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當今世界的發展趨勢,我國正處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起步階段。自2007 年4 月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9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日起,意味著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將從一般原則性要求正式進入法律體系。公共圖書館作為社會公眾獲取各種信息資源的社會公益性機構,無疑成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場所。本文試圖從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下的內涵和各種問題出發,就其如何應對這一新的形勢,發揮更大的作用進行探討。
1 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內涵
1.1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
關于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學者們的界定不盡相同。但隨著《條例》的頒布,《條例》第1章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1]本文據此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應該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在一切行政活動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都應以全社會方便獲取的方式,向公眾公開。
1.2 公共圖書館公開政府信息的內涵
根據《條例》制定的“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執行,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1]的目的,并依據《條例》第2章、第3章的要求,結合以上我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可以得出: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充當了中介的作用,公共圖書館要將其所獲得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政府信息外,以圖書館特有的方式向公眾公開。其中,公共圖書館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僅要包括公共衛生、環保、公共安全、災情預警、食品藥品安全等政府壟斷型信息,還要包括教育、醫療、計生、交通、水、氣、電等各方面關乎國計民生的、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的信息,公共圖書館要成為方便民眾了解政府信息的中介。
2 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發揮作用的依據
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重要作用,并非空穴來風、妄加斷言,而是在法律條文和現實社會生活中有支持和保證的:
2.1.法律條款依據
《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2]這一條款從制度上成為了確立圖書館為公眾提供信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基礎。
《條例》第16 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1]該規定更具體地提出了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作用,從法律上明確了其在提供政府信息服務上的主體地位。
2.2.社會價值依據
首先,社會性作為公共圖書館的基本屬性,表明了公共圖書館應向社會全民開放。同時,公共圖書館具有能夠對信息進行深層次開發的專業人才,具有保存各類信息、對社會文獻信息流整序、向公眾傳遞信息等職能。早在1975 年,國際圖聯就將公共圖書館的社會職能概括為:保存人類文化遺產;開展社會教育;傳遞科學信息;開發智力資源[3]。所以,政府信息作為眾多海量信息的一部分,也是圖書館保存、傳遞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公共圖書館既然具有向全社會公眾開放的義務,并與其他各類型的信息傳播、交流機構共同承擔著保存、傳遞信息的重要使命,且能夠以其特有的方式通過自身優勢吸引廣大民眾接觸到各類信息,那么,公共圖書館作為政府信息的重要保存者、組織者和傳播者就無可厚非地對政府信息公開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價值,有責任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為政府、為公眾、為社會盡一份綿薄之力。這些也就使得公共圖書館理所當然地成為了公開政府信息資源、保障社會大眾獲取政府信息知情權、發揮政府信息資源作用的有效場所,能夠充分滿足用戶多層次的需求。
3.公共圖書館在公開政府信息中的障礙
隨著《條例》的頒布,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作用受到越來越多專家、學者們的重視。但是,要想使公共圖書館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我們必須正視諸多障礙的存在:
3.1.公共圖書館發展的不均衡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政治發展水平不均衡,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不均衡。就政府信息公開來講,這種不均衡具體表現在我國公共圖書館服務網點、館內設施及所收藏的資源布局的地區間的嚴重不均衡。由于這種不均衡,經濟發達地區的中小館、街道、社區分館數量較多,館內設備較先進,館藏相對豐富,這一方面使落后、偏遠地區的公眾很難到公共圖書館獲取各類型信息資源;另一方面,由于開發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幾乎所有公共圖書館現有的館內設備、館藏資源條件尚未達到《條例》的規定,缺乏專門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和設施,缺乏時效性強的政府信息資源,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公共圖書館對政府信息資源的公開。
3.2.傳統觀念的制約
在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和運作過程中,尤其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上,思想觀念的障礙最難突破,但又不得不突破。長期以來,“官本位”思想嚴重,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把信息視作自己的“特權”,出于各種目的不愿意將信息進行公開,或將不重要的信息公開,亦或更習慣于能不公開就不公開的“縮水公開”,使信息公開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而且這種狀況長久以來已經具有了一定的慣性。因此,要想使行政機關及時、主動地將本部門擁有的公眾關注的信息提供給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恐怕還有一段比較長的路要走。
此外,很多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長期以“管理者”自居,對自身缺乏合理的定位,對工作缺乏熱情,奉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與此同時,讀者對自身的公共圖書館權利意識長期淡漠。以上這些觀念毫無疑問也會成為阻礙公共圖書館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瓶頸”之一。
3.3.公共圖書館工作活力的缺乏
很多公共圖書館,特別是窮困、偏遠地區的中小型館長期以來資金投入不足,圖書館工作人員普遍待遇偏低、素質較差,對工作缺乏積極性,致使隊伍不穩,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多,工作毫無創新之處,最終使得公共圖書館的效益不高、服務水平普遍較低,不能滿足廣大讀者的需求,無法吸引社會公眾。公共圖書館采取慣用的服務方式和手段,明顯地制約了公共圖書館的發展,也有礙于向社會和公眾提供政府信息,使其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喪失了原本的優勢,使政府信息公開的受眾群體受到了限制[4]。
3.4.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配套機制的缺失
通觀世界范圍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現狀和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所采取的是分步驟、分階段、分層級的立法模式,即把政府信息公開法納入到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體系的框架之中。現階段《條例》的出臺要求有關部門必須制定、修改現有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適應,因為配套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相關標準的不完善,導致的結果就是可操作性差。而公共圖書館作為《條例》中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場所之一,公開政府信息成為公共圖書館一項應有的義務,卻沒有相關制度的約束。
試想,當公共圖書館沒有履行該項義務時,在沒有形成一個相應的法律體系、沒有一部正式的、權威的、與《條例》相配套的圖書館法律法規之前,如何來保證公共圖書館該項義務的完成、保障政府信息的公開?
4 發揮公共圖書館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作用
公共圖書館要充分發揮其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作用,面臨著諸多的問題,并非一個系統一蹴而就能解決的,而需要全社會、多方面、長時期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4.1.多方籌集資金,完善公共圖書館基本建設。
公共圖書館的經費主要來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撥款,而政府撥款顯然無法滿足現代社會公共圖書館的新書引進、硬件配備和日常開銷。因此,公共圖書館要利用自身的優勢開展一些有償服務,吸收來自社會各界,包括企事業單位、個人等的多方捐資,為公共圖書館的基本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
4.1.1.公共圖書館服務網點的增加
截至2002年底,我國上報的公共圖書館的數量是2697家,僅比2000年增加兩家[5].如果將這個數字用13億人口來平均的話,大概每50萬人才擁有一所公共圖書館,我國的這個數值與世界上該數值的中等水平-- 1萬人擁有一所圖書館相比可謂是相距甚遠[6],這與我們今天所提倡的學習型社會是極不相稱的。
增加公共圖書館的服務網點,不僅需要中央、地方等各級單位相互配合,把其列入城鄉建設規劃中,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在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力爭獲取各界的各種協助,在大城市中努力建設社區圖書館,中小城市則應以市、縣級圖書館為中心努力構建各類分館,使更多的社會公眾有更多的機會走進圖書館。這樣,就使公共圖書館為廣大公眾提供了一個更易于獲得政府信息的、更易于接受的、有效的途徑,為政府信息向社會大眾公開創造了極為有力的條件。
4.1.2.公共圖書館內專門場所和設備的配置
《條例》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1],并規定了公共圖書館應“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這些規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增加相應的投入,實行專款專用,在各級、各類型公共圖書館中設置供廣大公眾查閱政府信息的相關場所,并為公共圖書館購置相關設施和設備,如電腦、觸摸屏、大屏幕電視墻等來滿足大眾的查閱需求,使用戶可以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信息,為政府信息公開提供良好的硬件設備,保障公開渠道的暢通。
4.1.3.公共圖書館網站上政府信息的鏈接
通過對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網站上鏈接的國內公共圖書館站點的訪問,可以看到,我國公共圖書館網站還均未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涉及政府信息資源的網站也是寥寥。在這一點上,美國的國會圖書館為方便公眾通過網絡直接存取政府信息資料開展的“國家電子圖書館”工程,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典范[7]。因此,為配合《條例》的執行,履行公共圖書館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義務,各公共圖書館,尤其是偏遠地區及中小型公共圖書館,應該下大力氣加快網站建設,開設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板塊,建立政府信息的相關鏈接,并由專人負責,真正為用戶提供快捷、便利地獲取政府信息的網上通道。
4.2.強化社會意識,轉變傳統觀念。
傳統的觀念和意識不僅制約著政府信息的公開,而且也制約著公眾對政府信息的需求,這就需要全社會從上到下共同努力,實現政府信息的透明、公開。
4.2.1.轉變行政機關傳統觀念
《條例》中對行政機關在通過公共圖書館這一渠道公開政府信息時,做出了相關規定,即:“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1]這一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必須轉變長期以來避實就虛的公開“潛規則”,努力保證公開范圍符合《條例》的規定,有義務將及時、真實、準確的信息提供給公共圖書館,為圖書館向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做好充分的準備。
4.2.2.強化館員意識
在強化館員意識上,各級、各類型公共圖書館應通過參與政府信息公開,轉變長期以來“上面推一推,下面動一動”的惰性,配合《條例》的實施,成立專管部門,積極從多方組織協調,著手于政府信息的搜集、獲取、整合、發布、指導公眾獲取信息等方方面面,使各項事務由專人負責,明確職責,使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水平有所提高,使公共圖書館真正成為政府與群眾聯系的紐帶,推動政府信息的公開。
4.2.3.強化公眾意識
各級政府和公共圖書館要共同努力,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等各種傳媒,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講座、專題展覽等宣傳活動,轉變社會公眾一直以來認為公共圖書館只是提供各類報刊、雜志、文獻的場所這一傳統思想觀念,有意識地引導和培養用戶從公共圖書館自覺獲取、使用公用信息的意識和能力,為政府信息的公開奠定堅實的__群眾基礎,使政府信息資源切實走向社會大眾。
4.3.改進服務方式,激發工作活力。
各公共館還要在激發工作活力上下功夫,緊緊抓住政府信息公開的大好契機,協助政府部門的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從而改善自身的發展條件。首先,公共圖書館應發揮其專業特色和專業優勢,對分散的政府信息進行搜集、整理與調控,并進行深層次的開發,建成公眾關注的各類型公共信息數據庫,使政府信息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使其成為政府信息資源存儲、管理、使用的重要陣地。其次,借鑒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成功經驗,利用公共圖書館的資源優勢,在市場和政府之間調整好關系。針對政府和公眾的各種需求,激發館員改進工作方式,從創新上著手,提供各類型的創新服務;為用戶提供多元化的個性化定制服務,進一步開展相應、合理的有償服務;增強館員工作的積極性,把全體館員真正調動起來,通力合作,拓展公共圖書館的服務空間,補充圖書館經費不足,逐步形成有效的、信息公開的“窗口”服務機制。
4.4.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體系,出臺配套的圖書館法律法規。
隨著《條例》的頒布和即將實施,各相關部門必須關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設計。對于公共圖書館來說,有必要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尤其在《圖書館法》出臺前,應針對《條例》提出的要求,具體制定各種操作規程及規范各館行為的章程,使公共圖書館在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增強可執行的操作力度,使違規操作的公共圖書館能夠有法律規章和相關組織機構對其進行監管和處理。這就從另一個側面保證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保證了公眾能夠從公共圖書館獲取其所關注的政府信息。
4.5.重視理論研究,促進政府信息公開。
理論研究是學科發展的基本動力。因此,圖書館界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理論研究,以理論促發展,重視從理論的視角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下的公共圖書館服務內容、服務機構、服務對象、服務手段、服務模式等進行研究和探討。這種理論研究不但將對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的公開實踐中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使民眾得到實惠,而且有助于公共圖書館帶動各種類型的圖書館,適應并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公開,從而引領圖書館本身的發展[8]。最終,使政府、社會大眾和圖書館三方受益,促使整個社會向著更民主、更公開的方向發展。
5 結 語
綜上所述,公共圖書館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有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系。公共圖書館能否在《條例》實施之際,切實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無論對政府的“陽光工程”來說,還是對社會大眾和圖書館來說,都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公共圖書館要在全社會共同關注知情權的大形勢下,依據《條例》,主動承擔起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義務,促使政府信息的“公開條例”最終成為“公開慣例”,使政府的權力最終能夠回歸社會;切實做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1],“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1],為全力打造“陽光”政府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