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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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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途徑探析
            吳嵐;王海洋 點擊量:7116
長江大學圖書館
【摘要】
保持法律信息傳播的暢通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互聯網傳播在法律信息傳播中占據著舉足輕重且日益重要的位置。必須結合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 讓這兩類網站相互配合, 取長補短, 以搭建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的最佳途徑。
【關鍵字】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網絡媒體
    

  一、法律信息以及保持法律信息暢通的必要性

  法律信息, 就是指在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學研究等領域活動中所交流的有關法律的消息、情報、知識的總和[ 1] 。泛言之, 法律信息具體應該包括法律法規、立法信息、法學案例、法律圖書、律師信息等與法律相關的信息。在“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 法律越來越深刻地滲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保持法律信息傳播的便捷、暢通也越來越顯示出其必要性。

  第一、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是宣傳法治思想, 建設法治社會的需要。觀念是行為的先導,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人們普遍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除了正規的法律教育以外, 更為普遍的法治思想的普及還有賴于法律信息的廣泛傳播。法律信息的傳播能對民眾起到一種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能有效地優化民眾的法律心理, 幫助民眾樹立現代法治觀念并形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因此, 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是建設法治社會之必需。

  第二、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符合國際慣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首先, 法律透明度是市場經濟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之一。透明度是指法律規則的公開性。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律作為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范,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必須遵循, 它必須具備公開、透明之品質, 被公之于眾, 為所有人所知曉[ 2]。其次,民為邦本, 法乃公器, 公平正義是經濟社會正常發展的重要基礎。保持法律信息的暢通, 是維護與宣揚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二、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的地位及途徑分析

  法律信息的傳播需要借助于各種媒體, 而其中網絡媒體占據著重要的地位。隨著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 人們對法律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大。但是, 作為非法律專業的普通民眾, 他們要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法律信息, 可能不會到書店和圖書館, 而更習慣于點擊鼠標, 在互聯網上便捷地獲得。即使是法律專業人士, 網絡也依然是他們日常查找資料的首選工具。因為相對于傳統媒體, 網絡的超鏈接可以方便地將相關信息鏈接成一個整體, 而且或分門別類、或提供多種檢索方式, 更利于查找, 可大幅提高檢索效率。此外, 網絡媒體還可以充分利用音像、視頻等多媒體, 使得法律信息更為豐富翔實, 也更具可讀性。因此, 互聯網如今已經在法律信息傳播中占有舉足輕重且日益重要的位置。但是, 由于歷史和客觀的原因, 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

  2.1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的途徑

  現階段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首先是官方網站。官方網站具有免費、權威的優點, 側重于傳播權威的法律法規和立法動態。但是, 官方網站的站點較少, 覆蓋面有限。而且官方的法律信息網站還普遍存在著內容單一、版面單調、可讀性不強的缺陷, 從而顯得人氣不足。

  其次是法學學術網站。學術網站側重于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探討, 追逐法學前沿和法學熱點問題。這類網站一般也是免費的, 但是其內容只針對法律專業人士, 或許還包括一些法學愛好者。

  最后是法律信息商業網站, 這類網站的優點是內容比較豐富, 而且由于其商業屬性, 推廣力度大, 覆蓋面廣。比如LexisNexis 是美國著名的法律信息公司, 現在已經進入中國市場, 它除了提供數據庫產品和出版物外, 還提供客戶擴展、信息服務、訴訟管理、律師管理等服務[ 3] 。但是,商業性的法律信息網站也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收費、權威性不如政府網站等。

  2.2 法律信息互聯網傳播不暢的原因

  當前, 我們的法律信息傳播的途徑很多, 然而相對于民眾對于法律信息的巨大需求來說, 法律信息的傳播仍然顯得不那么通暢。有學者將其原因歸結為以下幾點: 其一, 尚未建立統一的法律信息公開制度; 其二, 一些國家機關的“秘密武器”較多, 由于部門和地方利益的驅動而阻撓法律信息的公開; 其三, 法律、法規及規章之間沖突問題嚴重; 其四, 公眾缺少獲取法律信息的有效途徑; 其五, 執法、司法過程中還存在不公開、暗箱操作的情形; 其六, 法律信息公開缺少法律保障和救濟途徑[ 4] 。

  筆者認為, 以上原因總結得很有道理, 但僅僅局限于以法律法規為核心內容的法律信息。換言之, 主要考慮到了官方法律信息的傳播障礙,而沒有考慮到諸如案例、法律圖書、律師信息等在內的法律信息。而這類法律信息流通不暢的原因如下: 首先, 缺乏有關部門的協助。比如案例信息, 如果司法、執法機關不能主動地公開相關的法律信息, 外界民眾是很難有所了解的。其次, 學術網站的通用性不足。學術性的法律信息網站通常是面向法律專業人士的, 偏重于法學理論的研究與探討, 因此并不適用于面向民眾的法律信息傳播。最后, 商業性媒體的積極性不足。在法治發達的國家, 法律信息媒體絕對不是一個清水衙門, 而是有著豐厚的利潤的, 而在我國, 由于法律信息媒體剛剛起步, 它們缺乏有效的獲利途徑, 發展舉步維艱, 自然也就沒有大力投入的積極性。作為法律信息傳播的重要途徑的法律信息媒體的如此境況, 自然也給法律信息的有效傳播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三、兩難選擇之下的折中方案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 法律信息的傳播主要依賴于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 而學術性網站則僅限于法學專業人士的交流。但是, 現階段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分別存在內容不足、可讀性弱、發展乏力、積極性不足等問題, 短時間似乎也難以擔起法律信息傳播、滿足民眾法律信息需求的重任。那么, 什么才是法律信息傳播的最佳途徑呢?

  筆者以為, 最佳途徑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首先是讀者易于、樂于通過這種途徑獲得法律信息。這就要求這種途徑具有完善的檢索功能,能夠通過多種途徑讓讀者便捷地查詢到自己所需要的法律信息。另外, 還要求這種途徑具有可讀性和一定的交互性, 這樣讀者才會更加樂于通過這種途徑來獲取法律信息。其次是這種途徑具有可延續性, 也就是說這種途徑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我發展、完善的能力。畢竟政府的投入是有限的, 任何一種完全靠政府財政投入的途徑都是缺乏發展后勁的, 因而也是不具有延續性的。所以, 最佳途徑的另外一個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至少要能夠維持其正常運行。最后, 是讀者愿意從該途徑獲取法律信息, 也就是說在他們能夠承受的經濟壓力之內能夠獲得。免費, 曾經是互聯網發展的利器。時至今日, 諸多網民仍然習慣于享受網絡的免費大餐。因此, 如果通過某種途徑網民能夠獲取他們需要的法律信息, 但是超出了他們的經濟界限, 這種途徑也是不可取的。基于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必須讓官方網站和商業網站這兩類網站相互配合, 取長補短, 以搭建法律信息傳播的最佳途徑。

  首先, 官方網站是法律信息傳播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 主要提供免費的法律法規和立法信息的查詢。法律法規和立法信息的公開, 是法律信息傳播的最為首要的任務, 也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必要之舉。官方的相關部門必須重視法律信息官方網站的建立和維護, 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保證官方法律信息網站的及時更新, 保持法律信息核心渠道的暢通。

  其次, 商業網站在法律信息傳播中發揮著主體作用, 它主要提供收費的多樣化的法律信息服務, 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信息需求。基于現階段商業網站處于起步階段, 盈利能力有限的狀況, 建議政府對于此類網站應該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或者予以適當補貼。當然, 對哪些法律信息傳播網站予以補貼, 補貼的標準是什么, 這些都有待進一步的探討。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還存在諸如知識產權等其他問題, 但是, 筆者對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的前景仍充滿信心。換言之, 法律信息的互聯網傳播任重道遠, 前途光明!

【注釋】
[ 1] 周黎明.法律信息特性及其傳播[ J] .圖書館論壇, 1999( 3) :10.
[ 2] 王家福.WTO 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問題[ J] . 中國法學, 2001( 1) :6.
[ 3] 國際法律信息公司的本土化[ J] .中國律師, 2006( 11) :92.
[ 4] 黃仕紅. 關于法律信息公開的思考[ J] . 成都行政學院學報, 2005( 10) :25.
特別備注:原文載自《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8年第18卷第13期。為加強業內交流轉于此,特示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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