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初版時的社會政治環境和法學研究狀況所限,《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初版于1975年,以下簡稱《中圖法》)中“D9法律”分類體系存在重大缺陷,其后雖幾經修訂,但由于基本結構未變,并無重大改進。后來增編的第二分類體系在基本結構中雖明顯優于D9體系,但在許多方面受D9體系影響較大,亦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本文針對《中圖法》法律圖書分類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1關于兩套分類體系
《中圖法》自第三版起,對法律類文獻在“D9”體系之外,編制了第二分類體系(DF體系),供法律專業單位選用,出現了兩套法律圖書分類體系并存的局面。
對于兩套分類體系并存,有兩種相反的態度。否定說認為同一部分類法對學科的分類應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否則就難有一個統一的分類結果[1]。兩分類體系并存與統一文獻分類的要求和趨勢相背離,無益于文獻建設現代化的實現[2]?隙ㄕf認為資料分類有時需用反映不同的知識整序的第二分類方案,《中圖法》法律類就是典型一例[3]。這兩種相反的認識涉及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法律類圖書究竟有無必要編制兩套分類體系,以及兩套體系該如何定位。對此,有必要先探討《中圖法》中兩套體系的得失。《中圖法》D9體系與DF體系的基本差異在于,前者主要按國別劃分基本類目,后者主要按法學分支學科劃分基本類目。按《中圖法》DF表的說明,第二分類體系是為適應按法的類型進行分類的需要而編制,供法律專業單位選用或為編制專題目錄用。這表明,第二分類體系的適用單位定位于法律專業單位,也就意味著第一分類體系主要適用于非法律專業單位。其隱含的邏輯大前提是,法律專業單位適合于按法的類型(實為法學部門或法學分支學科)分類,非法律專業單位適合于按國別分類。
筆者認為,《中圖法》對兩套體系的適用單位及其分類需要的定位欠妥。因為需要使用國外法律文獻資料的,通常都是法律專業人員,如果說以法律專業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圖書館藏單位都更適合按法的類型而非按國別對法律圖書作基本類分,那么其他非法律專業單位就更不可能需要按國別對法律圖書作基本類分了。正因為《中圖法》對兩套分類體系的適用單位定位不當,造成了圖書館在法律圖書分類體系選擇上的混亂,也給圖書使用者帶來了不便。因此,主張廢除D9體系。那么,有無必要另起爐灶編制兩套分類方案呢?從法律藏書及其服務對象看,我國的圖書館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以法律專業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其法律圖書種類較為齊全、藏書量大的圖書館,包括政法院校等法律專業單位的圖書館以及包含了法學專業的綜合性大學、科研院所的圖書館;二是以公眾和法律專業人員為共同服務對象的大型綜合性圖書館,如國家圖書館、省市圖書館等,其法律藏書也往往種類齊全、量大;三是以一般讀者為服務對象、法律藏書量有限的圖書館,比如沒有設置法學專業的大學圖書館和小型圖書館。有無必要編制不同的法律圖書分類方案,取決于一套體系能否兼顧上述三類圖書館的法律圖書分類需要。這里有兩個需要分析的因素:(1)同一體系能否兼顧法律專業人員與普通讀者的需要。雖然這兩類讀者的法律知識結構存在較大差異,但其檢索法律文獻的思維結構應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如果分類體系編制合理,讀者群體的差異不應成為編制兩套體系的理由。(2)同一體系能否兼顧不同館藏情況的需要,即館藏有限的法律圖書能否適用館藏豐富、專業性強的法律圖書分類體系。應當說,這兩種情況的分類雖然需要區別對待,但基本類目的劃分標準應當是一致的,即統一按法學學科劃分,其差異只在于是細分還是粗分。因此,《中圖法》完全沒有必要編制兩套體系。
2關于法律類文獻單獨立類
在《中圖法》中,法律文獻是同政治一起作為一個大類。雖然D類標題把“法律”并列于“政治”之后,但體系編排上實則把法律作為政治大類的一個類目放在最后(D9)。這無疑與《中圖法》問世時的政治環境和思想認識有關,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雖然第四版修訂前就有人提出質疑,認為法律類應該作為一個大類單獨立類[4],但《中圖法》第四版并未采納這一建議。這或許不單涉及觀念問題,也涉及技術問題。因為《中圖法》以英文大寫字母作為大類代碼,而A-Z所有26個字母都已經被使用,如果法律類文獻單獨立類,則其代碼沒有字母可用,而且究竟是放在其他所有大類之后還是插入D類之后,也會遇到技術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出現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局面。因此,這里涉及兩個有待探討且相互關聯的問題,即《中圖法》今后修訂時法律類是否確有必要作為獨立的大類以及如果作為大類應如何做技術處理。就前一問題而言,答案應當是肯定的。首先,就學科性質而言,法律(法學)本來就是人文社會科學中相對獨立的一級學科。雖然法律與政治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且歷史上具有對政治的學科從屬性,但隨著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律與政治在當代學科體系中已成為兩個相對獨立、互不隸屬的學科。這種情況下仍然把法律作為政治大類下的一個基本類目顯然不妥。其次,從技術層面而言,把法律作為D類中的一個基本類目,只給予其一個“D9”的代碼,有礙于法律圖書分類體系的合理建構。因為現代社會中的法律文獻極為浩繁,法學的內部體系也極其繁復。如果以D9為起點,法律圖書分類體系中的層級關系按《中圖法》層累制的數字編號表示,則圖書的細分會導致過長的數字代碼,不符合簡明要求,不便于檢索圖書,也不便于對圖書進行歸類、整理上架。因此,將法律類文獻作為《中圖法》中一個基本大類單獨立類,對于《中圖法》及其法律圖書分類體系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我們的設想是,如果將法律作為基本大類單獨立類,可按《中圖法》第四版中第二分類體系的代碼將法律設為“DF”類,而政治類可使用“DZ”作為代碼(如果考慮到變碼給圖書館帶來的工作負擔,政治類也可沿用代碼“D”)。這樣設想的理由是,一方面能在基本大類上把法律與政治區分開來,正確地反映現代學科體系中法律與政治的關系;另一方面又不會影響《中圖法》的整體架構,不至于造成增加一個大類而要變更其他大類代碼的情況(這種方法也可運用于其他需要增設大類的情形)。
3關于基本類目及其內容的調整
基本類目的設置決定法律圖書分類體系的基本框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從中外法律圖書分類體系看,基本類目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國別(或國際地區)劃分,另一種是按主題(或分支學科)劃分。前者能將一國的法律資料全部集中,便于按國別瀏覽、查閱;后者能把同一學科的法律文獻全部集中,便于按專業需要瀏覽、查詢。傳統上,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文獻分類體系多選擇按國別劃分基本類目。這主要與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有關,即重法律實踐、輕法學理論,傳統上不重視法學體系的建構,沒有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有明確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這種情況下選擇按國別而非學科體系作為基本類分標準,是很自然的。但這樣劃分并不合理。因為從文獻使用者的角度看,很少有人需要集中瀏覽、查閱一國法律文獻中不同學科、專業的圖書資料。相反,使用者更多地是需要從專業角度瀏覽、查閱文獻,包括本國和外國的文獻。因此,從圖書分類的實用性要求看,法律圖書基本類目的劃分應當以法學的學科劃分為基本根據!吨袌D法》D9體系設立的基本類目顯然欠妥。其基本思路是,先把法原理類(90法的理論)與部門法學類劃分開來,再把各法學部門中的純理論文獻(91法學各部門)與法律文獻(92中國法律、93/97各國法律)區分開來,另把國際法單列(99國際法)。這種類目劃分除了92~97類目按國別立類不可取外,其另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法學各部門”的立類。按《中圖法》的使用說明,關于法學各部門純理論探討的專著放在“法學各部門”中,關于中國法律各部門法放在“中國法律”中。但這樣的區分不僅極為困難,而且將同一學科、同一專業的文獻分割在不同的類目中,從而給法律圖書的分類工作和讀者的查閱均造成了極大不便。
《中圖法》DF體系主要按分支學科(法學部門)劃分基本類目,比D9體系更具合理性,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余地。下面結合我們設置的基本類目,一并說明現行DF體系存在的問題。筆者設想的類目簡表為:0法的理論、法律綜合/1國家法、憲法/2行政法/3經濟法、財政法/4民商法/5勞動法、社會保障法/6刑法/7訴訟法、仲裁法/8司法制度、司法技術/9國際法。說明如下:(1)《中圖法》DF體系將“世界各國法律(總論)”作為基本類目,筆者主張將其作為“法的理論、法律綜合”的子類。因為總論一國法律的文獻極為有限,將其作為基本類目會造成類號虛置和類目之間的明顯失衡,同時使得基本類目的分類標準不一。(2)在“法的理論”部分增列“法律綜合”,是因為在現DF體系中,法學概論(屬于法學簡明讀本,而非法的理論)、綜合性法律叢書、法律工具類沒有容身之所,通過增列法律綜合,以將其收入其中。(3)增設“勞動法、社會保障法”類目的理由是: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社會保障立法的范圍和規模越來越大,而且,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并不屬于其他傳統的法律部門。增設此類目后,可將勞動法、工資法、工會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等納入其中。(4)《中圖法》DF體系將司法鑒定作為訴訟法的子類,而把犯罪學、刑事偵查、司法鑒定學和法醫學作為司法鑒定的子類,顯然不合邏輯。筆者主張,將司法技術與司法制度并為一個基本類目,其名稱改為“司法制度、司法技術”,從而將司法鑒定、司法文書、法醫學、刑事偵查學等司法技術類文獻納入其中。
4關于類目詳表的完善
《中圖法》DF體系的類目詳表有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限于篇幅,只做簡要探討。
4.1“法的理論”類目體系之完善
《中圖法》“法的理論”類目詳表已完全不適應當代法學的發展對圖書分類的需要。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分類標準混亂、立類不科學、子類之間嚴重失衡。主要表現在:(1)DF02“民主與法制”內涵不明,立類不合理。如果它是指從理論上論述民主與法制關系的文獻,則當屬于法理學范疇。(2)DF03“法的起源與本質”、DF04“法的歷史類型”、DF05“社會主義國家的法”這三個子類是按照已經過時的法學基礎理論教材體系立類的,不僅其所含的圖書量極為有限,而且同法理學、法制史等子類之間的關系混亂。實際上,對于涉及法的起源與歷史發展的圖書,如果是論述一般規律的,應編入法理學類,如果是探討具體國家的法律史的,應編入法制史類。(3)DF01“立法理論”與DF05社會主義國家的法的小類“制定與實施”之間內容重疊。(4)作為本類目最重要內容的國家與法、法哲學、法理學、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等都被塞進了DF0-0,造成了過分擁擠,也降低了某些學科的地位。(5)DF0-05“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其所列的子類并非論述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而是借助其他學科知識從不同角度進行法學研究的各種方法,因而,其名稱欠妥。理想的本類目類分方案是:0法哲學、法理學/1法學方法、法律方法/3立法原理/4中國法制建設/5世界各國法律總論/6法律思想史、法學史/7法律文化/8法制史/9綜合類。
4.2部門法學的類目體系之完善
《中圖法》DF體系的各部門法類目詳表的基本特點是,主要以部門法的法律文本體系為依據組織詳表的結構體系,同時輔之以形式復分和地區復分,即對按法律部門體系劃分的各專題再按理論、法的歷史、法律文本及其匯編、學習與研究、解釋與案例進行形式分類,如有必要,再依世界地區表進行國別劃分,用地區區分符號()標識。筆者認為:(1)部門法類目的分類體系要突出本國法律,有必要在部門法內部體系(下轉第57頁)上把中國法律同外國法律劃分開來。因為不同國家的部門法體系并不相同。以刑法為例,我國刑法分則把犯罪分為10大類,但國外刑法對犯罪的分類標準往往不同。如果按我國刑法體系,某些外國刑法文獻就難以歸類。所以,部門法中的外國法律應集中編為基本類目下的一個子類為宜。(2)鑒于中國國情,部門法中有必要把特別行政區法律作為基本類目下的子類。(3)除外國法律和特別行政區法律外,其他子類根據中國法律部門體系劃分,但不應完全按照法律文本體系分類,而應結合部門法學科體系劃分。因為部門法文獻并非都能按法律文本體系逐一對應歸類。
4.3司法制度、司法技術的類目體系之完善
按《中圖法》DF8“司法制度”類目復分仿分規定,該類目采取的是先主題后地區類分模式,即將司法制度按主題分為8個子項,各子項下再按專題劃分第二層子項,最后按地區劃分第三層子項。其優點是,能將同一主題的全部文獻集中起來,便于按主題查閱。其缺點是,未能突出中國司法制度,同時由于主題、專題劃分較細,使地區復分的意義極為有限,并造成低位子類間的嚴重失衡。
我們認為,司法制度類目的分類體系不宜太細,地區復分改為主題分類的子類較為合適。下面在考慮把“司法技術”納入本類目的情況下,提出筆者的分類方案:0總論/1法院/2檢察院/3司法監督/4司法行政/5律師制度/6公證制度/7監獄制度/8司法技術/9犯罪學。
4.4國際法類目的體系完善
《中圖法》DF9國際法類目的子類劃分并沒有依循國際法學的體系構造,在其劃分出的9個子類中,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各占一個,其余各項均為國際公法專題。從盡量減少邏輯層次以實現結構簡明的角度看,這樣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一體系存在以下問題:(1)國際刑法本屬于國際公法范疇,但被編為國際私法的下位類。(2)國際商事仲裁與國際海事仲裁法應當獨立于國際私法,不應作為小國際私法概念的下位類。(3)國籍法、外層空間法、核法均屬國際公法的范疇,但并沒有同其他國際公法類編在一起,而是被編在國際私法之后。(4)國際公法類的專題劃分不盡合理。理想的國際法類目體系如下:0國際法綜合/1國際法總論/2領土、海洋、空間/3國籍、引渡和庇護、國際人權法/4國際組織法/5國際關系法/6國際刑法/7國際經濟法/8國際私法/9國際仲裁法。由于法律類文獻浩繁,《中圖法》法律文獻分類體系的完善是一項艱巨工作,需要集思廣益,尤其是各部門法學類目詳表的修訂完善,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法學專家的意見。我們期待《中圖法》第五版的法律分類體系能以一個全新面貌盡早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