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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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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司法信息公開
            楊佶等 點擊量:5983
吉首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摘要】
國際組織、政府部門和專家學者正密切關注著信息公開法制的發展,司法信息公開法制的建立已成為世界潮流。中國雖然已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有關的法律信息公開卻沒有納入其中,我國的審判權的行使仍不是十分透明,缺乏對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司法信息知悉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力、法律監督權力的制度保障。本文認為我國亟待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明確規定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均應公開,同時規定衡平性的限制性條款。
【關鍵字】
司法信息 信息知悉權 獲得公正審判權 法律監督權
    

    一、從一個悖論的引出--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案件本身的信息不公開

    南開大學法學院趙正群教授在其撰寫的《中國大陸首批信息公開訴訟案件論析》一文中寫到,在其多方努力之下,僅搜集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案件8件(2004-2008年),而上海市四年共計有近400件信息公開訴訟案件,收集到的案件僅占2%,相比之下,在以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網站上可以找到詳細完整的訴訟專題資料,并可以下載。其實,雖然我國沒有司法信息法,但在2007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頒布,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然而無論是《條例》還是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均沒有將法院掌握的有關案件審理、裁定和判決信息列入信息公開之內(許多國家的信息公開或者是政府信息公開是大的信息公開法,即包含立法、司法和行政信息的公開),實在令人遺憾,事實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對法院案件的查閱和判決書的公開處于“權利不明,救濟無門”的狀態,我國應盡快將司法信息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或者建立獨立的司法信息公開制度。

    二、司法信息公開概述

    一、司法信息公開的概念

    司法信息是指法院掌握的審判權有關的信息總和,即指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判決書的公開;案件當事人以及第三人對卷宗的查閱。路德維希·鮑爾茨曼的法律信息公開的概念在中國語境之下稱為司法信息公開更為恰當,因為法律信息公開應為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就法律產生、公布執行的整個過程的總和,而不僅指司法機關即法院就審判權產生的信息。在本文中司法信息是指法院掌握的審判權有關的信息總和,即指法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判決書的公開;案件當事人以及第三人對卷宗的查閱。權利主體主要是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以及委托的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等,其權利基礎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法律監督權利和司法信息知悉權利;其次,為第三人,其可以是案內第三人,也可以是案外第三人,且僅可以就自己利益攸關的部分享有權利。

    (一)國外司法信息公開概況

    目前世界上已有近70個國家制定了全國性的信息公開法,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的信息公開,許多國家也正是在這一范圍上制定司法信息公開法的。

    信息公開法適用范圍上,代議機關(議會)和司法機關應否受信息公開法的調整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模式。一些國家將法院排除在外;有的國家將法院納入適用范圍;斯洛文尼亞共和國信息專員Musar指出,西班牙、斯洛伐克共和國、葡萄牙、荷蘭、馬爾他、拉脫維亞、意大利、德國和歐盟等將法院排除出公共信息獲取法律制度的規范對象;而英國、瑞典、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波蘭,包括斯洛文尼亞等則將法院同樣納入公共信息獲取法律的規范,在蘇格蘭等國家,其信息自由法還適用于議會。在不同政體的國家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信息公開體制也存在差異并由此帶來不同影響。例如,印度2005年的信息權法明確規定了聯邦及州信息委員會的角色、責任和管轄權,并確立了各自的獨立性;而墨西哥為了解決聯邦與各州公共信息透明與獲取法之間的差異性,在2007年通過憲法修正案為所有的公共機構設立了信息獲取的普適性條件。

    三、我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的構建

    (一)司法信息公開的權利基礎

    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是基于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法律監督權利和司法信息知悉權利,正所謂權力應曝于陽光之下,正義應以其看得見的方式行使,其強調的是審判的透明、司法的正義與人民的監督。

    1.司法信息知悉權。司法信息知悉權就是指知悉、獲取有關審理和判決的信息的自由和權利。法院對掌握的有關案件任何信息,且此信息影響案件的審理判決,法院均有義務向當事人披露,因為既然作為案件受理的依據或者判決的依據,其可認定事實并適用法律,當事人就當然的享有獲知有關自身案件的信息的權利。保障司法信息知悉權是人民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作為主權者通過自身選出的代表掌管審判權,解決糾紛實現正義,所以就必須充分獲知有關審判權行使的相關信息,特別是有罪或無罪,勝訴或敗訴的結果及其事實與法律的依據,否則人民主權的原則也就無異于空中樓閣。

    2.公正審判權。國際人權法對公正審判權的規范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為核心,其內容大體可分為兩個方面:司法組織──“獨立和不偏袒的法庭”與司法程序──“公正和公開的審判”。程序公開包括動態的審理公開和靜態的判決公開。審判公開、司法透明是對歷史上秘密司法的否定,體現了司法的民主性,同時也是對公正審判的保障。公開判決的權利能為任何人所主張,即判決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可以得到的。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司法為人民所控制。審判公開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民主社會中公眾的權利。

    3.法律監督權。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段性成就的現在,應該特別地強調社會主義民主,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障。在法治社會中的民主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要加強人民民主的法律監督,這是關系到法治建設能否真正深入人心和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為,“人民群眾的監督是我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我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二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既然審判權來源于人民,那么人民對它的監督就理所當然了。

    (二)司法信息公開的方式

    司法信息制度中可將公開的信息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1.主動公開的司法信息。審判信息包括案件的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結果等許多內容。而能夠將上述信息全部承載的就是裁判文書。法院裁判文書既反映案件處理過程的全貌,又是法官向當事人表明國家意志和司法態度的一種重要語言形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最終工作成果的載體,是一個案件的靈魂。所以,要實現全面公開審判信息,裁判文書的公開無疑是重中之重。無條件的公布所有判決書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判決書可以按年份結集出版,并附帶案件評析,在各法院網站公布,對于如在離婚案件中出于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應隱去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以在公眾知情權與隱私權間衡平。

    2.申請公開的司法信息。即依申請公開司法信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整個訴訟過程中信息總和,即所謂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利益有關的法律信息,其表現形式為訴訟案件卷宗查閱。根據現有的法律,筆者發現,在刑事訴訟案件的查閱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沒有被賦予查閱案件的權利,而只是賦予辯護律師此權利,辯護律師的查閱權利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法律信息知悉權和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而來的,然而權利來源處無權利,這無疑又是一個悖論。查閱案件的權利并非案件訴訟的全程,而僅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對于案件的偵查階段是無權利的。第三人基于自身利益的查閱權利更是無從談起。在民事訴訟案件查閱方面《民事訴訟法》第6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1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代理的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很明顯只有訴訟代理人才有查閱權,而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卻沒有。利益相關第三人沒有查閱權利,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查閱權利又受到限制,特別是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本案庭審材料不能查閱,而且有些部門規章與其說賦權利不如說是限制權利,例如《海關總署關于當事人查閱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的暫行規定》第4條當事人、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向海關申請查閱案件材料。經海關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不得查閱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師查閱:抗拒海關檢查、調查、稽查的;調查、稽查、檢查過程中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的;海關認為不宜由當事人查閱案件材料的。

    因此,法律信息公開制度必須保障公民對法律信息的知悉權、獲得司法正義的權利以及公民對法律進行監督的權利。與其修改三大訴訟法不如制定《法律信息公開法》,明確規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和利益攸關的第三人在任何時間均有查閱案件材料的權利,同時規定衡平性的限制性條款,如,利益攸關第三人對自己利益部分享有查閱權,行政案件除外,因為基于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的屬性任何人均是利益攸關人;對于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在知悉和保護之間的衡平則堅持作為判決依據的材料無條件查閱的原則;同時對于刑事案件可能影響犯罪調查的應暫時禁止查閱。

【注釋】
本文原《牡丹江大學學報》2012 年4 月。為交流學習現轉此,特此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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