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是我國的一項法治原則,也是踐行司法為民、實現司法民主的關鍵。1950年《東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訴訟程序的幾個問題》最早確立了新中國的審判公開制度。1954年、1978年和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都明確規定了公開審判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自20世紀90年代至今,先后發布了《人民法院法庭規則》、《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等文件,對司法公開做出了詳細規定。本文將探討多元化、立體化和信息化的司法公開方式,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對司法公開工作的具體要求,使得法院的審判活動更加透明、開放、民主、親民,司法權力更好地尊重和保護當事人與社會公眾參與權、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一)充分利用傳統公開方式
1. 公示欄、展示板、宣傳欄、宣傳冊。在立案大廳或辦公大廳設置公告欄、展示板、宣傳欄,印發宣傳冊等,將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序、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訴訟和執行風險提示以及可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等有關法律方面的內容告知給來訪群眾。此外,還應公開與法院有關的信息,包括法院基本情況、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機構部門及其職能、人員狀況、工作人員姓名、部門、職務和照片等,讓來訪群眾實時監督,實時提醒。
2. 口頭告知、信函答復、書面裁定。此種方式主要是為特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信息公開服務。比如,在立案階段,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將立案審查結果及時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將不予受理裁定書、不予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件依法及時送達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對當事人采用口頭告知、信函答復、書面裁定等多種形式加以釋明。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選擇鑒定、評估、拍賣等機構的過程和結果等都應以書面方式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向向當事人公開。
(二)創新現代化的公開方式
1.電子顯示屏。電子顯示屏具有高效、靈活等特點,既可以公布各業務庭的開庭信息(包括當事人、案由、開庭時間、法庭地點、主審人、旁聽席位數等內容),也可以公布基本的審判制度、庭審規范、審判紀律和舉報渠道等,讓當事人在了解人民法院基本審判規范和審判紀律的情況下參與訴訟、執行,并對法官進行監督。
2. 便民查詢電腦、觸摸屏查詢系統。這是一項比較人性化的司法公開方式,改變了當事人到法院訴訟咨詢問題要跑很多部門的困擾,有了便民查詢電腦、觸摸屏查詢系統,當事人只要點點鼠標、動動手指,就可以按照查詢電腦和觸摸屏的提示,輕松地查詢到相關信息,比如法院的地理位置、樓層分布、辦公時間、訴訟流程、文書格式、法律法規以及審執人員等。
3. 法院門戶網站。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2011年7月19日發布《第2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4.85億,互聯網普及率攀升至36.2%。法院應當適應社會發展新情況,加快辦公現代化進程,提升法院信息化建設水平,開通自己的門戶網站。
法院門戶網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功能:一是發布信息。法院能夠及時、便捷、有效地向社會公開關于法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各種規范性文件和審判指導意見以及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公開重大案件的審判情況、重要研究成果、活動部署等。可以設置法院微博、博客等欄目,網友對法院的微博添加關注或登錄法院博客后,網友就可以在第一時間看見法院及時發布的各類信息,內容包括法院工作、案例說法、法院人物、圖片新聞和庭審直播等。另外,還可以添加審務公開板塊,設置法院公告、執行動態、電子郵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平臺、規章制度、裁判文書、視頻點播、留言板等欄目,豐富司法公開的內容。二是網上立案平臺。開通網上立案平臺,使得想打司官的老百姓只需坐到電腦前,動動手指便可了解立案的相關信息、申請法院立案,方便當事人立案。三是查詢案件情況功能。通過各類案件運轉流程的網絡查詢系統,當事人能夠及時查詢到案件進展情況。
在利用法院門戶網站做好司法公開工作的同時,應當為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保留一定的“私人空間”。比如裁判文書的上網問題,特別是民商事案件的審判文書的上網公布,一定要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尊重他們的意愿。對于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也要對被害人的信息做出一定的隱匿處理后再予以公布。對于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因其對生效法律文書的漠視,則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上網公布他們的相關信息,并積極引入社會征信體系。對于直播庭審、案件回放等新聞媒體的報道形式,也同樣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三)主動公開盡職責
1. 案件回訪。重點回訪的案件主要是群眾關注的焦點案件和領導批示的案件。由特定部門通過電話回訪、信函回訪、直接回訪等方式,對案件進行隨機回訪和重點回訪,主動聽取當事人對法院執法辦案的意見,以便法院及時進行整改。
2. 建立發言人制度。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開始正式建立新聞發言人發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具備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均應當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新聞發布制度,圍繞大局和重要題材,準確發布信息,主動引導輿論,保障公眾知情權。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介紹人民法院的有關工作,包括法院制定的重要的司法文件和各種政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政策的執行情況及進展;人民法院的重大先進典型的事跡,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舉措;各類大案要案及社會關注案件的審理情況; 針對外界對法院工作所產生的誤解、疑慮,以及歪曲和謠言,通過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解疑釋惑,澄清事實,駁斥謠言。
3. 法律服務進社區。廣大法官送法進社區、到村頭,通過上門立案、巡回審判、糾紛預防、法制講座、走訪調研等形式,深入社區村頭、廠礦企業了解民意,及時發現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法官們因地制宜、因勢利導,隨時隨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講座,教群眾知法、守法、用法,服務基層百姓。
(四)外部監督保公開
1. 無障礙旁聽。取消旁聽查驗身份證的限制,實行通過安檢后的無障礙旁聽。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檢查進入法庭旁聽。若因審判場所等客觀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發放旁聽證,或者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
2. 舉辦“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特邀監督員、當事人代表、社區群眾、部隊官兵等走進法院,請各界人士參觀法院文化建設成果,觀摩案件庭審,并與法官進行深入、生動的溝通,使他們直觀地了解法官的各項工作,使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司法、感受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當然,為了使得法院的公眾開放日活動規范、有序,應當要求參訪民眾在活動期間提供必要的身份證明,通過安全通道檢查,不得攜帶寵物,不得大聲喧嘩等。
3. 媒體監督。社會公眾參與司法公開,實現公開審判權利的基本方式是通過大眾傳媒的新聞監督。加強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輿論監督,既能讓社會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新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增強司法透明度大大,提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