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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戰略推動新一輪司法改革
            李云芝 點擊量:6533
【關鍵字】
信息化戰略;司法改革
    

      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是一場全方位的社會變革。豐富多元的信息新載體和新途徑正在改變著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交流溝通方式、分工與合作的方式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方式。

      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亦催生了司法工作的“效能革命”。一方面,信息化社會中個體對于司法的需求呈現出內容復雜、形式多元的特征,形成了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外在動力;另一方面,多年來法院系統逐步推進對公文流轉、檔案電子化、審判工作流程化管理、電子公告等技術手段的應用,用實踐證明了信息化建設對于提升司法能力具有積極的影響。

      正因如此,如何充分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審判效率、保證審判質量、增強司法能力、促進司法資源效用的最大化,已經成為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挑戰和任務。

      一、信息化時代的司法改革路徑

      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司法信息化本身就是一項整體及綜合性的工作。以信息化為載體,創新和加強審判活動的日常運作,是人民法院探索、改革的重要之舉。從大連中院近年來信息化建設的實踐來看,以下幾個方面對于信息化時代的司法改革具有積極的影響:

      1.理念更新。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在回應全方位的社會變革:首先,信息化不是簡單地進行網絡建設、配置信息技術設備、在各項業務活動中加載軟件,這些舉措僅僅是使得信息化建設初具規模。其次,信息化建設不僅僅是要實現內部文件交換、電子郵件往來、數據統計等“提速”功能,“便利性”并不是評價法院信息化水平高低的唯一尺度。再次,信息化不是僅僅和信息部門相關聯的事,它將會發展成為一種新的司法活動運行機制,將會與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工作人員產生聯結。因此,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也是思想和觀念逐步轉變的過程,是以新技術的觀點對審判系統進行分析和認識的過程。在實踐中,要注意走出對法院信息化認識的誤區,真正把信息化建設擺在一個重要的位置,確立清晰和明確的發展目標,以實現信息化與審判工作的良性互動。

      2.模式轉變。信息化建設是以新一輪審判工作模式變革為目標:首先,現代化的工作機制。政務處理、審務管理、涉訴信訪等多領域全方位信息化工作平臺絕不僅是打打字、存文檔這樣簡單的操作,信息技術和手段在各個業務環節的應用,將個體置于系統化運作的網絡之中,每一個人都需要更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能,也必須按照相應的規范去行動,并且要確保工作的效率性,才能達到所謂的“人機一體”。其次,現代化的管理機制。科技手段使得傳統的審判流程管理趨于嚴密、精細和智能化,并由程序管理向實體管理發展。如大連中院這樣實現對案件的“全流程工作、全行為控制、全過程管理和全方位監督”,此外,還為審判監督、質量評查、績效考核等各項管理工作提供了實時、動態和全面的信息支持。再次,現代化的人力資源構成。司法信息化建設也對科學配置人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化的發展對技術和人員有相應的要求,否則會導致信息系統的使用率低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信息化工作不是對信息技術進行簡單的應用,僅有技術人員是不夠的,因此,加強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推廣信息化應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目標。除了專業的技術人員隊伍,不能忽視審判業務人員的實際操作和應用能力的提升,只有全面提升法院系統內人員的信息化素質,促進多元人才優勢互補,工作目標才能順利實現。

      3.效能提升。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同時應將資源整合、規范性約束、動態監督、司法公開作為提升司法效能的具體目標。第一,構建統一、科學的數字系統,為數據統計、資料調取、整合審判信息資源提供便利。同時在公文管理、檔案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促進司法政務管理的科學化。第二,信息化建設要著力于促進審判工作的規范化。信息系統平臺的運行不僅要能夠保障辦案人員提高辦案質量,而且也能夠規范審判行為,包括審判手段以及審判程序的規范化。第三,致力于借助信息化手段延伸監督的觸角,拓展有效監督的途徑。一方面,通過信息系統平臺改進內部監督的方式,同時優化對于審判質效的評價機制;另一方面,通過運行具備網上立案等功能的外網門戶,實時公布審判信息,將有助于司法公開,強化外部監督。

      二、司法信息化應注意的問題

      司法信息化建設是一個需要穩步推進的系統工作,要有清晰的定位、正確的認識和科學的實現手段。文末,筆者想借此提出幾點司法信息化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要正確處理技術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司法審判是關乎社會的正義,是一個具有獨立價值內涵的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來變革司法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是在此過程中需要警惕技術的“異化效應”可能對司法精神的侵蝕,從而使審判成為技術的附庸。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法官在審理個案的過程當中不得不考慮怎么樣來適應信息化、技術化所帶來的各種要求。如何協調技術合理性與價值合理性之間的二元沖突,已經是一個需要應對和處理的難題。”

      第二,要重視信息化建設可能帶來的“數字鴻溝”問題。司法信息化從根本上是要提升司法能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因此,在信息化發展過程中,還要兼顧到不同當事人參與司法活動的現實能力和機會,要謹防出現因為“數字能力”進而擠壓“數字貧困者”的生存空間,從而產生種種不平等和不合理的社會結果,成為建立和諧社會的巨大障礙。

      第三,要加強信息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信息化系統存儲、運行著大量的數據資訊,這些數據性質、特征各異,同社會、組織、個體發生不同程度的關聯。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要注重建章立制,規范信息安全的管理,才能保證司法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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