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上信息資源的激增,使得高校法律圖書館面臨著在館藏建設中, 印刷型資源與數字資源之間最適合本館館藏比例的抉擇。雖然數字資源有便捷、成本低、及時等優勢, 是紙質文獻所無法企及的, 但是筆者依然認為高校法律圖書館仍要以印刷型資源為主, 數字資源為輔。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根本的一點就是, 為了充分體現圖書館服務宗旨即盡可能地滿足現在及將來讀者的需求。
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讀者的閱讀習慣仍以紙質文獻為主。據上海師范大學圖書館同仁的調查統計顯示, 紙質圖書與期刊借閱利用為70%以上。盡管研究生使用電子期刊明顯多于本科生,達24. 3%, 但對電子文獻的利用率仍然偏低。由此可見, 目前高校讀者閱讀仍然偏好于紙質書刊。[ 1]不僅在過去, 即使現在甚至在可預見的將來, 最容易為讀者所接受的信息資源仍為印刷型資源。! 印刷型文獻在現今的學術出版行業仍處主導地位。
1. 印刷型法律文獻面臨的困境
印刷型法律文獻在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的大環境下, 面臨著很多壓力:
(1) 資金的壓力: 一方面印刷型文獻銷售價格上浮率大; 另一方面學校本身用于圖書館的預算呈逐年下降的趨勢或維持原有的水平;
(2) 數字資源迅猛發展: 據2003美國伯克利研究報告稱, 2002年共產生5兆的信息量, 其中92%是以數字形式發表的;
(3) 空間的限制: 印刷型資源必須上架才能為讀者服務, 而圖書館可用空間是確定的, 因此, 成年累月的采購必然導致空間不夠用, 這也成為圖書館轉向數字資源的重要原因。
雖然上述的壓力不容忽視, 但筆者依然認為, 高校法律圖書館并不能因為上述的壓力, 而撼動印刷型文獻在館藏建設中的主導地位。
2. 印刷型法律文獻的優勢
高校法律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不僅是滿足于現今讀者的信息需求而且是要能滿足于未來讀者的信息需求, 這也是圖書館制定相對穩定、持久的館藏發展政策原因之所在。館藏發展政策中對印刷型文獻收藏的規定是自高校產生起就有了, 雖然政策也需要隨著現實情況的改變而做出相應的調整, 但是對于高校法律圖書館來說, 出于承上啟下的館藏特色以及印刷型文獻本身的優勢特點。
印刷型文獻仍需占據館藏的主要部分。印刷型法律資源在高校法律圖書館館藏建設中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與法律數字資源相比較而言):
2.1.擁有所有權
圖書館一旦購買了印刷型文獻, 該文獻的所有權自動歸屬于圖書館, 圖書館就可以永久性地收藏保存, 這也預示著圖書館所服務的讀者也永久性地獲得了使用該書的權利。而圖書館購買數據庫, 不是購買到了數據庫的所有權, 而是購買到了在某期間內部分或完全使用該數據庫的權限。兩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不難分析, 這對圖書館館藏的長期價值有著巨大的影響。
圖書的使用是受版權規范與約束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利用影印材料的權限、圖書使用目的等等。授權數據庫的使用是由合同法規范與約束的,圖書館與出版商簽訂授權合同時, 還可以通過協商另行附加一些附加條款, 這些條款限制甚至超越了版權的保護。例如, 數據庫出版商往往在合同里規定不允許以館際互借的方式允許其他未與其簽訂授權合同的圖書館使用數據庫, 但對于印刷型文獻來說, 它只受版權的約束, 因此出版商無權限制圖書館的館際互借。
授權, 顧名思義, 只有獲得權利的圖書館才能使用, 每個授權合同都有著期限, 一旦期限到了, 圖書館就要做出使用或不使用某個數據庫的決定。若決定不使用, 這就意味著該圖書館再也不能使用這數據庫, 再也無法獲得數據庫所收錄的任何將來、現在和過去的信息了。但對于印刷型文獻來說, 圖書館終止購買某系列圖書, 其所受到的影響僅限于無法獲得未訂購的現在信息, 而對過去擁有的文獻信息不造成任何影響。
2. 2 印刷型法律文獻信息攬括全面
在當代人的腦海里存在著一個認識誤區, 認為所有的信息都能在網上免費或有償地獲得, 其實不然。盡管電子出版業和信息技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迄今為止統治出版行業的仍然是印刷型出版社。
對于法律院校來說, 涉及法律演變歷史軌跡是法律圖書館館藏所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因為許多法律研究都是建立在研究法律發展演進基礎之上的。在2003年印刷型出版商出版的印刷型法律文獻速率超過以往任何一年, 并且大多數文獻內容僅以紙質形式出現, 沒有電子版, 特別是法條。這就意味著法律圖書館必須仍以篩選、評估和采訪紙質文獻為主。[ 2]
2. 3 印刷型法律文獻的永久性與完備性
高校法律圖書館越來越依賴于數據庫的傾向日益明顯, 因此很多人認為在不久的將來, 法律數據庫完全可以替代印刷型法律文獻, 甚至認為未來的圖書館發展趨勢應該是無紙化。筆者對這一論點不敢茍同, 原因主要在于數字文獻在永久保存和信息完備方面無法與印刷型文獻相比。
被數據庫收錄的文獻信息在永久性及完備性保存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 它們極有可能被出版商出于各種各樣的理由而被刪除, 如: 出版商出于信息時效性的考慮、出于成本的考慮將一部分用戶不太感興趣、低使用率的文獻信息刪除、出于版權糾紛的考慮、出于個人觀點傾向的考慮等等。最為可怕的是, 數字文獻的刪除是不留痕跡的, 用戶無法通過任何渠道獲得已從數據庫中刪除的信息, 特別是那些臨時性文件, 而那些臨時性文件中法律文件占大部分, 這是由法律自身的實踐性特點所決定的。
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的復雜化, 使得相關部門為了規范、控制或處理一些在已有法律中還沒有涉及到的法律行為時, 緊急發布了某些文件。臨時性法律文件只有在實踐中加以檢驗, 才能一步一步地得以完善, 最終才能發展成為體系完善的法律。這些臨時性的法律文件對于從事法律研究和分析的人士來說, 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它們能充分反映出一部完善的法律在形成之前所經歷的多次起草、修改歷程以及是如何演變成現今正式實施的法律或政策。如果這些臨時性法律文件僅以數字形式為數據庫加以收藏, 其最終的命運可能就是被出版商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而刪除。如果是以印刷的形式出版的話, 它將會永久地被保存, 即使某個圖書館將這些書籍剔除, 但可以通過館際互借等途徑終能獲取。這也是紙質文獻在確保法律圖書館館藏的永久性和完備性上的貢獻之一。
2. 4 印刷型法律文獻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由于信息技術還沒有發展到可以審核發帖人的權威性或信息真實性的程度, 網絡用戶又能依據他在網上權限張貼或修改信息, 因此, 即使是在大家公認的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的網站, 如…gov 或…edu等, 也不能確保所有的信息都是準確無誤的, 因為有限的網站工作人員不可能對張貼在網站上的海量信息進行一一檢查并鑒別它的真偽性, 這就意味著任何網絡用戶都有可能成為傳播錯誤信息的初始源。而對于大多數網民來說, 他們不具備足夠的辨別信息真偽能力, 因此從網上獲取的信息, 其準確性和真實性得不到保障。
印刷型文獻在出版之前, 首先要經過出版社或雜志社編輯的三審。只有三審全部通過了, 該文獻才基本具備了出版的資格。這是印刷型文獻能夠確保其作品質量的最初階段。當文獻通過了出版社的質量評定并予以出版上市后, 圖書館的采訪人員和受圖書館邀請的本校教師作為質量保證的第二道關口, 依據圖書館的采訪標準以及參與采訪的人員自身的專業背景知識, 對相關專業的印刷型文獻進行二次評價, 只有那些符合館藏要求的文獻才能被圖書館收藏。經過這兩次評定與篩選, 可以基本保證圖書館收藏的文獻信息的準確性與真實性了。
對于高校法律圖書館來說, 它服務的讀者一部分是從事法律研究的教師, 從法律角度來看, 數字信息的不可靠性使得他們更傾向于利用印刷型文獻。
2. 5 印刷型法律文獻的穩定性
印刷出版行業的發展已歷經數個世紀, 在這漫長的發展進程中, 相關的發行標準、規范都趨于成熟, 各個出版環節都是在一定的規范下有條不紊地進行, 因此非常地穩定。而信息技術的更替非常地快, 這就決定了其短暫性的特點, 這也就預示著數字文獻的不穩定性。
首先, 所有的網站, 包括收費網站在無需作者的授權的情況下, 都支持添加和刪除信息, 雖然這是為了保證網上信息的隨時更新, 但這也使得很多有用的信息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被刪除了。其次, 法院和法律工作者們為了解決因網絡信息而產生的著作權問題, 時常會對網上信息進行刪除, 以維護作者的權益。再則, 沒有一套統一的為數字出版行業完全遵守的電子文獻出版發行標準。沒有統一行業標準的規范與支撐, 隨著技術的快速發展, 數字文獻出版格式會經常更新, 從舊版向新版的轉換、外部信息識別設備的更換等均是造成數字信息不穩定的重要原因。
2. 6 使用方便
印刷型文獻攜帶方便、直接閱讀的特點也是當今讀者仍偏好于印刷型文獻的重要原因。數字文獻必須借助于外部設備才能閱讀, 而不能單憑裸眼進行閱讀。雖然筆記本電腦開始普及, 但讀者不可能所到之處都背著它。印刷型文獻不僅裸眼就可閱讀, 而且攜帶方便。
3 印刷型文獻在我校館藏建設中的主導地位
從2005年起至2009 年終, 我校圖書館在館藏建設中, 印刷型文獻占整個采訪資金的比例分別為:79. 9%、79%、90. 8%、90. 7% 和63%,由此可見, 印刷型文獻在我校館藏建設中的主導地位了。
我校圖書館館藏以收藏紙質文獻為主的原因, 主要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 1)圖書館的服務宗旨; ( 2)館藏發展政策; ( 3) 已有館藏特點。[3]
3. 1 圖書館的服務宗旨
圖書館的服務宗旨即一個圖書館存在的理由,它的宗旨是為了服務于讀者, 因此, 讀者的閱讀習慣成為決定館藏文獻類型的因素之一。以我校為例,從2005年至2009年, 學生借書人次每年遞增, 借書量也急劇上升。
如下表所示:
年份 |
借書量(萬) |
人次(萬) |
2005 |
19 |
9. 6 |
2006 |
33. |
4 18 |
2007 |
36 |
21. 5 |
2008 |
40 |
27 |
2009 |
42 |
35. 6 |
從上表數字中, 至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即學生仍以印刷型文獻作為其閱讀材料的最佳選擇。其次, 我校圖書館因資金的限制以及信息網絡化建設的滯后, 校園網還不能覆蓋到學生宿舍, 因此, 學生若想獲取圖書館購買的數字資源必須親自到圖書館來獲取。面對這樣的困境, 我校圖書館唯一的解決方法是盡最大的努力購置多臺電腦終端, 但面對眾多的學生, 相比之下數量仍有限, 這無形當中阻礙了學生利用數字資源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 最便利獲得且無需借助外部設備的紙質文獻成為學生的首選。因此, 我校圖書館依據本館的現實情況以及讀者的閱讀習慣, 在文獻采訪時, 更傾向于紙質文獻。
3. 2 館藏發展政策
館藏發展政策, 又稱“藏書發展政策”或“藏書建設政策”, 是圖書館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深度和廣度的資料做出選擇和保存決策的指南。是圖書館規劃藏書發展合理安排購書經費的依據。館藏發展政策是一個體系, 它是藏書發展的行為準則, 為藏書發展提供重要依據和宏觀指導, 保證藏書發展的一致性和平衡性, 是藏書發展的核心。[ 3]
我校館藏發展政策的制定是以現實基礎與客觀實際為依據的, 主要包括讀者需求、館藏現狀、圖書館的任務和發展目標。因我校是以法律專業見長,在現階段, 服務的學生對象中, 法律專業的學生占到了將近70%, 因此在文獻采訪時更多的傾向于法律文獻的收藏; 現如今, 我校館內收藏的中外法學類圖書品種、數量較為齊全, 是華東地區法學類紙質圖書收藏最多的圖書館。在此基礎上, 我校館藏發展目標是, 成為全國法學類院校圖書收藏最多的圖書館,充分發揮館藏特色并加以拓展。
在這樣的館藏發展政策的指引下, 我館的館藏建設以紙質文獻為主, 以數據庫如北大法意、北大法律信息網、Lex isNex is、W estlaw 等法律數字資源為輔。
3. 3 已有館藏特點
無論現在還是將來, 文獻類型的選擇都要能與現有的館藏模式恰到好處地融合起來才行。我校以收藏法律文獻為特長, 特別是法制史、行政法、憲法等。特色館藏有: 1978年以來中國內地及臺灣法律出版物、民國法律出版物如(紅樓書影)、中國監察制度文獻輯要、中國法制史考證( 甲、乙、丙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等紙質文獻。[ 4] 為了延續已有的館藏特色, 使得館藏能前后保持一致, 我校圖書館只能以采訪紙質法律文獻為重中之重。
4 結語
每個圖書館有著不同的特色服務、館藏目標、預算和空間限制, 因此采取什么樣的文獻類型比例形式, 各館必須依據它們的館藏現實情況以及各種文獻類型本身固有的利弊加以權衡從而采取不同的館藏文獻類型策略。雖然我校以印刷型文獻為主要館藏形式, 但這并不代表我校圖書館摒棄了數字資源, 只是在現有的條件下, 在兩者類型的權衡中, 印刷型文獻更能有效地服務于讀者即學生和教師, 更能體現我校的館藏目標和館藏特點, 即使它在館藏空間上給我校圖書館造成了不小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