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互聯網以及與之相關的產業發展日新月異,云計算(Cloud Computing)[1]作為一種新的服務模式,受到各方的關注,特別是在相關產業界受到極大的推崇。同時,各個公司也分別推出了一系列基于云計算平臺的服務,Amazon的EC2和Google的Google App Engine都是典型的云計算服務,它們把大量的軟件和IT基礎設施作為一種服務對外提供,用戶通過互聯網和公共的應用接口來獲取所需要的信息。
而圖書館向來是新技術應用的先鋒,2009年4月,OCLC(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聯機計算機圖書館中心)宣布推出基于WorldCat書目數據的“Web協作型圖書館管理服務”[2],不僅此項服務被公認為是一項云計算服務,而且此舉預示著云計算開始在圖書館領域廣泛應用的開始。未來的云計算技術將給圖書館工作特別是數字圖書館帶來深刻的變化[3],例如,云計算時代的數字圖書館將不必再購買和安裝本地自動化管理系統,而是采用網絡的形式由供應商直接提供便利的軟件服務;通過Web云接入,可以實現超大規模的計算和存儲服務及無所不在的訪問,克服目前數字圖書館服務器訪問限制的瓶頸;將分布式存儲的數據庫和一站式檢索界面結合起來,進行數字資源的整合、組織、關聯、導航,甚至是可視化服務,以實現不同“云”之間的互操作及全方位的網絡擴展服務,等等。云計算技術的應用無疑會使圖書館的服務方式與服務內容產生巨大變革,但同時也會給數字圖書館帶來很多新的問題和挑戰[4],而作為數字圖書館的重點之一,版權保護和管理是特別需要關注和研究的。
2.云計算時代的圖書館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
2.1 電子版權和網絡版權保護
自從數字圖書館問世以來,版權問題是普遍存在并且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呈逐年遞增趨勢,世界各國都對著作權的保護問題感到頭疼和棘手。在當前的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侵權每天都海量的發生,這其中不僅包括遍地的掃描和轉載,甚至還出現與Google這樣大公司相關的“版權門”[5],因為在網絡環境下傳播信息的廣泛性和即時性,使得侵犯版權的后果比傳統圖書館更加嚴重,進而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雖然各國政府也都加強對電子版權和網絡侵權的檢查和打擊,但是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隱蔽性的特點,全世界的電子版權和網絡侵權盜版行為都面臨著監管不足、調查取證困難、訴訟成本高等難題。
2.2云計算環境下版權管理和保護的問題
云計算可以認為包括以下幾個層次的服務:基礎設置即服務(IaaS),平臺即服務(PaaS)和軟件即服務(SaaS)[6],簡要的說,云計算是作為一種服務平臺而定義的,即:按用戶的需求(服務質量,QOS)進行動態地部署、配置、重配置以及取消服務等伸縮性平臺。對于數字圖書館而言,無論是自建的還是購買的信息資源,在云計算環境下,都是存放于“云”上,而不再需要“鏡像”于本地,其存儲和管理都由“云”來完成,最終用戶不需要再關心“云”內部是怎么樣運行的,而只需要根據開放的公共的服務接口,來定制自己的需求。以OCLC為例,其推出的基于WorldCat書目數據的“Web級協作型圖書館管理服務”,給用戶提供完全基于云計算的ILS(Integrated Library System,圖書館集成系統),即從軟件到數據到用戶和書目的存儲均完全建立在云之上,用戶只要接入網絡就可以使用ILS的所用功能,不再需要服務器和存儲器,其目標是以Web級協作型圖書館管理服務完全取代各類型ILS。
但是,目前的云計算有其“先天性”不足,因其最初是作為一種基于分布式計算和網絡協作的技術加以研究和應用,所以在圖書館的應用中,就存在著不少問題,而作為圖書出版和發行最核心的問題,版權管理和保護就是其中最為重要并需要加以關注和研究的。基于對目前云計算系統和應用的分析,在云計算環境下版權管理和保護的問題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2.2.1電子版權/網絡版權的界定和利益分配問題
傳統的紙質出版的版權問題是很容易清晰界定的,但在數字時代,這個情況有了新的變化,并且變得異常復雜。首先是對于電子版權、網絡版權,相關的法律法規較少,立法嚴重滯后產業的發展,對于數字時代的版權界定,整個行業的認識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即使在發達國家,Google也因為“版權門”事件和各國大打官司。而在我國,電子版權和網絡版權的保護猶為薄弱,“數字盜版”儼然成為了一個產業,著名作家韓寒聲稱其十年電子版稅不足千元。其次是對于電子版權、網絡版權相關利益的分配問題各方分歧嚴重。英國作家協會主席湯姆·霍蘭德(Tom Holland)日前猛烈抨擊出版商試圖控制電子書版權的行為,認為作者對于電子版權和網絡版權和版稅應該要遠高于25%的標準。而Amazon也因為在電子書版權利益分配問題上與各大出版商版產生分歧,發生了“愚蠢至極”的刪書事件。
由于云計算產生的環境決定了在其應用中,不但要考慮到普遍的電子版權、網絡版權問題,還要考慮到因其協作的國際性、參與者的復雜性而帶來的新問題。一朵建立于國際間協作的電子圖書館的“云”,需要面臨不同國家法規對于版權界定的不同以及相關利益分配差異性問題;而對于一朵建立在小范圍的數字圖書的“云”,各個加入云模式的圖書館之間通過有關協議共享彼此的信息資源,也就是說“云”中的用戶像使用本館的電子資源一樣使用他館的電子資源,而對其中的版權問題,依然需要有相關的協議和法規進行的明確界定和協調分配。
2.2.2知識產權的再開發問題
在云計算環境下,圖書館購買云計算服務后,將自己的數據交給云,由云企業托管這些數據,從理論上講,用戶應該完全擁有被托管數據的知識產權。但是在現實中,云計算企業深知“數據核心”原理,因而他們會千方百計利用這些數據,并以數據整合、數據挖掘、知識服務的名義使用戶數據合法化。近年來,OCLC利用WorldCat中集成的館藏數據,開發出了一些新產品,如每季的大學與研究圖書館推薦書目等,這些知識產權的界定將成為新的問題。
2.2.3終端用戶的合法使用問題:
在互聯網的大環境下,信息的獲取和傳播都變得十分容易,同時也使版權的保護變得異常復雜。人們總是傾向于擴充自己的權利,并使其最大化,而這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正當權利。網絡技術的發展(搜索引擎,Web2,微博)使每個人不但是傳統的信息接受者,同時也是信息的發布和傳播者,所以往往對個人來說只是簡單的復制和拷貝,但實際上卻超出了使用的權限,“合理使用”和“有效保護”往往很難進行明確的界定,相關的法律訴訟也呈逐年遞增趨勢。
同時,在云計算環境下,由于用戶的分散性(同一服務在世界范圍內被使用)和使用的多樣性(通過電腦、手機便攜設備等各種設備訪問),傳統的版權管理和保護手段面臨著諸多的問題。云計算提供了強大的數據服務接口,這使得以往需要團體協作或者較高硬件軟件支持所能進行的工作,現在一個普通的用戶通過使用云計算的服務就能完成,而如何對于不同級別的用戶,對其數據的使用相關權限進行限定和約束,以防止侵權事件的發生,是云計算環境中版權管理和保護中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2.2.4圖書館在版權管理和保護中的角色問題
云計算技術存貯與檢索利用方便,可能會使圖書館編目與圖書剔舊功能弱化,圖書館可能更多地會關注電子出版物的版權管理與使用問題。因為云計算將改變圖書館的IT基礎設施,因而它將超越IT本身,而成為一個與圖書館管理與服務相關的問題。圖書館也許不能成為基礎設施層面甚至平臺層面的云計算提供者,而只是云計算的應用者。
由于“云”服務提供商在產業鏈中的強勢地位,傳統的圖書館在其中的話語權恐怕會越來越少。在“云”組織中,所有的信息和數據都是存放在“云”服務商系統中,圖書館失去了數據和信息的存儲功能,也就削弱了對相關的版權進行保護和管理的功能。面對新的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如何在“云”組織中保持自己研究的獨立性和對版權管理的控制力,是圖書館人需要考慮的問題。
3.云計算環境下版權管理和保護策略
從上述有關云計算環境下的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分析來看,版權問題是云計算在圖書館應用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實際上,對于版權的保護,通過單一的手段是遠遠不夠的,需要一個完備的體系,涉及多個層面。以下,我們分別從法律、技術和監管三個相關層面進行初步的分析。
3.1完善立法及相關的法律制度
從法律角度講,云計算環境下的版權管理屬于電子版權,因而保護電子版權的法規適合于云計算環境下的版權管理和保護,不須另行規定。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現行法律對電子版權的保護還比較滯后,《著作權法》對版權侵權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同時,2005年6月生效的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數字版權作出了一些初步規定,但由于網絡技術日新月異,新的傳播手段不斷出現(搜索引擎,P2P, 微博),即使是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這樣的最新立法成果也無法明確解決很多關于數字圖書館中版權保護或類似問題。因此有必要加快關于電子版權和網絡版權的立法,修訂相關條例或者制定一部全新的《電子版權法》,明確的在信息的傳播和取得等方面做出規定,在不損害網絡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對權利人的權利給予明確的保護;協調好專有性和公開共有的矛盾,明確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范圍;同時吸收已有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合理經驗,明確適用嚴格責任的規則原則,詳細規定網絡侵權的法律責任,使得網絡侵權糾紛的實物操作切實有章可循。
而有關云計算環境的政策法規,隨著云計算的發展和應用,行業內已經在關注標準和協議問題。但圖書館的行業管理者應該組織關于云計算所需的標準和相關協議的研究,并形成行業的應用規范,保障圖書館和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利。同時,由于數據安全和保密問題更多涉及的是政策層面的問題,云計算企業的管理政策、企業信譽,甚至國家政策,都可能對云計算數據的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所以需要整個產業鏈中的各個利益相關者(包括圖書館)在發展過程中不斷磨合、談判和研究,以促成相關管理章程或政策法規制度的出臺,從而對版權管理和保護、責任追究及各方權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3.2加強對相關技術的學習和應用研究
在云計算環境下,數據的存儲和管理都是在統一的“云”里面進行的,這有利于利用相關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對其進行管理和保護。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是指在現有網絡環境下,以一定的數字計算方法對電子書、數據庫、音頻、視頻等的數字內容的保護。該技術可以有效保護該數字內容的版權,或者可以說增強了數字復制的困難性,使用戶的復制行為變得不那么簡單易行。現在主要的手段有反復制設備、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電子版權管理系統、追蹤系統以及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措施。
目前,保護電子版權最有效的核心技術是數字版權管理,即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7]。DRM是一種用于加密、分發、銷售電子網絡書刊和控制用戶使用途徑的技術保護措施。與我們通常印象中的電子文檔不同,用戶必須將購買后的電子文檔下載到專門的閱讀器中,并首先經過閱讀器中的DRM進行加密。隨著加密技術的不斷完善,確保了用戶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中進行閱讀,而不能對電子文檔進行轉存或復制等其它操作,從而避免了盜版的發生,真正做到對電子書版權的保護,切實保障了版權人的經濟利益。
3.3設立監管機構
由于整個“云”涉及的范圍廣,包括了眾多相關者的利益,而在利益面前,如果沒有相對獨立的機構對于其中的版權進行有效的管理和保護,其結果是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要實現對云計算中版權的有效監管,可設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可信的第三方監管和協調機構。政府的主導與管理是為了保證第三方監管機構的可靠性和權威性。第三方監管機構除了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對云服務提供商進行審查評估,更重要的是對其中涉及的諸如版權等核心利益,在云服務提供商、云內容提供者(可以是各大圖書館)、云服務使用者之間進行有效的協調和分配。
服務等級協議(SLA,Service Level Agreement)是一個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的較好機制。一方面SLA可以較好的保證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SLA確定了雙方的經濟關系和賠償機制。監管機構應該根據SLA的要求,對云服務進行各方面的監督,以保證用戶和服務提供商、版權所有人的權利和利益。一旦出現了違反SLA的行為,監管機構可以要求其進行合法的賠償。
4.結束語
云計算模式的出現,給互聯網環境下的數字圖書館版權管理和保護帶來了機遇,同時也提出了諸多挑戰。數字圖書館的云服務平臺具有動態、自適應的系統組成能力與集成機制,能實現更大程度的資源貢獻和協作,這同時也對版權管理和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云計算的應用還處于探索階段,隨著云計算的發展及相關標準的成熟,相信其中的版權管理和保護會做得更好,云計算也會像互聯網上的其他應用環境一樣,深刻影響我們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