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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信息的透明化有利于司法與傳媒的良性互動
            楊濤 點擊量:3945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9 月12 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新聞發布體制正式建立。至此,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都已設立新聞發言人。從司法工作透明化的角度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舉措,有利于推進形成司法機關與媒體的良性互動關系。新聞發言人通過介紹人民法院的有關工作和部署、各類大案要案及社會關注案件的審理情況等,可以起到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解疑釋惑、澄清事實、駁斥謠言的作用。這既有利于保障媒體與公眾的知情權,還可避免媒體盲目炒作、進而干擾公正司法,防止“媒體審判”現象的發生。
 
     司法要保持公正,必須接受各方監督,同時,又要排除來自行政的、媒體的等某些法外力量的干擾。這里,我們既要強調媒體的監督不能干擾正常的司法審判、不能代替司法,同時,我們也得承認,法官也可能因為徇私徇情而枉法,所以,司法也不能缺少外界的監督,尤其是來自新聞輿論的監督。而對于媒體來說,進行監督不僅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體現,也是受憲法保障的公民監督國家機關權利的體現。
 
     所以,要形成司法機關與媒體的良性互動,避免司法機關與媒體間的緊張關系,既需要媒體本身的嚴格自律,同時還必須強調司法工作的透明化,強調司法信息在不會造成干擾司法審判的前提下,盡可能向媒體公開,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但是,僅僅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還不等于司法工作的透明化,還不等于形成了司法機關與媒體的良性互動關系。因為,新聞發言人僅僅是一個平臺和工具,如果新聞發言人不能及時披露司法機關工作中必須向公眾公開的信息,就無法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新聞發言人本身就可能會成為一些法院抵擋媒體監督的工具!胺堑洹笔录l生后,一些部委相繼設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但是一些新聞發言人要么不接受記者采訪,要么對于一些關鍵問題“王顧左右而言他”,使得新聞發言人制度在某些部門淪為一種“擺設”。如此一來,媒體和公眾對于司法機關的公正性難免產生猜疑,司法機關與傳媒的良性互動關系就無法形成。
 
     因此,對于新聞發言人制度,應依法配套制定嚴格的接受媒體采訪等制度,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司法信息,應一律公開,不允許故意回避媒體采訪和拒絕輿論監督的情況出現。作為司法機關,法院及其負責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司法審判是如此,制定新聞發言人制度也不例外。因此,筆者在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叫好的同時更希望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信息公開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向司法工作信息透明化方向邁進,從而真正形成司法機關與傳媒的良性互動,確保司法公正與公信。
 
【注釋】
原載《工人日報》2006 年9 月15日第003版。為交流學習現轉本網,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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