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就是指在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學研究等領域活動中所交流的有關法律的消息、情報、知識的總和[ 1] 。泛言之, 法律信息具體應該包括法律法規、立法信息、法學案例、法律圖書、律師信息等與法律相關的信息。在“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 法律越來越深刻地滲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保持法律信息傳播的便捷、暢通也越來越顯示出其必要性。
第一, 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是宣傳法治思想, 建設法治社會的需要。觀念是行為的先導,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人們普遍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除了正規的法律教育以外, 更為普遍的法治思想的普及還有賴于法律信息的廣泛傳播。法律信息的傳播能對民眾起到一種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能有效地優化民眾的法律心理, 幫助民眾樹立現代法治觀念并形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因此, 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是建設法治社會之必需。
第二, 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符合國際慣例, 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首先, 法律透明度是市場經濟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之一。透明度是指法律規則的公開性。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法律作為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范, 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必須遵循, 它必須具備公開、透明之品質, 被公之于眾, 為所有人所知曉[ 2] 。其次, 民為邦本, 法乃公器, 公平正義是經濟社會正常發展的重要基礎。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 是維護與宣揚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2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的地位及途徑分析
法律信息的傳播需要借助于各種媒體, 而其中網絡媒體占據著重要的地位。隨著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 人們對法律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大。但是, 作為非法律專業的普通民眾, 他們要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法律信息, 可能不會到書店和圖書館, 而更習慣于點擊鼠標, 在互聯網上便捷地獲得。即使是法律專業人士, 網絡也依然是他們日常查找資料的首選工具。因為相對于傳統媒體, 網絡的超鏈接可以方便地將相關信息鏈接成一個整體, 而且或分門別類、或提供多種檢索方式, 更利于查找, 可大幅提高檢索效率。此外, 網絡媒體還可以充分利用音像、視頻等多媒體, 使得法律信息更為豐富翔實, 也更具可讀性。因此, 互聯網如今已經在法律信息傳播中占有舉足輕重且日益重要的位置。但是, 由于歷史和客觀的原因, 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
2.1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的途徑
現階段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是官方網站。官方網站具有免費、權威的優點, 側重于傳播權威的法律法規和立法動態。但是, 官方網站的站點較少, 覆蓋面有限。而且官方的法律信息網站還普遍存在著內容單一、版面單調、可讀性不強的缺陷, 從而顯得人氣不足。
其次是法學學術網站。學術網站側重于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探討, 追逐法學前沿和法學熱點問題。這類網站一般也是免費的, 但是其內容只針對法律專業人士, 或許還包括一些法學愛好者。最后是法律信息商業網站, 這類網站的優點是內容比較豐富, 而且由于其商業屬性, 推廣力度大, 覆蓋面廣。比如LexisNexis 是美國著名的法律信息公司, 現在已經進入中國市場, 它除了提供數據庫產品和出版物外, 還提供客戶擴展、信息服務、訴訟管理、律師管理等服務[ 3] 。但是,商業性的法律信息網站也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收費、權威性不如政府網站等。
2.2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不暢的原因
當前, 我們的法律信息傳播的途徑很多, 然而相對于民眾對于法律信息的巨大需求來說, 法律信息的傳播仍然顯得不那么通暢。有學者將其原因歸結為以下幾點: 其一, 尚未建立統一的法律信息公開制度; 其二, 一些國家機關的“秘密武器”較多, 由于部門和地方利益的驅動而阻撓法律信息的公開; 其三, 法律、法規及規章之間沖突問題嚴重; 其四, 公眾缺少獲取法律信息的有效途徑; 其五, 執法、司法過程中還存在不公開、暗箱操作的情形; 其六, 法律信息公開缺少法律保障和救濟途徑[ 4] 。
筆者認為, 以上原因總結得很有道理, 但僅僅局限于以法律法規為核心內容的法律信息。換言之, 主要考慮到了官方法律信息的傳播障礙,而沒有考慮到諸如案例、法律圖書、律師信息等在內的法律信息。而這類法律信息流通不暢的原因如下: 首先, 缺乏有關部門的協助。比如案例信息, 如果司法、執法機關不能主動地公開相關的法律信息, 外界民眾是很難有所了解的。其次, 學術網站的通用性不足。學術性的法律信息網站通常是面向法律專業人士的, 偏重于法學理論的研究與探討, 因此并不適用于面向民眾的法律信息傳播。最后, 商業性媒體的積極性不足。在法治發達的國家, 法律信息媒體絕對不是一個清水衙門, 而是有著豐厚的利潤的, 而在我國, 由于法律信息媒體剛剛起步, 它們缺乏有效的獲利途徑, 發展舉步維艱, 自然也就沒有大力投入的積極性。作為法律信息傳播的重要途徑的法律信息媒體的如此境況, 自然也給法律信息的有效傳播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3 兩難選擇之下的折中方案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 法律信息的傳播主要依賴于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 而學術性網站則僅限于法學專業人士的交流。但是, 現階段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分別存在內容不足、可讀性弱、發展乏力、積極性不足等問題, 短時間似乎也難以擔起法律信息傳播、滿足民眾法律信息需求的重任。那么, 什么才是法律信息傳播的最佳途徑呢?
筆者以為, 最佳途徑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首先是讀者易于、樂于通過這種途徑獲得法律信息。這就要求這種途徑具有完善的檢索功能,能夠通過多種途徑讓讀者便捷地查詢到自己所需要的法律信息。另外, 還要求這種途徑具有可讀性和一定的交互性, 這樣讀者才會更加樂于通過這種途徑來獲取法律信息。其次是這種途徑具有可延續性, 也就是說這種途徑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我發展、完善的能力。畢竟政府的投入是有限的, 任何一種完全靠政府財政投入的途徑都是缺乏發展后勁的, 因而也是不具有延續性的。所以, 最佳途徑的另外一個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至少要能夠維持其正常運行。最后, 是讀者愿意從該途徑獲取法律信息, 也就是說在他們能夠承受的經濟壓力之內能夠獲得。免費, 曾經是互聯網發展的利器。時至今日, 諸多網民仍然習慣于享受網絡的免費大餐。因此, 如果通過某種途徑網民能夠獲取他們需要的法律信息, 但是超出了他們的經濟界限, 這種途徑也是不可取的。基于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必須讓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這兩類網站相互配合, 取長補短, 以搭建法律信息傳播的最佳途徑。
首先, 官方網站是法律信息傳播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 主要提供免費的法律法規和立法信息的查詢。法律法規和立法信息的公開, 是法律信息傳播的最為首要的任務, 也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必要之舉。官方的相關部門必須重視法律信息官方網站的建立和維護, 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保證官方法律信息網站的及時更新, 保持法律信息核心渠道的暢通。
其次, 商業網站在法律信息傳播中發揮著主體作用, 它主要提供收費的多樣化的法律信息服務, 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信息需求。基于現階段商業網站處于起步階段, 盈利能力有限的狀況, 建議政府對于此類網站應該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或者予以適當補貼。當然, 對哪些法律信息傳播網站予以補貼, 補貼的標準是什么, 這些都有待進一步的探討。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還存在諸如知識產權等其他問題, 但是, 筆者對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的前景仍充滿信心。換言之, 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任重道遠, 前途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