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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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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蒙古封建法律文獻
            С. Д. 迪雷科夫、李秀梅譯 點擊量:6901
中央民族大學歷史系
【摘要】
文章論述了蒙古法律文獻對研究蒙古歷史的重要性,追述了蒙古法律及其機構產生、發展的過程,闡述了札撒、《蒙古—衛拉特法典》、《喀爾喀法規》的版本、性質、內容、特點及其效用。
【關鍵字】
蒙古法律文獻;札撒;蒙古—衛拉特法典;喀爾喀法規
    

  蒙古歷史最重要的文獻之一是它的法律文獻,蒙古史學者早就對這些文獻的意義作出過正確評價。

  符拉基米爾佐夫院士仔細研究了蒙古封建社會特征的各種史料后,指出:“作為蒙古法律匯編的資料,蒙古法典對于研究蒙古人的社會制度具有相當大的意義。”[ 1 ]

  蒙古法律文獻從法律上肯定了蒙古社會中形成的關系,充分提供了關于蒙古社會和國家制度、生活方式的資料,關于這些,編年史資料中很少有所反映。編年史資料主要記述該民族歷史上的對外事件。這些事件在蒙古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在一定的社會政治關系條件下發生,反映國內現實的階級力量對比,帶有當時那個時代的烙印。

  卡爾·馬克思指出,每一個社會經濟結構是與該歷史時代占統治地位的生產方式的法律相適應的,“每種生產形式都產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權關系和統治形式等等”[ 2 ]。法律,如同宗教一樣,并沒有自己的歷史。法律不以任何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按照社會發展規律而發展的。社會關系發生變化,法律關系也隨之發生變化。法律的歷史是與社會的生產關系發展的歷史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的。

  馬克思說:“法律關系如同國家形態一樣,既不能就其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不如說,它們是在物質生活關系之中生根的,這種物質生活關系的總體,黑格爾學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榜樣,稱之為‘市民社會’,而‘市民社會’的解剖則應該求之于政治經濟學”。[ 3 ]

  因此,蒙古封建法律和法制的歷史是蒙古民族歷史的一部分,從蒙古族歷史中劃分出蒙古封建社會及其法律機構建立和發展的過程。

  蒙古封建法律最初的法律文獻是成吉思汗的札撒, ①它出現在13世紀蒙古早期封建國家建立時期。札撒的蒙古文原本及其抄本都沒有流傳到現在。關于札撒的存在和效用,我們從《蒙古秘史》(13世紀) 、14世紀波斯學家拉施特的《史集》以及阿拉伯史家志費尼(1226 - 1283年)和馬克利齊(Macrizi 1364 - 1442年)的著作中可以了解到,從阿拉伯旅行家伊本·白圖泰的回憶錄、亞美尼亞的編年史學者瓦勒丹、馬噶克等人的著作中得到了解。

  在蒙古帝國建立時期到過蒙古帝國的志費尼在他寫于1260年的《世界征服者史》(成吉思汗)一書中寫到,札撒的律令是寫在卷帙上的,這些卷帙保存在為首宗王的庫藏中。在特別重要的場合,例如新汗登基或大軍調動等等,這些卷帙也被拿來作為決定大事的依據。[ 4 ]

  拉施特認真研究了書面法律文獻札撒后,他寫到,在征服王罕之后,成吉思汗召集了盛大忽里臺,以便自己登基,并制定了嚴厲的法律。[ 5 ]關于這一點,埃及歷史學家馬克利齊有更詳細的記載:“成吉思汗,這個東方國家中強大的韃靼國的奠基人,在戰勝王罕國王并獲得最高權力后,建立了一些重要制度和一些懲罰措施,并把他們記入書中,他把它稱為札撒(有些人稱為札撒克,但這個名字實質上是札撒) ,書編輯完成后,他命令將這些法律刻在硬木柱上,使之成為自己民族的法典??札撒是成吉思汗的后裔們不得違犯的法律,在執行規定的法律面前他們從不作任何讓步。”[ 6 ]

  13世紀亞美尼亞歷史學家瓦勒丹、馬噶克等人,都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了相當多札撒里的資料,并斷言它是成文法。[ 7 ]頒布于1320年的元(蒙古)朝法典中,引用的成吉思汗札撒中的內容是亞美尼亞歷史學者著作中引用量的三倍。[ 8 ]俄羅斯教會的都主教制定的金帳汗國的封誥中指出,凡違反札撒規定的人都要處以死刑。[ 9 ]所有這些資料證明,札撒顯然是蒙古封建國家最早的法律文獻。

  符拉基米爾佐夫細致地研究了蒙古封建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深入研究了蒙古封建國家形成的歷史, 他在巴托爾德之后, [ 10 ]認為成吉思汗的札撒只是蒙古習慣法和蒙古人習慣法的匯編。[ 11 ]梁贊諾夫也就是依照這種觀點,試圖對札撒進行法律分析。[ 12 ]
  大家知道,在建立國家之前,蒙古人通過劃分部落和部落聯盟生活著。在中亞草原上氏族制度的瓦解過程極其緩慢。臨近12世紀蒙古部落只是處在封建關系發展的最初階段。在氏族社會時期,社會還沒有分化出階級,沒有國家,當時也就沒有法律。人們的行為準則用風俗習慣來反映,然而不能把他們稱為習慣法,也不能認為他們所建立的行為規則是法律規范,因為這些規則的遵守并無強迫機關,即國家的強制。

  隨著蒙古社會封建關系的確立和13世紀初國家的形成,蒙古封建法律開始發揮作用。蒙古王公-諾顏竭力鞏固自己的權力和特權,于是著手制定法律。這樣就出現了成吉思汗的札撒,根據拉施特和馬克利齊的說法,札撒是在1206年蒙古王公代表大會上編成和批準的。[ 13 ]
  當然,在札撒中,也可以找到某些習慣法規范。然而隨著對抗的階級利益的出現,古老的習俗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全民性質,并且全體社會成員自愿遵守它們已經不可能了。形成于氏族制度條件下的許多古老習俗不再符合剝削階級的利益。因此,蒙古王公只是把那些符合他們利益的規定寫進自己的法律中,同時創立了有利于他們的新的規定。這些新的規范,由國家保障其得到遵循,早已成為封建法律規范。

  札撒的大事記殘簡中保存下來了包括國家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規范,民法、普通法規范,戰爭法律規范以及關于貿易、稅收、賦稅、狩獵、宗教的規范等等。札撒中反映了蒙古帝國形成時期蒙古人的社會關系和生活方式的特點。

  作為封建法律文獻,它確立了蒙古汗對自己臣民的絕對權力。所以貴由汗在法律中嚴厲要求---“執行我的命令;我叫你往哪,命令你到哪, 你就到哪; 可以殺死任何一個我指定的人”---在札撒中殺人這一點完全可以找到逃避法律懲罰的規定。

  1246年到過蒙古國的柏朗嘉賓就此寫到:“這些韃靼人的皇帝對所有人都具有非凡的權威。任何人都不敢在由皇帝為他指定的地點之外的任何地方居住。皇帝本人為那些(大)首領們指定駐扎地,大首領們又為千戶長們指定駐地,千戶長又給百戶長,百戶長為十戶長依次指定駐地。”[ 14 ]

  對我們特別有價值的札撒資料是關于成吉思汗軍隊的組織情況。在和平年代,所有普通游牧人都要為汗和諾顏提供賦役和服務,而在戰爭時期,所有適合服兵役的人都要參加軍隊,軍隊按十進位制組成單位:他們分為十戶、百戶、千戶和土綿(一萬個士兵) 。

  根據札撒,被打敗國的農業人口也征召到軍隊中,而且參加兵役的農人不能免除對蒙古封建主的稅和賦役;他留在家的家庭成員必須承擔這些稅和賦役。被征服民族的部隊也按照十進位制進行編組。被征服國家的軍隊列入十人、百人和千人一隊,蒙古統治者迫使他們依附在土地上。百戶長、千戶長等首領則是土地的所有者。禁止擅自從一個編隊遷往另一個編隊,否則將被處死。

  總之,必須強調指出,札撒的懲罰措施是極其嚴酷的。垂死的王公已開始不執行汗的任何命令,任意違犯軍事紀律,盜竊馬匹,做偽證,不服從上司,一只腳已踏進諾顏大本營的門檻。札撒還規定了其他一些懲罰形式:罰交牲畜、杖刑、鞭刑、手上帶枷、流放到遙遠的地方等等。
  成吉思汗札撒在法律上鞏固了蒙古封建主的統治和被其統治的納稅人口---阿勒巴圖的無權地位。卡爾·馬克思在說明札撒這個封建國家法典的時候寫道:“在札撒中提到達剌罕這個高級階層,他們被免除了一切賦稅,可以獨享戰利品,可以經常自由覲見大汗,他們能受到的懲罰只有農奴的十分之一(這種封建法律產生于那些由于軍事生活方式而處于半文明狀態的民族當中) 。”[ 15 ]

  元朝時期出現了一系列確立中國蒙古統治者特權的法律。在《元史》中可以看到三個法典的內容: 1291年忽必烈汗時期頒布的《至元新格》, 1312年普顏篤汗(元仁宗---譯者注)時期頒布的《風憲宏綱》, 1323年碩德八剌皇帝(元英宗---譯者注)時期頒布的《大元通制》(后者是《元朝法律》的修訂本) 。[ 16 ]

  我們不要局限于評述元代的法律文獻上,因為它們只是在中國實行。至于說到蒙古國本身,那么,顯然成吉思汗的札撒繼續在那里保持自己的效力,盡管由于蒙古王朝的瓦解,在幾個獨立的封建兀魯思內,札撒在相當程度上已失去了以前的意義。

  梁贊諾夫認為,在察合臺和術赤兀魯思內,“在蒙古和突厥人的游牧部落,札撒無疑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效力以14世紀為限,也只是在這個時限內個別情況下出現??在蒙古大概札撒的決定發生影響比14世紀更長久。”[ 17 ]

  下面流傳至今的蒙古封建法律文獻是《蒙古-衛拉特法典》,它是在1640年衛拉特和喀爾喀封建主代表大會上通過的。這次應準噶爾額爾德尼巴圖爾渾臺吉的提議召集的代表大會,目的是“調整蒙古封建主之間內部的相互關系,為對付滿洲威脅開展統一斗爭創造條件。”[ 18 ]

  《蒙古-衛拉特法典》的原文是用回鶻式蒙古文撰寫的,后來又轉寫成衛拉特字母,被稱作托忒文,它是咱雅班第達于1648年在準噶爾創制的。②

  帶有俄文譯文和學術注解的衛拉特抄本之一是1880年К.Ф. 戈爾通斯基頒行的,按照他們的意思, [ 19 ]“王公們參加盟會的理由,與其說是批準預先制定好的法律,不如說是在聯盟會議里制定能夠建立汗國內和平秩序的法令,消除糾紛和無秩序狀態,保障共同行動的外部安全,決定王公和首領們對被統治者的態度,通過黃教學說的代表賦予廣為流傳的黃教以具有優勢的合法性”。

  蒙古王公免除喇嘛的兵役和其他封建義務,給信奉佛教的游牧民分配一定數量的牲畜。佛教寺廟得到所屬地面上的好處和農奴牧民,這些牧民作為沙比納爾列入寺院。這些寺院漸漸變成高級喇嘛的領地, 他們中的許多人被奉為佛教呼必勒罕---佛教眾神中被崇拜的對象“轉世活佛”。這樣,蒙古封建主努力鞏固佛教的地位,提高高級喇嘛的權威。

  1640年的《蒙古-衛拉特法典》不僅從法律上規定了喀爾喀和準噶爾的封建權利和特權,而且規定了教會和佛教僧侶上層作為蒙古封建社會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蒙古-衛拉特法典》的法律條款首先維護寺院和僧侶的利益,規定每個喇嘛有權擁有十個牧民,并有權為了宗教活動需要優先使用驛傳,享受優裕的生活。與此同時,法律還規定對那些阻礙佛教傳播或稍有傾向薩滿教的人以嚴厲懲罰,嚴厲懲治盜竊喇嘛和寺院財產、侮辱神職人員的行為。(指的是16 - 17世紀佛教在喀爾喀和準噶爾的傳播。)

  眾所周知, 1368年中國的元朝滅亡后,蒙古國分裂為一些小的封建封國,失去了經濟上、政治上的統一。持續200多年的內訌使國家的經濟消耗殆盡,這必然導致人民的貧困和階級斗爭的日益尖銳。封建主階級日益深切地感受到必須鞏固自己的統治和對牧民的影響。氏族制度下產生的薩滿教已不能滿足封建主作為影響群眾工具的需要。他們需要更加精致的工具來使人民順從。于是他們就采用佛教,把封建壓迫神圣化,號召勞動群眾為了“拯救靈魂”,為了將來“轉世”“升天堂”的“幸福生活”而忍耐和順從。

  16世紀末影響力最大的喀爾喀和準噶爾兩個王公幾乎同時宣布信奉佛教。為了宣傳佛教,他們從西藏帶來一百個喇嘛,組織喇嘛把佛教典籍翻譯成蒙文,開始修建佛教寺院。

  正如К. Ф. 戈爾斯通基客觀地指出的那樣,《蒙古-衛拉特法典》在當時是有政治意義的。當“蒙古人和衛拉特人長期相互仇視之后,應該承認他們有利益的一致性和統一行動的必要性,就在這個時候舉行了王公代表大會”。[ 20 ]然而這些有關衛拉特人和喀爾喀人之間政治妥協的條款很快就失去了效力。滿洲統治者中的陰謀家,善于利用部分蒙古人的利益做文章,使對于抵御外部威脅所必須的喀爾喀和準噶爾王公們的聯盟實際上被瓦解了。但是許多旨在鞏固蒙古封建主階級特權的《蒙古-衛拉特法典》的法律條款,在1709年的《喀爾喀法規》③法律匯編出現以前的喀爾喀仍然起作用,而在準噶爾,直到準噶爾汗在1756- 1758年被滿洲軍隊消滅以前,也仍然實行。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蒙古-衛拉特法典》在經過簡化和作一些改變后仍然在卡爾梅克實行。

  《喀爾喀法規》匯編是18世紀蒙古封建法律極為珍貴的文獻;它包含蒙古人的社會經濟制度、法律關系和民族學方面的豐富資料。匯編中可以找到1709年到1770年間以土謝圖汗、車臣汗、扎薩克圖汗等為代表的最重要的蒙古封建主大會上通過的法律和規定。在1911年外藩蒙古的滿洲統治者被推翻以前,這些法律和決議與《理藩院則例》、《蒙古律例》一樣, [ 21 ]一直調節著喀爾喀的國內事務。而在庫倫博格多格根的沙比納爾中,這些法律一直實行到1925年沙比衙門被取締。

  《喀爾喀法規》的蒙文本保存在蒙古人民共和國科學院和蘇聯科學院亞洲民族研究所的手稿文獻庫中。1923年最著名的布里亞特蒙古學學者Ц. Ж. 扎姆察拉諾教授和А. Н. 圖魯諾夫教授簡要描述了文獻。[ 22 ]蘇聯科學院東方學研究所的Ц. Ж. 扎姆察拉諾于1933年- 1937年完成《喀爾喀法規》俄文譯本,由蒙古人民共和國Б. 仁欽教授于1959年發表。④遺憾的是,這個蒙文本的譯本沒有出版,是Ц. Ж. 扎姆察拉諾教授尚未完成的作品,根本沒有經過校訂,有很多筆誤和疏漏(這些我們都逐頁校注,作了注解) ,這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它的學術價值。

  可以把Б. Я. 符拉基米爾佐夫的《蒙古社會制度史》一書看作是有關《喀爾喀法規》的論文, Б. Я. 符拉基米爾佐夫認為,正如1640年的《蒙古-衛拉特法典》一樣,《喀爾喀法規》是一部受到(汗---譯者注)批準的草原上的封建法律。[ 23 ]同時符拉基米爾佐夫也承認習慣法影響蒙古法律匯編的可能性。必須注意,這部有關蒙古社會制度的書的相當一部分是建立在法律文獻資料基礎上的,這本書是用來研究蒙古社會新時期的社會制度的。

  В. А. 梁贊諾夫對《喀爾喀法規》的資料進行了法律分析, [ 24 ]得出結論,《喀爾喀法規》基本上是根據北方蒙古人的具有普遍性的習慣法來制定的。(同時《喀爾喀法規》里面補充有一系列法律法規并能看出它帶有一些宗教教規的影響[ 25 ] )

  研究《喀爾喀法規》最嚴肅的著作要數蒙古學者С. 扎蘭阿扎布的專著《蒙古古老的法律文獻〈喀爾喀法規〉》。[ 26 ]為了對《喀爾喀法規》律令進行分類,作者對文獻最重要的條款進行詳細分析,并附有自己研究蒙古其他法律規定的詳細評述。

  Ш. 納楚克多爾濟院士整理出版的一個法院民事判決案例匯編的小冊子很有意義, [ 27 ]這些民事判決是沙比衙門根據《喀爾喀法規》相應的法律條款作出的。小冊子作者不無根據地認為,《喀爾喀法規》是一部滿洲統治時期主要在沙比衙門管轄區域實行的封建法典。[ 28 ]也即大體上整個學術書籍都是研究這一蒙古封建法律文獻的。

  在《喀爾喀法規》中總共有24個法律法規,它們的制定時間分別是1709年、1718年、1722年、1724年、1728年、1736年、1746年、1754年和1770 年。在某些年同時制定幾部法律(如1709年、1722年、1724年等等) 。有些法律的日期只是通過研究文獻本身并研究了其他蒙、滿、漢三種文字的史料之后確定的。

  《喀爾喀法規》法典包括蒙古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其中主要之點是嚴格維護宗教和世俗封建主的特權。以博格多格根為首的高級喇嘛和世俗封建主被免除一切賦稅和勞役。他們擁有自己的法庭并享有剝削牧民的一切權力。

  《喀爾喀法規》鞏固了封建主對土地(牧場)的所有權,鞏固了王公-諾顏的統治和農奴牧民的依附地位,牧民完全依附于諾顏,諾顏可以迫使阿勒巴圖為自己無償勞動,并可以對牧民擅自懲罰,甚至出賣或把他們轉贈出去。形式上阿勒巴圖擁有對自己的牲口、蒙古包、生產用具的所有權,但實際上這些權利的實現完全取決于諾顏,諾顏總是能夠以這樣那樣的借口,甚至有時不用任何理由就剝奪阿勒巴圖的全部財產。《喀爾喀法規》中的大量條款都指明了這一點。

  按照《喀爾喀法規》的規定,高級喇嘛和佛教寺院被置于法律的特殊保護之下。庫倫的呼圖克圖及其寺院擁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根據《喀爾喀法規》,汗和諾顏在庫倫的呼圖克圖面前是事實上的“頭領”。那時處于從屬地位的喀爾喀,有義務絕對服從汗和諾顏的命令。

  1709年法典是《喀爾喀法規》匯編中的主要法律,這是值得注意的。該法典是1691年喀爾喀承認滿洲博格多汗的封建領主特權和1696年康熙皇帝頒發的《蒙古律例》之后頒行的。⑤以后的法律是對1709年法典的補充和修正。頒行這些補充法律的目的在于進一步實施1696年《蒙古律例》的條款。例如, 1746年的法律就是一份載明滿洲皇帝與蒙古大汗、諾顏及其封國之間真實的相互關系的重要文獻。該匯編說明了這個被清王朝壓迫的喀爾喀地區生活的許多方面,從蒙古旗內的驛站規章到有關投機買賣的條款。

  《喀爾喀法規》中的資料并沒有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編排,也沒有根據同類條款歸類編排。《喀爾喀法規》匯編不過是按照特點把不同時間制定的各種法律、規定機械地編排成一個整體;有時甚至很難將其中的個別部分區分出來。這正是革命前蒙古法典編纂的特色。如果就時間先后順序研究《喀爾喀法規》法典的一部分,并把這些法律與康熙、乾隆(1736-1795)的《蒙古律例》放在一起,我們就能透徹考察滿洲政權頒布的法律是怎樣逐步實行的,外藩蒙古的各個盟的訴訟程序又是怎樣的。

  為盡量使那些對蒙古歷史有興趣的人都能看懂這一內容和語言都有趣味的文獻,我們決定出版已故的Ц. Ж. 扎姆察拉諾早在1933-1937年編成的帶有俄文譯文的《喀爾喀法規》的蒙文匯編,俄文譯本被視為它的草稿的版本。譯本經過校訂并增補了必要的注釋。某些是Ц. Ж. 扎姆察拉諾本人作的注釋,在相應的地方有補充說明。⑥

  蒙文抄本都出自我們所知道的Ц. Ж. 扎姆察拉諾手抄的最好也是最完全的五個抄本,即西庫倫抄本(手稿A) ,它是與蘇聯科學院亞洲民族研究所圖書館手稿部的其他抄本校勘的,這些抄本有:沙比衙門(庫倫的博格多格根的沙比衙門)的F144抄本(手稿B) ,它被Б. Я. 符拉基米爾佐夫廣泛運用在自己的著作《蒙古社會制度》中;與沙比衙門抄本類似的一份來自62號、61號手稿(手稿C) ,但是寫得更符合專業要求;晚期的F196號抄本(手稿D) ; F510號抄本(手稿E) ,內容與西庫倫抄本(手稿A)完全類似,但寫得不符合專業要求并有許多筆誤和疏漏。

  對照文本的時候,標出的只是一些改變含義甚至整個條文的異文,這些異文往往在法律術語中。沒有指出的還有各種變音符號和某些字母的寫法。每一部新的法律和規章從新的一頁開始并用羅馬字母編號。法律公布的日期放在法律名稱下面的方括號中,用阿拉伯字母給出文本的編號。圓括號中的字母意味著西庫倫抄本的手稿A的頁碼,而且字母“a”標在頁的正面,字母“b”標在頁的反面。行的右邊的數字表示是異文注釋。

  放在方括號中的文本手稿A中沒有;放在圓括號中的文本手稿B中沒有;放在角括號中的文本手稿C中沒有;放在花括號中的文本手稿D中沒有;直括號中的文本手稿E中沒有。

  俄文譯本是從匯編文本中翻譯過來的。標題和法律術語優先在譯文中給出。俄文音譯之外,冷僻的蒙文術語和標題也放在圓括號中。

  找不到俄文對應說法的蒙文術語和標題,就用標音的辦法或用斜體字標出。在方括號中也放進了某些譯者或編輯插入的單詞和句子,以便更好地理解文獻。

  參考注釋位于譯文之后,用阿拉伯數字標出。每頁中的注釋通過引論中的星號和譯文中的字母標出。這本書還補充有索引。

  譯自с. д. 迪雷科夫譯注:《喀爾喀法規》,科學出版社,莫斯科, 1965年。

【注釋】
①札撒(按突厥人的說法,按蒙古人的說法---дзасак) ---法律,規定,禁忌,懲處。
②一份蒙文的貯存在蒙古人民共和國科學院圖書館手稿部。現存的托忒文法典文本是由В. Л. 科特維齊詳細記述的。參見科特維齊的《關于17至18世紀有關與厄魯特人交往的俄國檔案文件》,《俄羅斯科學院通報》,彼得格勒, 1919年。文獻中帶有俄文、托忒文譯文的詳細評述是由戈爾曼作的。參見М. И. 戈爾曼:《俄文譯文和1640年的蒙古- 衛拉特法典文獻》) ---《經濟學、歷史學、考古學蒙文匯編》,莫斯科, 1959年,第139-162頁。
③《喀爾喀法規》是對《Qalq - a jirum》蒙古文的直譯。國內早期譯為《喀爾喀-吉魯姆》,而多數譯為《喀爾喀法典》。但是,較準確的譯文應當是《喀爾喀法規》。本文采用《喀爾喀法規》的譯法。
④《喀爾喀法規》,蒙古文。吉魯姆,漢意法規,亦譯為法典, Ц. Ж. 扎姆察拉諾和А. Н. 圖魯諾夫,烏蘭巴托, 1959年。
⑤這部法典的手稿保存在列寧格勒的蘇聯科學院亞洲民族研究所的手稿部。并且它是蒙古事務的法律條文匯編,這些匯編是在滿洲帝國時期即皇太極(1626 - 1643) 、順治(1644 - 1661)和康熙(1662 - 1722)時期從1629 - 1659年間制定通過的。這個匯編包括152條,把它們與1789年由210條組成的《理藩院則例》比較,就發現,幾乎所有的條款都是一致的,可以推測,康熙的《蒙古律例》是1789年法典的基礎。
⑥在蘇聯科學院亞洲民族研究所的手稿部還完整地保存著Ц. Ж. 扎姆察拉諾的所有的研究資料,其中也包括他的與《喀爾喀法規》相關的一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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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Ц. Ж. 扎姆察拉諾和А. Н. 圖魯諾夫描述了文獻《喀爾喀法規》---見《國立伊爾庫茨克大學著作集》,第6期,伊爾庫茨克, 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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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В. А. 梁贊諾夫. 蒙古法(主要是習慣法) [M]. 歷史概述,哈爾濱, 1931.
[ 25 ] В. А. 梁贊諾夫. 蒙古法是不是習慣法? [M ]. 哈爾濱, 1932. 28.
[ 26 ] С. 扎蘭阿扎布·喀爾喀法規[M ]. 烏蘭巴托, 1958.
[ 27 ] [ 28 ] Ш. 納楚克多爾濟·烏蘭哈齊爾特(文獻描述) [M ]. 烏蘭巴托, 1956年。文獻的全文被Ш. 納楚克多爾濟發表于1959年。1963年他又出版了兩本《喀爾喀法規》的蒙文的筆記。
作者:李秀梅,女,新疆米泉人,中央民族大學歷史系博士生,副教授。
特別備注:原文載自2006年《蘭州學刊》No.10。為加強業內交流轉于此,特示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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