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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法》法律文獻分類體系芻議
            劉剛;王燕榮 點擊量:3878
    

  《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以下簡稱《中圖法》)法律文獻分類體系雖幾經修訂,并被基本大類似有不妥仍存有不少問題與缺陷主要表現在, 廣泛應用,但就其科學性而言, :基本大類的數目,也可由某些內容性質相近或歷來關系密切的學科構成,就這一意義講, 《中圖法》與"政治"列為一基本大類似無不可。但由于"政治"和"法律"所涉范圍較廣,將兩者同列為一在類目,內容體例難免過于龐雜,從而導致某些當細分的內容不得細分等諸多不便。而從《中圖法》"法律""政治"各自單列亦無不可。
  
  一、并列為"D"

  基本大類類目是整個分類體系的一級概括性類目,一般由獨立的學科構成,為了控制將"法律"

  "法律"與"政治"基本大類設立情況看, 與可,況且"依法治國"乃我們國家之基本治國方略,法制建設和法的研究亦在社會生活中顯居突出地位。在此條件下,將兩者并列為一大類實際已無多少依據。所以筆者認為,最好還是能將兩者分開,將"法律"單列為一大類。當然,這無疑要使整部《中圖法》體例有所調整和變動,對經,可結合我國社會實踐,聯系有同志提出的"經濟"與"政治"等類位序列應適當調整的意見酌情統一考慮。
  
  二、"法律"類設兩分類體系實無必要

  《中圖法》原只設一"D9 法律"分類體系。在其第三版修訂中,根據專業單位提出的意見,為適應依"法"進行分類研究的要求,又在"D9 法律"體系之后,列出"D (9) 法律"第二分類體系。該版本刊行至今已近十年,而以此過程的具體實踐看,當初增列"D (9) 法律"分類體系以求分類法完善的考慮與作法,實際并不具有多大科學性。

  首先,雖說圖書分類應當注意圖書館的性質,任務及讀者對象等具體因素,但"法律"類兩分類體系并存本身即與統一文獻分類的要求和趨勢相背離,無益于文獻建設現代化的實現。其次,兩分類體系并存及其各自固有的嚴重缺陷,必然導致實際應用中諸多嚴重問題的出現,從而滯礙和延緩文獻建設科學化的進程。再次,即使兩分類體系都較科學,由于同為"法律"類分類體系,且依"法"分類與按"國家"劃分兩者并非絕對不可結合,兩分類體系最終也難免歸于一體。

  所以筆者認為",法律"類設兩分類體系既無必要,亦不科學,并建議再修訂時將兩分類體系科學統一為一個分類體系。將兩分類體系統一為一個科學分類體系,必須認真貫徹思想性、科學性、實踐性相統一的基本分類原則,著重在建立和完善"法律"類科學類目體系方面下功夫。既要切實作到科學依"法"分類,又要注重突出"中國法"的內容和特征。從現行兩分類體系具體情況看,D9 法律""中國法""分類"分類體系雖存有某些嚴重缺陷,但能明顯突出。

  D (9) 法律"體系雖為依"法"分類,卻因其類目設立等方面存在的嚴重不足,實際并未作到科學依"法"分類。此外,由于各國法律內容和體系方面存在的重大差異,以及對國外法認識和研究的薄弱,世界各國法律具體類目的設立亦很難作到科學合理,由此不僅難以突出"中國法", 而且給科學類分法律文獻帶來困難。

  從兩分類體系實際應用情況看",D9 法律"分類體系因其問世較早,且與我國法律和法學研究發展基本相適應,現已為我國絕大多數圖書館和專業研究單位所實用。"D (9) 法律"分類體系則因其面世較晚,以及自身存在的一些嚴重不足而基本未被實際應用。

  依據上述情況,結合分類法科學性、穩定性、通用性和專用性等多方面具體要求,筆者以為應以"D9 法律"分類體系為基礎建立分類體系作出較大幅度的調整與完善"法律"同時取消, 類科學分類體系。并建議再修訂時,對"D9 法律""D 分類體系的主要類目體例,是在"D9 法律"類下列出"D90 法的理論""、"、D92 中國法律""、D93/ 97 各國法律"、"D99 國際法"等主要類目。這些主要類目的設立應說是基本合理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與缺陷。具體表現在: (9) 法律"分類體系。
  
  三、"D9 法律"體系類目設立不夠科學嚴密

  立應力求確切與概括,既能反映該類的全部內容和范圍,又能起到承上啟下作用,依一定規則逐層展開。
  "D9 法律"

  D91 法學各部門"

  主要類目設立問題。主要類目是由基本大類區分出來的重要類目。該類目的設立所存問題

  1. “D90 法的理論”概念不夠明確

  概括地講,該類目所反映的內容與范圍,因受傳統法學研究的影響而被局限于"法的起源與本質"、"法的歷史類型"、"比較法學"及"法學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從而使一些以"法"為一定研究對象的學科,諸如"法哲學"、"法心理學"、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被忽略或排除于該類之外。因此,有" 、"法文化學"必要對"法的理論"這一概念作出正確的理解與界定。筆者以為,所謂"法的理論",應當是指以"法"為一定研究對象的一類知識體系。其具體范圍不僅包括"法理學""、立法理論"、"比較法學"和"法史學"等內容,還應包括"法哲學"、"法心理學"、"法邏輯學"、"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法文化學"等具體學科。如此理解,既可反映和適應法學研究的發展, 亦可將以"法"為研究對象的各知識體系概括其中,使"法的理論"這一類目體系的設立更為科學合理。

  2.  "類目名稱不夠科學,具體內容和范圍難以把握

  從邏輯上講,D91 法各部門""法學各部門"這一概念的外延可依不同標準作出諸多劃分。也就是說,其具體范圍既可包括"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亦可包括"國內法學"與"國際法學",還可包括"實體法學"與"程序法學",以及其他部門法學等等。所以,以"法學各部門"立類極易造成認識上的困難和邏輯上的混亂。誠然,就"D91 法學各部門"具體類目體系看,此類目本意系指"國內法"中各部門法的總和。既然如此,筆者以為倒不如將此類目名稱直接定為"國內法"更為確切。以"國內法"立類,既可使"國內法"與"國際法"相對呼應,又可將"國內法"的全部內容概括其中,作到"包得下,展得開"。

  3.  "D9 法律" 分類體系因其主要類目的設立不盡合理,導致某些法律文獻歸類混亂或無類可歸。

  如將"犯罪學""、犯罪偵查學""、法醫學"等歸入"D91 法學各部門",將"司法文書學"歸入, 則無類可歸等等。筆者認為,上列學科與"法的理論"、"司法制度""證據學""法學各部門"、中國法律""各國法律""國際法"" 的整體為" 、和等均有區別。后者或以法"一定研究對象,或以"法"的某些方面或部門為研究對象。而前者則只是與"法"的某些方面或部門相關或具有一定聯系。如" 只是與刑法"" 、證據學"犯罪學"" 相關,司法文書學"" 只是與具體司法活動相關等等。因此,將"犯罪學""、刑偵學""、法醫學"等歸入"法學各部門",或將司法文書學"" 等歸入都是不夠妥當的。科學的方法應是" 、證據學""司法制度"增設一主要類目,以解決這些學科的正確歸類與劃分問題。鑒于這些學科的共同特點是與"法"的某些方面或部門相關,故其上位類目名稱亦可定為"法的相關學科"。由于"相關學科"的增設,有必要將"D99 國際法"類目前置為"D98 國際法",以保證主要類目體系的完整和嚴密。

  四。  其他具體類目的設立應解決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具體類目的設立應力求邏輯嚴密。

  具體類目的設立應以"法"分類體系主要類目設立方面存在的問題在研究與完善主要類目的同時還須對其他具體類, (二) 其他類目設立問題。"D9 法律",必然影響其他具體類目的設立與劃分。因此, 目的設立予以研究。筆者以為, 每一類目對其上位類,必須具有獨立的或特殊的具體內容。對其同位類,應當相互區別和國內法"類下設立必須具有準確的概括性,并列。對其下位類的科學分類為基礎, ,能夠完全包括其下位類列。據此,筆者以為應在" "實體法""、程序法"和"司法制度"三個同級類目。再于"實體法"類下設立" 國家法"" 、刑法"" 、商法"" 、社會法"憲法、、行政法"" 、民法"" 、經濟法"" 等類目,  于" 類下設立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類目。并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 和將此體例適用于"中圖法"和"各國法"兩個主要類目體系。如此設計可使"D9 法律"分類體系邏輯更為嚴密,并可有效克服其類目設立不合"法"的科學體系而難以全面概括"法"的內容等嚴重問題與缺陷。

  2.  具體類目設立應從實際出發,注意詳略適當和留有發展余地。

  "D9 法律"分類體系既為我國基本圖書分類法,就應對" 的內容作出較為具體的反映。因此,中國法""中國法"類下具體類目的設立應當具體細密。由于各國法律內容和體系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各國法的研究尚不深入具體。因此"各國法"類下具體類目的設立則應概括簡略,從而為"各國法"的研究和分類留有較大發展余地。

  3.  具體類目的設立應依次全部列出,并力求系統完整。

  據此,筆者以為應在"法的理" 、" 法社會學"" 等具體內容。論"類下增列法心理學""法邏輯學"、法經濟學""、、法文化學"在"國內法""、中國法""、各國法"的"實體法"類下,增列"商法"和"社會法",在"程序法"類下增列"仲裁法"等類目。在"國際法"類下增列"國際組織法"、"國際刑法"等具體類目。

  在"相關學科"類下增列"證據學""、司法文書學"等具體類目。從而形成一個較為系統完

  整的具體類目體系。在此基礎上,當細分的細分,該簡略的簡略。同時設立"理論·歷史·學習研究·解釋·案例·匯編"附表,并將其貫徹適用于"國內法"、"中國法"、"各國法"、"國際法""、相關學科"等各級類目之中,以保證整個分類體系的科學與嚴密。

【注釋】
    1. 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編輯委員會 《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第3 版):書目文獻出版社,1990年。
    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法律出版社,1995 年。
    3. 法學詞典編輯委員會 《法學詞典》(第3 版):辭書出版社,1989 年。
    4. 白國應 《圖書分類學》:書目文獻出版社,1981 。
    注:本文原載《政法論叢》1998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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