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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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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信息的法律
            周艷紅 點擊量:7920
湘潭大學法學院
【摘要】
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學研究需要具有現代意義的視角和現代化的方法,現代社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社會的全面信息化。不僅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等方面的信息,對法律建設的各方面和各環節的影響已經日益廣泛而深刻,法律本身就是一種特殊的信息,法律運行的全過程無不向人傳遞出豐富內涵的信息。法律活動的各方面和各環節中產生的問題,都可以從信息的角度找到原因或從信息角度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本文首先從分析法律的信息特性和法律信息系統結構入手,重點在剖析法律信息運行的層次和作用,提出克服信息不完全性建立積極的法律預期,指導人們正確評價和選擇社會行為,運用信息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現代信息技術的已有成果,來研究分析法律的制定、實施、宣傳、監督等活動與過程,從而掌握全面、真實的信息,對法律實踐活動做出具有預測性、應變性、創新性的判斷和指導,對現行法律制度大力進行改革和創新,增加法制的時代內涵,增強其社會調整作用的針對性,推動信息社會的各方面向規范化、有序化、科學化和健康化的目標進化,將大大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科學性和現代性。目前,對于信息法制的研究成果頗為豐盛,但把法作為信息來研究的成果很少,散見一些國內外法社會學研究的成果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法學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上的創新,將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字】
信息; 法律信息; 法律預期
    

  1.引言

  目前,國內外學界對于信息法制的研究成果頗為豐盛,但把法律作為信息來研究的成果很少,散見或隱含在一些過內外法社會學研究的成果之中,主要有如下觀點:在國外,有學者認為:任何開放系統的秩序都有賴于同外界環境在物質、能量、信息方面的交換,而自創生的系統與環境之間呈現一種運行閉合與認知開放相統一的狀態。法律是一種自創生系統,它自生自發地、通過系統各組成部分——法律行為、法律規范、法律過程、法律教義等法律信息的互動,內在地生產出一種自治秩序。①有的學者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提出:法學也是“理解的”學問,而解釋是一種媒介行為,法律說明有多種不同說明的可能,通過法律的理解或解釋能夠獲得一種“意義期待”,立法者和法官的理解可以影響國民的理解,國民的理解是長期學習過程的結果,這個過程包括其法學養成過程,也包含職業活動職業外的經驗知識,“法律理由停止之處,法律本身也停止”。②對法律理解的過程其實也就是對法律信息的接受和加工、處理過程。在國內,有學者提出:法學研究越來越重視探討法律的社會條件及社會對法律的制約和影響,主張用各種先進的方法包括系統論這樣流行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現象或法律信息,系統論方法常借助“系統”、“輸出、輸入、反饋”、“分系統”等范疇和理論來說明法律的運行和功能,在各個環節進行精密描述和預測,從而試圖實現法律的最優選擇,提高法律制度的實際有效性。③另有學者認為:在社會轉型時期,特定社會界域內的種種事實或現象與自身之外的社會過程的關聯性逐漸顯露出來,這種自我世界的開放,需要從一種更廣闊更現代的視野來研究。社會的工業化、信息化、組織化、文化價值多元化等變化,使得社會研究更有現代意義。④有的學者則從法律接受的角度探討了社會公眾對于法律信息的態度。⑤法律接受是法律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有價值的研究領域。

  如果說上述作者都還只是間接地論及作為信息的法律的話,《信息化與法》和《信息、信任與法律》則是直接論述這一問題的兩本專著。《信息化與法》的作者提出:為了解決社會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避免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需要用法律來調整傳播社會關系,建立傳播法。公民、企業、公共信息媒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是傳播法律關系的主體。《信息、信任與法律》的作者是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他在書中認為:中國需要重建社會信任,信用一定依賴于信息,信息是個人行為受到監督的基礎,信息成本是決定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律作為治理結構對信息有很大的依賴,律制度應當隨信息成本的變化而變化。

  引文:

  ①[德]貢塔·托依布納.法律:一個自創生系統[M].張騏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②[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M].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③趙震江.法律社會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④鄭杭生.社會行動的意義效應[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⑤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J].行政與法,2001(2);法律社會學[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7~255.

  筆者認為,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學研究需要現代化的視角和現代化的方法,現代社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社會的全面信息化。人的信息行為和信息社會關系也就成為了法律調整的題中應有之義。與此同時,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一種特殊的信息。借用現代信息理論為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注入新的內容,展開新的分析,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中嶄新的時代內涵。可以說這是研究法律的一個新視角新方法,可以幫助我們發現一些傳統的法學研究難以發現的問題,加深對有關法律現象和法律問題的理解。

  一、法律的信息特征

  1.1法律也是一種信息

  信息是一切消息、訊號、知識的總稱,它與物質、能量并列構成了我們人類賴以生存的世界,并且是事物之間相互聯系和作用的中介。在現代生產過程中,生產要素的最基本公式可以表述為“人—信息—物”。②20世紀中后期以來,以電子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先導的信息革命在全球范圍內蓬勃興起,其影響已從技術領域擴展到經濟領域乃至滲透到人類社會的各個層面。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對物質資源的占有、開發和利用,取決于對知識信息資源的掌握和分析,知識技術的發展建立在對信息充分占有和有效交流的基礎上。因此,信息產業應運而生并從其他產業中分離出來,即對信息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形成產業條鏈,對社會發展的作用日益凸顯,信息時代人與信息的關系也隨之成為具有嶄新意義的社會關系,人的行為方式也具有信息化的特征,人們的價值觀念、生活、工作以及相互交往的方式正經歷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大變革。這個多元化的信息時代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法律規則來進行規范、調整和平衡,信息與法律形成了現代社會生活中兩大奪目的亮點。于是,人的信息行為和信息社會關系也就成為了法律調整的題中應有之義。③借用現代信息理論為我國法律制度注入新的內容和進行新的

  引文:

  ①杜敬明,唐建國.信息化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②芮廷先.信息科學概論[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3.

  ③李曉輝,晁育虎,陸列奇.信息的法律意義[J].大慶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4):9.

  分析,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中嶄新的時代內涵。在信息時代,不僅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等方面的信息,對法律建設的各方面和各環節的影響已經日益廣泛而深刻,而且法律本身也日益借助信息的形式來形成和發揮作用。從信息的角度來說,法律的形成、傳播、反饋等,也是借助各種信息媒介,通過各種信息形式和信息博弈進行與實現的。因此,我們可以將法律視為一種特殊的信息,即法律信息是一種由國家在獲取了一定的信息的基礎上,對已有信息進行加工、處理的深層次的特殊信息,①這種信息是認識論信息而不是本體論信息。各類法律信息有機結合所構成的法律信息系統,是整個社會信息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國家和公民、社會組織分別充當著法律信息的發送者和接收者的角色,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則起到信道的作用。②

  1.2法律的信息特征及意義

  法律信息作為社會信息中的重要成份,具有明顯而典型的信息性質與特點。

  (1)流動性。信息是人類認識和實踐活動的中介,信息始終處在一定的動態之中,而且特定的信息流動總是遵循一定規律有序地進行著,信息從傳播到接受的整個流動過程,被稱為信息流程。③法律自產生之日起就存在于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之間,在規范、調整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的過程中不間斷地傳遞著有關法的訊息,特定主體接受后即可做出判斷,以法的尺度來衡量自己的行為方式,并能以此預測到相應的行為后果從而做出選擇。如果法律不為人所知所用,只保持著一種靜止的狀態,那么,即使是再完美無缺的法律,也不會有它存在的價值。

  (2)共享性。信息是與物質、能量并列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但它不同于一般物質資源,非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普通信息不能成為排他性的專有權客體,而是可以同時為眾多主體獲得和共享,信息的提供者也不會因此失去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和信息量。作為信息的法律尤其如此。任何法律行為所傳達的信息從來都不是僅僅針對某一個體的,普適性是所有法律的共性,即使是一份具體特定的司法文書,在對當事人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的同時,也能夠讓其他的人從中有所感悟、有所收益。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獲悉法律信息的含義,也有權利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和途徑向有關部門反饋意見。20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立法法》就規定各級各類法律法規都必須予以公告和公布,特別是第90條創

  引文:

  ①張宇文,周慶山.信息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2.

  ②呂世倫,文正邦.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799.

  ③張國良.傳播學原理[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201.

  造性地規定了我國公民和組織有對規范性立法文件提請審查的建議權,這標志著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又前進了一大步。

  (3)不確定性。信息論奠基人申農把信息定義為:用來消除事物隨機不定性的東西。人們常用的認知方式就是遵循通過獲得與掌握的信息來排除不確定因素影響的排他法則而實現的,掌握的信息量越多,對事物的認識就越清晰。但任何信息都因受者所處地位、所具備的接受條件等因素不同而導致不同的理解,產生不同的效果。確切地說,同一信息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對不同的人作用不同。法律信息也是如此,法律信息的發送者和接受者之間總是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雖然每部法律法規是以完整、標準的形式出臺,內容和條文都具有明確性和確定性,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實施過程中產生歧義也在所難免。所以,上下級法院對同一樁案件做出大相徑庭的判決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已非罕見,而控辯雙方律師針對同一證據或事實能做絕然不同的解釋發揮,更是利用了信息的不確定性這一顯著特點。

  (4)擴充性。信息在其流程中一方面因時間而衰減,另一方面又因傳播中介的參與作用而不斷加入新的內容,逐漸呈擴充之勢。信息可以從最初始的內涵中再生出信息或者在原始信息基礎上加工、整合成新的信息。法律信息如果以法律規范的頒布為信息源的話,到達受者(特別是處于信息流程中較后位置的受者)那里絕對不會仍是抽象的原則和簡潔的規定了,而是添加了許多他們自己的主觀內容。當然,這些主觀內容是以他們所處的客觀條件為基礎的。

  (5)依附性。信息作為一種軟資源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硬件”之上,如語言、文字、符號、圖像、行為等,才能實現信息的傳遞。信息所依附的物質或能量載體是可以選擇的,信息就在不同載體或不同運動形式之間的轉換中完成信息的運動。一定事實的發生總是伴隨著或表現為物質的、能量的變化和信息的發生,任何信息總是客觀地反映著某一事實,并產生于事實之后,信息對物質和能量的依賴也可以看成信息具有伴生性的特點。法律信息同樣不能獨立地存在和傳播,而是寄載于法律文本、法制宣傳與教育、執法司法活動和一般法律行為等載體上,通過這些法律事實和活動向人們傳達什么是法律、某種法律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某種行為合法與否、將會導致什么后果等信息。法律的上述信息特性,對于我們深入認識、理解和運用法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比如,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學理論一直認為,法律作為一種調整社會行為的規范,是明確、具體的。但這只是從立法者和法律文本的單一角度觀察的結果。而從法律運行特別是法律接受的角度看,法律信息的不確定性就極為明顯。同樣的,法律信息的擴充性也有助于我們重新思考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等傳統法學理論命題和法律實踐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透過這些現象,法律信息論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觀察法律的視角。

  1.3法律信息的獨特性

  毫無疑問,作為信息的法律除了具有一般社會信息的共同特性外,也有著自己的獨特之處。

  (1)國家意志性。和其他信息相比,通過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國家開展的普法教育活動所傳播的法律信息體現了國家意志,它的內容在于明確人作為相關主體的權利、權力與義務;為人們勾勒出一定的行為模式并產生預期價值,它直接關系到社會安定與發展,與全體公民的利益休戚相關。所以,法律信息不論是內容還是所發揮的作用都具有國家意志性。即使是當事人雙方依法確立的關系和法律行為,也是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體現。

  (2)強制性。法律信息的傳播最終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這是法律信息不同于其它信息最顯著的地方。其它信息哪怕是現代社會中最搶眼的商業秘密、娛樂資訊、技術核心等等,相關主體也可以遵循公平、自愿、等價、有償的市場規則,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對信息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傳播、加工和接受、相關費用多少等內容,做出判斷和選擇,而法律信息的傳播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國家規定為義務強制進行的,

  (3)無償性和有償性并存。在知識經濟時代里,信息不僅可以帶來豐厚的經濟利益,甚至信息本身就可以用特殊的計量方法來標明其貨幣價值量,信息的獲得、加工、傳播、處理等活動及其方法,都是要支付成本的,當然也會有利潤的回報。如美國的鄧白氏信用服務、消費者資信服務等機構,都是享有盛譽的贏利性的專門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①法律信息因傳播主體和渠道不同而有無償性和有償性并存的特點。法律信息傳播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通過國家機關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活動所傳播的法律信息不僅本身不能用貨幣單位標出價值,而且信的發送、傳播、接受、反饋等活動都是無償進行的,甚至是由國家規定為義務強制進行的。除此之外,還有部分法律信息是通過法律咨詢、法律專業教育和研究等方式獲取接受的,這一部分的法律信息的獲取接受一般必須付出相應的對價,因而具有有償性。

  以上特征在說明法律具有信息性質之外,還昭示著在信息時代同時也是法治時代的今天,法律已全面信息化了。本文無意論證狹義的作為信息的法律規范,盡管這方面我們已初具規模,并將趨于完善。例如:我們關于互聯網上著作權的規定;關于消費者接受消費或服務時具有知悉權的規定;專利權人在被強制許可專利實施時必須公開其專利

  引文:

  ①張維迎.信息、信任與法律[M].北京:三聯書店,2003:259.

  技術的規定,等等。本文的目的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引入信息學的研究方法,依據信息學的原理對法律活動這一現代社會中無比重要的社會實踐進行分析,從新的視角來剖析法律活動中的諸多復雜現象,相信會有許多意想不到的收獲。

  二、法律信息的系統結構

  在現實生活中,法律信息從制作、發布到傳播與接受,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法律信息系統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系統,從廣義的角度講,其發送者與接受者之間可以互為主體換位和雙向交流。由于法律信息的形成與傳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中介媒體、中間環節和時間、空間等因素可能會導致法律信息的流失或失真。形成和傳播怎樣的法律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受其主體控制的。不同的社會經濟活動主體,他們對法律信息傳播、運用與反饋的動機、方式和效果也就各不相同。就象蘇力先生說的那樣:“人們看的似乎是一個東西,但看到的又不是同一個東西。”①

  2.1法律信息系統的層次

  法律信息系統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有直接約束力的信息系統,二是無直接約束力的信息系統。

  有直接約束力的信息系統又主要包括兩種:第一種是通過立法機關制定、認可而后頒布法律法規的方式傳遞出來的信息,這種法律信息面向不特定的所有公眾;第二種是國家機關通過執法、司法活動所傳遞出來的信息,這種信息首先針對特定的利害關系人傳播,對其他人也具有啟發和警示的意義。有直接約束力的法律信息的傳播組織者是國家機關,依靠國家強制力做后盾來傳播,在法律信息系統中占據核心地位。從表面上看,立法活動的結果是形成靜態的法律法規,向人們直接表明法對某種行為是肯定抑或否定;更深刻的背后卻揭示了這種肯定或否定的原因,即立法活動本身也是一種信息。執法與司法活動亦如此。除了特定的相對人接受裁決所傳達的信息的作用,其他人也從中領悟到了對自己有益的啟迪。英國思想家培根曾說過:犯罪只不過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決則有如污染了水源。同樣是違法行為,執法者從中所傳達的信息比其他人更具誤導性。我們不難想像,在“法盲院長”姚曉紅宣布“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有效期間”,當地老百姓接受了多少錯誤的法律信息,又因此喪失多少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信心和信任。②雖然錯誤的信息可以修正,但畢竟為此多付出

  引文:

  ①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274.

  ②嚴峻,黃金波.從完善我國司法管理體制談司法能力的提高.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nt.org.2005-08-10/

  2008-9-7.

  了不必要的額外代價。在法律信息流程中,國家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既是責任重大的傳播主體,又起到了信道的作用。人們通過一次親身參與司法活動所獲得的法律信息,比任何法律宣傳教育所傳受的法律信息都要印象深刻得多,而執法司法人員通過其職務行為向人們發送傳播法律信息的正確率又與他們自己接受的法律信息正確率直接相關。特別是在物質文明發展欲求與大自然供給能力之間矛盾已高度激化的今天,為了人類能夠可持續發展,各個利益群體在實力競賽的同時,比以往更強列地渴望社會分配的公平和正義。因此,人們對法律能夠平衡利益之爭、實現社會正義的功能也就寄予了極高的期望,或者說,人們希望法律實踐比其他社會活動更多、更好地傳達公平正義的信息。這樣也就不難解釋為什么人們對執法犯法等嚴重瀆職現象總感到無比痛心和失望了。

  無直接約束力的信息系統也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由律師和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專業人士所傳遞出來的體現法律專業色彩的信息;第二種是普通公民憑著自己對法的認識和理解在生產生活中表達出來的信息,如公民之間的借款立下的字據,買賣交的定金等等。1948年聯合國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①在法治時代,幾乎所有社會問題都是或者都可以轉化為法律問題,法律無時無處不在(不等于法律萬能)。這使得我們接受的一切信息多多少少都能與法律有牽連,公民的法律意識就是通過各種信息的作用形成和強化的。法律信息廣泛、真實、及時地傳播,是增強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反之,較高水平的公民法律意識又能保障法律信息正確地傳播與接受。如何消除中間的傳播隔閡,快速、有效地傳達正確的法律信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

  法律信息系統的兩個層次互相傳送、接受和影響,其中的傳播主體也是接受主體,也就是說在這個系統中信息的運動是可逆的。以立法活動中的信息流程為例:立法者通過頒布法律法規來引導守法者的行為,守法者接受后可以用各種方式反映法律訴求,甚至用非法的方式也能反映出法律進一步完善的方向。信息能夠改變人們的認識,當因為信息的流動改變一個集團內所有個體的認識后,社會共識隨之改變,最終法律也會修改。當社會共識被人們普遍接受后,固定下來并受到國家暴力保護,最終形成法律。當法律固定下來后,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界定社會的權利,并維持不變。只有當信息流動再次改變社會共識,才會引起法律的修訂。②

  引文:

  ①張瓊.論憲法學視野下的知情權[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9):701

  ②魏明海,黎文靖.信息權利的性質與特征[J].管理學報,2006(9):545.

  2.2法律信息的傳播方式和中介

  法律信息的傳播方式很多,單向傳播的有法律文件、法律新聞、法律著作、法律聽證、普法宣傳等;雙向互動包括人們的日常法律行為、法律調解、法庭辯論、法學研討、法律咨詢等。傳播的介質主要有文字、圖像、口頭及其組合,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網絡、電訊等媒體融聲音、圖像和文字于一體,增強了法律信息傳播的吸引力和穿透力,容易獲得滿意的傳播效果。法律信息傳播主體中的大眾傳播媒體值得高度重視,如電視、電臺、網絡、報刊、雜志等,它們已成為人們獲取各類信息的主要渠道,與現實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大眾傳播媒體在塑造民族的心靈和行為方面發揮著決定性作用。”①飛速發展的現代信息技術為它們掃清了加工、傳播信息的技術障礙,日益成熟的市場經濟則提供了傳播法律信息的市場機制和操作規則,有關法的欄目或節目因極高的收視率成為這些大眾傳播媒體競相推出的拿手好戲,已經出現了專門的政法頻道,它們在獲取了可觀的商業利潤回報的同時,也拓寬了法律信息傳播的渠道,加速其流程并使法律信息更快捷、更直觀地為人們所接受。隨著科技發展與應用水平、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以及法律本身系統化程度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大眾傳播媒體及其傳導機制將會日益多樣化、廣泛化和靈敏化,法律信息的傳播也將隨之出現新的變化。信息與法律已是現代文明社會中重要的生活內容和生活方式。為了減少、消除對未知事物的不確定,人們總是力求盡可能多地掌握各種信息,從而增強適應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抓住適合自己的機遇。快速而準確地獲取、處理信息的能力已成為現代人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技能,甚至是特定職業的必備素質。在法律專業教育中,駕馭法律信息資源的能力即信息獲取能力和信息分析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培養內容,主要是學習從撲朔迷離的線索中篩選有價值的證據,從卷帙浩繁的法律條文中查找有針對性的法律依據。缺乏駕馭法律信息資源能力的人想勝任法官或律師工作,那無疑是天方夜談。

  三、法律信息的不完全性與法制建設

  3.1法律信息不完全性的表現

  所謂法律信息的不完全性,主要是源于信息的不確定性。信息在其流程中一方面因時間而衰減,另一方面又因傳播中介的參與加入了新的內容而改變。信息可以從最初始的內涵中再生出信息或者在原始信息基礎上加工、整合成新的信息。法律制定者即使在主觀上追求法律的完善化,客觀上也總是因某些必需的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使得法律制度

  引文:

  ①[美]新聞自由委員會.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M].展江,王征,王濤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19.

  存在各種漏洞和缺陷。因此,就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來說,在主觀上是追求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公正的,而事實上做到這一點幾乎是不可能的,幾乎每部法律法規自出臺之日起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性關注。

  法律信息不完全性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法律信息的不對稱性,即法律主體所需要的信息與其所掌握的信息在結構上的不一致性。這種不對稱性可從時間、內容與空間三個方面進行分析。時間上的不對稱性主要是指,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或某一法律制度的修改與廢除,未能讓所有相關主體了解和把握。內容上的不對稱性主要是指,相關主體對于同一的和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某種法律行為的真實意圖及意義的理解各不相同。盡管法律制度的內容不僅要盡可能具體、明確和準確,而且不同法律制度之間要盡可能不存在沖突或矛盾,但實際上做到這一點是極其困難的。這在律師的辯詞中表現得最為明顯。高明的律師總能找到可以做不同理解的理由。空間上的不對稱性主要是指不同地區或不同行業的人,對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的意義的理解與掌握各不相同。

  由于不同地區或不同行業對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的需要是各有側重的,因而對法律制度和相關法律行為的理解與掌握也就有所選擇,從而形成了空間上的不對稱性。“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認為我們自己和他人都有著為種種行為的權利并根據這些權利行事,然而這完全不是因為法典或者諸如此類的規定對此作了陳述,而只是因為我們本來就確信應該這樣。”①在法律信息傳播流程中,信息發送者和接受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有的是限于自身主客觀條件而做錯誤的理解,有的還可能是人為的曲解。由于法律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的特征,因而必須具有穩定性。而法律的穩定性高低,往往取決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信息的對稱性與完全性狀況。因此,從信息的對稱性與完全性的角度對法制建設的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提高法制建設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一般來說,制定法律制度需要這樣幾個方面的信息:一是國家的發展戰略與發展需要,二是法律的作用對象,三是法律的社會基礎,四是法律的歷史文化傳統,五是法律的道德基礎,六是法律的外部環境。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普遍感受到,這些方面的信息無論怎樣重要,也難以完全為接受方全面掌握。

  3.2法律信息不完全性的原因

  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形成法律信息不完全性及不對稱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說,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法律主體的認識原因,由于人的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其一定的主觀性,在信息的獲得、識別、處理和運用等方面的能力相對于理想目標來說

  引文: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43.

  始終是力所難及的。二是事物的豐富性與變化性,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所牽涉到的各個方面的內容豐富且具有多變性,豐富性使人們對它們的認識難以全面,多變性使人們對它們的認識難以準確及時。三是獲得信息的成本性,即使法律信息的存在是客觀的,也不可能自由獲得,而是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各方面,都必須有相應的付出,從而形成信息獲得成本。出于追求效率的本能,人們往往把衡量信息成本放在獲取信息的首位。四是社會階層或利益集團的博弈,不同社會階層或集團在博弈過程中,往往過分強調自己的利益和突出自己的重要,都企圖通過影響法律而獲得相應的優勢。五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不僅受別的法律制度和行為的影響,而且受到其他方面的因素的影響,在開放競爭的社會里尤其如此,而別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因素的變動往往是不可控的和難以預料的。

  3.3信息不完全性對法制建設的影響和制約

  由于信息不完全性的普遍存在,使得法制建設受到相應的影響和制約。一是造成法律制度的不穩定性。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人們通過不斷接受更多的信息,逐漸認識到法律制度存在的種種不足與缺陷,從而要求法律制度通過自身的改革與完善而適應新的環境。二是影響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的公正性與可行性。根據不完全信息制定的法律制度在客觀世界里必須面臨完全信息的考驗,從而導致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與可行性受到影響。三是影響法律制度的權威性,信息不完全導致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從而使其權威性受到相應的影響,這是顯而易見的。四是提高了法制建設的成本。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信息化程度在不斷提高,信息量激劇增加,因而法律制度必須長期面臨信息的不完全性考驗,努力克服信息不完全性制約,必然成為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從而使得法制建設的信息成本形成遞增態勢。

  由上可知,法制建設中的不完全性是具有普遍性且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因而消除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對稱性對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設的影響是不切實際的,一要認識到法制建設中存在信息不完全性的約束,再完備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社會經濟條件進行改革和完善。二是重視法律本身的信息化現象的研究,對法律的信息化表現形式與特點進行深入分析。三是重視信息在法治建設中的地位、作用和影響,這是適應信息社會的客觀要求。四是擴大和豐富法治建設所需要的信息傳播與交流的渠道與途徑,加強信息設施建設。五是充分重視和利用現代化的條件下手段,提高法律信息的完全性與對稱性。

  四、基于法律信息的法律預期

  法律信息對人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形成相應的法律預期,從而規范、引導人的行為。所謂預期,主要是指特定主體基于對環境、知識、信息、理想和心理特點而形成的對未來的估計與期望。一個健全的人自然具有形成并持有一定預期的需求和能力。所謂法律預期,主要是指所有與法律相關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據接受的信息,從自身環境、地位、知識、能力等出發而形成的對未來法律制度健全狀況、作用形式與相關行為結果的估計與期望。

  4.1法律預期的作用

  法律本身及法律活動針對特定對象有具體的權利、權力、義務內容,但對大多數不特定的人而言,更多地意味著在傳播和接受一定明示或暗示的信息。這些信息極其豐富和重要,它對人當下的行為有價值評判標準的作用,對今后的行為及其后果又有著引導和預示意義。比如從立法信息來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意味著我國公民將擁有更多的政務知情權,對我國各級政府的執政理念、執政方式、行政體制、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從普通公民之間的經濟合同交往來看,一旦發現一方當事人出現財務狀況惡化,或掌握了對方素有不良信用記錄,就意味著應該及時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以防止預期違約變為現實。從司法活動來看,例如周正龍的假老虎一案的審理裁決就被稱之“冰山一角”,人們更關注周正龍獲刑背后的寓意以及所揭示的更深層次的問題。①

  4.2法律預期形成的原因

  形成法律預期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信息本身的重要性與權威性。一般而言,法律是以社會群體博弈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經濟活動規范與準則,因而,它是大家認可和接受的規范與準則,按照這些準則確定、調整和評價自身的行為方式與結果,明確相互之間的權責關系,就是法律的基本作用。顯而易見,法律所影響的方面是廣泛的,影響的時間是未來的和持久的,影響的程度是最高的,影響的力度是最大的,影響的結果是最權威的。導致人們對法律信息產生依賴和預期。二是法律制度的變革性與社會生活的相關性。法律制度本身必須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進行相應的變革,新時期我國法律制度的健全與改革面臨著新的任務,社會經濟活動主體對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也產生了新的預期。

  引文:

  ①秦平.周正龍被捕僅是案件冰山一角[N].法制日報,2008-6-30(1).

  既然預期是人們的一種心理現象和心理活動過程(但不是心理活動的全部內容),而人的行動要受思想意識的支配,趨利避害是正常人應有的理性,因此,預期對人們的影響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為的選擇。由于未來對自己的影響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同時目前的行為對未來也具有影響作用,怎樣的行為是最為明智、最具有遠見的,必須根據對未來的判斷來決定。面對法律的現狀與變化,有的人認為法治社會正在逐步形成,相信法律的公正與權威,那么,這種預期是積極的。在積極預期的作用下,人們會選擇遵守法律和依靠法律而行事。二是對精神面貌的影響。預期作為一種心理活動或心理活動的部分內容,直接影響人的精神面貌。預期積極者,就更能夠表現出樂觀心態與進取精神。如果其法律預期是積極的和樂觀的,對建設法治國家就充滿信心;反之就會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懷疑法治國家的建設的可能性與可行性,甚至為個人的利益另辟蹊徑。

  4.3法律預期作用的層次

  法律的性質與作用決定了預期的形成與影響具有層次性。

  一是法律決策者的預期。一般而言,法律主要體現優勢集團的意志,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立法預期是對利益的集中反映,法律決策者的預期對法律的形成、實施與變革等方面都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當然這種表現并不是隨意的,任何決策都只能是一種擇優,某一階級能夠占據統治地位只說明它在社會各種力量中居于優勢,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范圍與程度要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而不是隨心所欲地利用法律加以表現。法律總是會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與要求,優勢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區別不在于是否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是法律更傾向于哪一邊,在以誰的利益為主要關系中形成均衡。

  二是法律設計者的預期。體現優勢群體或統治階級利益與意志的法律,一般是由專門的部門或機構不定期制定的。這一層次的預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宗旨設計,如何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律決策者的意圖,維護統治者的根本利益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二是法律內容與結構設計,法律制度怎樣才是規范的、完整的和健全的。這兩個方面決定了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兼顧統治者的利益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性質與特點。法律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制度是面向未來制定的,因此,法律設計者的預期對法律制度的形成也具有重要影響。

  三是法律執行者的預期。法律制度需要有相應的部門、組織與人員來實施,讓法律在具體的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具體實在的作用。由于各自的地位、職能、層次、知識、信息、目標、方法、以及職業道德觀和價值觀等方面的不同,法律執行者對法律的理解和預期,與法律決策者和設計者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特別是,法律的作用主要是通過這一層次來體現和完成,這種差異將直接影響著法律的實施效果。這一層次的預期主要是通過法律實施過程中主觀上追求怎樣的結果而客觀上會出現怎樣的結果來體現。一般會有兩種情況出現:一是執行者預期怎樣執行法律制度最能體現法律制度的宗旨;二是預期怎樣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自己最有利。兩種預期孰輕孰重意義大不相同。

  四是法律接受者的預期。普通社會組織和公民相對以上各方居于弱勢,他們對法律有著真誠的期待,期望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使各方面的權力(權利)與責任都得到明確、合理、具體的規定,從而形成良好的秩序與風氣,期望遇到任何經濟社會問題時都能夠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說明和解決。更期望法律執行組織與工作人員公正廉潔,使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權威性與有效性等不因為執行的部門利益或個人利益而受到影響。①任何預期都是一種主觀對客觀現實的反映和對發展趨勢的判斷,因而形成了積極預期和消極預期或悲觀預期。對于我國來說,由于傳統文化和傳統體制中較為缺乏法制內容,對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的預期往往容易形成兩種極端現象:要么對法治社會的期望過高過快,要么對法治國家的實現不抱希望,不相信法治社會真正能夠實現。特別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畏訟、厭訟觀念影響深遠,加之目前司法腐敗現象的客觀存在,我國公民的法律預期的積極性不高。相反地,不少人更愿依靠組織內部調節、甚至非正常手段來解決問題。因此,發揮法律預期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的積極作用,促進人們對法律的預期樂觀化和穩定化,是一項重要工作。為此,需要在加強法治教育、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現代性與世界性、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用法律對權力部門和執法者進行約束和規范等方面做扎實的工作。大力推行全面素質教育,提高公眾信息選擇能力,充分考慮傳播對象的需求層次,按照不同的受眾層級,選擇那些與公眾有切身利害關系的問題來設計相適應的傳播策略、傳播路徑和傳播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形式吸引公眾參與法律信息溝通。②

  五、提高法律信息有效性的對策建議

  引文:

  ①關于法律接受,可參見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J].行政與法,2001(2);法律社會學[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7~255.

  ②祝小寧,白秀銀.政府公信力的信息互動選擇機理探究[J].中國行政管理,2008(8):119.

  5.1加強法律信息傳播的控制能力

  “在一個以信息為基礎的世界,信息必然被視為人類平衡發展的一項基本資源,每個人都能夠取得,公平獲得信息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必要因素。”①法律必須被廣大公民和社會團體組織認識、知曉、尊重與接受,才能形成應有的權威和發揮應有的作用。法律信息內容的重要性決定了控制法律傳播的必要性,首先必須做好的工作就是如何讓法律制度的內容最為廣泛、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社會范圍內傳播。因此,信息傳播方式、傳播工具、傳播渠道的選擇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現法律信息傳播的控制能夠提高傳播的有效性。法律傳播媒體一方面向社會大量傳遞法律信息,另一方面也對接受者施加積極的法律影響,法律信息可以起到引導法律行為的作用。與農耕社會和傳統工業社會相比,信息時代在這些方面所具有的優勢是不言而喻的。今天的信息傳播方式、工具、渠道等,已經變得日益先進、豐富和便捷,甚至越來越具有表現力和吸引力,信息傳播的成本也隨之降低,還能獲得更直觀、更好的效果。公眾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時間去獲得所需要的信息,在信息活動中盡量避繁就簡,選擇那些方便、易用、可行的信息,法律信息的廣為傳播將起到弘揚正義、激勵維權、揭露批判違法犯罪行為的作用,必然促進良好的社會法治秩序的形成。法律信息傳播控制應當貫穿法律信息形成、發布、加工、傳送、接受、反饋的全過程,除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和信息審查制度等,管理、監督傳播機構和傳播內容,防止有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信息傳播,還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帶來的便利條件,直接利用信息技術控制,例如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設置技術代碼壁壘,推行網絡實名制等。②積極主動適應信息時代的特點與要求,可以大大降低法律制度的應用“成本”,使廣大公民和社會團體組織能夠及時、完全、準確、充分地了解、學習和運用法律,發揮法律的保障與制約的權威性作用,使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更具有現代特征與意義。

  5.2充分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進行法制改革

  與農耕時代和工業時代相比,信息時代具有這樣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信息量的急劇增加;二是信息形成與傳播的工具、方式和渠道迅速增加;三是信息的影響迅速擴大,各行各業都提高了對信息的依賴性,進而表現出越來越多的信息色彩;四是信息本身具有了日益明顯的相應獨立性,以至于成為了一個發展迅速新興產業,如信息產業、網絡經濟等;五是信息對傳統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方方面面進行著深刻的影響和改造,從而成為維系、調節和優化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重要機制與手段,信息時代或網絡時代甚至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代稱。總之,信息是這個時代最具普遍性和影響力的因素。對于作為現代社會重要內容與主要調整機制的法律來說,信息對它同樣具有重大影響。

  引文:

  ①鄭萬青.數字化條件下的版權與信息自由權[J].北京:中國出版,2007(9):49.

  ②[美]勞倫斯·萊斯格.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M].李旭等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27.

  站在一個新時代的邊沿,一些既有的制度、觀念、方法和關系等必然會表現出不適應性和不合理性,對于法律制度來說,這方面的特點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在信息時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項新的任務必將應運而生:即最充分地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進行法制改革。這種改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信息時代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巨大變化,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科學的把握,這是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能夠適應信息時代要求而進行改革的認識前提,這樣有利于提高對改革的緊迫性的認識。二是對于信息技術發展和信息本身對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的影響與要求,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科學的把握,這樣有利于及時觀察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的不適應性,從而提高對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進行改革或調整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是要把最充分地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進行法制改革的新任務,體現到具體的法律制度改革之中。對于一個還沒有完成工業化進程的國家來說,要適應比工業文明更發達的信息時代,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很多方面,都將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艱難。如果法律制度能夠在艱難的改革中率先邁出一步或幾步,必然會給人們法律行為方式的變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產生巨大的促進力量。

  5.3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信息社會的健康運行與協調發展

  法律制度是保障社會正當權益的主要機制,同時也要順應時代潮流,保護新生事物的成長與發展。盡管我們說信息時代已經來臨,但信息時代的到來必然會因為對現有的制度、秩序、觀念、利益、權力等形成挑戰而面臨一些障礙和困難。因此,運用法律武器的特殊優勢和權威力量,為社會向信息時代的轉型提供法律制度的規范和保障,確保和促進信息社會的健康運行與協調發展,也就成為了法律富有時代意義的特殊使命。我們應該看到,現有法律制度對信息時代的適應也一樣會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信息時代的到來,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形成這樣或那樣的沖擊和挑戰,甚至可以說,法律制度本身的穩定性特點,會使它在這場具有深刻意義的變革中面臨最為明顯的兩難抉擇。一方面,法律制度調節和規范的對象、關系、內容、目標等,都會在信息時代發生重大變化,信息網絡關系中的新問題層出不窮,法律制度本身的適應性下降了。另一方面,信息社會快速性、廣泛性和深刻性的變化和發展,客觀上又需要法律制度為其提供新的保障、規范和約束機制與標準。在這樣的矛盾面前,我們只有努力掌握和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現行法律制度大力進行改革和創新,增加法制的時代內涵,重視法律的信息特性與信息規律,增強法律信息的社會調整作用的針對性,推動信息社會的各方面向規范化、有序化、科學化和健康化的目標進化,從而能夠最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信息社會整體的健康運行與協調發展。

  結語

  法律不是僅為立法者制定的,也不是僅為執法、司法部門制定的,法律歸根結底要與社會現實緊密結合,落實到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實現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問題的關鍵都在于人,人的行為深受其思想的支配,而人就是通過不斷接受各種信息并內化為一定的認識、深化為某種理念來引導行為的選擇的。立法、執法、司法都只是實現法治的手段,法律活動的各方面和各環節中產生的問題,都可以從信息的角度找到原因或從信息角度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許多國家十分重視法律信息化建設,早已建立起龐大有序的法律信息數據庫和快速先進的法律檢索工具,注重以各種信息傳播方式傳播正確的法律信息。我國目前也開始加快了法律信息化的步伐,同時,運用信息理論的基本原理和現代信息技術的已有成果,來研究分析法律的制定、實施、宣傳、監督等活動與過程,從而掌握全面、真實的信息,對法律實踐活動做出具有預測性、應變性、創新性的判斷和指導,將大大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科學性和現代性。在某種意義上,社會的法治化和科學化、現代化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深入認識作為信息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對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符合信息時代要求的改革與創新,對人們的各種法律行為進行信息化的理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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