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圖書資源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尤其是電子圖書資源,以其便于攜帶和閱讀的特點為廣大讀者所喜愛。但是,傳統的閱讀方式仍以其悠久的歷史傳統和獨有的閱讀價值而廣泛為讀者所采用。也因此,紙質圖書仍以其源于傳統的不可替代的意義和作用,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在圖書館流通借還的具體工作中,對丟失的圖書進行賠償由于直接關系到個體讀者的個人利益而尤其為讀者所關注,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在經歷了一段時間的圖書流通管理的工作后,我發現,面對圖書館關于丟失圖書賠償管理的相關規定,經常有讀者提出類似這樣的問題,如為什么要賠償一模一樣的圖書?書的內容都差不多,為什么不能賠償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等等。面對這樣的問題,我認為不應該僅僅以“規定如此”這樣籠統的理由來回饋讀者,而是應針對讀者的不同提問,深入研究以給予解答。因此,我對圖書館中關于圖書賠償的規定以及具體操作進行了思考。我發現圖書賠償這一環節,看似很小,但其中牽涉了很多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分析其意義對法學教育的發展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從合同法的角度出發看圖書賠償。
首先,我們需要界定讀者從圖書館借閱圖書這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校圖書館的圖書借閱規定,讀者從圖書館無償借閱圖書,于規定的時間內閱讀使用完畢后,將圖書歸還,如若超過規定期限歸還圖書,則有義務繳納超期罰款。在整個過程中,“讀者享有根據自己的興趣和需要使用圖書館和自由選擇圖書的權利、無償獲得圖書館館藏信息的權利、復制圖書資料信息的權利等權利。同時,讀者有如下義務:依法使用圖書資料的義務、遵守圖書館管理規則的義務、保護圖書資料的義務、交納必要費用的義務。圖書館的權利主要有:依法管理的權利、維護圖書資料的權利。圖書館的義務主要有:……保持圖書資料的義務等。”[1]讀者與圖書館雙方處于平等地位上,各自負有權利和義務,并且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就說明借閱圖書是一種平等雙方互負權利義務的行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性質特征。因此我認為讀者從圖書館借閱圖書這一行為屬于合同行為,應受合同法的規制。但是綜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中,沒有規定有借閱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眳⒄蘸贤ǚ謩t的規定,借閱合同與借款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競合,但又存在不同。它與借款合同雖然同屬借取,但區別在于標的物的性質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閱的對象是閱讀物,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獲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閱合同的借用人所獲取的是閱讀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側重于無形的價值,一個側重于有形的價值。它與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于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閱是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在規定的借閱期限內,讀者應將所借圖書返還圖書館。它與租賃合同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于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是有償使用,借閱是無償使用的。綜上,比較各類合同的規定后,我認為關于借閱合同與借款合同更為相似接近,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定。
在借閱合同中,讀者與圖書館之間形成借用關系,讀者和圖書館都應受合同的約束。讀者丟失圖書,可以視為一種違約行為,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當損毀、丟失借用物的借用人應承擔歸還相同數量和相等質量實物的責任;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承擔按照或適當高于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的責任!盵2]根據合同法關于違約的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谝话僖皇龡l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倍鴧⒄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應當予以支持;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于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敖栌萌艘蚬芾、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損毀的,借用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減輕借用人的賠償責任”。綜上可見,在將讀者丟失圖書視為違約的情形下,讀者應承擔違約責任,圖書館規定要求讀者賠償與原物(丟失圖書)一致的圖書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讀者無法賠償與所丟圖書一致的圖書,也可以按照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出發看圖書賠償。
近年來,國家對知識產權日益重視。我國入世后,按照我國參加的《保護文學藝術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國家對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更是進行強化保護。眾所周知,圖書館的各項工作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對圖書館而言,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既是機遇又意味著挑戰。知識產權管理有利于提高圖書館管理效益,促進圖書館正常健康發展……越來越受到國內外圖書館的重視!盵3]大學圖書館的主要作用,是為廣大師生提供學科知識、學術資料和科研信息等,以保證教學科研的需要。大學圖書館的文獻資源中,紙質圖書主要來源于兩種渠道——購買與贈送。其中,又以購買為主要方式。在圖書采買中,出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首先應保證所購圖書為正版圖書,拒絕盜版。因此圖書館往往會與出版社或圖書公司直接聯系,訂立圖書采購合同,在合同中對所購圖書的版權做出具體限定,規定書名、作者、出版社、版次等。這些限定要求不僅僅出于嚴密圖書購買合同,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便于在出現違約情況時追究責任的需要,對在圖書驗收后的進一步的加工工作也有重要的意義。在進入到圖書編目階段后,編目人員聯機下載的Marc編目數據與這些信息也是相一致的。這也就保證了從圖書采買至編目完成,圖書知識產權的完整性得到保護。
知識產權問題貫徹于圖書館工作的始終,因此,圖書理賠工作,也應當符合知識產權管理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讀者對圖書的需要只在于圖書的內容能夠提供的價值,關于圖書著作權的這些詳細資料往往并不為讀者在實際閱讀圖書時所關注。也正是因為如此,讀者在丟失圖書后,進行圖書賠償咨詢時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么不可以賠償內容相似,但是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有些讀者甚至購買了廉價的盜版圖書來進行賠償。殊不知他們的這些做法都是對知識產權的侵害。
如果賠償的圖書與所丟圖書的版權信息不同,如賠償內容相似但作者不同或者書名相同但出版社不同的圖書等,種種情況都會產生相同的結果,就是賠償的圖書會與圖書館數據庫中原書籍的數據信息不一致。這樣一來,在工作人員將賠償圖書補充進圖書館圖書數據系統時,會產生信息上的沖突。如果放任這種信息數據的不一致,首先會對讀者享受圖書館的服務造成不便,即當讀者通過圖書館計算機系統輸入想要借閱的圖書信息時,根據計算機搜索的結果找到的圖書很有可能與實際取得的圖書是不一致的,而在實際中影響讀者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效率。從更深的一個層面來看,這種對信息不一致的放任是對圖書知識產權的侵害,如當書名、作者的不一致時,會造成對作者著作權的損害;當出版社信息出現不一致時,會造成對著作權的鄰接權的侵害,即出版者權的損害。因此,要求賠償的圖書與原書版權信息一致是有必要的。
如果賠償的圖書是盜版書,更是直接侵犯知識產權的體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盜版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復制、再分發的行為。盜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盜版書籍、盜版軟件、盜版音像作品以及盜版網絡知識產品。盜版圖書不僅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對版面等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也構成侵害,同時對出版者的權利也造成侵害。因此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對盜版圖書進行嚴厲的查處,禁止盜版出版物的獲利、流通。同理,對圖書館的圖書進行賠償應首先要求賠償的是正版圖書,這不僅符合服務更廣大讀者的需要,還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綜上所述,圖書館要求賠償的圖書是正版,以及與所丟圖書版權信息一致的圖書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符合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
三、對未來法學教育以及圖書館立法的展望
作為一所以法學為主導學科的高校圖書館工作人員,在做好平日服務學生和教師的工作的同時,我也在不斷思考在促進法學教育方面圖書館的作用,以及圖書館立法的發展前景。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起起伏伏,建國初期,法律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在“文革”時期,國家法律受到了嚴重迫害,同樣地法律教育也日益衰落,這是中國法學發展的低谷時期。改革開放以后,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關懷和指導下,法律教育重啟了現代化進程,法學專門學科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于全國各大高校中。同時除了大學等專業系統教育形式,國家還開設了多種形式的法學教育,從各個層面上緩解國家法律人才的缺失。賀衛方先生曾指出,“世界上大約沒有第二個國家在正規的大學之外尚有像我們這樣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種類與層次。”[4]但是此種法學教育模式在不斷地發展中也漸漸凸顯了問題與不足,種類繁多的法律教育機構,跨度大、起點低的辦學層次,與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不相適應,逐步成為法治建設的重大障礙!耙砸粋法制健全社會的標準衡量,這種局面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法學的失誤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其‘危險性不是殺了一人兩人就算,還要影響到社會一般治安和國家整個法令的威信’”。[5]因此我認為,法學教育之重點并不是在于國家有多少法學專業院校,高等學府中設立了多少法學專業科系,有多少人在學習法律或者從事法律工作,而是在于法律思維之建立,法律權威之確立,尤其是社會公眾對秩序之內心認同。法律從其本質特征上來看,是一種規范、一種秩序。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從宏觀上來說是依法治國,確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從微觀上說,就是社會公眾對法律規范和社會秩序自覺遵守以及盡心維護,自覺遵守是第一層次,屬于公民對自身的要求;盡心維護是第二層次,是公民發揮主人翁意識,當出現擾亂法律以及社會秩序的情形出現時,發揮社會規制的作用,維護社會的法制穩定和和諧發展。
在法學教育的道路上,圖書館理應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世界各國的法制發展程度不同,很多國家的先進的法律值得我國法制發展吸取經驗,很多國家的法律上的不足值得我國法制發展進行反思并引以為鑒,我國法制的現代化發展走過了幾十個春秋,是在不斷吸取外國先進的法制思想和法律技術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情不斷發展才取得了今天的成果。圖書館作為一個信息情報部門,應不斷吸收新鮮的資訊,獲取最新的學術進展,不斷進行知識的更新,為教育提供充足的知識儲備,提供快捷便利的信息資料。同時還應該從微觀上滲透法律思維,比如圖書賠償這類圖書館的工作,可以在答詢學生讀者疑問時解釋其中的法律原理,從法律理念上答疑解惑,將書本上的冰冷知識生動化,久而久之使法律思維方式自然地貫徹到同學們的思維當中。另外圖書館的各項服務以及各項規定,都應有法可循,為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創造條件。
法律教育的發展需要圖書館的輔助與服務,在圖書館自身立法方面,圖書館也應發揮主導作用!拔覈20世紀80年代開始頒布單行的規章性圖書館條例以來,深圳、上海、北京先后進行了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費不足、管理體制陳舊、業務隊伍缺乏等制約圖書館發展的重要問題,保證了社區圖書館的配置。但就全國而言,尚無一部完整的國家級圖書館法律法規!盵6]在我國,存在各種形式的圖書館,如大學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科研院所圖書館等,因此首先應對不同的圖書館進行定位,分析其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注重圖書館法與其它法律的競合,并進行詳細地調研,結合圖書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需求,進行歸納總結,進而制定有利于統一管理的圖書館法。制定圖書館法,既是為圖書館的工作確定法定的規范,更是維護公民的憲法中明確規定的自由權、受教育權的體現,因此應得到各方的重視,不僅圖書館自身應積極參與,還應集合社會的力量,還有國家和政府的不遺余力的支持,這樣才能在各方面保證圖書館法的制定與實施。
四、結論
圖書賠償只是圖書館眾多工作中很小的一環,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也許并不為人們所特別關注,但其承載的作用以及包含的法律意義不容小覷。我認為法律教育不應只注重宏觀教育,還應從微觀方面對學生進行引導,以小見大,在實踐中挖掘法律內涵,真正做到對法律活學活用。法律的學習并不是知道國家有多少法律、法律的名稱是什么就足夠了,而是在于法律思維是否已經深入內心,是否具備了法治思想。正如一所圖書館的價值,不在于其外表是否輝煌,裝修是否豪華,而在于其館藏是否豐富,其知識信息儲備是否滿足讀者的需要。在中國法制建設的道路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這一過程中,圖書館會是重要的支撐,不斷地發揮其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