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大指出:“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建設現代化法院是新時期法院工作的總體目標,較高的信息化程度是現代化法院的重要標志。信息化不但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提供了科技平臺,而且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管理機制、司法體制和審判方式改革也將產生重大影響。“公正和效率”主題要求我們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實現司法理念、決策機制、管理模式、隊伍建設、裝備建設等各方面的現代化;同時,信息化也有其本身的運行規律,人民法院要利用好信息化這一科技手段就必須建立起與信息化發展相適應的新型法院工作機制。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好法院信息化與法院發展的關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與效率”主題和“司法為民”宗旨的實現。
一、法院信息化的目標
法院信息化是以計算機網絡硬件、軟件平臺為中心,以現代通信網絡為載體,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人民法院信息的采集、制作、傳輸、發布、存儲、利用手段的現代化,實現法院系統的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司法公正。法院信息化的實現可以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司法信息服務,建設統一的以審判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統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中心內容。具體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從工作層面上講,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統應當是以審判信息管理系統為中心的,包括人民法院其它各項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統,這是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實現自動化、智能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技術平臺。二是從技術層面上講,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統中應包括以計算機網絡為中心,以現代通信技術為基礎的各項應用技術,其中主要包括計算機數據庫應用和管理系統,通信技術的應用和管理系統,近程和遠程視頻、音頻應用和管理系統等,這可以為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裝備支持。
二、法院信息化必將帶來人民法院運行機制的變革
(一)工作機制現代化。
信息技術的發展,正在改變著人們幾千年來形成的信息傳遞方式,人際間的溝通方式和社會管理方式,并深刻地影響著社會生活和國家機關運作的方式。信息化不僅是辦公手段和工作方式的簡單變化,也不僅是原有業務的簡單計算機化,更重要的是一個持續不斷地運用技術手段改造傳統工作模式和工作機制的實踐過程,是對原有業務進行規范、合并與提升的過程。信息化的法院工作機制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工作更加協調一致。信息化能夠解決標準化問題,使得法院對內對外具有一致的標準,便于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使法院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剛性,便于工作的貫徹和落實。建立信息化工作機制并不要求一步達到本質上的轉變,可以從繁瑣流程的刪減制度的規范、信息充分有效的共享等具體細節入手,使法院業務流程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和實用性。
(二)組織結構扁平化。
信息化正逐步改變著人的工作模式和思維模式,這使得組織結構模式和管理模式也需進行相應調整。從實踐情況看,傳統的管理體制基本上是建立在韋伯的科層制理論基礎之上的,是一種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龐大的中間管理層所起的作用是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呈。這種組織結構是信息通訊手段落后的產物。多層次的管理組織不僅減緩了信息的傳遞速度,還容易造成信息的過濾、堵塞、失真和扭曲。計算機等先進技術手段的普遍應用,能夠實現工作流程的集約化、綜合化、高效化、從而減小組織規模,使組織結構向扁平化發展,由傳統金字塔式組織結構逐漸向網絡式結構演變,組織的高層能與基層進行直接的協調和溝通,引發管理架構和運作模式的革命性變化。
(三)制度建設嚴謹化。
人民法院工作的發展,管理的規范化,必須以科學、規范、嚴謹的規章制度作保障,并將制度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去。信息化在制度建設方面體現了更強的系統性、多樣性和創造性,它可以將先進的理念、嚴謹的系統理論融入制度建設中去,促進制度建設的科學化、系統化和嚴謹化。信息化在制度執行方面具有更強的客觀性、高效性、它可以客觀及時地反映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執行效果和存在的問題。促進各項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合理和規范。信息化還具有更廣泛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督促工作人員更加自覺地貫徹落實工作任務和要求。
(四)評價標準科學化。
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激發干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工作評估機制和人員考核機制。科學的審判績效評估體系有利于全面、客觀、正確地反映法院的司法水平和運行效果,理性揭示司法制度的運行狀態,對深化司法改革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信息化為建立科學的審判績效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條件,審判流程管理系統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建立審判績效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提供了大量的數據依據。信息技術能夠將先進的質量評估理念和科學的分析模型引入評估體系,使評估機制建立在科學、全面、公正的基礎之上,信息技術高效、準確的特點可以極大地提高評估評價機制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五)訴訟程序數字化。
訴訟程序數字化是數字化法院的必然結果,數字化法院的訴訟程序是完全以數字化的方式在以網絡為基礎的虛擬空間上進行的。目前,世界各國皆沒有建成真正的數字化法院,完全數字化的訴訟程序并不存在。但信息技術在法院訴訟程序中得到了廣泛運用,比如:奧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閉式法院管理系統,律師可使用電子方式向中央處理系統起訴,通過電子方式傳輸訴訟文件,啟動訴訟程序。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許可使用傳真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實現訴訟文書送達。比利時法院56年代初所有初審法院實現案件管理自動化,包括案件登記的管理(提起訴訟、立案、監督、存檔和恢復)開庭審理準備(包括開庭審理案件目錄、計劃和確定開庭審理日期等),開庭審理、起草議事、調查和咨詢、財產扣押、司法統計等,實現了電子方式進行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美國、澳大利亞、芬蘭、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許可利用視頻會議、網絡會議、錄像、電視會議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開庭審理和聽證程序,訴訟當事人或證人無需實際出庭。實現了通過電子方式進行開庭審理前準備和審理。奧地利法院管理系統自動提供訴訟文書和判決制作指南,只要輸入有關數據,就可按系統引導制作判決。我省法院的《減刑假釋輔助辦案平臺》具備法律文書自動生成的功能,實現了電子方式輔助判決。
三、法院信息化必將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一)提高決策能力。
法院信息化的過程也是司法數據庫等各種決策數據庫建立的過程。決策支持系統可以對采集入庫的數據進行決策分析,為宏觀決策提供方便、安全、及時的信息處理環境和必要的決策信息。從而使決策者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前提下進行決策,避免了依靠經驗決策和由于決策信息不完備導致的盲目決策現象,提高了決策的科學性,決策支持系統還能使決策實施情況得到及時反饋,依靠高速、交互的網絡,決策前可以廣泛征集意見,決策后可以及時獲得反饋信息,從而更好地實現民主決策。
(二)提高學習能力。
信息技術的發展,使我們進入了信息社會。信息社會是知識型的社會、學習型的社會,信息成為戰略性資源,知識成為重要財富,學習成為人的基本生活方式。信息資源管理和知識管理,成為各行業的核心管理領域。建立知識型、學習型法院,不斷更新法官的知識結構,培養學者型、復合型的法官隊伍是現代化法院的核心目標之一。法院信息化的目標是構筑以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為中心的全國法院司法信息數據庫,它提供了豐富的學習功能與知識共享機制,為全體法院工作人員建立起工作、學習、研究的平臺,使工作人員由被動學轉向主動學,從“如何做”轉到“知道如何做”從而提升每個法官和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創造能力和學習能力。
(三)提高創新能力。
信息化改變了傳統的思維模式、工作方式、交流方式和信息傳遞方式,使人的思維更加活躍,更能夠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促使人們不斷突破各種束縛,不斷進行創新,從而提升組織整體的創新能力,為人民法院的改革創新注入動力和活力。信息化為發揮法院職能、改革審判方式、提高審判效率以及科學決策提供了全新的技術手段,為改革創新提供了全新的技術環境和平臺。
(四)提高管理能力。
信息化的宗旨是為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信息技術應用于管理領域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是管理方法#思路和流程的重大調整。信息技術與管理理論的融合將促使先進的現代管理理論順利應用于管理工作中,促進人民法院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提高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信息化可以很好地解決管理中隨意性大,規范性差、柔性有余,剛性不足等問題,促進管理方式的改進和優化,可以促進管理制度的落實,提高管理的效果和質量。
(五)實現公正與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題。信息化手段的運用可以為實現這一主題提供穩定可靠的技術支持和保證’:一是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能夠促進司法公正。信息化可以提高學習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信息技術把對工作過程的管理轉變為對信息的管理。將先進的管理理論與信息技術緊密結合,形成穩定、統一的審判工作管理機制,實現工作機制的科學化,管理程序的規范化,提高了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信息化提供了有效的監督控制手段,可以對審判過程、審判質量進行全面、客觀及時的監督控制。信息化可以提供廣泛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公開促公正,透明促公正”。二是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審判流程管理具備自動計算審限、自動分案、自動排期、審限控制、審判監督、法律文書自動生成等功能,辦公及信息服務集事務處理,數據管理,信息發布,信息服務,學習、交流各種功能為一體。為廣大干警創造了一個集成的辦公環境,決策支持系統可以及時進行決策分析,所有這些都對工作效率的提高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法院信息化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院信息化需要更新理念。
信息化首先是理念的現代化,一些法院常感到傳統觀念是實施信息化過程中的最大障礙之一,往往容易將信息化等同于以往的辦公自動化。觀念意識的落后導致了信息化建設的效果與所做投資不成正比,如果不對不合理的流程、規范、標準進行改革,其結果甚至可能是加劇了這種不合理。造成投資的巨大浪費。因此,必須不斷轉變觀念,強化對信息化建設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加強對法院信息化的研究。并審時度勢逐步把自身建設的重點轉移到信息化建設上來,確立法院建設的新思路。
(二)法院信息化需要復合型人才。
在信息化建設市場需要調整,信息化應用項目回報不高的情況下,信息化項目的承建商大都只注重于技術實現。他們不可能提出通過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法院司法能力的創新機制。信息系統使用人員由于不具備足夠的信息技術知識,也不可能將機制創新的思想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中。只有既精通法院管理又熟悉信息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才可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目標,并在技術手段和業務流程之間實現良性互動。既通過信息系統規范業務流程,又通過對業務流程的整合不斷優化信息系統,使信息技術能夠促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最終實現提高法院司法能力的目的。
(三)法院信息化需要機制創新。
目前在法院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實現信息化的技術條件已基本成熟,而現存的體制還殘存著許多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弊端,客觀上與信息化管理相抵觸。為適應管理科學化、信息化的大趨勢,改善管理模式,對陳舊管理方式和制度進行規范,改進和創新就成為必然;所以,法院信息化的過程就是改造舊的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管理方式的過程,也是管理模式不斷規范的過程,一旦人們熟悉和適應了信息化管理模式,信息化就可以更快地向縱深發展,由于法院工作的特點,法院信息化建設涉及審判、辦公、行政裝備管理等多個環節,需要各個部門協調聯動。某一環節,某一方面的配套管理沒做好,都可能成為信息化工作成功的瓶頸。所以信息化還需要一個體制健全、職責明確,具有領導和協調職能的管理機構,因此在進行信息化建設時既要高度重視機制創新;又要營造有利于機制創新的體制。使信息化建設不至于因來自傳統管理體制的阻力而停滯不前。
(四)法院信息化重在推廣應用。
法院信息化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服務審判、方便辦公、提高效率、促進法院各項工作的發展。信息化工作建設是基礎應用是關鍵,應用工作事關信息化建設的成敗,推廣應用過程中要充分發揮信息技術部門的橋梁作用,加強信息技術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之間的交流溝通,將業務管理人員的需求及時反饋給信息系統開發商。只有通過開發商、信息技術人員、最終用戶間的不斷磨合,信息系統才會越來越健壯,也只有在對信息系統的不斷應用和實踐中讓使用者真正領會和掌握信息系統的優越性能,才能發現傳統管理的不足,從而逐步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實現機制創新全面促進法院工作的發展。
(五)法院信息化需要健全合理的工作機制。
信息化工作除了建立領導機制、資金保障機制、健全機構和人員配置外,建立信息化運行機制尤為重要。從驗收啟用信息系統時起,對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就成了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信息管理、業務管理、技術維護、安全管理等,信息的管理包括信息規范,信息錄入等,業務管理包括人員協調、業務分工、信息驗證、檢查、督辦等,技術維護就是保障信息系統穩定可靠的運行,安全管理包括密碼管理、數據安全等,信息系統運行機制的設計需要和系統所處理的業務的管理職能密切結合。只有各部門密切配合才能確保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充分發揮信息系統的作用。近幾年來我省法院的信息化發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是對信息化緊迫性的認識不足、機制不健全。所以,應當加強信息化規律的研究,不斷健全信息化運行機制,推動我省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