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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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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信息借助網絡公開的幾點詰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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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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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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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這是3月27日在重慶墊江法院召開的“信息化時代的司法與審判”學術研討會上,本人的評論和發言。感謝速錄員的紀錄--盡管紀錄的內容與我當時所講的內容出入較大。這里發表的,是在速錄員紀錄基礎上的整理稿。有些問題吃不太準,期待讀者的評論和爭論。 一、評論: 感謝方才六位發言人的報告,我聽了他們的報告后首先感覺格外的振奮和高興。為我們重慶市法院系統能夠如此注重信息化建設感到高興,更為墊江縣法院能夠做到對信息化建設的如此關注,感到欣慰。我認為各位的發言都很好,都能給我以深刻的啟發。我想這對在座的所有聽眾都很有啟發的。諸位對我的啟發就不再多談。大家都談到了法院在信息化管理中信息公開的問題,但事實上,通過大家的發言,我覺得要區分兩個方面的信息公開:一是信息的內部公開,即在局域網上公開法院的一些信息;二是信息的外部公開,即法院的有關信息向全社會公開和開放。這兩種信息公開,明顯地是不同性質、不同層面的信息公開。 方才發言者有三位實務部門的代表,三位學者代表。對很多問題,可能學者的理解和管理者的理解各有側重,因此也就各有不同。我對諸位的具體發言也指不出什么問題,所以,評論也就說不上,我在這里只想向各位請教一些問題:第一個問題向陳院長請教:您在報告中提到在法院信息公開中,也需要對人事,即對法官的信息要公開。我想問的是,對法官的具體信息公開后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因為法院畢竟不是醫院,醫院可以為患者選擇醫生方便,需要公開醫生的一些信息,但法院還不存在由當事人選擇法官辦案的問題吧?除了涉及回避的問題之外,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官辦案,可能存在一系列問題,盡管也有些法院嘗試這一做法。總之,我的問題是:對法官的信息公開好不好?如果要公開,究竟是指什么信息的公開?張主任在報告中系統地談了重慶法院的做法,從四個方面作了精彩的描述。也讓我充分領略了重慶人發言的雄偉氣勢。我在這里想向張主任討教的問題是所謂“網上辦案”,是指在局域網內辦案還是在公開的互聯網上辦案?我估計是第一種情形,但我還不是很清楚、很肯定,所以想討教一下,因為這一問題事實上涉及到前面我提到的何種意義上的信息公開問題。顧處長談到了信息共享的問題。但您說的信息共享的范圍究竟是什么,是檢察系統內部的信息共享,還是整個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更進一步,是和社會共享檢察院的信息?譬如,我作為學者,貴院哪些信息是可以共享的,或者有沒有這方面的考慮。韓波教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學術問題,但也有些問題面臨著邏輯上的挑戰。所以,我向韓波教授想討教是:您剛才提出的細致、真實、透明這樣三個問題,是不是只能存在于法院、檢察院等的信息化管理中?過去的法院、檢察院,盡管沒有信息化管理這一說法和做法,但法院、檢察院的管理、特別是諸如它們的檔案館的管理等是否也需要信息的細致、真實和透明?如果是這樣,這就說明細致、真實和透明不僅僅是信息化管理時代所獨有的,在其他時代也有這些要求吧?從而您的觀點也就面臨著經不起邏輯追問的問題。周萍老師在發言中談到案件上網的問題,并強調了案件上網的范圍。但究竟哪些案件可以上網,哪些案件不可以上網,我很想聽到你更加系統、清楚和詳盡的說明。同時,你還談到判決書上法官的署名問題,盡管審判是一項公務行為,但由于法官在獨立審判、判案,所以更應當強調在判決書上明確的署名。否則,法官不能在判決書上署名,判決上網的結果只能使其既無責任感和榮譽感,也容易養成法官復制判決書的懶惰習慣。所以,我認為你提的這點是非常重要的。盧榮榮老師和徐昕教授共同做的司法改革年度報告我看過了,確實很好。但剛才發言中你提到的問題,我思考得不是很多,方才也沒有認真地思考,待會后詳細拜讀大作后再和你交流好嗎?嗯,再次謝謝諸位報告人,也謝謝各位代表。我的評議就到這里。 二、發言: 謝謝主席!我給大會提交的講演題目和本次會議的主題不相干,我也是在前幾天才知道這一會議的主題的,對不起,我就不闡述我提交的演講題目所涉及的內容了。我盡量圍繞著會議主題講幾點。 雖然在信息化管理的具體操作方面,我是一位門外漢,但是,因為工作的關系,我本人對法院系統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經驗,還是接觸過一些,我在剛才評論時已經提到這一點。在上世紀90年代末,山東諸城法院已經嘗試在網上蓋章、網上送達。記得當時在《法制日報》上,對判決書、裁定書在網上蓋章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組織了認真的探討和激烈的辯論。有些作者強調它是合法的,也有些作者強調它是非法的。記得當時當地的王院長,也是我們的學生對此很堅持,因為這不但會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提高辦案效率,而且能最大限度地便民訴訟。當然,這一問題,估計隨著“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已經解決了。此外,我還在山東東營法院、泰安法院、濟南法院、浙江金華法院以及江蘇徐州法院等地都參觀過他們信息化管理的建設情況,所以對相關問題多少有些感性認識。 方才聽罷介紹,重慶法院和墊江法院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做法又讓我收獲頗豐。我想談的基本看法有二:一方面,人們經常提到信息化管理和借助現代信息資源進行司法,可能會更好地落實司法公開和公正,便于公民進行訴訟,促進司法效益,增收節支(或者用“增收”這個詞不太妥當?)但至少能降低司法成本(無論是對法院的運作成本還是對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都有可能降低)等等,我都是很贊同的。特別是通過信息化管理,可以不斷促進法院內部管理的程序化、技術化、可操作化和經常化,方便法院與法院間、一個法院內部事務的協調等等。對此,我同樣非常贊同。把法院的活動納入到現代信息技術框架中,其利顯然。但是,另一方面,在贊同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可能帶來的這些好處的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反思的是,法院的信息化管理,是否也可能存在一些問題,從而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如果存在問題、存在負面影響,那么,這些問題和影響可能是什么?我更感興趣于這些問題,所以,我也思考了如下問題向各位請教: 第一個問題是:如果過分依賴于電子信息平臺,并根據方便的信息平臺過分監督,會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我在一些法院進行調查時,有些院長示范了他們的一些操作系統,把法院內部的各個角落都可以顯示在監控屏上。把對法官的網絡監督方式和措施都給我演示了。他們想的是,如何把法官一些“不好的形象”,如打哈欠、挖鼻子、撈癢癢、搖頭晃腦、交頭接耳等小動作都記錄下來,以作為對法官進行評價的基礎。我們知道,司法活動就是要強調法官的獨立辦案,如果通過電子平臺和顯示器對法官進行過分的監督,可能使法官在法庭上只考慮院長和審委會成員們怎么樣監督我,而不是專心致志地辦案。這會不會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呢?這是我想向各位請教的第一個問題。可能在法官素質非常高的地方,這樣的監督就沒有什么,但是在法官素質不怎么高的地方,可能會有這樣的問題:越監督,法官的司法素質越沒法提高--會不會產生這種惡性循環? 第二問題是:通過電子平臺的信息化管理,過分將法院信息公開,會不會影響司法權威?這一點,方才陳教授在評論中也約略提到了。根據我個人的調查和走訪,發現在目前我國的公權機構中,法院系統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所有的公務人員相比較,平均(學歷)素質或許是最高的。但盡管如此,也還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質(我說的是專業素質,而不是道德素質)叫人不敢恭維。他們的司法審判過程能否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向全民展示?一旦展示,會不會進一步影響法院的形象,從而影響司法權威?當年也是我們重慶,對綦江虹橋垮塌案的電視直播,曾引起全國性的爭論。今天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及其伴生的法院信息公開,依然會產生類似的問題。當然,這不是說法院面對法官素質不高、判案能力不強等問題,一定要搞鴕鳥政策,設法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永遠是法院應當努力的方向。但一旦過分公開,會不會在內外交困下,讓法官素質的提高更加困難?也使法院權威的樹立更加困難? 第三個問題是:過分依賴于電子平臺,強調司法信息公開,會不會影響司法的效率?即使拋開了法官素質比較低下這種情況的存在,或者即使法院法官的專業素質都很高,他們的司法裁判一定能經得起法律的考驗,但法律考驗和公民感覺往往是兩碼事。特別是那些具有重大影響的爭議案件,任你司法裁決如何謹小慎微、據法以判,判決結果都可能會引起巨大的社會影響和爭議。這種爭議所導致的法院內部的分裂、學者之間的分裂、乃至國民之間的分裂是法院不能不考慮的,但又是法院所無力考慮的。楊佳案、彭宇案、許霆案、鄧玉姣案、周正龍案等等,無不給我們這方面的啟示。在這種情形下,根據中國國情,法官不得不參考“民意”、“民情”。有時候甚至為了分裂的“民意”和“民情”而左右搖擺、前后失據,從而司法的效率極其低下,導致遲到的正義終成為不義的情形。 第四個問題是:過分依賴于信息化的電子平臺,強調法院信息公開,會不會影響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古今中外的司法共守的基本理念,更是一個以民主為追求的國家必須堅守的理念。但司法公正,是什么樣的公正?是迎合網民意愿的公正,還是堅決據法以判的公正?即便是迎合網民意見的公正,但在網民意見本身分裂的情形下,究竟需要迎合的是哪些網民的意見?所以,過分強調信息化平臺,強調法院信息的公開,可能會導致法官經不住網民意見,拋棄法律而迎合網民意見的情形。在這方面,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的羅德尼.金案,或許對我們是一個很好的啟示。面對滔滔民意、黑人暴動,法官終究不為所動,嚴格據法以判,暴動反倒收手,民意反倒平息。這在我國,是不敢想象的。但越是如此,法官越束手無策,既有的法律規范被擱置一邊,司法的公正標準悉由“民意”決定,結果使法院和法官反成風箱之鼠,公正反成任人隨意捏弄的面團。 最后,過分依賴、借助電子信息平臺,強調司法信息公開,會不會使判決書的質量反而下降?大家知道,迄今為止,我國的司法并不強調法官在書寫判決書時的創造性。這不僅是因為成文法傳統的影響,更是因為我們的法院、法官過于謹小慎微。在不強調法官的判決書突出創造性的背景下,對包括判決書在內的法院司法信息一律公開,會不會造成另一種不良的后果:那些并不追求上進,只求得過且過的法官們,面對同類案件的司法判決,只需要鼠標輕輕一點,下載一份判決,再把本案的事實和判決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套進去就足夠了?如果是這樣,信息公開不但不會提高司法裁判文書的質量,反倒會因過于方便和法官過于依賴,可能降低司法裁判文書的質量。 總之,我對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開在總方向上是堅決支持的,只是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開是一個涉及司法的全局性的問題,我也希望在法院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開的推進過程中,能思考的更全面一些、推行的更妥當一些。我的發言,也是本著這一宗旨。好了,我的發言就到這里,謝謝各位! |
【注釋】 本文轉載于:東方法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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