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百度搜索顯示信息化的定義是指培養,發展以計算機為主的智能化工具為代表的新生產力,并使之造福于社會的歷史過程。(智能化工具又稱信息化的生產工具。它一般必須具備信息獲取、信息傳遞、信息處理、信息再生、信息利用的功能。)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們認為律所信息化的定義應該是即以計算機為依托,充分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充分搜集與律師事務所日常業務有關的各種信息,擇優加以應用(或在吸收提高的基礎上加以應用)到本所業務之中去,不斷使律所的業務市場開發管理、品牌管理、律師管理、薪酬管理、資源管理、現有客戶管理、潛在客戶管理(如對已辦結案件客戶的有效回訪,了解案件后續情況,還有咨詢后并未在當時接受委托,這其實既有代理費用的因素,也有咨詢滿意度的問題……)、辦案質量管理等一系列律所日常管理活動規范化、程序化、自動化,從而最終做到律所信息資源被多次運用,幫助律所和律師及時做出決策,提高工作效率,在提高律師個人辦案水平的基礎上,持續增強整個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服務市場中核心競爭力的過程(律所信息化的過程就是讓律所運營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
首先,律所信息化是律所永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從客觀上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各行各業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的律師事務所管理運營模式顯然已經相對滯后。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也不再僅僅局限于法律服務技能方面,理應包括律所管理水平及降低執業風險的競爭。此外,隨著國家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對律所監管力度的加大,律所如果不具備一定的信息化管理能力,注定難以適應當前和未來網絡化監管環境的要求;同時律所也無法準確了解本行業的發展狀態,也就更談不上與同行開展良好的溝通與合作了。
從主觀上說,很多律師甚至一些資深律師認為,律所信息化沒有必要,和自己沒有關系(對自己的律師執業工作沒有影響……),甚至在律所按照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要求配備電腦,按照律所應用管理系統的規定定期使用該系統時,面露難色,消極對待。不容否認一些律師喜歡“單打獨斗”,“天馬行空,獨來獨往”我行我素,無拘無束……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反對律師“單打獨斗”,這也就如同說堅持獨立自主與對外開放并不沖突一樣。世間不存在全才,作為法律精英人才的律師亦是如此。三人行必有我師,但若是在關鍵時刻,沒有互相可以傳遞信息的途徑,也許一個案源就將隨風而逝--到別的律師事務所了(比如一個當事人到所里來咨詢,而且這個案件需要及時采取包括起訴在內的等法律手段,而這個當事人所要找的律師恰逢出差或其它原因而不在本地,這時大家采取溝通的方式首先是電話,其次若因該案在操作上具備一定難度,而在外的這個律師又比較擅長此類類型的案件,那么毫無疑問我們通常會想到通過QQ及電子郵件等方式來解決此事)。而且很多情況下,有的當事人已經開始要求我們在初步形成一些法律文書時,就要求我們發送到其郵箱,在其初步認可后,再發回律師郵箱由我們律師進行再次修改,至定稿時再由當事人到所里現場確認。在平時,我們與異地的律師同行或法律界的人士,也可以相互切磋,相互幫助,而這都離不開通過QQ及電子郵件等手段完成彼此信息的傳遞和交流。古人尚有“狼煙四起烽火臺”的實踐運用,那么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網絡為我們提供了信息傳遞最佳途徑,如果加以利用,無疑會達到如虎添翼、事半功倍之效果。而對于那些身為律所主要領導的合伙人來說,律所信息化對其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律所主要領導人是決定一
個律所前途命運的關鍵人物之一,而他們平時都很忙,那么如何通過網絡對律所進行有效的監管就顯得尤為必要。
其次,律所信息化在律所提供法律服務中的四個重要作用
(一) 律所信息化在案源開拓上的重要作用
毋容置疑,案源是律師和律所的經濟命脈,沒有案源,律師與律所便無用武之地。誠然案源的開拓方式,有很多種方法及策略,而做出什么樣的策略,跟獲得的信息息息相關,更與提煉合成后的有用信息緊密相連。對于律師業來說,開拓案源類似于戰爭中軍人搶占“制高點”,拋開“口碑相傳”的案源開拓模式不講,剩下的便是從報紙等媒體方面獲取有用信息,在對其分析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律師可以發表時評,引起公眾注意,最終增加律師取得該案源的砝碼或者此后類似案件數量的砝碼。)這個過程就是律所信息化的組成部分。現在,很多律所都有自己的網站(這是律所對外形象展示的平臺或者說是其才藝展示的平臺,在這里可以展示律所成功案例,獲獎榮譽,學術專著等,公布律所及律師簡介和聯系方式,這是律所開展網絡營銷、構筑自身品牌宣傳及對外交流的平臺),每天哪些客戶在點擊律所網站?他們查詢什么內容?需要什么幫助?通過什么渠道來到律所網站?哪些關鍵詞能使客戶直接找到律所網站?我們用哪些關鍵詞能夠吸引目標客戶?等等,這些信息可以用一個自動化軟件幫助我們得到(或者律所采取安排值班律師在線咨詢等方式進行統計),通過這些信息,我們可以加強關鍵詞的整理,使客戶更加準確、便捷地獲得律師及律所的法律服務或幫助(最起碼可以擁有越來越多的潛在客戶,因為很多人想找律所及律師進行相關法律常識咨詢,但現實中有些律所就是“處在深山無人知”,在這種情形下通過網絡對律所及律師進行宣傳就顯得十分重要)。為潛在客戶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詢服務,是律師或律所與潛在客戶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礎,也是潛在客戶變成最終實際客戶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因為還有代理費用等因素在起作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律所結合咨詢登記等手段進行統計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許多客戶是通過網絡找到我們的(當然也不能否認114的作用,律所要重視律所咨詢電話的作用,必要時應具備轉接功能,但這也是符合律所信息化的應有之義的),其實這就是我們律所信息化的局部顯現。
(二) 律所信息化在律所提高法律服務質量中的重要作用
自動化管理幾乎是經濟生活中所有經營者的最高追求,工業生產在很多領域已經實現高度自動化,但律所的管理卻始終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各種因素,難以實現初級的自動化。而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又是無形的法律服務,管理起來難度亦會隨之增大。把律所信息化納入到律所日常管理中來(不妨稱之為律所應用管理系統),就能達到化無形法律服務為有形法律服務。而有形化的法律服務給我們區別彼此法律服務質量提供了相互的“參照物”,而且這更可以給同所律師提供借鑒,提供比對,促使同所律師之間能互相學習、共同提高,進而律所的整體素質都會隨之不斷提高。說到這里,那么律所應用管理系統應該具備哪些功能呢?
我們認為,一個優秀的律所應用管理系統,應該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功能:
1、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律所內部的通知公告可以及時有效傳達(同時應保證每位律師,可以發布各類健康有益的信息或留言,達到反饋之目的,且整個系統的查詢權限涇渭分明),律所日常報送的材料亦應能通過該系統完成。
2、律師個人動態能得以顯示(因為在我們看來有時很多案件需要協作辦案,而能否掌握律師行蹤便自然是一個關鍵)。
3、律所主要領導(分管負責人)通過網絡,對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能做到有效管理,掌控網上辦案流程。同時該系統,亦能調動律師個人積極參與到管理中來,產生良性互動的效果。律所律師,可以通過該系統,及時了解所里發布的信息(查詢權限內的),可以通過系統,及時反饋所存在的問題,對相關部門提供一些意見或建議,可以通過系統的信息統計,明確自己的辦案數量、類型、效率、處理結果等,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專業方向與優勢,可以利用系統,實現律師合作團隊辦公的網絡化,有利于增加彼此之間的凝聚力與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該系統可以方便的進行綜合檢索,避免利益沖突,避免發生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情形的出現。
4、文檔管理絕不能長久地處于初級階段。文檔管理既包括日常法律顧問合同的管理,也包括常用合同文本的管理,還包括經典或成功案卷等的管理。國外一些知名律所在咨詢接待一位當事人結束時,一份打印完成的訴訟或其它法律文書,即可擺在當事人面前--其效率之高讓人驚嘆!所以我們認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一個對當事人及其自身負責任的律所或律師,應該有自己的常用合同文本,而不應讓簡單通過網絡搜索查詢加以改進成為常態(畢竟快洗蘿卜不去泥--質量難以保證)。如果一些非經典案件檔案處于流水賬式的狀態可以原諒的話,那么律所的經典或成功案件應該有更高的管理方式。在這個系統的相關欄目(即文檔管理,而且可以考慮設定查詢權限)里,承辦律師可以提交自己的(經典或成功)案件詳情、辦案思路、辦案中撰寫的法律文書、運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案件結果及歸檔總結等文檔,形成一個完整的辦案實錄。這可以再現承辦律師辦案的歷程,也便于讓全所其他律師在不同的工作時間和地點進行查閱,律師之間可以互相學習、互相交流、并最終達到互相促進之目的。隨著時間的流逝,全所律師都可以去感知這些案件辦案的策略錯對與否、承辦律師觀點的正確與錯誤。在激發律師工作積極性,提高律所榮譽感的同時,它的最大的好處還在于,這能為本所后進且執業伊始的青年律師--提供業務指導與法律服務方向等方面的幫助,從而使本所律師以過硬的業務質量與服務質量在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中--踏浪前行……
(三)律所信息化在律師之間信息資源共享上的重要作用
當今世界,誰擁有大量的資源誰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最有可能獲勝或者最有可能成功。而資源共享則成為減少資源浪費的最佳途徑之一,從律師事務所的角度來說,那么如何時做到真正有效的信息資源共享呢?我們認為律所信息資源共享,包括客觀資源共享和主觀資源共享。客觀資源共享包括前面所述的高級階段的文檔管理,也包括法律法規等適時更新內容等的共享。我們認為主觀資源共享即是人際關系資源的共享(雖然這很難徹底落實,但同所律師,在這方面的合作前景還是很樂觀的)。比如律所每一位律師都有與公檢法、其他行政部門、證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當地企業、法律貴族、老鄉、同學的一些人際關系……在日趨繁忙、工作壓力越來越大的今天,我們律所如果能通過律所管理系統充分依法利用這些共享的信息資源,自然就會節省不少時間與精力,也能夠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與價值。我們相信隨著科技的進步,律所信息資源共享措施的有效落實,律所信息化在律所執業中必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四)律所信息化在客戶完成遠程委托上的重要作用以及社會發展大環境下的律所主動進步。
眾所周知,電子商務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信息化的諸多領域中,電子商務已被普遍應用于企業之間的交易流程中去,我們認為電子商務在律所信息化中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律師事務所信息化的最高階段。據我們所知我國信息化應用水平、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均是處于初級階段,至于律師事務所對互聯網的應用則就更加單一,大多數律師事務所僅僅局限在網絡內進行信息查詢和律所形象的宣傳與推廣上(即以律所廣告為主)。其實,律師事務所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實現客戶委托,完成交易。目前很多律師事務所,在讓當事人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有如下幾種模式:面簽、郵寄空白委托書后寄回,傳真過去簽署在寄回、通過電子郵箱或QQ郵箱傳送,對方打印簽署再寄回。應該說最后一種應該比較好一點。據我們目前所知,也有律師事務所正在考慮如何建立一個網上委托系統,即法律服務電子商務,使遠程客戶在節省時間與交通成本的基礎上,依托電子商務完成授權委托及付款。因為該系統尚未付之于實踐或未得以良好運用,故不是本文重點陳述對象,但這絕不會否認電子商務的應用在未來律所信息化過程中舉足輕重的地位。當醫學遠程手術的實施,當公務辦公視頻會議舉行的出現,那么未來的“某年某月某一天”法庭審判是否也會如此……人之常言“學習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那么律所是否應該提前采取應對措施?
結束語
最后因為律所信息化具有很大的外延,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在此不予一一贅述,如律所信息化在律所團隊建設、品牌建設、文化建設、薪酬管理、客戶管理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這些項目既相對獨立存在又互相交叉。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所信息化程度,律所領導將起到無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律所信息化是技術問題不斷改進的過程,更是實現律所從松散模式管理向規范管理模式漫長轉變的過程。而對于始終恪守“客戶至上”并且想創“百年老所”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者來說,管理者的高度重視、直接決策、宣傳推動和組織實施,對律師事務所信息化進程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相信在律師管理系統不斷加以改進的前提下--我們更相信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只要具有高瞻遠矚的戰略思想,加強網絡等信息平臺的建設,做好不同類別信息的充實、提高等工作,那么律所信息化的進程必將加快,律所及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必將“百尺竿頭更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