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法》四版法律一表強調政法的“政”,即類分文獻首先按國家或地區劃分再按學科劃分文獻。利用法律一表類分文獻似乎很難出現大類錯誤。而法律二表強調政法的“法”,即強調“法律科學”的學科體系。利用二表類分文獻應從科學性和實用性出發,更增加了類分文獻的難度。現將法律二表容易出現分歧的幾個地方歸入以下幾種分類方法中進行論述。
1.以概念的綜合與分析方法來分類法律是以國家意志形式出現,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在解決社會生活問題方面有廣泛作用。因此難以確定的類應根據概念的綜合與分析,仿該類目概念的另一個“面”分。即仿與某部門法相關類目分。如有關“鄉鎮企業法”常常歸入“農業經濟管理法”的下位類“DF4l3.8農業經濟組織”,以及“工業企業經濟管理法”下的“DF4l2.2集體工業企業管理法”,或是“DF4l1.9l企業法”。同類文獻會分散在三個不同的位置,難以集中。放在DF4l3.8的理由是農業經濟組織。放在DF4l2.2的理由是集體企業。放在DF4l1.9l的理由是企業概念的綜合是指把一個復雜概念分為若干個簡單概念;概念分析是指把一個復雜概念分為若干個簡單概念。二者綜合可形成概念的多向分類與多向組合結構,可以形成知識的交叉網絡分類結構。“鄉鎮企業法”實際上就是概念“鄉鎮企業”與“法”這兩個概念的綜合。法律類的“鄉鎮企業”,與經濟類的“鄉鎮企業”是同一個事物,“鄉鎮企業”的兩個不同屬性或說不同的兩個“面”。因此它們的分類方法應該是相同或相似的,也就是說可以互相參照。因此筆者認為“鄉鎮企業法”的文獻實體應放在“DF4l1.9l企業法”類,也就是說組織文獻實體的索書號由此類號組成。因為根據鄉鎮企業在經濟類的另一個面看,經濟類有關農業、企業類目設置的情況是,中國農業下“F325農業生產組織與經營管理”確實有一個下屬類目“鄉鎮企業”,但卻是一個交替類目“F325.3 鄉鎮企業”,并注明“宜入F276.3”。而“F276.3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的上位類逐級向上是“F276各種企業經濟”和“F27企業經濟”。筆者認為據此可以確定“鄉鎮企業法”隸屬于“DF4l1.9l企業”,也就是說索書號或日排架號用DF4l1.9l來組成,根據“鄉鎮企業”是“企業”的下位類將文獻實體集中于此。另在《中圖法》四版使用本中,在“DF4l3.8農業經濟組織管理法令”下,加注釋:“鄉鎮企業法宜人DF4l1.9l”。并在文獻編目工作中,多做一個字段、多給一個類號即DF4l3.8,這樣就建立起與“農業經濟管理法~ 農業經濟組織管理法令”的聯系,也便于讀者從另一個類去檢索。
2.了解學科體系、區別程序法與實體法,了解并信任《中圖法》,以學科分類。不了解學科體系,也是法律文獻分類中出現各執一詞情況的原因。以國家賠償法為例:國家賠償法就常常當作民法中的“損害與賠償”問題入民法,也常因國家賠償方面的糾紛是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而入行政訴訟法,甚至還因解決的問題與國家行政機關有關而入國家法。如江蘇省公安專科學校的厲蔚在《法律文獻信息與研究》2001年第1期上發表《法學圖書分類的確切性和一致性之淺見》一文。文中談到的例子有些就是對法律科學體系不了解造成的。該作者認為“《國家賠償法》一書,被錯入D923(中國)民法”。該文作者認為“它屬‘訴訟法學中行政訴訟法’的內容”。
筆者認為國家賠償法既不屬民法,也不屬訴訟法中的行政訴訟法,而是屬于行政法。行政法律關系特點之一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總是國家行政機關”。有關國家賠償的糾紛的確由“行政訴訟”解決,但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法律條文來解決的,它是行政法的下屬。“行政訴訟法”是程序法,它的作用是從程序上保證作為實體法的行政法的實現。凡涉及訴訟內容的問題,應屬實體法范疇;凡專論行政訴訟程序上的問題,屬行政訴訟法范疇。如《中圖法》未設類目且不容易統一的行政復議法應屬“行政訴訟法”,而不是“行政法”,在此不再述說,請閱讀《法律圖書館》網站上收藏的《行政復議法評介:行政監督與救濟制度的新突破》一文,作者馬懷德。再如“深圳之窗”法律法規網站甚至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作為憲法、國家法的下位類。筆者認為:雖然“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總是國家行政機關”, 但國家賠償法不是國家根本大法,因此它不屬國家法范疇。關于“國家賠償法”《中圖法》四版已有類目注釋,在“DF31行政管理法令”及一表“D922.11(中國)行政管理法令”下有類目注釋已注明“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 ? 等入此”。
3. 同屬兩部門法,采用“以用分類”的方法以海商法為例:海商法在國內法和國際法中都設有類目。在“DF414商業經濟管理法”下有注釋:“海商法? ? 等人此。”另在國際商法下有類目:“DF961.9海商法”。
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輸中船舶及其所有人與其他有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海商法中的“海”,指海和與海相通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海、洋;“商”,包括國內沿海貿易、國際遠洋貿易及各港口問的貿易等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海商法屬于國內法律的一種,但在國際通航貿易中發生船貨糾紛后,由于各國的法津不同,解決糾紛就發生困難,使得船貨雙方無所適從,影響國際貿易和航運。為了解決這些困難,各國政府認為有必要統一國際航運和貿易規定,簽訂國際公約,使各國的航商和國際貿易進出口商有所遵循。海商法就承擔了調整這方面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任務,從而又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因此,海商法是國內經濟法兼有國際經濟法性質的法律。
據上所述,這樣設類實際上是以學科分類,實用性不足。這樣設類對文獻實物管理來說,不利于文獻的集中,而且最終會因缺乏實用性而影響其科學性,容易將同一性質的文獻或兩種內容相同的文獻分散在不同的類。
一般海商法的書只要包括國內范疇的海商法就包含國際商法。高校法學院在專業課設置及教學管理中,如果管理分支較細的話,海商法課程一般不是由經濟法系而是由國際法系開設。筆者認為在利用法律二表類分文獻時,可采用“以用分類”的方法。所謂以用分類,是指按文獻本身的用途或效用來集中編排管理相關文獻的一種方法。在文獻組織中,“以用分類”要體現用戶保障原則和文獻保障原則。也就是按用戶的實際需求來集中相關文獻的一種方法。那么體現在高校圖書館的文獻組織中,就要考慮專業設置、課程設置,可將“DF414商業經濟管理法”下的注釋改為:“海商法宜人DF961.9”。這樣既體現了科學性又體現了實用性,這一點可通過《中圖法》使用本解決。有關海商法的文獻就可全部集中在“DF961.9”下。同時為保持國內法科學體系的完整,可多做一個690字段,在書目中多進行一次分類,再聚類到“DF414商業經濟管理法”下。
4 . 有關“犯罪學”與刑法分則中的“犯罪”問題,可“依時間屬性分類”犯罪學中的“犯罪”與刑法分則中的“犯罪”,雖然同樣是關于犯罪,但這兩個類有很大區別。犯罪學是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 ,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中圖法》中的犯罪學是指狹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人類學、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刑法分則中的犯罪是規定各類具體的犯罪及相應的法定刑,指探討犯罪后的定罪與量刑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時間屬性分類,即根據知識產生的時間序列集中編排或整合相關文獻;也就是要區分是對犯罪前的研究還是犯罪后的研究。犯罪學是以預防為目的,刑法分則中的犯罪即刑事犯罪是以善后為目的。以《經濟犯罪新論》一書為例,像這類研究具體犯罪的圖書,已不是探討犯罪原因的問題,而是探討其犯罪后的種類及其表現形式及處__理方法。不屬犯罪學范疇,而是刑法分則中的犯罪問題。因此應歸入“DF623”。
5. 有關犯罪法與部門法的問題實際是應用與被應用的問題,根據應用到的學科分類。這一問題在法學圖書分類中分歧最大。就筆者所知,從許多分類人員的習慣看,除傳統的刑事犯罪如有關搶劫、殺人、放火、盜竊等刑事犯罪以外,其他的新型犯罪尤其是各種經濟犯罪和新型民事犯罪,即與新設的一些部門法相關的犯罪,幾乎都入部門法。
上述《法學圖書分類的確切性和一致性之淺見》一文中也有一個例子:《當前知識產權出版違法違紀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與認定》,該文作者認為:“它應入類目D923.4 ,屬民法中的著作權、版權、知識產權;而被錯入:D924.35刑法分則中的侵犯財產罪”。這一例子也是分歧的典型體現。分歧的根源在哪里?
筆者認為:一是在新類目設置之初,因該類目文獻不多,分類人員剛接觸這些新類時,并不完全明白哪些圖書應入新設的類目,就會出現只要包含有與新類目類名相同的書名,就歸入新設的部門法。這樣的慣例一旦形成,此后即使有少許疑慮,也不愿將本來就不多的文獻分散,就不假思索地服從了慣例,最后形成“事實分類”而非“合法分類”。二是這些具體的刑事犯罪罪名的認定及其定罪與量刑,都通過研究相關的部門法有關法律法規、法令條例等條文,與部門法多少有些聯系。
筆者通過研究有關法學文獻及《中圖法》認為:刑法中的刑事犯罪與各部門法之間是應用與被應用關系,應歸入應用到的學科。也就是說將各部門法的法律法規、法令條例等條文應用到對各種犯罪的研究中,進行犯罪認定與量刑的文獻實體,應分類到刑法分則中的刑事罪下。網上西湖法律書店在法律圖書分類上就是遵循了“應用與被應用”這一歸類原則:如《稅收犯罪認定處理實務》、《金融犯罪的界限與認定處理》、《防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認定與處理》、《新編查帳技法及財會稅收犯罪認定處理》? ? 等等圖書并沒有歸人稅收、金融、公司、會計等部門法中,而是聚集在刑法分則下。各圖書館為了揭示各種犯罪研究與各部門法研究之間的聯系,在完成文獻實體分類的同時,可多做一個字段,在書目中多進行一次分類,再分別分類到各部門法下,但索書號應由刑法分則下的類號組成。以上是筆者在分編審校實踐及學習中體會到的不一定成熟的看法,愿此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