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單純是靜態的條文或判例組合成的體系,而是一項動態的事業。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立法越來越完善,普法的宣傳教育越來越廣泛,社會公眾對法律規定的看法也越趨多維,但由于公眾長期處于被動接受制度層面法律信息的地位,極少參與觀念層面的法律精神的交流和互動,整個社會的守法程度并未明顯提高,這需要引起我們關于法律傳播的深刻反思。
(一) 法律互動傳播的現實需求
對法律的遵守程度取決于人們的認可程度。美國傳播學者約瑟夫·克拉帕曾提出過傳播學理論中的“選擇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對于受眾來說,總是愿意接受那些與自己固有觀念一致的或自己需要、關心的信息,回避那些與自己固有觀念相抵觸的或自己不感興趣的信息。①近年來新增的許多法律其實是對西方法律的引進,這與我國的傳統倫理觀念本身就有很多的沖突,這就導致了社會實踐中諸多情理法的矛盾,很多時候執法部門選擇了強制推行法律,而不設法使人們接受法律。更危險的是,由于法律規定越來越細致,連法官們都不太愿意以淺顯的道理作出解答,而更愿意以具體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來應對公眾的疑問。所以,人們“每天在各種各樣的法律中生活,卻似乎又感到法律離他們的生活愈來愈遙遠。”②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結果,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過多依靠宣教式的法律普及,而忽視了法律精神的溝通與交流,忽視了公眾法律心理的培養,這種模式對增強公眾對法律精神的理解作用甚微,更不足以提供促進理解的渠道。現實法學派主張,法律效力的一個重要來源是人們的法律心理———法律對心理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就有什么樣的效力。所以,重要的不是如何通過宣教的方式讓公眾更多地知道具體法律規定,而是如何通過法律互動促進以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為主題的法律精神傳播,這就需要實現從法律單向宣教向法律互動傳播的轉變。
(二)法律傳播與法律宣教的區分
法律傳播很顯然就是專指法律信息的傳播,是以一定的方式、渠道向社會公眾傳播法律知識、法律價值觀念以及法律行為準則或規范等法律信息的動態過程。它既是傳播活動的一個組成,同時也是一類特殊的法律活動。法律傳播與法律同時產生,又隨法律共同發展,與法律共生共存。可以說傳播促進了法律的運作,成為人們認識法律的重要途徑。
法律宣教則往往超脫于法律活動本身而體現出獨立的宣教主體意識,這種非純粹法律活動主體對法律活動的轉述,夾雜了太多宣教主體的自身意識而導致法律信息的本義模糊,并且在現實中經常會呈現出單方意思傳達的傾向(將既定的內容按照宣教者的意愿傳達給公眾),它僅僅是法律傳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全部。法律傳播作為一項社會活動,更強調傳播者與被傳播者在置身或貼近法律活動過程中的法律信息的交流互動,這也是我們研究法律傳播最重要的切入點。
法律傳播是各種法律信息在社會主體之間的流動,這個過程是雙向的交流而非單方的行動。法律宣教只可以說是法律傳播的一個窄面,媒體或特定組織通過大眾媒介或者借助特定場合,向公眾宣講法制的內容,宣教的出發點是宣教者自身目的的實現,未必能充分體現具體法律活動本身的目的要求,這種過程往往缺乏信息的交換或反饋。所以區分兩者有利于突破法律宣教的思維,既增強全體法律人而不只是法律宣教工作者積極參與法律傳播的意識,又引導法律人更加注重與公眾在法律信息方面的交流與反饋。
(三)法律互動傳播的目的、功能與內容
法律的實質效力體現在法律被人們所自愿服從的程度,這就需要法律被人們認同并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所以法律傳播不只是為了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法律規定,最重要的是通過法律傳播確保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等項活動能得到廣大公民的積極回應,并通過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讓人們不僅知道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而且認同法律并愿意自覺地執行,從而實現對公眾行為的規范和引導。
法律傳播的起點應當確立為對權利的揭示,強化人們對自身應有權利的認識,在探求如何保護自身權利的起點上,因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途徑實現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并在強化權利意識的同時,進一步引導公眾把視線延伸到公共權利的保障上,從而達到弘揚法治精義的目標。
法律傳播的功能是傳播活動本身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從總體上來講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對法律本身發展所產生的作用。它不僅協調著法律共同體內部成員的思想認識,而且接受著法律共同體外部成員的信息反饋,通過內外的溝通交流促使法律本身不斷地進步完善;另一方面是對法律文化與法治觀念所產生的影響。它通過法律知識的傳授和法治觀念的滲透影響公眾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從而達到其應有的效果。這種效果既在于強化公眾的權利觀念,促使人民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又在于弘揚法治精神,使法治逐漸成為人們的普遍信念。
法律傳播的內容包括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其基本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本本上的法律規定,所有社會主體的各項權利,以及實現權利的方法與保障以具體法律規定的形式出現; 二是實踐中的法治內涵,即通過實施各類法律活動所揭示出的法治精義、理念和信仰。在不同的社會層面上進行傳播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的表現也不同。“日常社會心理層面上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表現為社會日常生活中公眾的普遍看法, 反映人們對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以及法律方法等的一般價值評判,并沉積為人們的法律素養或素質;而在社會理論層面上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則表現為具體或總體的社會認識理論的有機結合,客觀的和進步的社會認識和方法就是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存在的體現。”
(四)法律互動傳播的渠道
法律傳播的主要渠道有三種:人際傳播、組織傳播和大眾傳播,這三種傳播渠道在形式上和功能上相互補充。
法律信息的人際傳播主要是法律人在共同體內部和對公眾進行面對面的直接宣傳、分析和示范等,這是法律傳播的基本途徑,對受眾個體而言也是最有成效的途徑。傳播受眾可以直接反饋自己的疑問尋求解答,反饋自己的不同意見引起辯論,大大豐富了人際傳播的內容。由于受眾的面對面接觸,和當事人出于切身利益的關注,這種活動的傳播滲透力最為強勁。
組織傳播是法律傳播組織本身圍繞著相應的組織目標,在組織成員之間和組織的外部環境之間進行的信息傳播,以達到組織內外關系協調一致的傳播活動。③組織傳播并非是人際傳播的簡單結合,它既是社會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傳播活動實現自身擴展的必然選擇。以人民法院為例,不僅開庭、調解、宣判、執行等司法活動本身是法律傳播的一種形式,而且人民法院經常根據外部反饋的信息及時調整自己的工作向外界發出特定信息,通過發布各種解釋、意見、通知、通報、公告、公報等指導性文件進行法律傳播也是常見的形式。每年向人大匯報的法院工作報告,組織開展街頭法律咨詢,為企業、學校、部隊舉辦法制講座,與大眾媒體協作推出案件報道、工作專題等同樣具有法律傳播意義。這些形成組織形態和一定規模的法律傳播活動具有強烈的權威性和目的性,為了保證法律信息得到及時有效的傳播,這種組織傳播形式總是被作為法律傳播的后盾。
大眾傳播主要是利用報紙、電視、電影、廣播、雜志、電子出版物和電腦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進行法律信息的傳播,現代社會越來越復雜化,人們由于實際活動的范圍、精力和注意力有限,很少有人能夠對法律活動保持經驗性接觸,對法律而言,人們只能通過各種大眾媒體去了解認知。大眾傳播是傳播覆蓋面最廣的渠道。但受眾的廣泛性決定了內容必須兼顧各方的接受能力,導致精神層面的渲染難以深入,所以大眾傳播必須同時關注兩個互動,一是媒體與公眾的互動,一是法律人與公眾之間通過媒體進行的互動。只有通過強化法律互動,才能更廣泛地傳播法律精神,更深入地宣示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