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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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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若干比較
            張林華 點擊量:4834
上海檔案館
    
      政府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民主和法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已經是世界性的趨勢。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開始起草就一直是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政府信息公開是我國新時期建設的新問題,理論和實踐上許多問題有待認真研究。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實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國家,他們的很多做法對我國具有很深的啟示意義,值得研究、借鑒。
 
      美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集中反映在三部法律上,分別為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以及1976年制定的《陽光中的政府法》。三部法律構成了美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體,其中《信息自由法》要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向公眾開放政府文件和資料;《陽光中的政府法》則要求實行委員會制(合議制)的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公眾可以對會議進行旁聽并有權取得會議的信息和文件;而《隱私權法》則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傳播必須遵守的規則,解決了信息公開與保護個人隱私的關系。
 
      由于中美兩國國情的諸多差異,相應地兩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不少差別,本文將對其中的一些不同之處進行比較分析。
 
    一、  立法模式比較
 
     我國《條例》與美國的立法模式差別較大。《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規定分三個層次。首先是政府原則上公開政府信息的規定。然后是應公開事項的列舉式規定,如第九條列舉了所有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一、十二條重點列舉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和鄉鎮政府應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最后又對不予公開的事項進行原則性而非列舉式的規定,如第十四條對于政府信息的免除公開范圍進行了界定。雖然涵蓋廣泛,但是從立法方式來說,屬列舉式而不是排除式。
 
     美國的信息公開的立法模式是原則上公開,然后對不予公開的事項進行列舉式的規定,只要信息不屬于除外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一律公開。因此《信息自由法》沒有逐條列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只是把豁免公開的信息種類逐條列出,對于九類例外公開進行了列舉,除了這九類信息可以不公開之外,其他必須公開。關于這九類信息,政府機關可以拒絕公開政府文件。當然,如果公開政府文件并不會對國家利益或社會造成損害,政府機關也可以公開例外范圍內的某些材料,但不能是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
 
   “列舉法”有利于公眾的監督,防止行政機關將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但是在我們行政機關公務員的信息公開理念和辦事方法等還沒完全轉變、未達到一定高度前,對一些在《條例》中沒有列舉,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公開、也可以不主動公開的信息,就存在一個“選擇故意”問題,而這,往往會被一些行政部門根據利益關系刻意地加以選擇利用,進而影響政府信息的公共服務效能。
 
      二、  實施機關比較
 
     《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毫無疑問,行政機關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機構,而這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社會公共信息,公開這些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上述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
 
      美國的《信息自由法》適用于聯邦政府行政機關所擁有的文件。美國對“機關”所采用的是一種功能性的定義標準,即僅僅履行咨詢與協助職能的部門不屬于機關。除此以外,其他的部門均屬于機關。
 
      從上可以看出,中美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機關主要都是政府機關和各種政府控制和管制的組織。司法機關和私營企業都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機關,他們可以不公開自己所產生和收集的信息。
 
      三、  獲取方式的比較
 
    《 條例》賦予國家機關及時公開政府信息職責的同時也賦予各級檔案館為公眾、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重要職能。第三章十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明確了各級檔案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地位、任務及其與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關系。
 
       與我國政府信息集中于檔案館這一公共場所的做法不同,美國一些重要的政府信息必須集中在一定的載體——“聯邦登記”上進行公布,即聯邦登記制度。聯邦登記上公布的文件是對全體公民完全公開的信息。《信息自由法》規定,適合于全體公眾的文件必須及時地公布于聯邦登記上。公布這些文件的目的是讓公眾知曉怎樣對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和請求,行政決定由誰、在哪個地方、根據什么程序做出,以及行政機關其它一些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行政機關應該在聯邦登記上公布卻沒有公布的文件,如果當事人不知道文件的內容則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強制適用該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的文件,即使當事人實際上不知道文件內容,也不影響行政機關對文件的適用。
 
      目前,雖然我國還沒有各政府機關公布信息的統一性刊物,但是有些省市已經建立了政府公報制度,如上海一些關系民生的重要文件定期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以便市民知曉。
 
      四、  公開方式比較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主動公開,即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某些信息而不需要申請。另一種是申請公開。即只有在信息申請人申請時,行政機關才決定是否公開。
 
      在現階段,中國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方式多種多樣,除了電視、廣播、報刊、雜志以外,網絡也逐漸成為人們搜集信息的渠道之一。國家檔案館在集中收集和綜合管理上具有優勢,成為公民對政府公開信息集中查閱的指定場所。
《信息公開法》專門規定了公眾了解和取得政府文件的方法,主動公開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有些政府文件必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布,公眾通過了解聯邦登記獲得政府文件;二是有些政府文件不需要在聯邦登記上公布,但必須通過建立出售情報出版物制度等方式主動公開;三是政府文件既不登記又不主動公開,公眾可以通過申請公開。前兩種方式行政機關必須自動負責公開,不論公眾請求與否。
 
      中美兩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都對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于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兩國基本上都沒有什么限制。總的來說,一切機關、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即“任何人”都有權請求負有公開義務的主體履行其公開義務,并沒有要求申請人說明申請理由。
 
      五、  公開機制的比較
 
      我國《條例》與美國《信息自由法》最不同的地方表現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保密審查機制的設立上。《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條例》還就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情況規定了制裁措施,充分體現了這個機制的重要性。
 
      美國的《信息自由法》則沒有規定在信息發布前應遵守哪些保密措施或者是審查機制,只是規定可以免除公開的九類事項,其他信息一律對外公開。當然,這并不是說美國政府機關在信息公開前可以不經過審查直接公開,各政府機關在信息公開前也要審查,但審查是以上述九條為標準,目的為確定所公開信息是否屬于可例外公開的事項。
 
      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保密審查機制,是我國與美國信息公開制度區別顯著之處。相比之下,我國的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保密審查機制要嚴格得多。這種審查機制,為防止國家秘密泄漏設立了最后的防線,有可能在信息公開前把一批先前“漏網”的國家秘密保守下來。但從另一角度看,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公布剛剛起步、政府機關公務員信息公開意識還不怎么強烈的今天,這種信息發布機制,容易使一些相關機關明哲保身,更為其因種種自利性因素而不公開信息提供方便,從而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障礙。
 
      六、主管機構比較
 
     《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美國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由政府CIO(信息首席官)主管。政府CIO是在政府部門中負責信息技術系統戰略策劃、規劃、協調和實施的高級官員。
 
     《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正在邁向“信息公開時代”,同時也意味著我國由幾千年來自上而下由大權力監督小權力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方式,向自下而上由公民權利監督和制約公共權力的轉變,這是一次政府的“自我變革”。它的實施將更加有效地促進廉潔高效政府的建設。我國立法實踐已開始展開,需要立足于我國現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創新,以完善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
【注釋】
 
注:本文原載上海擋案網。現轉于此,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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