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調整網絡環境下的版權合理利用問題, 對于我們在數字化圖書館建設中既保護好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又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版權合理使用制度面臨的挑戰
11合理使用的范圍越來越小
復制是讀者利用作品的最基本方式。在網絡數字化時代, 高效率、低成本, 信息獲取容易、操作簡單,數字傳輸的無限復制性是復制最大的特征。可以說,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 從傳統館藏文獻數字化到數字化作品傳輸上網, 用戶訪問、瀏覽、下載、緩存等所有過程都是對作品的復制過程, 復制無所不在, 任何一個網絡終端用戶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利用互聯網傳輸或利用作品, 使得復制變得多變, 琢磨不透, 讓版權人很難有效地對作品的復制和個人使用進行全面控制,面臨隨時會出現權利損失的局面。也正因此, 現代版權人要求重新考慮數字圖書館能否繼續享有合理使用方面的豁免權問題, 國際社會也加強了對版權人的利益保護, 從近年已頒布的法律法規看出, 美國歐盟等國在立法方面明顯偏袒著作權人的權利。如1999 年5月, 歐盟委員會頒布《版權指令草案》 , 其中第2 條規定, 復制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形式, 直接或間接的, 暫時或永久的, 整體或部分的復制, 這大大拓寬了復制權的范圍, 便于權利人充分享有版權。再如1998 年10月, 美國公布了《1998 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簡稱DMCA, 該法對網上作品的臨時復制、網絡上文件的傳輸、作品合理使用范圍的重新定義, 第404 條對原著作權法第108 條有關圖書館和檔案館的豁免條款進行了修訂, 允許非贏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為保存或館際互借可以使用數字技術復制作品, 制作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三份復制品, 數字復制品不能在圖書館和檔案館以外的場所向公眾傳播。規定未經允許在網上下載音樂、電影、游戲、軟件等為非法。這種合理利用范圍的縮小, 必然對發展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 實現資源共享等造成沖擊與挑戰。
12合理使用的真偽越來越難以把握
通常, 人們判斷合理利用因素標準之一就是合理使用范圍是否營利, 如果個人使用為非營利性, 則應視為合理使用, 如果個人使用為營利性, 則不視為合理使用。在網絡虛擬環境下, 我們即使認定擅自將他人版權作品上網傳輸是侵權行為, 那么在數字傳輸瞬間傳遍全球的優勢下, 由于個人使用已絕非傳統的個人能控制, 其當初的無營利性隨著網絡的傳輸, 可能就會為他人進行營利性使用提供便利, 這種瞬間變化中的利益不僅難于控制同時對版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顯然, 網絡環境給合理使用的目的帶來了混亂。
1 3 合理使用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處于不利地位
實踐證明, 不僅近年數字圖書館網絡侵權案件屢有發生, 而且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處于不利地位。已經宣告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面臨更多的限制, 圖書館的文化功能和公眾利益相對被削弱。
2對策
21加強立法, 健全和完善我國著作權法
俗話說, 沒有規矩, 就不能成方園。法律法規是各行業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因此, 我們應根據國際慣例及網絡技術發展, 針對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和社會服務的特性, 重新界定網絡環境下合理利用的內涵,適當擴大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范圍, 包括: 數字圖書館用于教學、科研而進行的數量合理的數字化復制;對已經數字化復制作品的傳播范圍進行明確的限制;對數字圖書館用于保存館藏或用于陳列的數字化復制給予明確規定等, 做到有法可依, 有據可查, 在公眾利益與版權人利益之間, 建立起新的利益平衡機制,實現雙方利益的共贏。如澳大利亞在1999 年頒布的《版權法修正案》規定: 圖書館、檔案館在網絡環境下可以使用新的技術傳播作品, 圖書館還可以將作品上載到網站, 但只能為讀者提供作品的屏幕瀏覽( 不能輸出到打印機或軟盤) 。
22正確理解、把握現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尺度。
公益性是圖書館的主體性質。盡管國際社會加大了對版權合理使用的保護力度, 但各國諸如1991 年歐盟計算機軟件指令、1995 年歐盟綠皮書與美國白皮書、1996 年WCT 及WPPT、1999 年歐盟版權建議指令和美國“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 DMCA) 等版權法都有針對圖書館制定有專門的合理使用條款及保護技術措施的規定與相應的救濟條款, 以保證圖書館服務的無償性。因此我們在進行數字圖書館建設中, 應仔細研究,掌握國內外相關法規、制度, 把握好合理利用的度。做到: ( 1) 頭腦清晰, 尺度得當。弄清國內外有關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規, 使數字圖書館建設始終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健康發展。如我國著作權法第22 條規定的: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就表明若想“合理”地將本館收藏的文獻進行數字化復制, 只能是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 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但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 把握使用作品的比例程度。如美國的《1998 年數字千年版權法》第404 條對原著作權法第108 條有關圖書館和檔案館的豁免條款進行了修訂, 允許非贏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為保存或館際互借可以使用數字技術復制作品, 制作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三份復制品。( 3) 避免為商業目的使用, 不能對著作權利人造成潛在的市場影響。
23積極開展符合國內外合理使用制度的信息服務工作
231充分利用公有領域作品的數字化加工及傳播
如果說保護期內未發表的作品如學位論文數字化牽涉到發表權問題, 那么公有領域的作品在進入社會公共領域后, 不再受著作權保護, 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的信息。因此對公有領域作品的數字化加工及傳播是數字圖書館館藏數字化內容之一, 我們可以通過對本館特有的館藏資源, 進行專題特色數據庫建設, 盡可能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充分展示數字圖書館的社會公益性質。值得注意的是《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我國《著作權法》將版權保護期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美國《998 年數字千年版權法》網絡著作版權保護期定為70年。
232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特色數據庫
數字圖書館制作的目的是為讀者尋求獲取版權作品的途徑和方法是圖書館讀者服務的內容之一, 因此數字圖書館可以在沒有侵害版權作品的權益同時, 開展諸如題錄、文摘、索引等數據庫產品, 形成自己獨特的數字產品, 享有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
233盡可能地取得對保護期內作品的授權
通常館藏大部分資源均在保護期內, 盡管是為了保存而進行的復制是合理利用之范圍, 但要將數字化的作品轉換并上網向讀者提供使用時, 仍然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為此我們可以通過著作權的轉讓及授權方式, 與國內知識版權中心或大型的專業書刊出版中心聯系, 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權, 從而達到規避侵權行為的發生的目的。如美國大學圖書館在發展數字圖書館時, 也多半透過向著作權交換中心或向大型雜志社取得合法授權的。
24走聯合、協作、共建之路
數字圖書館建設是一個綜合網絡技術、法律、文獻信息于一體的浩大而復雜的工程。實踐表明, 聯合、協作、共建是數字圖書館建設和版權保護的必然趨勢。通過合作方式不僅能避免由于規范、標準的不統一所造成的混亂, 減少數字圖書館建設的投資, 避免有限資金的浪費; 而且通過協作效應可以提高開發和利用數字文獻信息資源的綜合能力, 擴大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網絡的覆蓋面, 強化數字圖書館版權合理利用的功能。
主要包括:
( 1) 圖書館界與法律界進行行業之間的聯合、協作; ( 2) 行業內部縱向協作, 如國內外數字圖書館之間館藏文獻數字化的合作與共建、數字圖書館與數據庫生產商的聯合與協作等。通過簽訂相關服務協議, 使數字化文獻得到合理利用。如: 日前武漢大學圖書館完成的中英文圖書數字化國際合作計劃( CADAL) , 就是一個由國家投資建設, 浙江大學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等14 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數字圖書館項目。CADAL 項目得到中美百萬冊書數字圖書館合作計劃 ( China - USMi ll ionBookDigi talLibraryProject)美國合作方投入的相當于1 千萬美元的軟硬件系統支持。CADAL 項目啟動至今, 各參建單位已加工數字資源1 225 645冊, 其中學位論文192 425冊, 民國圖書/期刊269 094冊, 古籍187 993冊, 現代圖書444 951冊,英文圖書126 729冊, 其它4 426冊。目前已上傳資源量為101 342冊。( 3) 成立圖書館行業版權組織: 該組織的任務是開展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的研究, 提出規劃與措施, 向有關部門和立法機關反映要求, 代表圖書館同權利人談判等。
25。提高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數字圖書館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 其工作人員不僅要求是信息系統的建設者、專家和工程師, 同時也是相關法律的執行者、用戶的向導和顧問。為此, 培養和造就一支既有豐富的學科專業知識、較強的外語應用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及獲取信息能力, 又有很好的計算機、通信網絡與信息管理等新技術的高素質人才隊伍是數字圖書館順利發展的保證。為此, 我們可以一方面通過人才引進提高數字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另一方面, 可以通過培訓班等在職教育的形式, 對在職人員給予及時的補充, 尤其是注意加強對工作人員法律意識的培養, 通過宣傳普及版權知識,使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 充分認識到數字化是對作品的復制, 哪些作品是應予保護的, 哪些作品是屬于公有領域等等, 提高工作人員規避法律風險的能力, 使數字圖書館建設沿著健康、正確的方向順利發展, 讓作品版權人利益與數字圖書館公眾利用之間的合理利用在網絡環境下達到平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