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包含生產系統行為規則、交換系統行為規則、分配系統行為規則等,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這一系統由一些子系統有機地組成,信息系統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系統。它是法律活動的最基礎、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存在于法律活動的各個階段,伴隨法律活動的始終。如果沒有信息索統,要開展法律活動將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信息系統。
1.法律信息系統的概念
1.1.法律信息
法律信息是一切通過各種手段獲得的、對法律工作者來說預先不知遣的有關法律情況和社會情況的消息、報道等的總稱,與通常所說的法律圖書情報資料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概念。它們都反映了有關社會現象和法律情況,都是進行法律活動不可缺少的保障。但是,圖書情報資料的含義較狹窄,僅儀是對有關情況的客觀反映,而法律信息則不僅客觀反映有關情況,并且還包括對有關情報的反映和評價等客觀情況以外的消息等等。在表現形式上,法律信息可以表現為文字、圖象、表格,也可以表現為聲音、符號、公式等,只要能夠傳遞信息的都能作為法律信息的表現形式。而圖書情報資料則主要是以文字、
圖表等形式表現的。所以,圖書情報資料只是法律信息中的一種,法律信息在法律活動中能夠比圖書情報資料起更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認,法律信息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還是圖書情報資料,兩者具有極大的共通性
1.2.法律信息系統
所謂法律信息系統,是指以法律信息為主要內容,由絕大部分從事有關法律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和反饋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有機地聯結而成的一個巨大的集合體這個系統的特點是:a一切工作都圍繞著法律信息的收集、處理等進行,都是為了滿足法律信息需求,b.是許多從事信息工作的部門或單位的集合體,c.集合體內部是有組織有領導的,而不是雜亂無章的,d.是呈動態的,而不是呆板的、凝固的。
從整體上看,法律信息系統是非常龐大的,各種法律信息相互之間的快速傳遞和反饋,動態地在時間上使系統內部的各個成員協調一致地行動,在空間上使這個信息系統呈立體網絡結構,清晰地勾勒出這一系統的基本構造與運行程序。
2法律信息系統的建設原則及其特點
2.1法律信息系統建立的最主要目的是滿足對法律信息的需求,同時也為法律決策、規劃等提供依據,因此,整個法律信息系統少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a.依附性原則。法律信息機構的設置、規模、發展都必須根據其所在的法律機構的需求和客觀條件決定。
b.適應性原則。法律信息系統建設一與法制建設、司法實踐、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的發展水平要相適應。
c.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我國的法制建設包括法律信息情報網絡系統建設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相適應。由于法律圖書館、檔案館、情報機關等信息機構分屬于不同的領導部門,因此,統籌規劃我國法律信息情報事業發展的模式、數量、網絡等最好的辦法是建立全國協調管理機構,協調各部門的法律信息情報工作,制定規劃,分工協作,協調發展,發揮整體效益。
d.網絡化、自動化原則。法律信息情報系統是由國家的“大政法”整體利益決定的,國家“大政法”建設的整體化要求“大情報”建設與之相適應。所謂“大情報”觀念主要的是網絡化與自動化。只有網絡化、自動化才能承擔為“大政法”建設服務的任務。
2.2.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建設是為了迸一步推動法律工作的開展,其建設的性質與特點決定其也有自身的獨特性。
a、目的上的同一性:都是為了更好地做好法律事業建設與服務工作,實行法律信息情報資源的共建共享;
b、組織上的協作性:系統要有一個章程,要求各成員單位都要遵守這個章程,并為網絡化系統作出自己的貢獻;
c、活動內容的多樣性:網絡系統的生命在于活動,系統活動可以采取多樣化、小型化、專業化,建立各種分系統開展專業協作活動;
d、空間上的分散性:需要有一個聯絡的方式,通過這種形式,使各網點之間的空間距離縮短,把整個網絡系統緊密地連接起來;
e、數量上的多個性:要組織一個信息協作網,在數量上至少三個單位以上,這些單位有大有小,這就需要發摔各自的特點,團結協作共同為系統建設作出努力。
3法律信息系統的組織結構
3.1.法律信息系統的基層組織
文獻信息機構和一些處理法律信息豹機構是系統的“細胞”,是系統的基層組織。確定法律信息機構的標淮是以收集、處理、利用法律信息為目標,以法律信息需求者為服務對象,至少具有法律文獻資料保障功能、法律信息研究開發功能和法律信息傳輸服務功能等三大功能一中的一種。根據這樣的標準,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信息機構主要有:法律圖書館、情報所、法律資料室、法律檔案館、法律博物館、法律出版社、法律文獻發行機構、展覽館、法律情報數據中心、新聞機構、政策研究室、咨詢機構、學會、協會。
3.2.法律信息系統的縱向組織
法律信息系統要成為系統,就必須將其各種功能的信息機構以一定的方式聯系起來。法律信息情報機構之間的聯系有縱向聯系、橫向聯系和網絡三種方式。
縱向聯系,是指不同層次的要素為實娜同一計劃任務而進行的協調聯系,于般是指行政系統找勺上下級聯系。指上下級聯系的組織結構,稱縱向組織。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由立法信息系統、執法司法信息系統、守法信息系統、法律科研信息系統組成,各信息系統的法律信息情報機構都依附于各自的行政管理系統,它們的工作受本系統的制約,首先要為本系統服務。為此,勢必按系統建立起各自的法律信息系統,這些法律信息系統又有著自己的子系統,從而形成嚴密的體系。
立法信息系統:這一系統主要有法律制定信息部門、法律修改信息部門和法律廢止信息部門三大部分。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立法系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構成,在這些機構中,法律信息工作的開展主要是圍繞立法進行的。
執法、司法信息系統:這一系統主要有法院信息部門、檢察院信息部門、公安信息部門、司法行政信息部門四大部分,是法律信息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四個部門之中又各有其不同的信息機構,分屬于法院、公安、檢察、司法四大系統。
守法信息系統:這一系統可分為干部守法情況信息部門、群眾法律意識信息部門、普法信息部門、法律監督信息部門。
法律科研信息系統:指我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法院校、法學理論研究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中負責科研信息服務的信息機構。
3.3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橫向組織
橫向組織即法律信息機構橫向聯索的組織機構。橫向聯系,是指各子系統相同功能的信息機構,在實現系統整體功能的過程中,相互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聯系。按法律信息系統的總體功能,橫向聯系可以構成以下兩大功能系統。
法律文獻信息保障系統:是一個重要的功能子系統,又是全囪文獻資料系統的一個分支。它主要由法律系統中的文獻資料機構,如圖書館、檔案科室等組成。
法律信息服務系統:法律信息服務主要是通過在法律活動中提供信息依據,為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服務。
3.4.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網絡組織
所謂網絡組織,是指法律信息機構在地理位置上的分布和配置以及相互之間的交流聯系,即大范圍內的空間組織。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法律信息機構在空間上的客觀布局,即在一定范圍內(國家、地區等)法律信息機構各系統的區域分布狀況及各系統之間的聯系,二是指人們為改變現有的法律信息機構空間分布狀況所作的努力,即科學的法律信息系統模式的建立。
我國法律信息機構的布局范圍從現實分布的情況看,包括縱向15大系統,橫向5大層次,縱橫交錯組成一個多系統多層次多功能的網絡。
4.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控制結構
根據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建設原則和特點,結合我國法律信息系統的組織結構,進一步研究系統的控制結構,探求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信息管理體制是組織建設好法律信息系統的重要環節。
4.1.控制結構模式
根據一般的組織管理原則,系統的控制結構主要有下列三種模式。
集中控制模式:將被控制對象和過程的一切信息都反饋到一個控制中心進行控制的結構稱為集中控制結構。分散控制模式:是指由若干分散的控制中心分別推動系統運轉,實現系統任務。
等級控制模式:是把系統中各子系統按層次建立從屬關系,同等級的子系統都有自己的控制中心。
在每一同等級(層次)的子系統又分為若干個次一級的子系統,這些次一級的子系統也有自己的次一級的控
制中心,如此建立起寶塔型的控制結構。
4.2。我國法律信息管理體制
在探索我國法律信息管理體制時必須分析我國現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體制,把法律信息管理體制置于這一一大環境中去考慮。我國法律信息系統是一個多層次、多功能的復雜系統,建立科學的法律信息系統是一項社會工程,建立一個適應我國當前政治、經濟、文化體制的法律信息管理體制更是一項艱難的任務。在理論上“集中型”管理體例是一個比較科學的體制,但是,集中管理往往會出現權力和信息過分集中,影響法律信息流通和下級機構的積極性,最后導致信息對物質能量及信息的流動缺乏有效的指導,信息價值不能及時實現,造成系統運行遲緩,甚至懾化。因此,要使集中管理體制發揮其理想作用,:必須分散權力,明確權限,并建立不同控制需求的組織機構。
一般說來,一個理想的科學信息管理體制總是在現有運行體制的基礎上建立和逐步完善的。我國的法律信息機構分屬不同的系統,尚未形成有組織的網絡系統,即使本行業的也未形成效果良好的法律信息系統。要改變這種狀況,就要進一步加強宏觀控制,加強協調機瓤和基層單位的服務職能。·-因此,我國法律信息索統的管理體制應是一個“總管一協調一服務”三級控制結構的體制模式。
4.3。法律信息管理機構
我國的法律信息管理機構按管理體制的要求可以有以下三種類型。
控制中心:指國家對法律信息系統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有:a.規劃和促進法律信息工作的開展;b.指導和協調全國范圍丙法津信息工作的開展.c.負責國家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詢和協商工作。法律信息管理機構有兩個層次即全國性的和各系統的,其基本職能是一致的。這種機構相當于控制結構中的總控制中心和各級控制中心。
協調組織:這一組織屬于中間層次控制環節或稱中觀控制,其目的是為了加強系統和系統要素之間的椎向聯系,調節系統的功能。
基層法律信息服務機構:法律信息情報文獻機構是法律信息系統的基礎,也是為社會進行法律信息服務的窗口。加強對法律信息情報機構的管理,不斷鞏固和完善基層法律信息服務機構是國家法律信息系統建設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