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預言,一個傳統的紙本媒體行將消失的預言,正在歐洲上空回蕩。2010年11月,法國互聯網專家艾貝爾博安(Fabrice Eplboin)在接受法國《資本》雜志記者專訪時預言,隨著互聯網在全世界的普及,傳統的報刊雜志將會淡出市場;在未來十到十五年內,像報紙、周刊一類的傳統媒體肯定會逐漸消失。[1]
一、互聯網發展現狀及資源情況
互聯網自1995年投入商業性使用以來,其擴張速度令人瞠目。同時,伴隨著信息與通訊技術的相互交融,互聯網中資源的種類和數量也呈幾何級速度快速增長。下文所述數據將有助于我們了解今天互聯網的發展現狀和資源規模。
(一)互聯網信息規模
互聯網到底有多大?這是一個很難確切回答的問題,因為人們尚未找到一個適宜的測量工具或者公認的標準對其加以準確計算。目前,IT業界和學術界通常是借用計算機信息容量單位TB(Terabyte)來估算互聯網的規模。2003年,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信息管理和系統學院曾就記錄于各類載體上的信息量進行了測算并發表了研究報告。[2]該報告將互聯網信息分為4大類:表層網頁(surface web)、深層網頁(deep web)、電子郵件和即時訊息(Instant messaging),其信息總量約為532897TB。至于互聯網中網站的數量,據英國國際知名的互聯網安全和數據研究分析機構Natcraft最新發布的2010年10月號統計報告,當月其監測到的全球網站共有232839963個;[3]而各類網站所含資源總量估計已超過5億TB,分別儲存于與互聯網相連的大約7800萬個服務器中。[4]伴隨著互聯網的迅速擴張,網絡中的資源種類也日益豐富,按照是否屬于正式出版物為標準,大致可將其分為:1.由電子圖書、電子期刊、電子報紙、政府出版物等構成的電子出版物;2.由收錄于各類型機構知識庫并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學位(術)論文、研究報告等學術性在線資料;3.由網民或者網站自創的網絡博客、BBS等類資料構成的非出版在線資料。這幾類在線資源的數量亦以驚人的速度快速增長。以我國為例,目前每年出版的電子圖書達50萬種以上;在全國現有的1937種報紙中單獨出版的數字報紙已達700種;另外,電子期刊的數量近年來也呈快速上升趨勢,目前,互聯網中期刊站點有580多家,電子期刊總量已近萬種。未來幾年,中國數字出版用戶每年將增長30%,收入每年將增長50%。[5]
(二)互聯網用戶規模
在互聯網實現商業性運行之初的1995年,互聯網的使用者只有1600萬,僅占全球人口的0.4%;經過15年的快速發展,至2010年9月,其使用者已近20億,約占全球總人口的29%。而作為全球互聯網應用最為發達的歐洲,截至2010年6月,其互聯網的人口普及率已達58.4%,用戶數量也占到全球用戶總量的24.2%。從表1和表2可以清楚地看出1995~2010年期間互聯網的發展軌跡和全球普及率變化情況。
二、歐洲互聯網資源采集及繳存立法情況
早在10多年前,互聯網資源的采集和繳存問題就已經引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注意,在其分別于1996年和2000年公布的《電子出版物法定繳存》[8]及《法定繳存立法指南·2000年修訂版》[9]兩個指導性文件中,均對在線出版物的繳存有所涉及。在全球互聯網普及率最高的歐洲,在線資料的采集和保存也受到了歐盟委員會的關注。該委員會在2006年8月24日公布的《關于文化資產的數字化和在線獲取及數字保存建議》[10]中即敦促成員國就保存網頁內容進行立法,授權本國法定保存機構通過網頁收割一類的技術措施采集和保存互聯網資源。[11]為落實該建議,不少歐洲國家已經開始修改或者訂立新法規范在線資料的采集和繳存。據大英圖書館于2010年8月公布的一項問卷調查報告,已有挪威(從2001年起)、愛爾蘭(從2003年起)、丹麥(從2004年起)、愛沙尼亞、法國、德國、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皆從2006年起)和芬蘭(從2007年起)共10個歐洲國家通過了相關立法,授權本國的國家圖書館采集互聯網資源。[12]本文下面將簡要介紹一些歐洲國家有關在線資料采集和繳存的有代表性的立法例。
三、歐洲六國在線出版物采集和繳存立法舉要
(一)丹麥
丹麥是歐洲互聯網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之一,截至2010年6月底,互聯網用戶數量已達本國人口的86.1%,僅次于愛爾蘭(97.6%)、挪威(94.8%)和瑞典(92.5%)。[13]丹麥皇家圖書館(Royal Library)和國家與大學圖書館(State and University Library)從2005年起開始采集互聯網資源,采取網址(URL)搜索獲取互聯網中與本國有關的丹麥文和英文資料。其資源采集策略主要有以下3種:1.批量收割(Bulk harvesting),以網頁快照方式每年進行4次資源采集;2.選擇性收割(Selective harvesting),挑選80~100個經常更新且對本國社會生活具有特殊意義的網站(如新聞網站等)實施經常性采集;3.按事件收割(Event harvesting),以重要事件(如國家和地方選舉)為對象,采集與之相關的在線信息。據統計,到2010年8月31日,兩個館已采集了大約45億個網絡對象,收獲數據量達155TB;這些數據被分別儲存于皇家圖書館和國家與大學圖書館專設的服務器中。[14]
數年前,丹麥政府就已注意到在線資料的保存問題。2004年12月22日,丹麥議會通過了《出版資料法定繳存法》。[15]根據該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各類在線資料將被納入國家出版物法定繳存范圍。該法第8~12條具體規定了在線資料繳存的兩種方式:主動采集制和被動繳存制。前者是指由國家法定繳存機構(皇家圖書館、國家與大學圖書館)按照預先設定的采集范圍,采用技術手段定期掃描和收割互聯網中對公眾開放獲取的資料;而后者則是指對于在主動采集過程中遇見的設有控制讀取措施且屬于采集范圍的在線資料,規定其所有人須根據法定繳存機構的書面通知進行繳存。
該法有關在線資料繳存的主要內容有:1.凡互聯網中由注冊為丹麥域名.dk網站刊載或者由其他域名網站刊載的主要面向丹麥公眾的在線資料均屬法定繳存范圍;不對公眾開放的內部網絡(如局域網)中的資料除外;前述丹麥域名的注冊人和主要面向丹麥公眾的其他域名網站資料的刊載者為繳存義務人;2.繳存義務人應根據法定繳存機構的要求,告知其與讀取、復制和提供公眾獲取繳存出版物所必須的信息;繳存義務人有權要求法定繳存機構不得將設有讀取控制措施的信息泄露給未經授權的任何第三方;3.負責管理互聯網中丹麥域名的機構應根據法定繳存機構的請求,向其提供域名名錄的電子復本以及域名注冊者的相關信息;4.前述涉及請求繳存及制作繳存資料復本的費用由法定繳存機構負擔。
另根據該法總則規定,對合法繳存于其館藏的在線資料,法定繳存機構可基于長期保存目的制作其復本并在符合版權法和保護私人信息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提供獲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限制極為嚴格,目前僅可向基于學術研究和統計目的的研究人員提供讀取且事先須獲得丹麥資料保護局(Danish Data Protection Agency)的許可。[16]
(二)德國
德國互聯網普及率為79.1%,處于歐洲較高水平。自2006年起,德國國家圖書館開始履行在線資料的采集、編目和保存法定職能。根據有關法規和該館《文獻采訪指南》[17]的規定,在線資料采集的對象包括互聯網中對公眾開放的所有以文本和音像格式出現的作品,如電子出版物(期刊、圖書、報紙、政府出版物)、學位論文、音樂作品及網站等。臨時版本資料、純軟件或者應用工具、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商業性和私人性資料以及無線電和電視節目不在采集和繳存之列。
現行有關在線資料采集和繳存的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于《2006年德國國家圖書館法》[18]和于2008年10月17日頒布的《向德國國家圖書館繳存出版物條例》[19]兩個法律文獻中。《國家圖書館法》第14條(3)款和第16條分別規定,繳存人應自作品發行或者提供公眾獲取之日起一周內自費向國家圖書館免費繳存一個復本的完整和最佳狀態的非實物形式(immaterial form)作品,該作品應無使用期限限制且適于圖書館長期保存。《繳存出版物條例》則進一步就在線出版物的性質和繳存范圍做出具體規定:1.繳存義務人應將其在線出版物(online publications,又稱無形媒體作品Intangible media works)向國家圖書館繳存其商業版本及可通過商業途徑獲得的讀取工具;2.繳存對象包括在線出版物的所有組成部分、軟件和各種以實物及電子形態存在的讀取工具,而不論其是否屬于法定繳存范圍;特別是那些只有繳存人才擁有的用于開發和使用在線出版物的非市場可得的讀取工具,應一并繳存;3.國家圖書館可拒絕某些種類的在線出版物的繳存:(1)同時或者隨后以不同技術設計出現的在線出版物的個別期卷;(2)技術程序無法采集和存檔或者采集和保存人工成本過高的在線出版物;(3)內容定期更新需頻繁繳存的在線出版物由國家圖書館決定是否接受;4.無須繳存的在線出版物有:(1)純系個人或者機構自行發布的在線出版物;(2)由地區、城市和自治社團自行出版的在線出版物;(3)僅用于商品交易或者內部使用目的的在線資料;或者其他用于交通管理、私人和家庭內部及社會生活目的的在線資料;(4)游戲程序;(5)僅用于私人目的的網站;(6)實體或者非實體作品的臨時性或者示范性版本、初稿;(7)單獨出版的操作系統、非實質性應用程序和用于互聯網服務的某些應用工具;(8)尚未出版的貨品目錄;(9)非由第三方出版的根據電視和廣播節目制作的在線出版物;(10)內容未作任何改變的已繳存原創作品的在線版;(11)無任何事實和人際關系內容的網絡交流、討論或者信息工具;(12)無網頁存檔的電子郵件簡訊;(13)僅供私人用戶群使用的在線資料。
(三)法國
法國的信息產業比較發達,互聯網用戶數量目前已占到全國人口的68.9%。從2002年起,法國國家圖書館開始試驗性網頁采集和保存工作,通過網頁快照對選舉類網站實施保存。2004年,該館又與美國互聯網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一起開展了為期5年的合作計劃,對注冊為法國域名的網站內容實施采集和保存。2006年,該館正式承擔在線出版物繳存和其他在線資料采集的法定職責。目前該館主要采取網址、關鍵詞和全文檢索以及主題采集(如網絡日記、博客、文學網站、社會活動家網站)等方式收割在線資料。資源采集策略有:按國家域名、事件和主題采集以及批量收割和選擇性收割等。到2010年,采集和保存的在線資料已達180TB(130億個文件)。根據版權法等法律的規定,采集保存的在線資料僅在國家圖書館館舍內向研究人員提供檢索和瀏覽。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出版物繳存法律制度的國家。[20]1992年,法國議會曾專門通過了《出版物繳存法》,[21]但未涉及在線資料的繳存問題。但至2006年,法國議會在其通過的《關于信息社會版權和相關權利的法律》[22]中明確規定將法定繳存制度擴展到互聯網領域。該法第39條和41條分別規定:1.通過電子渠道(electronic channels)向公眾傳播的任何種類的在線資料皆應依法繳存。依據該條含義,各類由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或者其集合者組成的在線出版物,只要是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的即屬繳存范圍。此類出版物除網站外尚含網絡中的時事通訊(newsletters)和其他流媒體(streaming media)資料;2.法國國家圖書館等法定繳存機構有權采集和保存任何對公眾開放的在線資料,采集時應將有關程序通知繳存義務人;3.在線資料的采集可采取自動程序或者與繳存義務人協商確定的其他方式;凡對資料設置密碼或者其他讀取限制措施的繳存義務人不得阻止國家圖書館等法定繳存機構采集其在線資料;4.作者不得阻止國家圖書館等法定繳存機構將其采集保存的在線資料提供給可信賴的研究人員使用;亦不得阻止國家圖書館使用任何方法以任何介質復制其作品,只要該復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采集、保存和查詢時所必須。另根據《遺產保護法典》(code du patrimoine)L132-2條i款之規定,通過電子途徑出版或者向公眾傳播的各類在線作品的所有人為繳存義務人,其負有法定義務向國家圖書館等法定繳存機構繳存作品。
(四)意大利
意大利議會于2004年4月15日通過了第106號法律--《關于繳存供公眾利用具有文化意義文獻的法律》。[23]該法明確規定:為保存意大利文化和社會生活的記憶,凡屬部分或者全部在意大利境內出版和銷售的供公眾閱讀、收聽、觀看的出版物,不論其制作的技術手段、載體或者傳播方式(包括專供殘障人士利用的出版物),其制作者、編輯者、印刷者、出版者皆須于出版物首次發行之日起60日內,向設于佛羅倫薩和羅馬的國家中央圖書館繳存兩件復本,否則將面臨最高1,500歐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些規定實際上已經將在線出版物納入繳存范圍。2006年8月18日,該法的實施條例--《繳存公共文化資料條例》[24]公布,其中就在線出版物的繳存作了專門規定(第7章)。根據該條例有關定義的解釋,“公共利用”(public use)一詞即包括通過計算機網絡對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而“文件”(documents)一詞則是指供公眾有償或者無償使用的各種模擬和數字介質出版物,其中包括通過移動或者固定網絡傳輸的出版物。
與印刷版出版物繳存有所不同的是,條例就在線出版物的繳存規定了繳存義務人依法主動繳存和國家圖書館主動采集兩種方式。前者依照《關于繳存供公眾利用具有文化意義文獻的法律》有關規定執行,如繳存義務人的范圍、繳存期限及接收繳存品機構等;而后者則由該法實施條例具體規定。其內容主要有:1.文化遺產部部長經咨詢技術革新部部長并與有關行業協會和法定繳存委員會、版權咨議委員會協商后,可就經計算機網絡傳播文件的自愿繳存提出一項試驗計劃;2.在咨詢法定繳存委員會后,文化遺產部可與負責繳存在線文件的有關各方達成協議,依據國際最佳做法和共識,擬定繳存條款的技術細節,并盡可能采用自動方式采集;3.繳存協議應確保優先采集下列類型的在線文件:(1)已入藏的以傳統技術和介質制作的藏品的在線續編版;(2)由大學、科研和文化機構出版發行的在線科學資料;(3)由政府當局制定并通過網絡傳播的官方文件;(4)更新頻繁的網站文件或者內容常被其他網站引用的網站資料;4.繳存協議應確保繳存日期的準確性和所采集資料的真實性,提供確定的文件復制或者傳播日期及其作者信息;5.在特定人群中傳播和共享且其獲取受到限制的在線文件(如局域網中的文件)免于繳存;文化遺產部可在試驗結果的基礎上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繳存義務人繳存在線文件的義務。關于對繳存后在線文件的獲取利用,條例規定,在尊重版權人版權和相關權利的情況下對采集時屬于開放獲取的文件可提供在線讀取服務;但對那些采集時設有某些限制(如許可協議或者其他合同條款限制)的文件僅可向經注冊的用戶提供使用。
(五)奧地利
奧地利國家圖書館于2008年起開始采集和保存網絡資源,目前主要采取網址搜索和主題檢索兩種方式采集在線資料。資源采集策略有:按國家域名(.at)、事件、主題、批量收割和選擇性收割等。
奧地利有關出版物法定繳存制度規定于《出版法》(Mediengesetz)中。根據2009年2月該法的一項修正案,[25]在線出版物被納入采集和繳存范圍。該修正案共3條(43b,43c,43d),從采集、繳送和利用3個方面規定了在線資料的繳存制度。1.關于主動采集制。授權奧地利國家圖書館對互聯網中對公眾開放的注冊為奧地利國家域名(.at)的網站或者自動鏈接有奧地利內容的在線資料每年實施4次綜合性自動采集;國家圖書館在實施采集行為前應書面告知被采集資料的所有人;該館還可采集國內其他圖書館、科研機構、大學的在線資料并根據它們的請求,向其提供保存的在線資料;2.關于繳送制。資料所有人應向國家圖書館繳存無技術保護措施的在線資料;對設有讀取控制措施的在線資料或者雖未設有該類措施,但由于技術原因致使國家圖書館無法對其實施采集的,資料的所有人應根據國家圖書館的書面請求繳存該資料并同時提交移除技術保護措施的有關資料;但對下列類型的在線資料國家圖書館可暫緩要求繳送:(1)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雖經合理努力仍不能滿足繳存資料的存儲和保護需要的;(2)在線資料的繳送、采集和保存成本過高,遠遠超出國家圖書館所能承受的范圍;(3)與已經繳存的其他載體出版物在內容上一致或者大致一致的在線資料;(4)音像制品和廣播節目;(5)與公共利益無關或者無保存價值的非科學、非文化類在線資料;經與國家圖書館協商同意,繳存人可以任何技術格式繳存資料,特別是那些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在線資料。3.關于對采集和繳送的在線資料的利用。修正案規定:(1)對采集和繳送的在線資料,如其尚受版權或者其他權利保護者,國家圖書館可制作其一件復本用于服務;(2)對繳存于國家圖書館的設有技術保護措施的在線資料,其所有人有權對該資料設定為期一年的禁用期,自繳存之日起一年內,禁止圖書館用于對公眾服務,該項禁用決定應書面通知國家圖書館;對于國家圖書館主動采集保存的在線資料,其所有人有權設定最長不超過一年的禁用期(自被采集之日起計算),禁止該館用戶對其利用;該項禁用決定亦應書面通知國家圖書館;其他圖書館擁有的從國家圖書館索取的在線資料在提供讀者使用時適用前述禁用期規定;(3)讀者對繳存和采集的在線資料的讀取僅限圖書館館舍內;其中屬于設有技術保護措施的在線資料,在同一時間內僅可允許一名用戶使用;圖書館可為用戶提供在線資料的打印件或者一件電子復本。
此外,為確保繳存和采集的在線資料的安全,修正案還特別規定:奧地利國家圖書館和其他擁有繳存和采集的在線資料的圖書館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資料的安全和完整;資料的所有人如懷疑其資料可能存在被非法利用情形的,可對國家圖書館及其他相關圖書館的儲存、交流和利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六)英國
英國大英圖書館于2005年開始實施網頁采集和存檔,通過網址和全文搜索、按字順和主題瀏覽和主題采集(Topical Collections)等方式攝取網絡資源。資源采集策略主要有:選擇性收割和按事件及主題采集等。目前,由大英圖書館與威爾士國家圖書館、聯合信息系統委員會(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 JISC)、Wellcome圖書館、國家檔案館和蘇格蘭國家圖書館合作建立的“英國網頁檔案庫”(UK Web Archive)已初具規模。該庫內收有關英國歷史、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大約5,000個網站的資料并對公眾免費開放。
英國最近一次有關出版物繳存的立法是2003年議會通過的《法定繳存圖書館法》。[26]該法雖未直接規定在線出版物的繳存,但授權文化、媒體和體育大臣制定規章,就在線出版物的界定及其繳存介質等內容具體予以規范。[27]2010年9月29日,根據“法定繳存顧問組”(The Legal Deposit Advisory Panel, LDAP)的建議,文化、媒體和體育部會同商業、創新與技能部聯合公布了“非印刷版作品法定繳存征求意見稿”[28]和《2011年法定繳存圖書館(非印刷版出版物)條例》立法草案,[29]一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關于在線資料的采集和繳存,該條例草案規定:1.根據法定繳存圖書館的請求,凡屬對公眾免費和無障礙獲取的在線資料必須在合理和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繳存;2.凡屬收費或者限制公眾讀取的在線資料,其繳存義務人須在接到繳存圖書館繳存請求之日起3個月內繳存一件復本,除非該繳存請求對繳存期限另有要求;3.繳存圖書館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繳存請求(無論是通過網頁收割機器人收割時通知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而繳存義務人僅須向首個提出繳存請求的圖書館履行義務;4.繳存的在線出版物復本須以出版商和繳存圖書館雙方商定的最適宜保存目的的品質繳存,如雙方無此約定,則以出版商選定的品質繳存。
相對于對公眾免費開放的在線出版物,條例草案對那些收費或者設有讀取限制的在線出版物規定了更嚴格的繳存義務:出版商在繳存此類出版物的同時,還須繳存所有與讀取該出版物有關的計算機程序和其他讀取工具及資料的復本。關于在線出版物的利用,草案規定,除適用本條例規定的一般性限制性條款外,應自該資料繳存至圖書館之日起7日后方可提供讀者利用。
四、分析與思考
前述歐洲六國有關在線資料法定繳存的立法雖各有側重,但因規范的對象皆為互聯網資源,因而其立法內容有許多共同之處:1.關于采集和繳存的范圍。六國立法皆規定凡屬互聯網中面向公眾使用的資料皆為采集和繳存的對象;采集的范圍多為注冊為本國域名的網站和其他主要面向本國公眾或者與本國社會經濟文化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域名網站(含在國外注冊的網站);2.關于采集和繳存的方式。根據在線資料的不同屬性,按是否屬于正式出版物為標準,六國立法多將其劃分為兩種資源采集方式--主動收割制和繳存制。對互聯網中的正式出版物,如電子圖書、電子期刊、電子報紙等,其出版者應主動繳存;而對其他在線資料則授權國家圖書館等國家法定繳存機構主動采集和保存;按資料是否設有控制讀取措施,主動采集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公眾無障礙開放獲取的在線資料,國家圖書館可依其采集策略使用網絡機器人實施采集;另一類是面向公眾傳播但設有讀取控制措施(如密碼等)的在線資料,其所有人應根據國家圖書館的書面通知繳存該資料及與解除控制讀取措施有關的資料;該書面通知可由國家圖書館在采集過程中通過網絡機器人送達。這說明,在線資料中除電子出版物外,其他資料的所有人通常不負主動繳存之義務,唯有在接獲國家圖書館等法定繳存機構書面通知后方負繳存之責;3.關于采集策略。六國立法雖未直接加以規定,但為履行網絡資源采集之法定職責,國家圖書館等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多采取批量收割、選擇性收割和按事件、主題、域名收割等方式;4.關于采集行為的實施主體。作為一種保存國家文化遺產的國家行為,六國立法無一例外地規定由國家圖書館代表國家履行網絡資源的采集和保存職責,且亦有立法(如法國)明確規定,繳存義務人不得限制國家圖書館的采集行為。
通過以上對歐洲六國有關立法情況的介紹,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保障在線資料采集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除其中一些帶有共性的規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外,另有兩個問題亦應當引起注意,一是關于立法模式。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數字出版的興起和互聯網信息的快速增長,出版物的類型和載體愈來愈豐富,傳統的出版物法定繳存制度也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其立法模式正悄然發生變化。在英美法系國家,出于對出版商壟斷權利的限制和對作者權利的保護,有關出版物法定繳存制度多規定于版權法中。但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擴展,一些國家的立法者們開始意識到,繳存出版物已不再僅僅是版權領域的事,而事關國家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事關國家經濟和文化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因此,一些國家已開始考慮將出版物法定繳存制度從傳統的版權法中獨立出來,單獨立法,如英國的《2003年法定繳存圖書館法》和其實施條例草案。二是對采集和繳存的在線資料的利用問題。從版權角度,在線資料大體可分為三大類:1.版權法不予保護的公共資源,如各類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主辦的政務類網站信息;2.開放資源,即版權人聲明許可公眾為個人學習和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的各類在線資料;3.以公眾為傳播對象,但設置了某種控制讀取措施的在線信息。另外,由于法律授權國家圖書館等法定機構可以不受限制地采集在線資源,故其采集的資料中有相當一部分包含私人或者機構的不宜公開或者有時間限制或者有條件獲取的信息。由于被采集資料版權屬性和內容的復雜性,因而前述國家的立法大都對采集保存后資料的利用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如利用主體僅限研究人員,利用目的須為研究或者統計目的,且在程序上屬依申請行為,國家圖書館通常不得主動將其采集保存的在線資料用于公眾服務。
我國是世界上互聯網用戶數量最多的國家,到2010年9月30日,我國網民數量已達4.39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32.9%;以.cn注冊的網站達6百多萬個。[30]互聯網中大量涉及我國社會生活各領域的珍貴資源急需采集和保存。因此,國家應通過立法授權國家圖書館等負有保存國家文化遺產法定職責的機構采集和保存各類網絡資源,以惠及當代、造福子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