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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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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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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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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檢察院技術處 |
【摘要】 大力發展檢察信息化不僅是檢察事業的要求,同時也是時代的要求。本文通過對檢察機關近年來信息化建設現狀分析,以信息化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通過引入CIO(首席信息官員)等概念,提出解決目前檢察信息化建設問題幾點對策:應用是檢察信息化的核心,完善的管理機制、信息化應用培訓是信息化建設的關鍵……并對未來檢察信息化發展特征、前景進行了前瞻性描述。 |
【關鍵字】 信息化 硬建設 軟建設 C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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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一場前所未有的變革正在極大影響并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它就是信息化。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們黨和國家已經把信息化建設作為“順應時代進步潮流和世界發展趨勢所做出的重大決策,是我國實現工業化、現代化的必然選擇,是促進生產力跨越式發展、增強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安全的關鍵環節,是覆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戰略舉措”(溫家寶總理在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語)。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更是明確將“大力推進信息化”列為本世紀頭二十年經濟建設和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因此認真貫徹“三個代表”和黨的十六大精神,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開創我國信息化建設新局面是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之一。
何為信息化?筆者認為信息化就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依托網絡平臺,整合并合理利用資源,以達到提高效率并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經濟發展。眾所周知,信息技術作為影響人類發展的重大發明,正在極大的促進和改變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信息化就是利用信息技術為載體,與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等社會各學科做到有效融合的一門新學科。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這不僅是檢察事業的要求,也同樣是時代的要求。在這里筆者認為檢察信息化建設的內容是:充分并合理利用現有資源,開展科技強檢,大力開展電子政務,使信息科技最終服務于檢察工作,實現辦公自動化、辦案現代化,并結合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辦公、辦案效率,更有力地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穩定,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一、檢察信息化建設的現狀及問題。
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應分為“硬建設”與“軟建設”兩類。“硬建設”主要是指硬件建設、軟件建設和網絡建設(所謂硬,即是指需要投資的建設)。硬件建設是前提,網絡建設是基礎,軟件建設則是核心和關鍵。隨著近兩年來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不斷加大,檢察信息硬件建設、網絡建設已經初具規模。就北京市檢察機關來說,各區縣院已經普及計算機等技術設備,建成并開始使用內部局域網進行辦公、辦案,并通過全國二級專線網,實現與全國檢察機關的互聯。在軟件建設應用方面,目前已經能夠初步實現網絡交互功能、電子郵件功能、視頻會議功能、視頻點播功能等。各區縣院通過自己的內部局域網實現文件移轉,案件信息歸檔、統計,內部通知發布、瀏覽,內部網絡培訓等功能。這些都為今后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很好的硬件環境與基礎。
“軟建設”主要是指對使用者在信息化技術方面的建設。市分兩院、各區縣院在幾年前已經開始逐漸注意招收信息化方面專門人才,并慢慢加大了對現有人員的計算機培訓力度。就筆者所在的基層院情況來看,通過計算機一級考試的人數占到全院總人數的80%左右,大多數干警已經能夠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日常辦公操作及相關工作。 但是隨著檢察事業的不斷發展,檢察信息化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主要體現在:
1、決策不定,權責不明。
檢察信息化領導組織方面出現的問題由來已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檢察機關的最高領導機構,對負責領導信息化建設的機構模式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地方的檢察機關基本都是按 “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技術部門”的模式進行組織與領導。這種過于行政機構化的組織領導模式,決定了真正擁有信息化建設決策權的是信息化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成員一般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和相關職能處室的負責人。信息化是新生的事物,檢察機關在以前沒有培養相關的人才,因此在領導層面也沒有配備專門人員,從而導致信息化領導小組對信息化工作的認識程度、前瞻性有限,而組織信息化建設的重任,實際上是落在了技術部門的肩上。但由于檢察技術部門只是檢察院內部諸多部門中的一個,且其過去主要職能是司法鑒定等檢察技術性工作,參與信息化建設的職能只是在近幾年才逐漸明確。又因其負責人同其他部門的負責人是平級關系,且大都無權參與最高(領導)層面的決策,因此,在決策層面上缺乏權威性支持,這也是信息化建設中執行難問題的根源所在。
從目前現狀來看,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尚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完善的制約機制。誠然,我們在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制定了許多信息化管理的制度與條款,但它們的制定多帶有些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規定本身并沒有認真考察客觀實際,只是單純參照以前的行政規定制定,而且由于所參考的行政制度本身大都脫離信息化建設實際,這樣做的后果是這些規定不僅不適合本單位信息化的發展,沒有可操作性,而且因為制定時的時效性、前瞻性嚴重不足而引發出了大量的問題。
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導致目前信息化發展中存在著決策不定、權責不明的問題。決策不定是由于領導層的觀念與檢察信息實際的沖突;權責不明的原因則是信息化機構模式的不合理以及機制的不完善所至。
2、人員問題亟待解決。
首先說明:這里的“人”是指所有從事檢察機關工作的人員,這當然也包括從事基層檢察信息化建設的工作者。目前,檢察機關實行的人員職務職級制度并不能夠適應檢察信息化形式的發展。這里不談關于檢察隊伍建設的問題,只談與信息化建設發展密切相關的檢察信息技術人員。作為信息化建設主力,信息技術人員在其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的工作,但是信息技術職務在檢察職務中卻遲遲沒能得到具體的體現,這一點不能不說是個遺憾。在信息化人員建設問題上,檢察機關所處的位置已經落后于其他的機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北京,各大行政機關早已認識到信息化發展的重要性,不僅著力引進一大批專門人才,而且在很早就已經完成并實現其行政職級、技術職級并行發展的“雙軌制度”。這不僅體現其對信息化的重視程度,也體現其對于從事信息化建設人員的關懷。僅從近兩年政府信息化發展進程中就可以清楚看到:不論是對外的網上審計工作(審計署)、網上稅收工作(稅務局)、網上追捕工作(公安局),網上人員管理(公安局),網上違章查詢(交通管理局),還是在其內部的管理與運作,其先期投入已經收到成效,發展到了相當的程度,不僅有力地服務人民群眾,提高了這些部門在社會中的形象,而且也促進了工作的效率,提高了效果。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檢察信息化發展確實已經落后了。
如果說職級問題只是關乎到信息技術人員個人切身利益問題,那么下面的問題有可能關乎到整個信息化建設的成敗:它就是關于如何正確利用信息技術去發展檢察信息技術。就目前的發展來看,制約信息技術發展的主要原因:一個在前面已經提過,就是信息化領導層構成的問題;另一個就是信息技術人才的引進、使用與現有人員的培訓等問題。
毋庸置疑,信息化絕對不是只靠買設備就能實現的。近幾年,檢察機關購置了大量的信息化設備,但如何利用,則是更為重要的問題。雖然檢察機關已經開始逐步引進信息化方面的人才,但是人才相對匱乏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而且就目前現狀來看,這些技術人員并沒有發揮出他們特有的優勢。其中一部分原因當然是信息化結構分布問題;另一個主要原因則是沒有一系列相對應的人才培訓與發展措施,導致很多人員感到無所適從。眾所周知,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主要學習的是理論基礎知識,但實際工作中需要的很多能力是不會從書本中直接學到的,它需要在工作中不斷地摸索與學習。但我們現在并沒有一個完善的信息化人才培養與發展戰略及整體落實措施,這直接導致各基層院的信息技術人員在思想認識上不能統一,而且實際水平上又參差不齊,因此出現了很多人不知如何搞信息化,不知怎么利用現有設備發展信息化的問題。
最后,信息化決不是僅靠技術人員的努力就可以實現的。這是因為檢察信息化的最終目的是要服務于檢察職能,因此對最終使用者的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就目前情況來看,檢察隊伍信息技術整體水平據此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數使用者對于檢察信息化的概念模糊不清,認識有限。再加上信息技術發展迅猛,即使是專門研究他的人,如果不注意學習也會跟不上發展,更何況是使用者呢。由于受前述種種發展情況的限制,信息化帶來的實際效益并未得到體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信息化在檢察機關的推廣與普及。因此,人員的問題,亟待解決。
二、檢察信息化建設所遇到問題的解決方案和發展方向初探
檢察信息建設如何能夠更好地服務于檢察部門的工作?首先明確如下觀點,以澄清大家容易模糊的認識: 1、應用是檢察信息化的核心,信息化設備絕不等于信息化。 2、信息化建設是一項“沒完沒了”的工程,它不可能一步到位。 3、信息共享是檢察信息化建設的靈魂。 4、完善的管理機制是檢察信息化建設的關鍵。
(一)解決方案
首先,針對領導組織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信息化發展中對信息化領導組織結構應有明確定位:即本著立足于信息化發展戰略,為檢察信息化提供良好的環境;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全面協調信息化的發展;嚴格根據客觀實際,深入研究解決信息化建設的組織領導問題。
其次,向外取經,引進先進的人力資源配置與管理手段。這里首先介紹一下關于CIO(首席信息官員)的概念。按照通用的定義,CIO既首席信息主管,是一個組織(企業或政府部門)中負責信息技術系統(包含計算機系統和通訊系統)戰略策劃、規劃、協調和實施的高級官員,他通過謀劃和指導信息技術資源的最佳利用來支持組織的目標。CIO在組織的最高領導層占有一席之地,在“一把手”的領導下,直接參與組織的戰略決策。
CIO應具備技術和業務兩方面的知識,并且善于以理性思維把握全局,將組織的技術調配戰略與業務戰略緊密結合。CIO在優化組織的業務流程和完善組織的信息技術結構以及實現組織內部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廣泛共享方面,起到領導和監督作用。CIO在知識管理和智力資本評估方面也具有領導作用。CIO通過合理授權擺脫繁瑣的戰術和操作事務,而將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戰略方面。 目前國外發達國家政府機關(包括司法機關),他們對于信息化建設領導人員正是采用了CIO的方式。這里姑且不談其先進性,只希望為大家拓寬思路。
看到上面對于首席信息官員的介紹,相信大家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CIO對于人才的要求未免過于苛刻,不僅需要具備技術知識,而且還需要業務知識。是的,這就又涉及到剛才我們提到的一個問題,培訓的重要。
最近剛剛頒布的《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也應著力加大這兩方面的培訓力度:一方面是加強對信息技術人員的培養,另一方面則是應加強廣大使用者的信息技術水平和認識。信息技術是本世紀發展最快的科學技術之一。如何能讓從事信息技術工作的人員在認識上始終與信息技術的發展方向保持一致,在業務水平上跟上信息技術的發展的步伐,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服務我們檢察事業,這些都應該成為我們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對信息人員的培訓,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應通過輪訓、定期集訓、外請專家講座等方式,加大對信息技術人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力度。這里所指的業務知識,它的范圍包括網絡知識、多媒體應用、網絡編程、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也應包括國外司法機關對于信息化應用的先進方法等等,使信息技術人員在認知程度和業務能力上能跟上信息科技發展的步伐;其次,應定期組織技術人員間的學習交流活動,譬如利用網絡開發信息技術人員交流的平臺,以利于他們的共同學習進步;再次,加大對信息技術“軟件”的投入力度,就是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培訓、書籍、管理軟件等方面,具體而言就是資金的投入,因為不論任何信息技術的培訓都需要錢。最后,通過前述的方式,信息技術人員在工作中的不斷摸索,通過與實際工作的結合,與各個部門溝通配合,總結出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規范制度與對內培訓制度,為對廣大使用者的培訓做好保障,為制定出適合檢察機關信息化發展的管理手段和完善的制約機制做好準備。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格爾斯在對六個發展中國家進行了大規模調查后得出這樣的結論:“人,尤其是普通公民,在一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具有十分凸顯的地位和作用……國家的現代化,首先應該是人的現代化。”因此,對檢察機關來講,信息化建設成功與否的標志,與廣大使用者的信息技術水平也是密切相關的。在對內培訓的同時加大對檢察人員信息技術方面的培訓亦是相當必要的。通過培訓不僅能提高檢察人員對計算機的使用程度,而且也能加強他們對信息化建設的認識,從而為檢察信息化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
至于檢察信息技術人員職務、職級定位與管理,本文中就不做過多的贅述。筆者建議參考公安系統對信息技術人員的管理方式與定位。選擇它的原因首先是因為公安信息化發展已經大大超越了我們檢察系統,它更有說服力。其二,同樣作為司法機關,在人員、業務等方面有共通性,易于消化吸收。
(二)檢察信息化建設前瞻
展望未來,檢察信息化的特征將是:環境網絡化、辦公無紙化、地點自主化以及裝備智能化。電子數據庫的優勢在于存儲的數據量大,便于搜索、查找;網絡的優勢在于資源共享。通過將兩者有機的結合,建立、完善檢察機關案卷數據庫系統、人員管理數據庫系統、辦公管理系統等,實現案件的遠程借調、查閱、流轉;對人員的管理、分類自動化;對資產管理的智能化,使平時大量繁瑣、復雜的工作變得簡單、快捷、高效。
由于未來的環境將是完全網絡化的,也就是說各個辦公設備都將依托于網絡平臺,因此實現辦公無紙化、地點自主化的目標將不再是空談。屆時,通過網絡,我們的辦案人員將可以隨時隨地調閱案件相關信息,并能通過多媒體交互系統實時開展對案件的討論、指導。不斷完善的互聯網絡系統、遠程網絡會議系統、遠程案件指揮系統,這些都將大大提高我們的辦公辦案效率。通過網絡與法院、公安機關、公共互聯網絡(因特網)的連接,網上案件流轉,網上庭審監督等功能將有可能變為現實,這些都將極大地方便檢察工作的開展,減少大量財力物力的浪費。 雖然只是一種設想,但是當信息安全、網絡保障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通過網絡實現對案件的全程處理工作、相關文件的網上流轉工作及接受舉報的工作將很快得以實現。伴隨著目前遠程辦案系統、檢察信息網絡應用系統、政工管理系統、案件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更新,我們的工作效率將會進一步增加,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大,從而為更有力地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做出貢獻。
綜上所述,信息化建設是科技強檢的關鍵,檢察機關必須在統一認識前提下,不斷提高自身的觀念與水平,同時大力開展團結協作,突出重點,努力推進信息化的建設步伐。開展科技強檢,發展電子檢務,使信息科技服務于檢察工作。
鑒于筆者的認識所限,一些觀點、看法難免有些偏頗,如有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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