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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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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訴訟檔案定義及其范圍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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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級法院檔案科
    
      訴訟檔案, 過去習慣把它稱為司法檔案, 又叫訴訟卷宗和審判卷宗。其中刑事訴訟檔案, 也有叫它為刑事案件卷宗。一九八0年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法學辭典》還把“ 司法檔案” 解釋為 “長期保存的訴訟卷宗以及關于行政的重要文卷、表冊和其他文書”。(見《法學辭典》第201頁) 我們認為:為了防止把人民法院的專門專業訴訟檔案與行政文書檔案、以及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一些專門專業檔案區別開來, 對訴訟檔案的定義和其范圍, 現在確有探討之必要。
 
      訴訟檔案的定義究竟如何表述?它的范圍包括哪些? 應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訴訟?以及訴訟檔案的來源和訴訟文件材料是如何積累起來的。訴訟就是通常說的打官司, 是國家審判機關與訴訟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為解決刑事、民事、經濟案件所進行全部活動的總稱。基于不同的訴訟性質和不同的訴訟內容, 把訴訟檔案分成為刑事訴訟檔案、民事訴訟檔案和經濟訴訟檔案。其中刑事訴訟檔案, 來自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預審、批捕、起訴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這是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立案審理的依據。沒有它, 公訴案件即不能成立, 刑事訴訟檔案即為無源之水。
 
      但是,僅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預審和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以及人民撿察院自行偵查的文件材料, 并不能獨立形成訴訟檔案。他們的文件材料, 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后, 才能最后形成為訴訟檔案。民事訴訟和經濟訴訟檔案, 則只為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形成的訴訟文件材料。所有訴訟檔案的文件材料, 都不是來自上級領導機關的指令, 也不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出于組織和領導工作方面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隨著案件發生和訴訟活動開始逐步積累起來的。
 
      所有訴訟檔案的形成, 都是從人民法院收案立案進行訴訟活動開始起,到宣判后交付執行、訴訟文件材料整理立卷歸檔的全過程。所以我們認為, 可以對訴訟檔案下這樣的定義:訴訟檔案是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 以解決案件為目的的全部活動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經過系統整理, 反映訴訟實踐活動, 歸檔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歷史記錄。亦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技照一定訴訟程序和法律規定, 處理各類案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材料, 包括立案、偵查、預審、批捕、起訴和審判,(審判均包括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調解等)各個階段。但是這幾個階段形成的文件材料, 除剔出必需歸檔文件材料外, 也不一定最后都能構成訴訟檔案。
 
      如前所述, 它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后才能形成為完整的訴訟檔案。只有立案、偵查、預審而未經批捕, 或雖已批捕, 而又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的義件材料, 均不應屬訴訟檔案范圍。(從廣義上講, 訴訟檔案包括了公安機關預審結束, 經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后退還公安機關歸檔保管的反革命案件檔案) 由公安機關預審、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后案件按規定留存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各自立卷歸檔的檔案。從狹義上講, 訴訟檔案即為人民法院的專門專業檔案。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偵查、預審終結后, 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并由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公安“預審卷宗” ,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和補充偵查材料, 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并起訴的文件材料, 以及人民法院收案立案審理過程中的訴狀、筆錄、公函、通知、裁判文書、命令、決定等文字材料和符號、圖示、圖象、聲音等其它載體文件材料。這里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結論性文件材料。沒有人民法院審判結論性的文件材料, 就不可能最終構成訴訟檔案, 刑事案件是否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判決, 這是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專門專業檔案與人民法院專門專業訴訟檔案以及公安、檢察機關自己保管的部分訴訟檔案的重要標志。由于歷史原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檔案幾經合并、分并, 至今還有少量專門專業檔案混雜一起未經清理, 還有少部分人民法院過去的訴訟檔案由公安代管甚至同公安機關檔案合訂成卷。因此, 探討和區別公、檢、法三機關的專門專業檔案, 不僅是文書檔案管理學的一個理論問題, 而且有其更重要的現實意義∗。
 
      由上可見, 過去習慣把訴訟檔案稱為司法檔案, 顯然是不確切的。它容易被人們誤解為司法機關的全部檔案。《法學辭典》的解釋就是這樣認為的。事實上, 司法, 在資本主義國家宣稱獨立, 司法機關通常系指法院, 但在我國, 司法機關則為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在這兩個國家機關中, 都有兩部分不同的文書檔案 一部分是和其他機關一樣, 圍繞機關行政管理和組織領導方面的, 這就是行政文書檔案, 另一部分則是各自的專門專業檔案, 即司法行政機關的辨訴檔案和勞改檔案, 人民法院的訴訟檔案。
 
      當然, 對訴訟檔案稱之為審判卷宗亦有欠妥之處。且不說卷宗并不等于檔案, 就是把審判卷宗作為審判檔案解釋, 涵義也顯得太窄了。它排斥了人民法院判決后退還公安機關保存的反革命刑事案件檔案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預審、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后留存自行立卷歸檔的檔案。所以, 我們在探討訴訟檔案定義和其范圍, 以及進行訴訟檔案管理工作的時候, 既要注意區別于行政文書檔案, 又要注意區別于公安、檢察機關的專門專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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