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中國古代經過了幾千年的法制實踐和發展形成了獨特的中華法系。我國著名的法律史學者武樹臣先生有言:“兩千年之法,荀法也,混合法也”。但在先秦時代,即中華法系的起始階段卻以“判例法”為主。當然,我們這里所說的“判例法”與西方的判例法制度有著很大差異,筆者在這里使用只是為了說明上的便宜。從總體上講,判例法作為西周和春秋時代的法律基本的實踐方式,是“世卿世祿”的宗法貴族政體的產物,體現了這一時期的法律特征。筆者擬從四個方面論述這種基于禮治而產生的判例法制度。
一、 關于判例法的產生
據《左傳? 昭公六年》記載,晉國大夫叔向在追述西周法律制度時說:“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而周人的這種司法制度正是從殷人那里繼承并加以改造的,西周建國之時在處理政務和司法,注意吸收殷人的法律原則,參考和比照殷人的成事和判例,“肇稱殷禮” “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 禮是社會制度的總原則,也是法律制度的總原則。“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 可見,周人不僅從殷人那里繼承了法律原則“禮”,還繼承了“議事以制”即適用判例的審判方式,從而開始了中國式的“判例法”時代。
二、 關于審判方式和原則
“判例法”時代司法審判的基本方式是“議事以制”,即參酌依據以往的判例以審理判決。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司法審判原則。
(一)“仿上而動”、遵循先例的原則。如《國語》:“夫謀必素見成事焉,而后履之,而可以授命”,“啟先王之遺訓,省其典圖刑法,而觀其廢興者,皆可知也”;“賦事行刑,必問遺訓,而咨于故實,不干所問,不犯所咨”;“賓之禮事,仿上而動”;《左傳》:“執事順成為臧”;《尚書》:“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荀子》:“守職循夜,不敢損益,可傳世也而不可侵奪,”“立法施令,莫不順比”等,都強調以先前的故事成例為處理當今案件的準則。
(二)“無從非彝”、“上下比罪”的原則。《國語》引“先王之令”:“無從非彝,無即滔淫,恪守爾典,以承天休”。適用判例時要認真選擇,“勿用不行”。對由于“自伐而好變,事無常業”而產生的不足為鑒的故事,無論是先前的還是現實的,都不能援引。
(三)“廣謀眾咨”“集人來定”的原則。在司法中應當集思廣益充分研討“事莫若咨”,“咨,寡失也”。“講事不定,集人來定”。
(四)“撰修其緒,修其訓典”的原則。對待既有的成例,要加以整理知其變化,領會其精神結合當今實際加以修正,《論語 為政》:“溫故而知新,可以為師矣”,意即從熟悉和總結過去的故事判例入手,求的解決現實案件的法律依據。
(五)“非禮勿籍”“無害后世”的原則。《國語》:“君作故”君主所做的判決對后世即為成例,因此必須謹慎,要做到“上之可比先王,下之可訓后世”。“賄無成事”枉法裁判的成例不得援引,違禮的判決不能載入史冊,恐貽害后世。
(六)“作事應時”、“大事不法”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應不失時機的創制新判例,“有循于舊名,有作于新名”。
三、 關于法律規范及其表現形式
在“判例法”時代,統治者為了從宏觀上統一法律實踐樣式,制定和頒布了許多法律規范。
(一) 穩定的法律規范
穩定的法律規范稱作“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二) 半穩定的法律規范
被稱為“象魏之法”即定期頒布的法律。“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即懸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象魏”指王宮前面對稱的建筑物,是定期頒布法律的場所,久而久之,“象魏”就成了法律的代名詞了。
(三) 臨時性的法律規范
臨時性的法律規范是指統治者根據當時的需要及時宣布的法律規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 《左傳》:“命不共,有常刑”;“進不用命,退則無恥,如此則有常刑”; “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這里的所謂常刑指的是“五刑”。至于對違法犯令者具體施以何種刑罰,由統治者臨時而定。
“判例法”時期的法律規范在宏觀上呈現出來的整體樣式是“以刑統例”。即以五種刑罰為類別,分別統屬相應的判例,以此方法來整理法律文書以便查找援引,在《尚書 呂刑》和《周禮 秋官 司寇》中都有記載。
四、 “判例法”時代的歷史遺產
春秋以后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關系的變革,以“井田制”和“世卿制”為支柱的宗法貴族政體不斷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官僚集權政體,以宗法貴族為依托的“判例法”失去了繼續存在的條件。它逐漸被一種新的法律樣式所代替,即與君主集權政體攜手而來的“成文法”。子產的“鑄刑書”和晉國趙鞅的“鑄刑鼎”正是成文法崛起的典型。但“判例法”時代畢竟給后代留下了豐富的遺產,這些遺產對后世的法律實踐活動具有極為深遠的影響。
(一) 法律實踐中的無神論精神
西周繼承并發揚夏、商兩代“與其殺無辜,寧失有罪”而不祈求神靈的精神,采取“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或改處罰金的方法,并形成制度 。《墨子》中的神羊裁判在“判例法”時代少之又少。大體上排除了神判法思想,在立法審判領域奠定了唯物主義無神論的基調。
(二) 宗法等級觀念支配法律實踐
在判例法時代,雖然宗法貴族政體由盛而衰,但“首悌”等宗法等級觀念并未受到致命打擊。周公以“不孝不友”為元惡重罪。子產主張“直均則幼賤有罪”;孔子堅持“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加之贊許“復仇”“男尊女卑”的差異性精神,成為后世立法、司法的神圣原則。
(三) 法律實踐注重“人”
在判例法時代,法官是法律實踐活動的中心環節,他們用遵循先例和創制判例的方法將立法、司法熔為一爐。形成“重人”即重視法官的能動作用的傳統,并且在“混合法”時代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并成為“判例法”因素連綿不斷、長期并存的思想基礎。
我國古代的“判例法”,在中國法律文化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研究古代的“判例法”制度,不僅對研究中國古代法制,更重要的是對進行今天的判例制度的建設有著積極的影響和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