其自然成為首要質量評價標準。
1.傳統法律圖書館評估標準---紙質范本模式
ABA 從1921 年開始規制大學法律圖書館,要求法學院“成立一個為學生使用的充分的圖書館”[2]。該標準后來增加了更明細的兩項指標---藏書量和圖書館預算。圖書館只要擁有大量的紙本圖書,就會被認為質量優良。筆者將這種藏書量考核標準稱為“紙質范本模式”。ABA 一直依據紙質范本模式評估大學法律圖書館的質量。重要的評估工具就是每年的強制調查問卷表,通過問卷表收集具體藏書量數據[3]。調查表中大多數都是關于法學院圖書館資源的數量,最重要的一項就是藏書總量和預算數額。今天的調查表仍然收集量化的數據,雖然涵蓋范圍涉及其它方面的投入,例如書名、館際借貸數據、圖書館工作人員數量、座位量以及場館面積等。“藏書量比其它圖書館統計數據更重要,而且是重要得多。因為該數據最容易計算并且能夠被用來對圖書館進行比較和排位”[4],藏書量的重要性已經遠遠超出評估的需要。
在紙質年代,藏書量作為質量標準可以確保評價圖書館的核心標準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可以使得圖書館能夠不辱使命,并深刻地維護圖書館的價值。紙質范本模式有一定的優越性。首先,在書籍是主要信息載體的年代,擁有更多的書籍表示擁有更多的信息。其次,由于書籍是有形的、可數的物品,圖書館的設備、建筑以及人員集中一處收取并組織成千上萬有形物體。結果就是圖書館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巨大的設施、人員和預算,這樣,該圖書館就被認為是個高水平的圖書館。最后,圖書館必須擁有大量的作為有形物體的書籍,以確保學者獲得需要的資料。因此,在紙質圖書是儲存信息的主要介質的年代,圖書館館員能夠而且確實認為藏書量是圖書館質量的最佳評價標準。
在大多數信息都記載于書籍中的年代, 紙質范本模式可以作為評定質量的風向標。過去圖書館館員的工作是很容易的, 因為每個人都知道其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本圖書館擁有每個師生希望擁有的每本書。但是圖書館一直都并不僅僅作為大量圖書倉庫而存在的。事實上,圖書館館員已經意識到而且已經接受了圖書館應當還有其它的一些核心使命, 體現圖書館的核心價值。
2.新的信息環境改變了圖書館
計算機技術和電子渠道改變了大學法律圖書館,這是一把雙刃劍。電子渠道比傳統書籍和期刊具有很多優越性。數字資源可以進行迅速的網上全文搜索,甚至以“大海撈針”的程度搜索一個詞語,不再需要使用文摘或索引。研究人員可以自行掌控自己的科研工作和信息資源,無需等待圖書館工作人員尋找某一資料---這些在網上很快就能找到。電子資源不會關閉,每周七天,每天24 小時開放。用戶可以遠程便捷地獲得信息資源而無需親往圖書館。
伴隨著這些令人激動的優越性, 出現了并沒有被清楚認識的反面作用。例如,電子資源是臭名昭著的短命。電子資源和網上定點連接會迅速消失得無影無蹤。這對學術以及找到當時有效的法律而言是很嚴重的問題。但是,圖書館一旦購買了圖書,它們將被永久保存,它們的具有權威性的文本,與創制的最初完全一致,而且任何需要它們的人都可以得到它。相反,付費電子資源必須每年重新購買,付費資源經常將未付費用戶排除在外。
3.傳統質量標準受到質疑
盡管傳統質量標準過去一直在適用,即便在技術廣泛使用之前,該標準就已經有一些先天性缺陷了。最明顯的就是,越大并不越好。大量的藏書并不能保證更有效地獲得更多的信息。大量的藏書會導致使用繁雜和讓人無所適從。過度關注藏書量會分散人們對其它質量標準的考量。而且,過度關注高藏書量導致圖書館預算膨脹。
數字化信息產生了新問題。傳統圖書館評價方式例如藏書量等不能衡量無形的信息,因為不存在計算數字化信息的計量單位,而且即使有,每家圖書館都可以計算Westlaw、LexisNexis 以及互聯網上的數據。在計算無形的電子資源中還有一些其它的統計方面的問題。例如,大多數大學法律圖書館都訂購了Westlaw數據庫。每一個圖書館是否都將此算作一個書名,稱為“Westlaw”,或者圖書館是否應該分別按照記錄員以及上百個其它的標題來計算Westlaw 的數據庫?在評價電子資源量時,圖書館建筑面積以及書架高度行數已經變得不具有相關性了。繼續依賴舊式的質量標準會產生一些人為的購買方面的問題。一些圖書館可能會高成本地買進電子產品,象“The Making of ModernLaw”數據庫,因為它是可以擁有所有權的,而不只是獲得許可權,而且其分類記錄能夠迅速擴充圖書館的數據量,很快就能使圖書館擁有“很大”的庫藏。
4.應對新環境評估標準的改革
ABA 法律圖書館的評估標準和評價體系與現實世界已經是越來越脫節了。1986 年,在法學院越來越多地使用計算機輔助法學研究系統(CALR)時,ABA修訂了法律圖書館的標準602 條, 放寬對信息渠道以及有形書籍擁有量的限制:
(b)法學院圖書館應當制定或提供適當的渠道收集更多的出版物和信息。這些應當是法學院教育和科研所合理需要的[5]。
603(d)條規定:“如果圖書館擁有縮微的資源,磁帶或類似的形式,它應當在適合對其使用的場所提供必要的視聽設備。”1986 年的修訂版還規定法學院圖書館應當訂購全國范圍的覆蓋廣泛主題范圍的計算機輔助法學研究系統(CALR)服務器。修訂后的評估標準對電子資源打開了一扇門。
對法律圖書館藏書量這一考核標準的第二次重大修改是在1995 年,當時藏書量考核標準被修改為:“法律圖書館應當在法學院內部通過自有的或可靠的渠道提供基礎的必要的核心信息資源。”比1986 年的修訂版更明顯。這一修訂版反映了當前法律圖書館對技術的使用,盡管堅持法律圖書館應當獲得并持有充分的藏書資源。直到1997 年,官方才正式對1995年修訂版做出解釋,闡明了“藏書資源”包括紙質資源、微縮資源、視聽資料以及電子資源。當前正在使用的ABA 標準仍然在該意義上使用這一詞匯[6]。
通過這一系列的修訂,ABA 法律圖書館標準似乎已經允許圖書館建立電子資源數據庫。該標準取消了量化指標以及形式上的限制,甚至是核心資源,并鼓勵獲得使用許可,不再僅限于直接擁有。如果從字面上解讀這些標準,ABA 似乎將允許只擁有電子資源的法律圖書館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