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晌墨I的概念及其形式
法律文獻資源是指廣為分布的法學專業(yè)文獻的有機集合,廣義地講是泛指國內外各類政治、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的物化知識財富在各類圖書館、信息中心、資料室中的存在方式及現(xiàn)狀[1]。法律文獻就其形式來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指國家按照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包括法律、法令、條例、命令、決定等。在我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各種法律形式。一種是指對法的研究和解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學。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xiàn)象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的科學,屬于社會科學的一個分科,其中包括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兩大類。理論法學綜合研究整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規(guī)律及其歷史;應用法學包括國內法學、國際法學和法學邊緣學科。國內法學以各部門法為研究對象,其中包括憲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商法、經濟法、軍事法、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從而有與之相對應的憲法學、行政法學、家庭婚姻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軍事法學、刑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法學分科。國際法學的研究對象是國際法,其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從而有與之相對應的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法學分科。再則,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不僅現(xiàn)在有,歷史上也有;不僅中國有,外國也有。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法作比較研究,因而法學又有法律史學、外國法學和比較法學的分科。法學邊緣學科近年來出現(xiàn)較多,諸如法律社會學、法律心理學(尤其是犯罪心理學)、犯罪偵查學、證據學、法醫(y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教育學、法律統(tǒng)計學和法律系統(tǒng)工程學等。
(二)法律文獻的相關制約因素及其關系
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法律文獻的多寡及其分類狀況,往往是與該國的法制發(fā)展水平和法學研究、教育的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我們不僅可以從西方的歷史看到這一點,同樣也可以從中國的歷史看到這一點。就西方而言“,我們不能在希臘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有關希臘法律歷史的材料;在諸多知識領域極盡豐富的希臘人,從未創(chuàng)造出實踐性的法律科學,這一貢獻是由羅馬法學家最初給出的!盵2 ]在古代希臘“這些觀念藏身于卷帙浩繁的文學作品中,許多文學作品對法理學的歷史做出了無意識的貢獻;而希臘語中根本沒有與法理學對應的語詞(正如希臘語中沒有與作為抽象觀念的存在的‘法律’對應詞一樣) !盵2]而在古羅馬由于立法的相對發(fā)達和職業(yè)法學家集團的存在以及他們廣泛的法律實踐活動,使羅馬極具豐富的法律文獻資料,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法律文化遺產,并進而影響了歐洲大陸,形成獨具特色的大陸法系,并進而擴展到世界其它地區(qū)。所以,當我們今天回顧法律以及與之相伴的法律文獻領域的發(fā)展歷史時,我們自然會對羅馬人的法律智慧贊嘆不已。
我國古代的法律,從夏朝到清朝經歷了4000年沒有中斷的發(fā)展過程。據《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今文《尚書》中有《呂刑》一篇,是西周穆王時命呂(甫) 侯所作的一部刑書。相傳西周有行政法規(guī)“六典”《, 周禮·天官·冢宰》: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佑王,治邦國”。其內容有“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唐玄宗開元十年(722 年) 初命編纂《唐六典》,即以此為綱目[3 ] 。在我國古代由于因襲儒家經學,重禮義,“刑為盛世不能廢,亦為盛世所不尚”,故一直沒有編過專門的法律古籍書目。但是我國歷史上曾有過官修目錄和私撰目錄兩種類型的圖書。官修目錄是對國家收藏的圖書進行整理后編制的書目,屬于國家圖書目錄。中國歷代的官修目錄很多,但完整保存下來的很少。在現(xiàn)存的如宋代的《崇文總目》、明代的《文淵閣書目》和清代的《四庫全書總目》中均有法律文獻的類別。私撰目錄是指私人編輯的目錄著作。我國古代很早就有民間藏書的風氣,隋唐以后, 私家藏書風氣更盛。到了宋代,雕版印刷業(yè)得到發(fā)展,書籍數(shù)量劇增,私家藏書越來越多,于是出現(xiàn)了私人編撰的目錄。有些私人藏書家同時兼有地方官職,得以博覽公私藏書,因而編修的書目往往彌補了官修目錄的不足,自古以來受到人們的重視。流傳至今的私家書目較多,僅《直齋書錄解題》、《百川書志》及《書目答問》中同樣有法律文獻的類別。中國法律制度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形成了特色鮮明、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在世界上極具影響。新中國成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包括立法、司法、執(zhí)法和法律監(jiān)督) 建設的發(fā)展、法學教育以及研究的發(fā)展和提高,法律古籍文獻和其它法律文獻的搜集整理也日趨完備,從而為法律文獻的分類以及應用提供了廣闊的天地。
依上所述,法律文獻的發(fā)達程度是由一國的法制建設、法學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的發(fā)展水平所決定的,沒有較高水準的法制建設、發(fā)達的法學教育和研究,就不會有發(fā)達的法律文獻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科學的法律文獻分類。反過來,科學的法律文獻分類又會反作用于法制建設、法學教育和科研,為立法、法學教育和研究提供科學的、便捷的文獻檢索方法,提高立法、法學教學和科研的效率。這就是它們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依存關系。因此,法律文獻的分類應當圍繞此關系進行。從此意圖出發(fā),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律文獻分類仍然存在進一步改進的空間。
。ㄈ┓晌墨I的分類特點及其缺陷
《中國圖書館分類法》(以下簡稱《中圖法》) 是目前我國使用最廣的圖書分類方面的工具書,其中法律類目分兩套體系。第一分類體系采用先國家、后學科的方式編排,這是自1974年《中圖法》問世以來延用的基本格式,該分類體系是在修訂《中圖法》第二版時增加的。第二分類體系針對政法院校教學科研的需要,以法的類型進行分類,即先學科、后國家的方式編排,這種方式符合法學研究的特點,往往供法律專業(yè)單位選用或為編制專題目錄用。因篇幅所限,本文對《中圖法》第一、二套法律分類體系大綱不再詳列,僅根據其分類內容進行分析,讀者可參閱其相關內容。
從《中圖法》的兩套法律分類體系大綱可以看出,起用兩套法律類目體系是《中圖法》的一大特色這樣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滿足不同的需求。但筆者同時認為,采用兩套分類法是有一定缺陷的。首先,在一部分類法中應對學科的分類采用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否則就難有一個統(tǒng)一的分類結果!捌浯,兩分類體系并存及其各自固有的嚴重缺陷,必然導致實際應用中諸多嚴重問題的出現(xiàn),從而滯礙和延緩文獻建設科學化的進程。再次,即使兩分類體系都較科學,由于同為‘法律’類分類體系,且依‘法律’分類與按‘國家’劃分兩者并非絕對不可結合,兩分類體系最終也難免歸于一體!盵4]
四、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法律文獻分類體系的改進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即在統(tǒng)一使用第二套體系的基礎上,按照先學科后國家的分類標準,并將國家分類融入一個大的類目下,不單獨另立大類目。如此,建議對我國圖書分類法中法律文獻的分類體系作如下調整:
1. 理論法學。
2. 法律史學,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
3. 法學與其他科學,其中包括法律邏輯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法律文書、司法口才學等。
4. 憲法,其中包括立法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
5. 行政法。
6. 民商法,其中包括民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證券法等。
7. 經濟法,其中包括財政法、金融法、銀行法、貨幣法、稅法、計劃法,產業(yè)政策法、預算法、物價管理法、統(tǒng)計法、審計法、會計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
8. 環(huán)境保護法,其中包括自然資源保護法、能源法、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
9. 婚姻家庭法,其中包括婚姻法、繼承法等。
10. 刑法。
11. 軍事法。
12. 訴訟法,其中包括民事訴論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13. 教育法,其中包括義務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法、教師法等。
14. 司法制度。
15. 法規(guī)匯編。
16. 國際法,其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等。
以上序數(shù)并不表示先后關系,只為論述問題方便而已。筆者所以提出如此改進建議,其主要理由有:首先,法學是一門獨立的學科,因而與其相應的法律文獻的分類應以學科分類為主,而且綜觀《中圖法》其他學科的類目體系,均以先學科后國家為標準;其次,讀者的檢索習慣也是往往從學科進行檢索;其三是隨著法律文化交流的進一步加深,對各國法律的研究也將更為廣泛,按照先學科后國家的分類體系,并將其融入一個大的類目下,不再單獨另設以國家為標準的大類目,就可以在同一類目下,檢索到所有國家相關的法律文獻,從而提高法律文獻的檢索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