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當今科學技術正全方位、多角度地沖擊著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作為運用法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司法活動,傳統的審判模式受其影響也發生著變革。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司法存在方式正悄然發生著一場從“審有定所”到“審無定所”的革命性變化,“數字法庭”的出現成為這場變革的典型代表。由于各地司法實踐對引入高科技手段的審判方式有著不同的理解和稱謂,文章首先通過界定數字法庭的內涵、外延和基本特征對其予以“正名”,即,數字法庭是一種將電腦技術與網絡信息系統運用到案件開庭審理中的爭議解決方式,也是一種新的司法存在方式。在此基礎上,文章第二部分對國內外數字法庭建設發展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實證分析和比較研究,既肯定國內實踐已取得的相關成效,也尋找與發達國家在此方面存在的差距。“差距產生動力。”文章第三部分深刻反思了我國數字法庭發展在技術保障、法律依據和人員素質與心理方面存在的現實障礙。盡管現實障礙客觀存在,但從發展前景來看,數碼技術一體化綜合運用于審判程序,復雜虛擬系統進一步發展,數字法庭的興起是一種必然趨勢。文章第四部分提供了一種建設數字法庭的可行性方案,一方面對其法理上的合法依據進行了理論分析,另一方面對其現實價值進行了實證性分析,再一方面以具體法院關于數字法庭建設的司法實踐為模本,進行了演示性論證。這不僅對上文提出的現實障礙一一作出回應,而且為在全國推廣數字法庭這一做法提供了詳實可行的范式建構方案--這也正是本文的寫作初衷和創新亮點所在。
當今社會已邁入高科技時代,科學技術全方位、多角度地沖擊著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這對法院傳統的審判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對法院審判工作而言,高科技技術已成為并將更加成為一種不可忽
略的革命性力量,那種對審判方式改革囿于封閉傳統的研究方法,已無法適應當今時代日益高漲的國際化、全球化、信息化潮流。正是看到了這點,國內不少法院已在高科技與審判工作的結合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如電子傳票、電子證據、QQ審案等,這標志著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法庭正悄然發生著一場從“審有定所”到“審無定所”的革命性變化[1,數字法庭”的出現成為這場變革的典型代表。
一、內涵界定:數字法庭的概念與特征
從蘇格拉底以來,一切爭論多是由雙方在一定的地點面對面進行,同時作為仲裁的第三方也在場,后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在法庭上審理案件的一系列理論和程序,法庭也由此成為人民伸張正義懲治邪惡的場所,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維護社會安全、秩序與正義的象征。但是長期以來,傳統訴訟方式因其過高的訴訟費和過分的遲緩,遭到了公眾的不滿和批評。[2] <http://www.faloge.com/article/zscqdt/2866.html>因此,許多法院為了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紛紛將高科技應用到法庭的審理當中。這種以高科技為依托,建立在網絡空間中的法
庭被人們稱做“網絡法庭”、“科技法庭”、“電子法庭”、“無紙化法庭”、“未來法庭”,具體是指司法審判與高科技電腦系統相結合的一種法庭設置方式,是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在虛擬空間設置網站,通過數字技術等從事訴訟活動,無需實際法庭建筑的糾紛解決方式。[3] 若以審判活動規律和訴訟程序先后順序為依據,數字法庭具有大小外延之分。廣義上講,數字法庭表現為全部訴訟程序完全數字化的審判活動[4] ;狹義上講,數字法庭僅指利用了信息網絡科學技術的部分審判活動,如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遠程審判等。事實上,廣義上的“數字法庭”更類似于一種“虛擬法院”,它只存在于電腦空間,不受時空限制,不必有實際場所即法院大樓,全天開放,只需要一些電腦設備,甚至也不需要龐大的法官和輔助人員隊伍,只要配備極少數法官再加上一定的技術人員即可。但從目前國內乃至國外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現狀來看,這種“虛擬法院”還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趨勢和可能,而狹義的“數字法庭”才是現有條件下具有實踐意義和探索空間的改革模式。本文所探討的“數字法庭”是從狹義層面理解的一種將電腦技術與網絡信息系統運用到案件開庭審理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即網絡遠程審判平臺。數字法庭是常規審判的演變方式,[5]但又以其自身特征區別于傳統審判方式:
第一,虛擬性和多樣性。數字法庭以互聯網為媒介的主要標志,決定其不占有物理意義上的空間,無論訴訟參加人身處何方,即使存在時差的不同國家,也可以通過網絡信息技術參與庭審活動,因此虛擬性是數字法庭的主要特征。數字法庭的載體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不僅可體現為文本形式,還可以以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出現,由于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實時性的計算機及其網絡系統,極大地改變了法庭的載體表現形式。
第二,共享性與便捷性。數字法庭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將常規審判中的法官、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訊息交換、庭審記錄、證人證言等案件卷宗材料,在不損害其原有法律內涵的前提下將傳統的紙質文書處理為電子數據。因此,數字法庭又被稱為無紙法庭或數字訴訟。這些電子數據以電訊代碼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的存儲介質中,其數據資源易收集、易保存、易輸出,可以反復重現并被廣泛共享。無論是審判機關還是訴訟參加人均可以通過單機和網絡共享其電子數據資源,對其進行審查、核對和使用。[6]
第三,脆弱性與安全性。數字法庭需借助相應的硬件設備才能實施,其案卷信息需存儲于軟盤、光盤、硬盤中才能保存,而這種保存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是非連續性的,數據被人篡改后,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難以查清、難以判斷,至于誤操作、病毒、軟硬件故障、系統崩潰、突然斷電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導致數據丟失或失真。但換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沒有外界的蓄意破壞和修改,數字法庭的硬件設備能夠準確地存儲和反映案件的有關情況,而且如果傳統審判方式中的紙質載體如果被損毀,則很難被復原,而數字法庭硬件存儲設備中的每一次擦寫記錄都可以輕松地被捕捉到。[7]
二、現狀審視:國內外“數字法庭”發展的基本情況
爭議的解決本質上是一種信息管理和信息處理的綜合形態,使用尖端信息技術解決爭議無疑將爭議解決方式推進到了一個更高的層次,數字法庭應該就是這樣一種方式。
(一)國內“數字法庭”發展的基本情況
我國數字法庭建設依托于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基礎之上。一方面,近年來互聯網發展迅猛,網民人數眾多,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和法官的便民舉措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有效結合。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2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統計,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人數已高達2.98億人,首次躍居世界第一。[8]另一方面,正在建設中的全國四級法院的局域網互聯形成法院系統的內部廣域網,為各級法院審判業務提供廣泛的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是各級法院全面開展“數字法庭”建設的外部環境和硬件基礎。[9] 目前,我國法院系統的專網建設已初具規模:全國270個中級法院、1420個基層法院完成了局域網建設,全國28個高院完成了一級專網應用系統建設,實現了專線通信、遠程視頻、案件信息交換等功能,23個高院完成了轄區法院二級專網建設,16個省(市)完成三級網建設。[10]
回顧和總結我國司法領域運用高科技技術辦案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高科技手段早已不斷滲透到法院辦案的過程中,有四大標志性事件為證:一是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率先使用“司法文書電子簽章管理系統”,加快了審判流程;二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日委托北京中拍在線拍賣有限公司對清華園的一處房產進行網上拍賣,為開創網上執行判決的先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協同廣州海事法院和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02年1月2日開通了“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體現了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11]四是北京市法院系統于2002年2月10日開通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使當事人通過視頻異地訴訟、證人異地出庭成為可能。[12] 在以上具有數字法庭因素的辦案方式出現后不久,很多法院相繼探索了更直接、更全面的“數字法庭”審判模式:2006年4月24日,福建省沙縣高橋法院已利用網絡視頻技術和多人語音系統成功審理了一起跨省訴訟,在我國首創網絡庭審;2007年2月5日和2007年4月24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和杭州西湖區法院先后采用網絡遠程視頻軟件成功審理了兩起涉外離婚案件,分別使身處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當事人通過網絡直接參與了整個庭審過程。2008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通過網絡遠程審判系統對羈押在看守所的一起搶劫案的被告人進行了網絡遠程審判,率先在全國基層法院中實現了刑事案件的網絡遠程審判。[13]
當前我國地方法院利用互聯網平臺和高科技手段打造“數字法庭”的法院主要是浙江、湖南、廣西、福建、四川等地法院,其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利用互聯網技術遠程辦案,另一種是利用我國法院現有的法院專網進行遠程辦案。關于第一種模式,據統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7年利用互聯網QQ視頻平臺辦理民事案件10件,2005年至2008年網上遠程立案40件;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2007年利用互聯網QQ視頻平臺審理、執行涉外民事案件10件;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QQ平臺進行送達、導訴和緩刑犯回訪的嘗試。湖南省雙清區人民法院每年遠程立案、遠程預約立案共900人次。2008年5至2009年6月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利用網絡遠程審判系統已對羈押在看守所的351起刑事案件的541個被告人進行了網絡遠程審判。
(二)國外“數字法庭”發展的基本情況
目前,從世界范圍來看,完全虛擬化、數字化的訴訟程序并不存在(即上文提到過的廣義上的“虛擬法院”),“數字法庭”的運用主要集中于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運用于司法審判的某些環節之中。相對而言,發達國家的現代信息技術力量雄厚,數字法庭的開發研究和建設實施要早于并成熟于發展中國家。
英國早在1990年初即引進了計算機技術協助法官審判案件。英格蘭和威爾士的Court Service官方網站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于2000年10月26日涉及了一個“未來法庭”項目(Courtroom of the Future)作為新的法庭技術的試驗基地,如使用遠程可視會議設施、數字聲音記錄及電子化文件傳輸技術等,以降低物理法庭的利用率及提高審判效益。該項改革建議得到英國政府4300萬英鎊的財政支持。目前,該項改革已初具規模,在普勒斯頓、蘭開郡,律師可用e-mail申請立案;在利茲、倫敦、加地夫和曼徹斯特,一些小型可視會議廳網絡系統也已開始運行。[14] 在美國,位于弗吉尼亞州威廉姆斯伯格的威廉&瑪麗學院從1993年9月開始與州法院全國中心(NCSC)聯合推出了一個“法庭21”項目(Courtroom21)以建立一個“世界上技術最先進的法庭”。[15] 該法庭在美國威廉&瑪麗學院的麥克勞斯林法庭啟動,每年都要舉行一次模擬審判試驗,是世界上技術最先進的高數字法庭。2001年1月9日,美國密歇根州州長簽署了一項法律,批準在該州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完全虛擬的法庭,[16] 這意味著數字法庭的發展將進入一個全新發展時期。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在2005年哈里洛維奇案中,利用電子法庭系統將大量的庭審記錄、書面證據處理成數字形式,極大地提高了辦案效率;而在西米奇案中,由于被告全身癱瘓,不便出庭,該法庭又利用網絡視頻技術順利實現了開庭審理及案件的實況轉播。其他國家在利用高科技手段協助辦案方面也努力進行探索和嘗試,并取得了矚目的進步,例如芬蘭1997年通過網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已超過5萬宗,約占同年芬蘭簡易民事案件12萬宗的40%。在日本,向東京和大阪簡易法庭申請支付令,可填寫光學閱讀機表格,表格信息可通過掃描閱讀,運用電子方式處理;而在新加波,電子郵件傳輸文件即將成為法院認可的唯一方式。[17]
三、現實反思:制約“數字法庭”發展的客觀障礙
在比較了國內外“數字法庭”發展現狀后,我們不難發現,相對于技術、資金等各方面實力都較為雄厚的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數字法庭建設尚處于起步探索階段。盡管我們能清楚地看到數字法庭的優勢所在,但是數字法庭畢竟是一種新生事物,不論是在剛剛起步的國內還是在科技較為發達的國外,我們都不得不正視制約數字法庭發展的客觀障礙。總體而言,這些障礙可概括歸納為技術、法律和人這三方面的限制。
(一)技術保障方面存在的現實障礙
由于我國對諸如數字法庭這種將高科技直接與法院工作相結合的現代審判方式的研究尚處于起步探索階段,技術發展水平低成為制約國內數字法庭的建設與發展的首要因素。根據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技術制約數字法庭發展的主要問題有:
1.當事人和法官的身份確定受視頻網絡技術質量的影響和制約。無論是庭前調解還是開庭審理,法官和當事人都需要有高清晰的攝像頭,才能有效確定當事人和法官的身份,但由于經費的緊張和當事人所處環境的差異,法官和當事人能否準確確認對方的身份與各自使用的視頻網絡軟硬件技術設施有直接關系。受話筒、音響、視頻等設施和網速過慢等因素的影響,訴訟主體之間的語音、視頻質量也較易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庭審的效果和質量。[18] <http://www.faloge.com/article/zscqdt/2866.html>
2.證據真實性的確認問題對數字法庭的技術水平提出挑戰。第一,證人證言方面。通過數字法庭的網絡視頻平臺提供的證人證言可能受視頻設備的質量所限,證人的行為舉止可能不易被覺察。例如,如果主機的彩色效果不充分,就無法清晰顯示某個證人因羞愧(如作偽證)而產生的臉紅。第二,數字攝像機拍攝的物證、書證的真實性方面。此時的物證、書證從外觀上已經嬗變為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是較易被人操縱甚至歪曲、偽造,或遭到意外因素的影響與破壞,不易為人們直接察覺,[19] 尤其是對一些需要仔細辨認、觸摸來確認的證據無法有效地進行質證,難以確保認證的準確性。
3.數字法庭的安全與保密技術存在隱患。數字法庭的網絡視頻審判依托互聯網通訊工具,不得不面對諸如通訊穩定、網絡黑客、病毒攻擊等安全問題。可以這樣說,從電子立案到法庭審判的全過程都可能會存在某些安全隱患,例如律師與當事人的接觸、交談內容可能泄密、認證可能被篡改。對一些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機密的不公開審理案件,一旦采取數字法庭,網民甚至可以通過網絡“現場”觀看庭審,因此,這又對數字法庭的保密技術提出了新要求。此外,由于各地法院的數字法庭在寬帶、傳輸速率方面各有不同,互聯網的穩定性也存在差異。雖然,法院內部專網采取了比較嚴格先進的防護技術,但網絡攻擊技術也在發展,數字法庭所依托的網絡安全防護技術還須進一步加強。
(二)法律依據方面存在的現實障礙
數字法庭這一審判方式尚未獲得法律上的認可,因此其合法性和嚴肅性往往遭到一些質疑。即便是在數字法庭建設較為先進的發達國家,數字法庭的運用,也在多方面觸動了其本國訴訟基本原則和規定,比如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交換以及電子案卷的出現與書面原則的沖突與協調;通過視頻會議等進行調查取證、審前程序、開庭審理,對開庭審理的直接原則、言詞原則、公開原則的挑戰;數字法庭證據提交方式以及電子文件的格式轉換、證明責任、證據采信規則、電子證據排除規則等,將大大不同于傳統審判方式。[20] 隨著高科技技術日益發展和審判方式改革,有些國家正逐漸對法律進行修改或作出富有彈性的司法解釋。[21]目前我國沒有關于數字法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對網上開庭的程序,以及通過網絡舉證、認證、質證、送達等問題更沒有明確規定。雖然2005年4月1日公布實施了《電子簽名法》,但電子簽名的效力及電子認證并未獲得訴訟法上的認可。
(三)人員素質和訴訟心理方面存在的現實障礙
現代科技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對現代科技的接受、重視程度和具體實施。有些國家在司法的信息化建設方面進行了大量投入,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如英國、奧地利、瑞士,雖然配備了良好的硬件設施,但是很少有人主動啟動該系統。[22] 南非和俄羅斯司法部門的技術并不落后,但訴訟程序中卻幾乎沒有現代科技的影子。而秘魯非常重視現代技術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雖然硬件配置不充分,但卻取得了較佳的效果。[23] 數字法庭離不開人才的服務和支撐,而法官都是法律專業的專職人員,缺少計算機信息操作技能,同時法官長久以來養成以書面文件為基礎的工作習慣,對電子案卷存在排斥、不適應的心理障礙。
在訴訟心理方面,數字法庭的虛擬化無法實現司法審判的“劇場化”效應,不利于司法權威和法律信仰的生成。有法學專家認為,司法活動在以“劇場”為象征的建筑空間內進行,將法律與建筑兩者的審美特性融為一體,使法律原則和規則的剛健質樸和簡潔對稱的風格凝固成建筑的雕塑形態,這無疑會增強法律的莊嚴肅穆之美,從而喚醒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尊敬。而從司法活動自身特性來說,追求正式、規矩、秩序化的庭審儀式也成為衡量國家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指標。[24] 而數字法庭的虛擬性將導致這一傳統訴訟心理的缺失,它會切割法官、當事人、證人、律師等訴訟參加人之間的實質聯系,雖然可以從技術等各方面保障司法公正,但沖擊了當事人直接見面和證人親自出庭的觀念,沒有人與人的直接接觸可能會減少法官和律師對工作的成就感。從這個意義上看,數字法庭改變了傳統的審判形式,必將面對傳統訴訟心理和訴訟文化的挑戰和質疑。
四、范式建構:“數字法庭”建設的可行性方案設計
盡管發展數字法庭必須面對并克服很多現實障礙,從發展前景來看,現代技術特別是數碼技術一體化綜合運用于訴訟程序,復雜虛擬系統進一步發展,在邏輯上的延伸必然是數字法庭的興起。
(一)“數字法庭”建設的法理依據
盡管目前我國沒有關于數字法庭方面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以我國現行法律規范為標準進行衡量,我們發現,發展數字法庭具有堅實的法理合法性依據。
1.關于“數字法庭”建設與法定審判方式之考察
三大訴訟法原則上都規定了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接受審判這一法定審判方式。傳統觀念認為,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意指被告人與其他訴訟參加人必須處在同一特定空間,即法官、檢察官(指刑事案件中)以及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必須直接地、無障礙地面對面進行庭審,不可否認此種審判平臺的建立是基于人類社會民主化進程中反對秘密審判的必然結果,也是與人類社會發展的特定物質基礎、科技水平以及人們的認知能力相適應。[25] 在當今計算機與網絡技術成為人類生活主導的信息時代,通過數字法庭建設能夠實現聲音和圖像在遠程異地的實時傳送,審判場所得到延伸,使處于異地的訴訟參加人構成了一個突破傳統的審判庭,審判工作超越空間限制在兩地之間同步進行,這與立法上確立的法定審判方式并無沖突,用另一種載體形式實現了當事人到庭接受審判。
2.關于“數字法庭”建設與審判公開原則之考察
通過數字法庭進行遠程審判,與傳統審判方式相比,同樣堅持了審判公開原則。公眾可以通過網絡直播、審判法庭的開放公開等形式對審判過程進行公開,同樣可以達到傳統審判形式公開效果[26] 。同樣,對于宣判結果,一方面采取專門的網絡公開系統,另一方面保留法院的公告形式。
3.關于“數字法庭”建設與直接言詞原則之考察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在法庭審判時,各訴訟主體必須親自出席法庭,最終判決也必須由參加庭審的法官作出,法庭審理和判決活動必須采用言詞陳述的形式進行。“數字法庭”與書面審理、徑行判決最大的區別就是案件要經過開庭審理,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之間通過網絡遠程審判系統實現雙向圖像和聲音的同步傳遞,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并最終作出判決。可見,“數字法庭”自始至終貫徹了直接言詞的審判原則。
4.關于“數字法庭”建設與傳統訴訟文化之考察
傳統訴訟文化將法庭的“劇場化”效應視為保障審判公正與高效的訴訟心理要素,對傳統文化持保守意見的人們往往認為“數字法庭”顛覆了這一傳統訴訟文化。事實上,現代審判形式的核心是法律的正確適用,人們在程序中只要正確適用了現有法律的規范性命題就達到了訴訟目的。對當事人的要求也就是按照制度上事先的規定盡到自己進行訴訟的義務即可,之后的事情只是等待法官對于法律適用和結果的裁判。[27] 因此,當事人是否需要在真墻實壁的實際法庭坐著看法官如何適用法律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否定的答案。至于“數字法庭”是否會削弱司法權威的問題,我們認為,“使審判區別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內在特征載于承認審判所作決定將對之產生直接影響的人,能夠通過一種特殊的形式參加審判,即承認他們為了得到對自己有利的決定而提出證據并進行理性的說服和辯論……”[28] 事實上,法律的權威在于人們對于它的信仰,審判的權威在于法官正確適用法律,法庭的權威在于它能高效公正地維護社會正義。
(二)“數字法庭”建設的現實價值分析
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技術的進步推動著經濟的全球化,而全球化的本質就是創新取代傳統,積極探索“數字法庭”建設是司法工作順應時代發展的必要要求,對于踐行“公正與效率”的司法主題而言具有長遠的實踐意義:
1.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利用數字法庭,可以節約法官和當事人的時間和經費,有效地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效率,有效地節省當事人和司法機關的成本。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為例,在該院傳統的刑事審判中,法警前往看守所押解犯人的交通來往時間約為1個小時,遇上交通擁擠情況還無法準時押解到庭。根據規定,押解犯人必須按1:2比例投入警力,但該院目前共有法警14人,每天需要投入大量警力維持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審判秩序,執行工作也需要配備相應警力,這就使得刑事審判中的警力捉襟見肘,有時不得不向其他法院或武警部隊借用警力。為此,該院積極探索并運行了網絡遠程審判即“數字法庭”建設,既減輕了以往需要派出大批法警及囚車前往看守所的往返勞頓、節約在途時間、降低交通費用的支出;又緩解了目前法院審判法庭有限、排庭緊張、提訊警力不足的現實困難,更避免了提押過程中的危險性,確保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刑事審判的安全。
2.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在一些訴訟過程中,一些當事人因為工作和生活上的原因無法親自出庭,只得委托訴訟代理人,其親自參與訴訟活動的程度降低。再加上部分當事人下落不明情況的存在,法院不得不采用公告送達,進行缺席審判。從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而言,當事人如果能通過數字法庭參與本來可能無法親自參加的訴訟,那就能將自己的真實意義在法庭上進行準確、完整的表達,并有機會對案件的證據進行質證和確認,這不僅大大提高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程度,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判決,促進司法公正。此外,數字法庭的全程同步實況錄音錄像,一方面能有效保護法官,彌補書記員庭審記錄錯漏等不足;另一方面,將法官在庭審中的表現置于可能或現實的社會公眾監督之下,在提高審判透明度的同時,也不失為法制宣傳教育的有效手段。[29]
3.有利于解決司法難題。當前法院審判工作中普遍存在“送達難”、“證人出庭難”和“執行難”等問題,利用數字法庭技術,為這些難題的解決提供了有效的新方法、新途徑。[30] 采用數字法庭技術,增加了法院的送達途徑,有效緩解人民法院的“送達難”問題。在證人由于一些原因--如身體不好或心有顧慮--不能出庭作證時,利用數字法庭的圖像傳送系統就可進行類似電話圖像會議的審判,雙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在法官主持下對證人進行質詢。如前南國際刑庭在審理一些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中(例如強奸案),作為證人的受害人不愿面對面地與被告對質,在這種情況下,經法官批準,證人可以在法院中的另一個房間內作證,由圖像傳送系統連接到法庭,證人看不到被告,而法庭中的所有人,包括被告都能看到證人,這樣大大減少了證人作證的顧慮與不便。[31] 而且不必出庭作證可以節省證人的時間和精力,證人作證的積極性也會有所提高。在解決“執行難”方面,數字法庭中的現代化技術可以為執行信息共享提供條件,對解決“執行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數字法庭”成功操作的模本展示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建立的網絡遠程審判系統,已初步具備了“數字法庭”運行的基本要素,以此為例,筆者從實踐角度進一步論證“數字法庭”建設的可行性。
2008年起,西湖法院根據本院案件特點,選取了一個刑事法庭作為遠程審判“試驗田”,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租用了網通網絡專線與西湖區看守所實現了網絡連接,又在該院刑事法庭和看守所專設的遠程審判法庭安裝了視頻電話會議終端設備,并配備了各種設施,確保實現網絡遠程審判的各項功能。經過一段時間的調試和試運行,該院選取簡易刑事案件進行了網絡遠程審判,具體做法是:
先由法警到看守所,將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內的遠程審判專用法庭,并打開電視顯示屏、麥克風、網絡打印機等設備,等侯審判。在法院刑事法庭里的書記員同步打開相關設備,按照常規的審判程序做好庭審準備。法官(合議庭成員)、公訴人、辯護人等入席后,即開始開庭。法官(合議庭成員)、公訴人、辯護人面前的液晶顯示屏均清楚顯示出被告人在遠程審判法庭受審的情形。而被告人面前的電視顯示屏則顯示法院刑事法庭的實況。整個庭審過程就此展開。審判法庭采用的是語音激勵麥克風,通過語音激勵方式進行界面切換,即審判法庭中法官、公訴人、辯護人任何一人發言,鏡頭就隨時切換到發言者身上,確保被告在看守所遠程審判法庭接收的聲音和畫面同步。看守所遠程審判法庭采用的是全向麥克風,被告人在5至10米范圍內發出的聲音,傳輸到法庭上的效果基本一致。在證據展示階段,實物證據放置在“實物展示臺”上,書記員通過在電腦上進行相應的點擊操作后,實物畫面即可傳遞給被告人。公訴人通過VGA電腦接口,也可以把電腦中的證據材料、DVD等視頻資料展示給被告人,由被告人進行當庭質證。整個庭審實行全程錄音錄像,所有的數據集中存放在機房的一臺專用存儲服務器上。在庭審結束后,書記員可以利用視頻回放的功能進行筆錄校對,然后通過安裝在看守所遠程審判法庭的網絡打印機打印筆錄,由法警交給被告人閱讀,若有更正之處被告人也可當場提出意見,書記員修改后重新打印,被告人簽字后由法警帶回法院。該院的網絡遠程審判系統具有庭審錄制點播功能,那些未能實時觀看庭審的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在庭審過后觀看庭審錄像,很方便研究討論案情,提高辦案質量。
探索“數字法庭”建設,是司法改革與創新道路上的一種積極嘗試。盡管社會對此褒貶不一,但如果對新事物的嘗試總是徘徊不前,那將永遠無法知道優劣何在,也將永遠無法開辟司法改革的新途徑。爭議解決制度是一種錯綜復雜的系統工程,任何一種解決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和不足。可以預計,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數字法庭”與傳統審判模式將會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功能互補,并最終形成一種獨立的爭議解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