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圖書應當嚴謹、有邏輯性,不能像文學作品那樣任意為之,但不同類別的法律圖書有不同的具體要求。法律圖書大體可以分為教材類、普法類、專論類和匯編類。各類法律圖書都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也折射出對編輯的業務素質的特殊要求。
一、教材類法律圖書
法律教材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本科層次教材、研究生層次的教材和本科以下的教材。
本科層次的教材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多以現行法律為基礎,采用原理教本制(textbooksystem)。本科教材的特點是:介紹現行立法,闡釋基本原理,使學生能夠了解相關制度的全貌,并產生對應用的指導。這樣,就對本科教材的規范性提出了比較嚴格的要求。比如,我國現代法律,承襲自大陸法系,屬于概念法學,這樣就要求本科教材所使用的概念應當十分準確。概念是一門學科的基礎。現在,有些教材作者片面追求創新,在本科教材中提出自己創設的概念,或者按個人所好,使用著名學者創設的概念或外國學者創設的概念,學說雜陳,把寫專著的方法用之于教材,或者把專著當教材。這對于初學法律,開始打基礎的本科生來說,顯然是不適宜的,會使很多學生在茫然之中蹉跎了歲月。筆者并不否定本科教材的理論性,本科教材畢竟是原理性的著作,但本科教材要以通說為基礎,而不應以作者的觀點甚至好惡為基礎。本科層次法律教材的特點,要求責任編輯至少有三個了解:一是法律的基本規定,包括法律產生(立法)、變化(修訂)的軌跡;二是相關學術領域的通說;三是了解法律的最基本的概念。
研究生教材應當是一種俯瞰式的,即作者應立于研究的高峰。研究生教材內容的特點是深且廣,否則學生會感到“不解渴”。研究方法也有多樣性,有歷史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方法、實證研究方法等。研究生教材有點類似于專著,強調并表現作者的個性,但專著一般是對專門性問題的研究,而教材必須體系化。研究生教材立足于創新,讀者一般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對于研究生教材來說,對責任編輯的依賴性要小得多,一般來說,責任編輯只要對書稿進行技術性的處理即可。
本科以下教材接近于普法類圖書。筆者作為編輯觀察到,有些作者在編寫教材的時候,把本科教材的歷史沿革、理論闡釋、比較研究等刪除,就成就了一本書,使教材成了本科教材的縮編本,或者使教材成了變相的法條釋義,某些章節甚至直接羅列法條,不加以說明和闡釋。這種現象的產生,可能是為了“追求效率”,也可能是沒有認識到這類教材的特點。筆者認為,大專以下層次的教材更難寫,它的特點應當是本科教材的通俗化和適用指導上的細化。通俗化上面,要求盡量以圖表、案例表達思想和原理,甚至不惜重復。通俗化,還要求盡量貼近生活。適用指導上的細化,是指對法律條文如何適用,應當非常具體地表現出來,而不可像本科教材那樣一帶而過。筆者觀察到,在出版法律教材上有一個誤區,即認為層次越高的教材,文字就應當越多。實際不然,大專以下的教材,因為涉及操作層面,反而需要更多的文字去表述。責任編輯如果能夠利用對這類教材的特點的認識與作者交流,影響作者的撰寫,出精品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二、普法類法律圖書
普法類法律圖書的特點是:一是緊跟立法,二是關注生活熱點,三是通俗易懂。
緊跟立法,要求編輯不僅了解法律何時出臺,還要了解立法機關的立法計劃及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機關的普法規劃,以便及時跟進,及時組織選題和出版圖書。臨時抱佛腳,作者和編輯都缺少反復推敲的時間。
關注生活熱點,就要求編輯對生活中的新聞有隨時地了解。這樣就可以主動提出選題。如肖像權的糾紛日漸增加,這一方面反映出人們對肖像權尊重不足,故意和過失侵權未受到立法的高度關注,另一方面又反映出人們的人格意識的逐步覺醒,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時組織保護肖像權的普法圖書,會得到社會較為普遍的關注,對提高人權意識會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再如,西安的“寶馬汽車彩票公證案”客觀上推動了《公證法》的立法,若能夠及時組織關于《公證法》的普法圖書,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方面也會取得較好效果。
通俗易懂,是普法類的圖書應當堅持的方向。這類教材不要求像教材那樣體系化,但一定要簡潔明白。對此筆者有以下想法:第一,普法類圖書仍然要使用法言法語,否則容易偏離法律固有、特定的意義。但對法言法語要有生活化的解釋,不致使讀者墮入云里霧中。第二,普法類的圖書要引人入勝,盡量用案例說明問題。法院公布的案例一般都太長,情節復雜,一般不宜直接搬入普法讀物之中,應當簡化案例中的法律關系,使之像壓縮餅干一樣呈現在讀者面前。而且要夾敘夾議。第三,普法類圖書的行為要做技術化處理。比如,每段的文字不要太多,烏云似的一片。小段文字,讀起來更清晰,感覺不累。筆者觀察到,普法類圖書中的精品很少,原因是學者們大都輕視這類作品,認為它的層次不高,評職稱、上博導都用不上。作為編輯,盡管人微言輕,但仍然可以基于對普法讀物特點的認識,向作者提出建議,在技術上作相應的調整。
三、專論類法律圖書
專論類法律圖書是對專門的理論觀點、學術觀點的研究,或者是對某一項具體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對“權利能力”的研究、“無因行為”的研究。一般來講,題目小,有足夠的深度。一般來說,責任編輯具有一般的法律素養,但不是某一具體領域的專家。由于價值的多元化和理論背景的不同,作者的觀點肯定與他人甚至與通說不同,編輯盡管存在不同認識,也不能擅自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經作者的同意,圖書出版者對書稿是可以修改和刪節的,這項工作當然是通過責任編輯來完成的,但責任編輯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地位---只不過是一項輔助性的工作。“大手術”不能動,“小手術”要慎之又慎。這不僅是學術規范的要求,也是工作性質的要求。
專論類的圖書對引注和參考書目也有要求。引注便于讀者尋本溯源,參考書目則反映作者的理論背景。有的作者的引注,來源于他人著作的引注,一人錯,引起連鎖錯誤。還有的作者認為自己已經有引注了,就無須列參考書目了。對于高素質的編輯來說,這些都是應當關注的問題,應當把好關。
我國法律,特別是民商法,與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在技術上、規則上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在專論類圖書中,經常出現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條文。有時會出現《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民法》某某條等表述。編輯應當將這類表述改成我國臺灣地區“憲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等。在這方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做得比較好,經得起檢驗。
四、匯編類法律圖書
匯編類是指法律、法規的匯編。匯編不同于編纂,編纂是一種立法活動,而匯編只是一種規范性文件的有序集合。這種集合不是雜亂無章的,要有合理的分類。我國現行法律,很多是“諸法合體”的,特別是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分類在理論上并沒有完全解決。因此如何匯編,也往往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匯編的任務由匯編者完成,但編輯也可以根據匯編類法律圖書的特點提出建議。編輯最要緊的是了解立法的狀況,防止把過期作廢或已經被修改的條文或法律法規文件“混入圖書”之中。上邊錯一點,下邊誤導一大片。實踐中有這種教訓。編輯發現了這種“硬傷”,就不是提建議的問題了,其有權要求匯編者更正。另外,法律、法規匯編,錯字率要求為零,不能為千分之幾或者萬分之幾。做到這一點,校對員恐怕不能完全勝任,編輯也要把關。此時,編輯的責任心就顯得特別重要。
匯編類圖書要考慮讀者查用的方便,有時還要考慮到攜帶的方便,當然最重要的是要考慮特殊讀者群的需要。敏感地查知這種需要,是編輯提出好選題的前提條件。
五、結語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律圖書對責任編輯的要求還是很高的,不僅要求有一般的法律素養,還要對讀者層次和需求有深刻了解;不僅要了解立法狀況,還要觀察社會生活;不僅要做技術性工作,還要能夠有的放矢地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不僅能夠對已經交付的稿件進行審閱,還要能夠提出優良選題。法律圖書的合格編輯,應當是編輯業務上的專家,法律業務上的雜家,社會生活中的觀察家。當然,政治素質是前提性的素質。
筆者將法律圖書分為四大類,是否需要對編輯業務分成四大類呢?顯然是不必要的。但隨著圖書的產業化和對圖書質量要求的逐步提高,可以對編輯業務就學科進行分工,比如分工為刑事法類、民事法類、行政法類等編輯。這種專業的分工固定下來,假以時日,會使編輯對所負責的圖書類別特點的認識逐步深化,提高對書稿的判斷和選擇能力,成為高素質的編輯和合格法律圖書的助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