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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傳播效果與城鄉社會階層分化
——以“知溝”理論為視角
            周旻 點擊量:6968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摘要】
從我國城鄉社會階層分化的現實國情出發,以“知溝”理論為視角探討法律傳播活動中的“知溝”效應,把傳播效果研究納入社會平等、民主與發展的框架內,將提升法律傳播效果研究的現實性和批判性。
【關鍵字】
法律傳播效果、城鄉社會階層分化、“知溝”理論、
    
一、“知溝”假設與“知溝”假設的中國化
 
(一)“知溝”假設與研究意義
    “知溝”假設是美國20 世紀70 年代以來傳播學媒介效果研究的經典理論之一。該假設認為,在現代信息社會中,隨著大眾傳媒信息傳播活動的增加,給社會各階層帶來的知識量也會增加。但由于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更快、更有效地獲得和利用信息,因而兩者之間存在著知識差距,并且這種差距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作為公民全面參與民主及向更高的社會階層流動的一個基本要素“, 信息和知識的分布代表著社會公眾參與民主生活所需資源的易得性,也就決定著他們參與的程度和水平”。[1 ]“知溝”假設的意義就在于,對于由于社會經濟地位差異所導致的知識獲取本身和知識獲取能力的差異的研究,實際上是對社會權力不平等分配的關注。
 
(二)“知溝”假設的中國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呈現出由“行政主導型二元結構”(戶籍制度) 和“市場主導型二元結構”(市場經濟體制) 疊加影響所致的城鄉二元化結構,城鄉貧富差距不斷拉大。[2 ] 而在信息社會中,以地理分割線為標準而劃分的社會貧富階層逐漸顯現出在經濟地位、社會地位以及信息和知識需求、獲取、處理等多元領域內的差距。在兩極分化日趨嚴重的中國,農民階層與社會其他階層的信息不對稱,成為信息化時代一個非常嚴峻的課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知識的分配狀況,既是民主社會中關乎個人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問題,又是一個關乎社會秩序能否穩定,經濟能否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因而,從這個層面上來探討媒介效果的“知溝”假設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二、法律傳播中的“知溝”效應
 
(一)法律信息與知識理應共享
   
     在民主社會中,能夠對于公民的生存與發展起到重要作用,能夠影響其問題判斷以及行為選擇的信息都是公共信息。而在現代信息社會中,法律信息便屬于公共信息的范疇,理應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
     從微觀層面上來說,農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法律知識的引導,農事生產和農業活動需要法律的保護,農民還需要用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從中觀層面上來說,農民階層在民主社會中對于生存權和發展權的認知度不斷提高,對于社會保障權的爭取、教育權的賦予、城鄉居民產權的平等化等一切與生存和發展有關的權力的認知、爭取與落實,都需要法律信息和知識的普及。而從宏觀層面來看,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市場經濟的有序建立也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
 
(二)      城鄉社會階層分化與法律傳播中的“知溝”效應
 
1. 社會經濟地位與法律傳播的“知溝”效應
     所謂的社會經濟地位(SES) 是一個社會學概念,波普爾在其《社會學》中這樣表述:“一般意義上講,社會學所說的社會地位是指在一個群體或社會中所界定的社會位置。⋯⋯社會學家通常用社會地位的這種用法來指稱社會經濟地位( socioeconomic stat us , 或者簡稱SES) 。⋯⋯社會經濟地位相同的人有機會從社會中獲取大體等量的需求物品。”[3 ]
 
     根據“知溝”假設,農民階層作為低SES 群體,在信息的儲備量、獲取新的傳播技術等方面,與高SES 群體相比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隨著大眾媒介所傳播的信息量不斷增大,其與信息富有者之間的“信息格”與“知識格”的差距會越來越大,而這將導致其在利益表達和利益獲取上的能力缺失,從而阻礙其擺脫現有階層而“向上流動”。
 
    (1) 信息儲備量的差異。我國農民階層在信息的儲備量上明顯處于弱勢。這也就是說,面對同樣的法律信息,他們可能不能解讀信息含義,不能意識到信息的重要性,或者雖能解讀或能意識到信息的重要性,但卻缺乏將這種信息指導實踐生活的能力。而高SES 群體由于在信息儲備量方面的優勢,可以更好地從一個法律議題中選擇關鍵點并儲存信息,從而為新一輪的知識獲取、儲備和實踐指導提供便利。
 
    (2) 傳播技能的差異。農民階層在法律知識的獲取能力、認知能力、理解能力以及處理能力與受教育程度高的群體有很大的差異。某些法律知識和法律議題要求具備更好的學習、整合能力,更高的閱讀、理解能力,更強的解釋與儲備新信息的能力,而這些傳播技能方面的缺乏影響了農民階層對于法律信息的進一步獲取,導致了一個新的惡性循環。
 
2. 個體差異與法律傳播的“知溝”效應
 
     20 世紀70 年代,研究學者在個人層次變量的影響方面,對于“知溝”假設做了微觀方面的補充。修正之后的“知溝”假設認為,在大眾媒介信息量增加的情況下,有動機獲取信息的人將比那些沒有獲取動機的人,以更快的速度獲取這部分信息;同樣,認為這部分信息有用的人將比那些認為這部分信息沒用的人,以更快的速度獲取這部分的信息。而具體針對農民階層在法律傳播活動中的需求而言,有以下因素導致其法律信息和知識獲取的“知溝”擴大:
 
     (1) 動機與需求缺失。美國學者韋爾效仿“馬斯洛需要層次論”構建了“信息尋求行為等級圖”。他認為,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決定了他的信息尋求行為,當某類信息與個人的需求等級位置無關緊要時,“知溝”就出現了。對于農民階層來說,當處于較低社會等級的農民還在為生存與安全而奔波的時候,他們不會產生要獲取在他看來與自己無關的法律信息和知識的需求。
     (2) 媒介使用上的差異。其一,傳播渠道的制約決定了信息和知識的獲取。農民由于經濟因素的制約,在傳播渠道的選擇和大眾媒介的占有上出現了缺失的情況。例如,農民未必能夠進行相關的媒介消費,通過擁有媒體而獲得相應的信息與知識。同時,技術的進步卻導致農村傳播渠道的相對匱乏,從而使得法律信息在城鄉傳播的不均衡狀態的出現。其二,媒介使用能力的相對缺失影響了信息和知識的獲取。麥奎爾認為“不同的媒介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進行運作,比起電視來,印刷媒介可能更容易導致知溝的出現并進一步擴大, ⋯⋯新興的且以計算機為基礎的信息技術的不同傳播方式,也傾向于擴大信息富有者和信息匱乏者之間的差距。”[4 ] 因而在信息化時代,即使農民階層擁有比以前更多的接觸現代媒介的機會,但是由于其并不具備相應的使用媒介的能力,沒有良好的媒介使用的觀念和使用技巧,這也會對其積極地尋求、使用媒介和有效地利用信息產生消極影響。
 
三、法律傳播中的“知溝”縮小與有效傳播
 
     如何縮小“知溝”效應,如何最大程度地達到有效傳播,這是法律傳播活動亟待重視的問題。
     (一)   激發需求與動機
     縮小“知溝”效應的首要途徑,是要促使農民受眾對于某些重要的法律信息從無需求要有需求,從不知情到知情的轉變。
 
    1. 改變議題設定方式。在議題的設定上,要做到跨越社會經濟地位的高低差異,增加普遍關注度,增加農民主動接觸法律信息的幾率。越是利益相關的問題越是能夠在最大的程度上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因此只有增加對于農民群體有益的、重要的議題,才能提高其對于信息獲取的興趣。例如,如何提高法制報道的可讀性與可看性就是法律傳播者值得思考的問題。
    2. 轉變傳播策略。傳播策略的轉變可以增加農民主動接觸法律媒介的機會。傳播者應嘗試從以下方面出發來進行優化:增加報道的頻率和重復率,這樣有助于知識的均衡獲取;傳播更加符合農民群體的生活方式、生活情境以及利益需求的信息,以激發其在信息尋求過程中的動機與興趣等等。
 
(二)   統一“主觀”與“客觀”的信息需求
 
     主觀信息需求是指法律傳播受眾“自己的信息需求”;[5 ] 客觀信息需求則指法律傳播者對于法律傳播受眾的需求所進行的主觀“認定”。[5 ] 主觀信息需求和客觀信息需求存在差異,可能是因為:信息傳播者不能真實了解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信息傳播者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信息使用者無法完全理解信息內容。因而,注重將低SES 群體的“主觀信息需求”與傳播者所處的高SES 群體的“客觀信息需求”相統一,可以有以下的途徑:一是法律傳播者需要對農民受眾的主觀信息需求有一個全面、客觀、準確的把握,特別要注意傳播技巧和傳播渠道的選擇。二是要注重對于農民作為主觀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引導。由于主觀信息使用者有時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有助于其個人發展的,所以法律傳播者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對農民群體的信息需求進行引導。
 
(三)   提高使用者的媒介素養
   
     大眾傳媒在普及基本知識方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法律信息和知識的傳播方面,重視大眾傳媒的法律傳播效果,提高其傳播有效性,必須提高農民的媒介素養。
 
    1. 培養印刷媒介的使用習慣。報紙是一種良好的學習型媒介,利用這一渠道可以培養農民受眾的良好的閱讀習慣、閱讀技能,從而培養其積極的媒介使用觀念,更多地獲取法律信息和知識。培養農民受眾對于知識性內容的需求,將有利于傳播效果的實現。
 
    2. 加強電視媒介的傳播效果。由于電視在傳播特性上的公共性和分享性, 它對于低SES 群體具有比印刷媒介具有更好的傳播效果,更有利于農民階層對于知識的吸收。因此,規范電視媒介的法律傳播活動,增加其在傳播法律知識上的影響力,對于提高農民群體的受益程度將起到不小的作用。具體來說,應該多制作針對農民的法制類電視節目,多進行對農民有價值的法律信息的傳播,其節目形式應該更加多元化,更適合于農民階層的興趣、接受習慣,將娛樂性與實用性相結合,提高法律傳播效果。
 
    3. 提高新興媒介的使用能力。增加新興媒介的接觸機會,提高新興媒介的使用能力,可以防止新興媒體造成的“知溝”裂變。一方面,互聯網作為新媒介所具有的天然的傳播特性,有助于受眾擺脫由于信息壟斷或遠離權力信源而帶來的信息訴求上的不便,有利于法律信息和知識的獲取。例如,在信息公開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互聯網就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另一方面,互聯網在保障農民階層法律訴求的渠道暢通和利益表達的機制完善方面也將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因而幫助農民階層培養新媒介使用技能,在“硬件”方面要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在農村的建設,在“軟件”方面要重視培養農民階層的網絡使用觀念和能力。
 
     綜上所述,對于法律傳播效果的研究,應該從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傳播領域中的知識與信息傳播的不平等,促進社會民主,保障社會和諧發展的角度出發,來進行更深層的解讀。
 
 
 
【注釋】
原載《湖南大眾傳媒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年1月第1期。為交流學習現刊于此,特此鳴謝!
【參考文獻】
 
[1 ] 周葆華. 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的歷史考察[D] . 上海:復旦大學,2005.
[2 ] 孫立平. 斷裂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M] .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 107.
[3 ] [ 美]戴維·波普諾. 社會學[M] . 李強,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 239 - 242.
[4 ] [ 英] 丹尼斯·麥奎爾. 麥奎爾大眾傳播理論[M] . 崔保國,李琨,譯.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387.
[5 ] 丁未. 社會結構與媒介效果———“知溝”現象研究[M] .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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