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概述
(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
1、什么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即“徹底整理或處理”之意。可以看出,清理有兩種含義:整理和處理。這里如果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理解為“徹底處理”顯然不妥,只能理解為“徹底整理”。而整理的含義包括“使之有條理秩序”。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清理的解釋,結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實際,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可定義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使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更加條理秩序。換言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指,制定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由其制定實施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并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2、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特征。規范性文件清理有以下特征:(1)清理機關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對物品的整理是由該項物品的主人或者在該物品主人的授權委托下進行的,所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主體也只能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清理的主體應當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其他機關與清理相關的活動應當屬于清理的輔助性活動或者是清理工作的前期準備工作。如省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先提出處理意見,這種活動就不是嚴格意義或法律意義的上的清理,但與清理活動緊密聯系。(2)清理的客體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3)清理的結果是予以保留、自行失效、予以修改、予以廢止四種情況。對物品的整理情況分原物不動、稍作加工修理和丟棄三種情況,故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也可分予以保留、予以修訂和予以廢止(包括自行失效)三種情況。(4)清理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使現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3、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性質。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屬于制度建設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制度建設活動或者立法活動。這種活動是通過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甄別、檢查、審查、剔除等活動完成的。
4、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這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發揮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是一項全局性的工作,通過定期清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可以促進行政機關完善管理體制和制度,科學配置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分類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劃分:
1、按清理的計劃性分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按清理的計劃性劃分,可分為定期清理和集中清理。
2、按清理的主體分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按清理的主體劃分,可分為人民政府組織的清理和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組織的清理。
3、按清理的內容分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按清理的內容進行劃分,可分為專項清理和全面清理。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部署的《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中部署的清理,就屬于全面清理。
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意義
近年來,國務院對建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高度重視。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2008年5月1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又明確要求“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一)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
法制統一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同時,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相矛盾。同一階位的法律規范和規范性文件之間也要相協調、相統一。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是維護法律統一和尊嚴的必然要求。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各組成部分之間不應當存在上下沖突、前后矛盾的問題,而應當是一個科學、統一、協調的有機統一體。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就是要通過全面梳理,查找出并著力研究解決規章與上位法之間、規章之間,規范性文件與法律規范之間、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
(二)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制度建設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制度的載體。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屬于制度建設的范疇。真理是相對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與適當也是相對的、動態的。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對作為上層建筑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需要制定新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訂或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任何事物都有它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不例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應當、也不可能“長生不老”。社會的政治經濟在發展,民主法制在不斷完善和加強,管理社會的方式方法在不斷創新,公平正義在不斷賦予新的內容和含義,保障和規范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不斷修訂和完善,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然會出現與其相抵觸或不相適應。因此,要使規范性文件保持合法、適當,就必須對其進行清理。
(三)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從源頭上解決執法依據合法、合理和有效的問題。這是依法行政重要的基礎性、全局性工作,也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按照法制統一的要求,定期或圍繞中心工作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就能夠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打好基礎,為建設法治政府掃清障礙,就能夠堅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四)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優化發展環境,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
一個地方的發展環境優與劣,在很大程度上與地當出臺的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直接的關系,因為制度建設是軟環境的重要因素。“文件”優,環境可能優,“文件”劣,軟環境肯定劣。制度建設對于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根本性、長期性和穩定性作用。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保障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又促進了制度建設,促進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因此,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對現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的“體檢”,是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瘦身”。定期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于打破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終身制”,保障政令暢通;對于從源頭上把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質量關,減少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數量,減輕行文任務,提高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嚴肅性,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則
(一)政府清理、社會參與
這里的政府是廣義的,既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又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政府清理是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機關實施清理。這與國務院要求的“誰制定、誰清理”原則是一致的。“誰制定、誰清理”是我國歷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適用的原則。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部署的規章清理工作也堅持了這一原則。但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過程中,一些地方把這一原則延伸為“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是錯誤的。首先,“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是相互矛盾的。究竟某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由制定部門,起草部門,還是實施部門清理,就發生責任不清的問題。其次,起草部門和實施部門負責清理本身不符合清理的定義要求,只有制定部門才有權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進行清理。再次,起草部門、實施部門在清理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輔助性作用,而不是主導性作用。沒有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的參與清理,并不影響清理工作的啟動和清理工作的完成,但由于起草部門、實施部門的參與,由于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意見,可能使清理工作更加扎實、穩妥。
(二)法制統一、公開透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其中一個基本特征就是,下位法不與上位法相抵觸,法律規范內部統一、相互協調。所以,任何一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都必須遵循法制統一的原則。公開透明是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向社會公開,堅持“開門清理”,擴大公眾的參與。行政機關要堅持問政于民、問計于民、問“清”于民,通過座談會、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專家、行政執法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匯聚民智,做好清理工作。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的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院行政審判人員、律師、法學專家、行政執法人員、信訪工作者、行政相對人等方面的意見。
(三)全面審查、重點突出
全面清理是指列入清理范圍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其內容要進行全面審核,既包括 審查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問題,審查涉及專業法律法規的問題;既審查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審查實體方面的問題;既審查抽象問題,也審查具體問題等。重點突出是指在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要圍繞此次清理的主題對有關內容進行重點審查。
(四)上下聯動、先上后下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上下聯動是指上級和下級行政機關對同一清理活動都要開展清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動。上級開展清理是下級開展清理工作的前提,而下級清理又是上級開展清理的必然。而且下級機關往往為上級機關的清理做為許多輔助性工作,如提出清理建議、協助制定機關清理等。先上后下是指清理工作不能同時進行、同時完成,下級部門清理工作要慢于上級部門而結束。慢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法制統一,為了與上位規定保持一致。
(五)從嚴從快、注重實效
從嚴是指規范性文件可廢止不可廢止的應予以廢止。從快是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打“殲滅戰”,速戰速決,而不能打“持久戰”。注重實效是指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要緊緊圍繞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直接服務于規范性文件清理,不能為清理而清理,為完成任務而完成任務。
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標準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標準是至關重要的。清理標準是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尺度和標桿。沒有清理標準將無法開展工作;清理標準不明確或不科學,將影響清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機關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清理標準。
(一)規章清理的標準
1、保留的標準。(1)規章與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章不抵觸;(2)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精神不相抵觸;(3)與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客觀情況不存在不適當的情況;(4)同位規章之間、制定機關相關規章之間不存在不協調的情況。同時具備以上四項條件的,應提出保留的意見。
2、修訂的標準。(1)次要內容或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章相抵觸的;(2)個別條款或少部分內容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客觀情況存在不適當的;(3)個別條款或少部分內容與清理機關制定的相關規章存在不適當的。
3、失效的標準。(1)調整對象已不存在;(2)規章所規定的內容已過時;(3)其他失效情形。
4、廢止的標準。(1)主要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章規定的;(2)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精神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章的立法目的、原則、精神的;主要內容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客觀情況明顯不符的。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標準
1、保留的標準。(1)規章與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章不抵觸;(2)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精神不相抵觸;(3)與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客觀情況不存在不適當的情況;(4)同位規章之間、制定機關相關規章之間不存在不協調的情況。同時具備以上四項條件的,應提出保留的意見。
2、修訂的標準。(1)次要內容或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2)個別條款或少部分內容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客觀情況存在明顯適當的;(3)個別條款或少部分內容與清理機關制定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協調的。
3、失效的標準。(1)管理對象已不存在;(2)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已過時;(3)相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的,有效期已過;(4)該規范性文件自身設定有效期的,有效期已過。
4、廢止的標準。(1)主要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2)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原則和精神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目的、原則、精神的;(3)主要內容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客觀情況明顯不適應的。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標準應當是工作人員內部掌握的、可操作的。清理標準無需以文件印發,更無必要公布或媒體宣傳,但需要集思廣益,經咨詢專家或有關人員研究討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標準只能是一個粗線條的尺度,實踐中對某一具體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遠比標準復雜。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既不能脫離標準,又不能拘泥于標準。清理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標準,也應當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和完善。
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切實解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顯”不一致、不適應、不協調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與上位法不一致的“硬傷”問題。這里的“明顯”是指顯而易見,即不需要經過研究或論證,通過一般工作人員的法律或業務知識審查就可以發現的問題。這里的“不一致”是指與上位法相抵觸。一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的精神、原則相抵觸;二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條款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相抵觸。這里的“不適應”是指與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不適應。這里的“不協調”是指同一政府制定的規章之間、同一政府對同一事項先后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同一政府所屬的若干工作部門對同一事項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規定相互沖突等。
五、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重點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重點應當放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早期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明顯不適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明顯不協調以及可操作性不強等突出問題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應當有重點,而且每次的側重點應當是不同的。每個部門也應當有其自身的規范性文件清理重點。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清理重點是不同的。如2010年國務院部署的規章清理工作重點就是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但人事、勞動和衛生問題清理的重點可能就是含有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規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步驟
1、選拔人員。參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人員并非“多多益善”,也并非要打“人民戰爭”,沒有必要搞“人海戰術”,“精兵良將”足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需要的是熟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以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知識的專業人才。過去長期從事政府法制工作或政府文秘工作的人員就是最好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人才。而這種人員或正在工作崗位上,或正在家中“賦閑”。經常說,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是越干越有經驗,越干越吃香。在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就應當派上用場了。何不請“老將黃忠”出馬?何不請專業人員清理?從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長效機制來看,招用政府雇員或者聘請一名或者兩名已退休的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參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失是一種好的選拔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人才的方式。
2、摸清家底。摸清家底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摸清家底,首要的是對清理對象的時間段進行劃分。清理對象的時間段應當是截至上年度的12月31日。清理對象開始的時間段如何確定,這也是在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在清理實踐中,清理對象開始的時間段的確定,無非有建國以來、改革開放以來、立法法實施以來、我國入世以來等幾種。但這些確定清理對象開始的時間段都不是十分科學。準確地講,應當以上次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截至時間相銜接。歷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都應當是有開始和截至時間的。上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截至時間正是本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開始時間。其次就是要列出所清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即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在確定的時間范圍內即一定時期范圍內,制定機關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就是清理的對象。制定機關應當有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沒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說明該制定機關的基礎性工作做得不夠,基礎性工作不扎實,必須下力氣、下功夫補課。再次,收集所清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文本。
3、成立機構。成立機構即成立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其實,沒有領導機構照樣能夠完成清理工作和任務。今后,可以研究探索新的清理組織形式或機構。清理工作機構應當有政府辦公廳(室)的文秘機構和檔案機構的人員參加。還可以聘請過去長期從事文秘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退休人員參加。
4、制定方案。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包括:指導思想、清理原則、清理范圍、清理對象、清理任務、清理主體、清理步驟、清理時間、清理標準、清理分工、清理要求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案應當經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機關的行政首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清理機構除了制定清理方案外,還要制定清理計劃、清理流程,制作清理表格等。
5、動員部署。動員部署包括召開一定形式、一定規模的會議,提高有關人員對清理意義的認識;把清理任務明確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把本部門的清理審查任務再明確分解到具體的機構和人員,做到“任務、人員、時間、要求”四落實。對所審查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有時間進度、工作標準和工作質量的要求。不要怕承擔的審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數量本身說明不了問題,也說明不了工作的難度和質量。
6、學習回顧。學習是指有針對性地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法理中的學習并非要學習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是學習在清理的時間段內出臺、修訂或廢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必要時,也可以舉辦清理人員培訓班,就清理的理論和實務內容進行培訓。回顧是指回顧當地或本級政府在清理的時間段內發生的重大經濟和社會事件,這些事件往往影響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所以說,學習掌握近幾年制定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回顧了解重大事件和決定,是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一項重要工作。
7、審查梳理。清理中的審查就是清理人員根據清理時間段內出臺、修訂或廢止的上位法、上位規范性文件對清理對象中涉及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就是要對該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體檢”。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中的審查是需要技巧的,也是有規律可循的。這就需要政府法制工作者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和探索。要提高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中審查的質量,必須有針對性地、有目標的去審查。過去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現在如果可能不合法,往往是此期間新的上位法出臺或修改,使得下位法與上位法不一致。如物權法的出臺使得征收和征用有了嚴格意義的劃分。過去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失效,往往是因為在清理期內國內或當地發生了重大事件或作出了重要決定,如200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廢止農業稅的決定,使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失效。因此,國家和省市以及當地的重大決定和事件,往往是審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據。
8、征求意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必須堅持開門清理,問計于民、問“清”于民。一方面,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草案定稿后,要書面征求行政機關特別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清理機構要采取“走出去”和“清進來”的辦法,有針對性地到有關機關、部門、社會組織、基層進行調研,征求其對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同時,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律師、私營企業主、行政執法人員代表等到清理機構座談,征詢他們對清理工作的意見。個別“走私”文件、“地下”文件通過正常渠道是很難發現其問題的。正是這些“文件”影響或制約著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向社會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彌補書面征求意見的不足。如律師在案件代理中,法官在行政案件審理中,新聞記者在采訪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調研中,人民群眾在社會生活中,都能夠感受到、體會到或發現一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協調、不適當的問題。如某地的中小學生就近入學辦法規定,新生戶口隨祖父、祖母的,可以就近入學;新生戶口隨外祖父、外祖母的,不得就近入學。這種文件的問題往往是老百姓自身感受而向社會有關方面呼吁的。因此,清理機構的領導同志可帶隊有針對性地到人大、政協、法院、律協、新聞單位、民營企業等基層進行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方面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召開座談要提前通知有關單位,最好有新聞媒體參與。規范性文件清理機關還可以通過向社會懸賞的方式發現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存在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發現的問題往往是“真問題”。
9、研究咨詢。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清理的審查過程中,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可能會有一些疑難復雜問題或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這些問題往往涉及一些重大法律問題或法理問題以及技術問題,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進行研究咨詢或論證。
10、會議決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機構應當在處理清理意見的基礎上,對清理結果意見進行修訂,提出提交行政首長會議討論決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意見。清理結果意見草案應當附清理意見的說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意見草案經清理機關行政首長會議討論決定通過。
11、公布結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機關應當通過當地報紙、網站及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繼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公布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清理結果應當包括修訂后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2、匯編成冊。經清理,對現行有效的規章應當匯編成冊,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有條件的,也應當匯編成冊印發有關部門。條件不成熟的,也應當編印規范性文件目錄。
13、 建立數據庫。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礎上,建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礎數據庫,積極探索創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開發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檢索查詢系統。如廈門市政府法制局從2009年開始就建立了廈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檢索查詢系統并在市政府網站和市法制局網站運行。檢索系統中的規范性文件不斷增加,截至2010年5月底,錄入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達2000余件,對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14、總結清理。清理工作結束后,清理機關應當起草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告。部門的清理工作報告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報告應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上報。規范性文件清理報告內容通常包括:基本情況和下一步的打算兩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基本情況包括:清理結果、清理過程和主要做法。主要做法其內容通常有: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明確要求、精心組織等。
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應注意的問題
研究總結以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經驗,借鑒以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教訓,對于提高清理工作的效率,防止“舊病重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忌清理“作秀”。必要的會議、簡報、信息是必要的,但一定要防止以會議傳達會議、用方案表明清理、用文件清理文件、用信息上報清理、用簡報宣傳清理、用總結總結清理等形式主義。要淡化過去“運動式”的清理,要用實實在在的清理行動表明清理、體現清理。嘴動不如筆動,筆動不如心動,心動不如行動。這個行動就是實實在在的審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二忌缺乏“動手”。過去,一些同志在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往往熱衷于起草方案、動員部署、討論方案、征求意見,雷聲大、雨點小,經常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就是沒有實際工作效果。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必須要真動手,把主要精力用于審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要潛下心來進行清理。
三忌沒有底數。規章是有底數的。但現在絕大多數的規范性文件清理機關沒有規范性文件的底數。這個責任也無需由某個機關或某個領導“埋單”,應當由歷史“埋單”,應當向前看。但不能因為過去沒有底數現在就還糊里糊涂計算、糊里糊涂清理。清理機構及其清理人員必須要有使命感、責任感,要以這次清理為契機,把本清理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底數摸清。
四忌循規蹈矩。循規蹈矩就是沿襲舊的清理方式、習慣,過去如何清理,現在還如何清理,方式、方法不變,工作程序不變,只是工作內容簡單變換而已。循規蹈矩式的清理是沒有好的效果的。過去常規式的清理表現在工作程序上,就是制定清理方案、成立清理機構、開會動員部署、分配清理任務、提出清理意見、會議研究討論、公布清理結果、寫出清理總結,然后就大功告成。創新是活力、是源泉、是動力,任何工作都需要創新,為什么清理工作就不能創新?為什么常規式的清理方式弊端顯而易見,卻不去改進?
五忌盲目審查。盲目審查是指清理人員將所有列入清理范圍內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照所有現行有效的上位法進行審查。盲目審查人為地增大了工作量和行政成本,增加了清理的難度,卻成效甚微。必須對照在清理時間段內制定、修訂和廢止的上位法和上位依據,有針對性地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適當性和協調性進行審查。
六忌保留尾巴。保留尾巴是指清理機關除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外,需要修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只宣布需要修訂,實際上在若干年內根本沒有修訂;對于清理方案中明確的將清理后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匯編成冊等也沒有完成。在清理中保留尾巴,保留下來的是浮夸作風,丟掉的是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必須防止和杜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結束的標志應當是,需要修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部修訂完畢,修訂后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匯編成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已建立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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