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典化程度是衡量社會法律制度成熟的標志。
法典化的基礎是法律法規編纂,法典化是法律編纂的目標。法律編纂是一個過程,法典化是結果。在我國,法律法規編纂的首要任務是編纂行政法典。條件成熟的行業,也可以編纂行業法典。
法典化是立法主體通過法律法規編纂,從統一的分類原則出發,對現行同類法律規范或同一部門法律規范進行分類整理審查,并加以修改、補充,最終形成集中統一、系統的法典。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規范就是按照這種方法進行編纂的,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和《行政法典》等。
法律法規編纂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統一和協調,減少和避免法律沖突。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穩定性,也更具統一性和一致性。法律編纂的目標是:消除原有同類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沖突、混亂,避免法律規范的不確定性;通過對同類法律規范的整合、修改和補充,建立規范的、系統的、和諧的法律規范體系;實現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舊法與新法之間的統一,促進法體系的科學化。
2、我國法律法規編纂的意義
對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化編輯管理、編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服務立法和執法,保證我國的法制統一。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法規編纂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性工作。當前,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今后的目標是修訂和完善。法律法規編纂將現行法律法規從內容上按照一定原則進行整理、修改和補充,消除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和缺陷,加強各個規范之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為一個新的、有共同原則的并具內在聯系的統一的法。
第二,法律法規編纂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編纂不清,就難以實現對現行法律體系的系統性研究。法律法規編纂按照內容分類,將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化梳理、編輯,可以使立法機關對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清晰的認識,有利于對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化總結和研究,對科學地制定立法規劃、計劃以及提高立法質量、避免立法時產生新的沖突交叉有重要意義。
第三,法律法規編纂是保障法律實施、指導行政執法的迫切需要。我國法律規范中關于行政管理職責的規定錯綜復雜,如果不統一整理和編纂,對執法工作而言,容易產生職責不清、執法部門相互推諉執法責任的現象。通過法律法規編纂,將執法主體、執法職責、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等內容梳理出來,將其中交叉沖突的部分加以修改完善,對解決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職責不清、職責交叉等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四,法律法規編纂方便查閱,有利于監督。
3、我國法律法規編纂的可行性
我國法律制度的基本情況是:當前,黨的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一些重要的社會和經濟領域的社會關系逐步穩定。可以說,我國法律規范法典化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開展法律法規編纂的時機基本成熟。
與此同時,法典化在立法機關和一些行政部門已經有所意識或者嘗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曾表示,在“成熟和比較完善的法律領域可以法典化”。此外,在實踐中,我國已經有了開展法律法規編纂的良好基礎。我國在國家層面上對法的系統化整理工作,例如新法律法規匯編等工作已經很成熟,法律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已經成功開展過多次。自2005年以來,江蘇、湖北、貴州等地區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水利部等國務院部門在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中開展的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也為相關行政法典的編纂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據了解,海關、證券監管等領域已經在研究、編纂該領域內的統一法典。
4、未來我國法律法規編纂的發展方向
首先,國家有關立法機關要建立編纂工作機制。有關國家立法機關可以借鑒國內外有關行政執法依據即時梳理工作機制的做法和法典編纂的技術經驗,建立法律法規編纂機制,制定相關制度,確立編纂的基本原則和分類方法等技術規范。
其次,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法律法規編纂工作的開展離不開信息化的輔助。國家有關立法機關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法律法規編纂工作。有關機關在建立編纂機制的同時,必須同時研究建設相關信息化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可以使法律法規編纂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編纂行業行政法典。在法律制度和社會關系基本穩定的領域,有關的行業部門可以著手組織編制本行業的行政法典。
筆者認為,從我國的立法趨勢上看,我國的立法正逐步從粗放型向精細型轉變,對立法質量的要求越高,法律法規編纂的必要性也就越強。
下一步,我國立法機關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必須下決心對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和編纂,才能適應立法工作發展,徹底解決立法中的交叉沖突等頑疾,促進法律法規有效實施,保證法制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