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傳播究竟是什么?我國學者對此曾有過相關論述:
1.法律傳播。與法律體制相關的傳播角色與作用研究。該定義源于我國學者考察美國傳播學教育后寫的一篇論文, 文中列舉了當今美國傳播學教育的主要領域,“法律傳播” 是第22項。
2.法律傳播學是研究法律傳播活動的行為科學。在同一頁上, 作者還寫下了這樣的話:法律傳播學是對法律傳播現(xiàn)象的高度概括和法律傳播活動的科學總結, 以利于法律傳播得到最大限度的發(fā)展。
讀過這兩段話, 我們仍無法清晰地看出法律傳播的理論研究體系。法律傳播是法律與傳播學結合的產物, 作為學術研究, 我們需要從理論上闡釋它們的聯(lián)系何在, 是怎樣聯(lián)系在一樣的, 確保法學與傳播學不是簡單的“捏合”、“縫合”甚至“湊合”, 而真正形成有機的“化合”、“融合”,并保證法律傳播有獨立的研究范疇, 而不與其他學科相混淆。
一、如何為法律傳播定位
筆者認為:法律傳播研究, 是用傳播學的技術手段, 解決法律信息傳輸中的各種問題。換言之, 傳播是它的外殼, 負責解決其形式問題;法律則是它的內核, 負責為此項研究提供內容。
為此, 我們首先要厘清“傳播的本質是什么?” 。林之達教授主張以傳播過程, 即“傳播活動的邏輯程序”作為傳播學的研究對象,認為傳播過程的出發(fā)點應是“傳播目的”,“ 對于有意識傳播來說, 不僅傳播對象要從它出發(fā), 要由它決定, 就是系列傳播任務的提出, 也是從它出發(fā), 由它決定的…”這一定義為法律傳播的技術方向提供了維度指導。但僅僅以此建構法律傳播研究體系顯然還不行, 我們必須深入分析該項傳播的內核—法律信息。
法律是一個社會保持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本條件或前提。例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就將秩序定義為“ 用來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 特別是在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的任務時運用一般性規(guī)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傾向。”而且, 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低層面, 作為統(tǒng)治階級的工具存在, 法律強調的是保持現(xiàn)狀、維護穩(wěn)定, “ 每種法律秩序都有一種壓制的可能性, 因為它在某種程度上總是非維持現(xiàn)狀不可的, 而且, 它使權力披上權威的外衣, 從而更加有效。” 為此, 法律強調“ 他律” , 即依靠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和后盾, 使其理念得以順利貫徹, “ 法律秩序可能使用強制或依靠某種終極權力去強制。”
因此, 法律信息在本質上與其他類型的信息存在極大的分野, 法律信息作為國家意志的表現(xiàn)形式至少是表現(xiàn)形式之一∃, 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極高的接受要求, 是一種強制性的接受, 因為這是法律秩序得以貫徹的必要前提。
考慮到法律傳播的技術外殼—傳播學的共性,及其內核—法律信息的獨特個性, 筆者為法律傳播給出了一個初步的定義& 法律傳播, 以法律信息作為研究載體, 目的在于研究“ 人的法律化” 過程, 并以分析“ 媒介、信息如何作用于人, 促成其法律化過程” 這一理論作為基本的學術范疇。這個定義似乎不能完全精確地闡釋“ 法律傳播” 的內涵, 但可以界定其外延, 使法律傳播研究體系得到較高程度上的規(guī)范。
筆者提出這一概念, 主要理由如下:(一)進入21世紀, 各社會科學都愈加關注人的問題, 提出“ 人的法律化” 概念, 能充分體現(xiàn)人在法律傳播活動中的地位:法律信息雖然是國家權力機構發(fā)布的強制性信息, 但在形式上仍表現(xiàn)為人與人之間的信息傳遞與交流, 而且作為形式傳播者的個體與作為受眾的人, 對這種傳播都具有極大的能動力, 分析人在法律傳播中的地位和作用, 符合以人為本的思想。(二)人的法律化是建設法治社會過程的核心內容;法律信息的傳播, 在過程上體現(xiàn)為促使個體的人獲取法律信息、作出判斷, 進而參與社會法治的行動。(三)法律傳播,在根本上是對法律傳播過程的分析以及規(guī)律總結,“人的法律化”表述更能反映出學術研究對過程的重視。
二、法律傳播的研究體系簡述
筆者認為, “人的法律化” 固然可以有很大的學術空間, 但法律傳播研究仍需要有確定的學術邊界,那就是為“人的法律化” 及其過程給出質的規(guī)定性,使該學科的同一論證集合在“媒介、信息如何作用于人, 促成其法律化過程的理論分析” 這個節(jié)點上。
對于法律傳播的研究體系, 筆者以為, 邵培仁教授在《傳播學》一書中提出的傳播學研究的理論框架值得借鑒。為此, 筆者針對法律傳播的特性, 將其研究體系分為以下幾大板塊:
1. 理念論
該部分是法律傳播研究的宏觀層面, 著重在于研究法律與傳播之間“ 化合” 或“ 融合” 的關系。
傳統(tǒng)觀念上, 法律是國家的權力表現(xiàn), 而傳播是一種表達手段, 傳播似乎只能為法律服務, 簡單地充當法律的“ 傳聲筒” 。實際上, 法律更是一種權利本位的體現(xiàn), 3;4 首先保護公民的權利, 法律賦予國家的公權, 目的在于規(guī)范其權力和義務, 促使其為人民服務5 而傳播也應該被認為是一種社會權利, 是全體社會成員知曉、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兩者緊密結合, 其終極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利, “ 權利的傳播” 與“ 傳播的權利” 相結合, 才是法律傳播研究的根本理念所在。
2. 過程論
與其他信息傳播研究相同, 法律傳播在中觀層面上, 非常強調過程研究, 并以此指導各微觀層面部分的研究。
法律傳播, 貫穿了法律活動的全過程:立法活動, 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組織傳播;法律的發(fā)布和各種訴訟活動, 也是依靠了組織傳播的形式;法律教育, 則是組織傳播和人際傳播、甚至大眾傳播的結合體⋯ ⋯。
研究過程論, 其實是為法律傳播的整個動態(tài)特征作出高度概括, 即對各種法律傳播活動的模式、分類、功能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展開分析, 探求其共同規(guī)律和不同的個性。
3.依據(jù)論
在普通的傳播活動中, 各種信息都是傳播的依據(jù)所在;只要是人類信息傳播中運用的行為準則, 都可以成為傳播研究的客觀依據(jù)。
但是, 在法律傳播活動中, 卻有著明確的依據(jù),國家為法律傳播確定了一系列法律的依據(jù), 保障法律傳播活動順利、有序地開展。以我國為例, 《憲法》中有明確的條文作為法律傳播的根本性原則, 按照《憲法》精神制定的《立法法》規(guī)范了立法活動的傳播原則和方式、途徑;各項程序法則規(guī)范了各種訴訟活動“司法行為”的傳播原則;而直接管理新聞、宣傳的相關法規(guī), 則嚴格規(guī)范了大眾傳媒參與法律傳播的原則、途徑和方式。應該說, 這些剛性規(guī)則, 都是國家對法律傳播行為的直接規(guī)范, 其他原則和精神,在理論上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研究法律傳播的依據(jù), 就是為法律傳播活動提供法規(guī)層面上的直接指導和支持。
4.主體論
在法律傳播活動中, 其傳播者與一般的信息傳播者有很大的區(qū)別& 普通的信息傳播活動, 作為傳播者的主體, 都具有一定的主導權, 把握著信息的流量、性質和覆蓋面5 但在法律傳播中, 真正的傳播者是國家確立的權威主體, 其他以法律傳播者面目出現(xiàn)的個人和團體, 都只是形式傳播者而己。
我國法律傳播的最高決策權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但在法律傳播實踐中, 許多機構、媒介, 乃至獲得一定傳播權限的個人, 都在擔當法律傳播者, 分析他們的傳播者地位來源、運用及功效等, 對于深入理解法律傳播, 具有極大的意義。
5. 客體論
這是專門研究法律傳播中的客體—-信息或傳播內容的。在法律傳播中, 客體具有典型的圈層性&法律以及按法律原則和精神制定的各種法規(guī), 是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信息內容, 處于法律信息層的核心;此外, 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宗旨, 直接開展的司法活動(訴訟行為)、行政行為等, 是法律、法規(guī)直接派生出來的, 在法律效力上略次于前者, 處于圈層的次要位置;再次, 各種法律教育、法律報道等活動,雖不是直接的法律授權傳播行為, 但由于是專業(yè)的法律傳播人士從學理、輿論等角度理解、闡釋法律精神和原則, 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基本上處于第三層面:普通人之間的法律傳播行為, 比如個人對法律的解讀、對案件的評價等, 因為傳播者不具備權威性, 其內容也缺乏充分的可信性, 屬于最外層的法律信息, 其被信任的程度往往最低⋯ ⋯
在傳播學上, 信息被認為是傳播者與受眾之間開展互動過程的軸心, 是各種傳播活動得以存在的根本理由, 法律傳播也如此。研究法律傳播的信息客體,必然成為法律傳播理論研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6.載體論
法律傳播的載體, 無論符號, 或是媒介, 與普通的傳播沒有根本差別& 仍是以文字、圖像、聲一音等作為負載信息的符號, 并以紙張、磁盤、錄音帶、錄像帶、膠片、互聯(lián)網(wǎng)等物質實體作為媒介。載體的主要作用, 是使信息有所附麗, 載體在本質上是一種形式, 是為傳播的內容服務的。
不過, 按照麥克盧漢“ 媒介即訊息”的理論,我們必須考慮到這些外在形式對法律傳播信息內容的能動作用, 同是對某一法律的傳播, 以直接的法令形式呈現(xiàn)出來, 受眾便感覺莊重, 從而產生敬畏;而以影視等形式與受眾見面, 人們就很容易將其邊緣化⋯ ⋯ 載體作為法律傳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也是研究的重要內涵。
7.受眾論
法律傳播中的受眾, 與普通傳播活動中的受眾也有所區(qū)別:一般的傳播, 其受眾通常只是社會成員的某一部分, 因為總有人不需要參與其中;法律傳播則不同, 它面向全體社會成員, 要求所有公民都成為其受眾。
傳播者與受眾, 是傳播活動的兩極, 共同支撐著傳播過程順利展開。在法律傳播中, 傳播者有必要順應受眾的各項要求, 研究其特性、動機、需求及接受機制等, 完成傳播過程, 并加強傳播活動的針對性,取得最大的傳播效果。
8.效果論
法律傳播的終極目標, 是力求達到最好的效果,促進全社會人士的“ 法律化” , 因此效果研究往往是檢驗法律傳播的一個重要尺度。
在一般的傳播過程中, 雖然強調效果分析, 卻不要求效果的一致性, 也就是說, 在普通的傳播中, 可以有正效果, 也可以存在零效果, 甚至是負效果。但是, 在法律傳播中, 對于效果卻有嚴格的向往, 要求傳播效果是正效果, 而力戒零效果, 尤其不希望出現(xiàn)負效果。
9.環(huán)境論
人類的傳播活動, 必然是在一定的社會環(huán)境背景下展開, 不同的環(huán)境, 對于傳播會產生不同的影響,甚至改變傳播的最終結局。在法律傳播中, 人文環(huán)境顯得尤其重要。
法律傳播, 對于文化、風俗習慣、教育背景等人文環(huán)境的依賴性非常強, 地理、氣候、種族等自然環(huán)境也會對法律傳播產生重要影響。研究環(huán)境論, 對于利用各方面的條件促進法律傳播活動的開展、增進其效果, 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