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會需求所謂法律信息,是指在立法、司法、執法等活動中所產生的有關法律的消息、情報、知識的總和。它通常以法律、法令、條例、決議、指示等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認定的判例、習慣等形式表現出來。法律信息增值利用具有重要的經濟潛力和社會意義。
1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合理性
1.1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內涵界定與表現形式
“增值利用”的內涵界定是探索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基本前提。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是相對于法律信息的“初始利用”而言的。所謂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是指法律信息在履行公共服務的基本功能外,通過授權、許可或其他方式由法律公共部門以外的力量進行深度開發,產生增值效應,提供給社會使用。法律信息“增值利用”與“初始利用”的區別表現在:(1)從使用目的來看,法律信息的初始利用主要為了履行公共部門的公共職能,例如公布基本的立法、司法和執法文件。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是對公共部門所產生信息的進一步加工利用,它不是公共部門的法定責任,例如將法律法規集成為法律數據庫,形成數據庫產品等。(2)從使用對象來看,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對象是對原生法律信息再加工形成新的信息產品,例如利用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的差異性分析來指導公司的海外戰略部署等屬于增值利用。(3)從使用效益來看,法律信息的初始利用主要在于滿足社會效益,而增值利用則有很強的經濟效益驅動性。(4)從使用主體來看,公共部門法律信息的利用通常包括公共部門與社會公眾兩方主體,公共部門是信息提供者,社會公眾是信息使用者;而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一般有三方主體,法律公共部門、增值開發者、社會公眾。(5)從利用方式來看,公共部門法律信息的利用通常采用發布或依申請提供的方式,而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常常是由私營部門(或相關公共部門)在基于公共任務開發出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增值開發,利用信息匯集、融合、版本化、時間序列化、集成、分解、嵌入等各種技術手段生成新的信息產品,然后通過市場提供給用戶。法律信息增值的表現形式有多種。既包括法律信息量上的增值,也包括法律信息質上的增值,還包括法律信息價值上的增值。就法律信息“量”的增值而言,信息量并不等同于“信息”內容的多少,而是指信息能夠消除“不確定性”的功能的大小。因此,法律信息在量上的增值主要指法律信息通過量的累積,消除“不確定性”的功能逐步增強。就法律信息“質”的增值而言,信息的“質”表示信息滿足收信者(個人、組織或系統)需要及對收信者產生作用的程度。因此,法律信息在質上的增值主要指法律信息滿足收信者需要及對收信者產生作用的程度加大。就法律信息的“價值”而言,法律信息的價值包括法律信息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法律信息的使用價值是指法律信息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法律信息的價值是指凝結在法律信息產品中人類無差別的勞動。因為增值利用增加了有益勞動,所以法律信息通過增值勞動獲得了價值增值。法律信息在數量、質量和價值上的增值并非相互獨立,毫無聯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通常,法律信息在數量上的增值累積到一定程度,會導致法律信息在質上的飛躍,而法律信息在價值上的增值往往又體現為法律信息在“量”和“質”上的增值。[1]
1.2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主要原因與意義
法律信息增值的原因包括:
(1)我國法律信息資源數量龐大,開發效率有待提高。從內容上看,法律信息資源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法學研究者的法律著作和學術論文,還包括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外國法律資源等。根據其自身特點,可將法律信息資源分為制度性法律資源、判例性法律資源、學術性法律資源、一般性法律資源和國際性法律資源。[2]單制度性法律資源又可以細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法律解釋,它們構成了國家的立法體系。可見我國法律信息總量非常龐大,有著重要的增值利用需求。
(2)初始狀態的法律信息通常處于一種零散、無序、彼此獨立的狀態,既不便于傳遞、分析,又不便于開發利用,而通過對其增值開發,例如將法律信息有序化、將紙質法律信息數字化、開發相關專題的法律信息數據庫、編制法律信息目錄或索引等,使處于無序狀態的原始法律信息的利用價值得以大大提升,最終實現法律信息的增值。(3)現代的相關技術提供了可行性。在現代信息技術的作用下,法律信息制作、收集、發布、加工處理的時間縮短,在市場中流通的速度加快,流通的效率大大提高。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意義在于:
(1)有利于提高公共部門信息資源利用效率,實現信息資源價值增值。法律信息資源可被加工成各種信息產品,滿足社會各行各業的需求,從而創造財富、實現增值。
(2)有利于社會公眾獲得更多個性化法律信息產品,滿足公眾對法律信息的深度需要。個性化的信息提供已經超出了法律公共部門本身的能力范圍,只有通過法律信息的個性化增值開發才能滿足這種需求。
(3)有利于推動法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有序進行。法律信息資源增值開發涉及到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利益關系問題,即使在增值制度成熟的美國和歐盟,對這一競爭關系的處理仍然是重中之重。建構公共部門信息資源增值利用的市場競爭規制非常必要。
(4)有利于推動法律信息內容產業發展,擴大就業,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法律信息增值利用將為信息內容產業發展注入活力。例如2009 年,歐盟發布報告指出,由于實施增值利用政策,法國法律信息產業在2007 年取得了17%的市場增長率。[3]
(5)法律信息增值開發可以幫助人們進行科學決策,從而規避風險,減少經濟活動中的決策失誤,實現增值。
2.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質量要求
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公布的法律信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信息的增值。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
(1)法律信息來源的權威性。權威性要求所提供的法律信息準確并且及時。因為公共部門信息常常涉及到公眾的普遍利益,如果質量控制不嚴,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可能引起重大的社會問題。因此,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要和相關的質量控制政策進行協調。除了法律信息的準確性之外,法律信息更新的及時性也非常重要。法律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世界著名的法律數據庫Westlaw規模龐大,共有32000 多個子數據庫,[4] 但平均每30 分鐘更新1次,信息提供相當迅速。
(2)法律信息內容的系統性。以Westlaw為例,該數據庫已經成為全球使用最廣的法律信息查詢工具之一,在美國法學院、律師事務所中的覆蓋率幾乎高達100%,并廣泛被歐洲、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大學、政府機構、律師事務所和企業采用。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系統性,該數據庫收錄了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主要國家的法律信息,包括成文法、判例、國際條約以及約1600 種法學專業期刊。
(3)法律信息結構的科學性。法律信息加工方法是隨著信息數量增長、載體的變化和技術的進步而不斷完善的,各個時代的法律信息加工方法,體現著各個時代的加工水平和處理能力。法律信息需要通過元數據加工、分類組織、主題組織、案例組織等方式將大量零散的法律信息發現、提取、分析、加工,揭示法律信息的內在聯系和引證關系。
(4)法律信息服務的專業性。法律服務應用面很廣,個性化的服務必定要求其專業性。實現專業性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可以構建以法律服務領域為中心的主題樹,主題、子題、新生子題之間有機聯系;主題、子題、新生子題之間留有可延伸拓展的空間和連接的切入口。主題與子題可上下縱橫交錯,形成脈絡相通的法律信息網絡線性分布式框架體系。[5]也可以構建法律、案例、案例注釋、學術研究一體的法律資源數據庫來服務某一領域。
3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基本現狀和制度需求
3.1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基本現狀
法律信息的開發研究受到很多學者的關注。在2007年12 月28 日由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圖書館主辦的《法律信息資源建設座談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于麗英報告了中美法律信息行業的制度比較,香港今杜律師所陳定約宣讀了關于制定國家法律信息發展條例、設立中國法律信息產業制度的建議報告,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律信息中心主任馬志剛提出了設立中國法律信息門戶網的國家規劃的建議。[6]在實踐領域,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電子信息平臺建設積累了不少經驗,該平臺購買了美國LexisNexis 數據庫和北大“法律檢索系統”,擁有了國內外最具代表性的專業電子資源。同時,該法律圖書館通過對外合作,成為以全球法律信息交流為目標的STARR 基金項目成員,可以共享包括Westlaw、聯合國ODS、Hein Online、World News Connection 在內的7 個著名的專業數據庫,完成了包括“專題法律庫”和“中國法律網站”在內的“法學院網絡法律資源導航”。[7]我國目前已經有數量龐大的學術期刊,綜合性網站。綜合性網站和數據庫比較成功的有中國學術期刊網(又稱為“中國知網”),[8]在該數據庫所設的十個專輯中,專門設有政治軍事與法律專輯,是目前檢索法學論文的國內最權威的網站。其他還有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數據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數據庫、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意網、中國法學網等重要網站有著大量的法律信息。我國對信息產業的高度重視提供了實現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政策基礎。2004 年,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要規范政務信息資源社會化增值開發利用、合理規劃政務信息采集等工作。2006 年5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06- 2020 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將“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作為我國信息化發展的九大戰略重點之一。2009 年4 月,國務院發布的《電子信息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提出今后三年,我國要“綜合利用公共信息資源,進一步開發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信息服務業務”的重要任務。2009 年7 月22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涉及到文化創意、影視制作、出版發行、印刷復制、廣告、演藝娛樂、文化會展、數字內容和動漫制作等諸多部門,和信息資源的開發有重要關聯。這為法律信息增值開發提供了制度框架和良好契機。
3.2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制度需求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需要相關的政策和制度支持。目前的制度需求可以概括如下:
(1)法律基礎信息的獲取問題。目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務院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為我國信息公開法規的代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獲取法律基礎信息進行增值開發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首先是它的效力低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如和《保密法》、《檔案法》還不是一個效力等級,難以約束到立法、司法和執法機構。同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需要明確“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來提高法律基礎信息獲取的效力。
(2)法律信息增值開發的市場競爭問題。一些法律公共部門信息機構自己開發信息增值產品,可能并不愿意許可私營部門增值開發,因此高收費,限制性許可,獨占性許可,歧視性許可,非透明性許可,濫用基礎信息壟斷優勢等問題可能出現。歐盟2003 年頒的《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指令》和英國2005 年頒布的《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規則》都對非歧視與公平貿易、禁止獨占安排等規定了專門制度,并且對獨占許可安排了常規的審查評估制度。這也是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制度需求之一。
(3)法律信息增值開發的成本問題。核心是公共部門是否應該對法律信息的增值開發收取費用。美國聯邦信息增值開發的收費常常被概括為“邊際成本”模式,而英國被概括為“收回成本”模式。對于基礎信息而言,都基本上是實行“免費”獲取和允許再利用的制度模式。對于增值信息而言,美國的目標是限制公共部門開發增值業務,而鼓勵私營部門對于基礎信息進行增值加工。而實現這個目標的最好方式是要求聯邦政府信息以“免費”或者“邊際成本”費用供公眾利用或者再利用,而不區分增值信息和基礎信息,使得政府投資增值業務的動機大大削弱;英國對于公共部門的增值信息要求“收回成本”,并可以考慮使公共部門通過收費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這實際上是英美對于公共部門增值信息業務的不同立場導致的不同收費模式的結果。確定法律信息增值開發的收費制度和成本制度是應該考慮的政策要素之一。
4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國際制度和實踐
4.1 美國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主要制度和實踐
美國的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是比較成功的。美國的法律信息可以分為原始文獻信息、二次文獻信息和檢索工具。原始文獻信息方面比較典型的包括:官方出版物為《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和《聯邦法律匯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民間出版物為《美國法典注釋》(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美國法典服務》(United States Code Services)。另外,對于最新法律、實施細則、總統命令和公報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和《聯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上有發表。二次文獻資源典型的包括:法律百科全書、法律重述(Restatements)、法學期刊、美國法律報告(American LawReport)、專論、統一法典等;在法律文獻的檢索上有引證(Citator)、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 等數據庫等。此外,還有數量龐大的網站提供服務信息的查詢和服務。[9]其中,Westlaw數據庫創立于1975 年,共有32000 多個子數據庫,[10]收錄了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主要國家的法律信息,包括成文法、判例、國際條約以及約1600 種法學專業期刊。LexisNexis創立于1973 年,共有11439 個子數據庫,提供的在線資源包括法律文獻、新聞和商業、公共記錄三大類。其中法律文獻數據庫收錄了包括美國在內的28 個國家的法律信息,包括850 種全球法學期刊、雜志和報告。[11]HeinOnline由W.S.HEIN 公司在2000 年推出的一個法律專題電子產品,是美國著名法律期刊全文數據庫,現收錄有近1300種法學期刊,675 種國際法領域權威巨著,10 萬多個案例,1000 多部精品法學學術專著。[12]美國在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方面的成功和其相關制度體系是密切相關的。與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相關的制度包括:版權法、信息自由法、電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陽光下的政府法、文書削減法、A-130 號通告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1976 年美國《版權法》規定版權保護不適用于任何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這使得美國聯邦政府的法律信息可以自由為民眾獲得和使用。雖然聯邦政府的法律信息不具有版權,但是美國的各級州政府對于其法律信息可能擁有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1966 年美國頒布的《信息自由法》確立了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程序,確立了如下原則:第一,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第二,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政府拒絕提供信息要負舉證責任。而1996 年《電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要求聯邦機構按信息請求者的要求提供相應文本的資料,并建立電子閱覽室,方便公眾在線存取重要的政府紀錄。[13]信息獲取政策為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提供了資源基礎和便捷程序。1980 年由美國政府頒布《文書削減法案》規定政府機構都應該確保公眾能夠及時和公平的獲取機構的公共信息。
1985 年美國頒布了《A-130 號通告》宣稱,由于向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對于一個民主社會的運行來說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公眾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在聯邦信息資源管理中必須得到保障。在美國,政府主要通過協調機構、經濟杠桿、競爭機制、稅收政策等措施確保私營機構在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作用。美國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良性發展與其健全的信息公開與獲取制度是分不開的。
4.2. 歐盟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主要制度和實踐
歐盟在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方面也有不少經驗可供我國借鑒。早在1999 年,歐盟委員會就發布了《信息時代公共部門信息的綠皮書》,對包括法律信息在內的公共部門信息的商業價值以及如何進行商業開發進行了一系列探討。為了將討論引向深入,歐盟委員會于2000 年10 月30日完成了《歐盟公共部門信息的商業開發》的報告。[14]該報告闡述了包括法國、德國、葡萄牙、瑞典、英國的公共部門信息的價值評估以及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等國家的一些信息政策。2001 年11 月3日,歐盟實施《關于公眾獲取歐洲議會、理事會、委員會文件的規定》。該規定授予歐盟公民,以及任何在歐盟成員國有自然或法定居所或設有注冊辦事處的民眾或機構一項獲取歐洲議會、理事會、委員會三大機構文件的權利。同時還規定,只有在一些例外情況下,以及當確認公開文件會帶來不利后果時,才可拒絕提供獲取,歐盟機構的政府文件公開情況得到極大改善,為法律信息的增值開發利用奠定了基礎。2003 年11 月17 日歐盟通過了《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指令》。指令規定,公共部門應該在可能和恰當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處理再利用的請求,應該將信息提供給申請者再利用。如果公共部門拒絕申請者的要求,就應該根據所在成員國的獲取制度或基于該指令制定的國內條款就拒絕理由與申請者交流。指令還規定,公共部門應該將信息以任何已存在的形式或語言提供給申請者。對于再利用信息的收費,指令規定不應該超過收集、產生、復制、分發信息的成本以及對投資的合理回報。為了保證執行的透明度,指令要求任何公共部門事先建立和公布信息再利用的適用條件和付費標準。同時,為了避免對信息再利用的市場獨占行為,指令規定了信息的再利用應向市場中所有潛在的參與者開放;在持有信息的公共部門和第三方之間制定的協議或安排中不應該授予獨占權,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指令規定所有的成員國必須在2005 年7 月1 日前執行根據該指令所制定的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指令頒布后,許多歐盟成員國陸續開始制定國內法規來執行該指令。
4.3 英國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主要制度和實踐
雖然英國屬于歐盟。但英國在法律信息的增值開發制度建設方面,在歐盟中最具有典型性,所以,這里專門提出來進行解釋。英國公共部門信息辦公室制定的《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規則和最佳實踐指南》[15]對法律信息的再利用進行了規定。按照規定,提供增值利用的法律信息包括:基本立法和二級立法;英國和蘇格蘭議會、北愛爾蘭議會、威爾士議會的回憶錄的官方文本;實踐法規和準則。根據英國的立法,非政府公共部門只有和政府部門發生一定的關系,履行政府部門應該履行的任務的時候,其產生的相關信息才能納入增值利用的范圍。議會許可的范圍主要覆蓋威斯敏斯特議會上院和下院產生的所有資料,這些資料受議會版權保護,其中涵蓋了大量的立法、司法文件。議會許可證的實施稍晚于公共部門信息許可及增值信息許可,它于2005年8月開始發起。
2005 年1 月1 日,英國的《信息自由法》正式生效。根據這一法律,任何人,不管是否擁有英國國籍,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國,都有權利了解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警察、國家醫療保健系統、和教育機構等英國公立機構的信息。該法還設立了信息官一職,以確保《信息自由法》的實施。同樣,該法也規定了信息免于公開的例外,包括有關國家安全的信息、可能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信息、由公共部門所從事的調查和訴訟活動、如若公開則可能不利于法律實施的信息、為審計目的而要求提供的信息、議會的特權、有可能妨礙公共事務的有效處理的信息、與皇族成員的通訊或交流、若公開則可能損害某一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健康的衛生和安全信息等等[1 6]。《信息自由法》的頒布賦予了人民法律上獲得政府公共信息的權利,也為英國政府公共信息資源的進一步公開、開放乃至開發利用奠定了一定基礎。
因此,歐盟的法律信息增值開發不同于美國在于,政府信息的版權很多情況下仍然屬于相關政府,但是通常情況下它不能通過獨占許可等方式阻止這些材料的增值利用;而美國聯邦政府不擁有這類版權。同時,在信息資源增值利用法律保障體系上,以英國為代表的大多數歐盟國家所采取的信息獲取法和信息開發利用法并存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利用一系列信息政策對信息存取及信息開發利用進行統一規定的模式。
5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對策建議
5.1 提高法律基礎信息的有效獲取
法律基礎信息的獲得是進行增值利用的前提和基礎。為了加強數據獲取的便利性,可以完善國家信息政策執行機構的相關職能,在每個重要的政府機構中設立首席信息官。進一步創建一個中央集成在線數據庫,實行“一站式”服務。[17]事實上,許多國家已經采用了這樣的方式。例如,可以在線獲取大量的美國聯邦政府信息。[18]獲取條件的限制應該包括由于國家安全需要、個人隱私保護、秘密文件(如商業秘密)等導致的獲取的法定免除。而且,獲取并不必然導致商業性的再利用。對于一些特殊的信息還應該制定特殊的規則,例如,對于環境信息,歐盟就專門針對環境信息做出了相應規定:成員國應保證公眾權利,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請環境信息而無須進行說明。成員國應制定可行性方案使信息被有效的利用。成員國可以為提供信息收取一定的費用,但額度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等等。
5.2 加強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質量控制
可以通過技術控制、合同監督、資質認證等方式推進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質量控制。技術對于推進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具有重大作用,歐洲、美國和日本都很重視利用技術來促進信息增值利用的順利開展。技術控制可以和不同的信息區別開發策略問題聯系起來。不同的類型的信息之間在市場開發過程中可以有所區別,例如有些信息國家要實行控制,有些信息要進行監管,有些信息國家要實行審批,有些信息要市場放開等,根據不同信息的特點實施不同的開發策略。對于某些重要的法律信息的增值開發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其權利義務,當然,公共部門信息機構應該讓許可協議的條款內容易于理解。可以設想建立資質認證的方式推進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質量控制,由專門管理機構來執行該評價標準。
5.3 維護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競爭秩序
由于政府機構在政府信息的持有上占據壟斷地位,因此利用其壟斷優勢濫用職權、擾亂正常的法律信息許可程序的行為可能發生。對于普通的法律信息,政府應充分公開供私營部門免費獲取并且增值加工。對用于開發法律學術期刊的享有版權保護的信息,則應該遵守知識產權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政府部門已經開發的增值信息的再開發,應該完善許可制度和收費制度。在許可制度上,可以考慮建立一個法律信息增值利用許可證的相關機制,統一格式,實現法律信息許可程序的標準化、規范化。在收費制度上,因為公共部門的增值開發行為導致公共部門既生產基礎信息、又生產增值信息,生產增值信息和生產基礎信息的成本很多是交叉的,這種成本可以稱為“共同成本”。根據英國對10 個公共部門信息機構的調查中,其中5 個機構試圖在不同的活動和產品中對共同成本進行分割,而另外五個沒有。[19]收費中應該厘清那些是增值成本,那些是基礎成本。費用的收取一般應以適當收取一定的信息加工費為原則,不可按信息的市場價值進行收費,這是公平的市場開發的重要保證。
5.4 完善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配套法規
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涉及到政府法律信息的申請、獲取以及開發利用,需要相關配套法規進行保障。但目前相關的配套法規的不足影響了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法律保障體系的建立。例如《保密法》和《檔案法》就已經嚴重滯后于當前政府法律信息公開利用的大環境,需要進行相關調整。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還涉及到大量的個人數據、商業秘密信息,對個人數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進行明確的限定也是法律信息增值利用需要解決的問題。為保證政府信息增值利用的法律保障體系可以在各個部門、各個領域全面、順利的實施,也需要在相關領域抓緊制定配套規章制定該領域法律信息增值利用辦法等。在產權制度、競爭制度、費用制度和程序制度上加以完善,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