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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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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漢英翻譯的幾點思考
            李衡 點擊量:4281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摘要】
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漢英翻譯應把握語言的準確性和純正性之間的關系,避免直譯、生譯、望文生義,正確翻譯漢語中所特有的語言,妥善處理原文瑕疵。
【關鍵字】
政府;規范性文件;漢英翻譯
    

  將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翻譯為英語,能讓更多的外國人了解我國的政策法律,有利于引進外資,促進國際合作和交流。本文擬探討政府規范性文件英譯的若干問題,拋磚引玉,盼同仁指正。

  一、正確把握語言的準確性和純正性之間的關系

  準確是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經過字斟句酌、反復修改后定稿,每一句話、每一個詞均有準確定義,譯文必須確切無誤地反映原文。判斷規范性文件翻譯好壞的標準就是看譯文能否做到準確性和純正性的對等。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沒有人能用另一種語言完完全全的轉達一篇文本中的觀念思想,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是受制于一種文化的影響的,文化對語言的影響總是可以找到痕跡的。但是作為對外宣傳的法律翻譯文本,我們必須做到讓西方人讀后知道我們的立法意圖,不會誤解我們的立法初衷,這是我們法律翻譯人員的根本職責。

  (一)避免直譯、生譯、望文生義

  1.筆者查找了許多資料,發現規范性文件的英譯本在翻譯“印發”時譯為print and issue或者 print, 但是print、issue僅僅表明印刷、發行,完全沒有發布實施的意思,不是法律術語,而promulgate 的法律詞意最接近此處 “印發“一詞的含義,即公開地宣布(并生效)。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我國法律法規的官方譯本在翻譯“公布”時譯為promulgate,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寫的《法規譯審常用句式手冊》也建議將“公布”一詞翻譯為promulgate。所以,筆者在翻譯政府規范性文件時,將“印發”一詞譯為promulgate/promulgation。

  2. 在翻譯時要重視漢語法律慣用詞與英詞法律慣用詞之間的區別,“認真執行,深入貫徹”等中的“認真”、“深入”一類在漢語中并無實質性含義,僅用于加強語氣,表示強調的詞語以不譯為宜。英文提到“執行、貫徹”即指很好的執行或者很好的貫徹,非要加上認真、深入來形容,反而暗示不認真執行、不深入貫徹的可能,讓外國人看來會產生誤解。所以在翻譯為英文時以不用把“認真、深入”這樣的詞語譯出為宜。

  3.關于“制度”一詞在規范性文件中經常出現,一般都翻譯為system, 意思是系統,、體系、制度、 體制,在翻譯“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和集中培訓制度”時,考慮到此處的制度更多的是計劃,安排,項目的意思,所以把此處的“制度”一詞譯為programme,分別譯為a law-training programme among leading caders,a law-training programmme at the government executive meetings,a programme of lectrures on law and a concentrated training programme。

  (二)正確翻譯漢語中所特有的語言

  漢語的提法、詞匯、和表達方式在英語中找不到相應的譯法時,遵循參考最新的官方翻譯文本為準的原則。比如,“依法行政”的英譯,十六大報告英文版中翻譯為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according to law,十七大報告英文版中翻譯為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英文版中翻譯為law-based administration, 北大法寶《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英文版中翻譯為administration by Law。筆者認為,在沒有更為完善的翻譯表達方式前,以十七報告的官方翻譯為準,應將“依法行政”翻譯為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同樣的,對于政府規范性文件中出現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均參考十七大報告官方英譯本,翻譯為“Deng Xiaoping Theory,Three Represents,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二、正確對待原文瑕疵

  對于原文重復行文等明顯瑕疵在翻譯時能不能廢棄,廢棄會不會損害翻譯的準確性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回避明顯的錯誤系不負責任的翻譯態度,將錯就錯實際是中文與英譯本均錯,加起來就是更大的錯誤。筆者在翻譯某規范性文件時發現該文件文末提到抄送“市級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寫作要求, 一般的提法應當是民主黨派排列在先,人民團體排列在后。雖然忠實于原文是翻譯的一大原則,本著負責任的翻譯態度,對此處明顯的筆誤在英譯時予以更正,翻譯為“the democratic parties, people's organizations at municipal level”。

【注釋】

本文轉自:國務院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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