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法典的編纂
美國第一次法典編纂是在1875年。根據各界反映的意見,1878年進行了正式的法典編纂。經過1926年全面、系統的編纂后,美國法典的編纂已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體系和比較規范的程序。
最初,美國國會每通過一部法律后,先由官方出版機構編印一個單位本作為官方正式版本,每一屆國會通過的法律由官方出版機構再編印一個本屆國會的官方法律匯編--法律全書。法律的單行本可以作為行政和司法引用的依據,但法律全書編輯出版后,必須直接引用法律全書的條文。
由于法律全書是按照每屆國會通過法律的時間順序編排的,無法了解現行有效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規定的全貌,查找也比較困難。因此,美國國會從1875年開始嘗試法典編纂工作,具體情況是:
(一)根據法律規范的內容將美國法典劃分為國會、總統、武裝力量、農業、金融、資源保護等50個主題(部)。
(二)國會每發布一部法律,在發行單行本的同時,由設在眾議院的法律修改委員會辦公室的專業人員將這一部法律分解為若干部分,再根據其規范的內容編排到50 個主題(部)的相關卷中。如美國法典第十五卷為商業和貿易卷,其內容則是由每一屆國會通過的法律中涉及商業和貿易的全部條款經分解后重新組裝而成。這樣編輯的最大好處是只需要看第十五卷就可以找到現行有效的所有美國商業和貿易的法律規定,而不需要查閱幾百冊的法律全書。
(三)美國法典的結構,在50個主題下依次分為卷、章、部分。節、條等。每卷、章、部分、節、條都用簡短的文字作題注。每條均用編號標注其來源,即哪一屆國會通過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或者哪一屆國會進行的修改。相應的法律全書的條文也同樣標注此條已經被分解到美國法典的哪一卷、哪一條中。這種互相指引便于全面了解立法的情況。
(四)為便于查找,在美國法典之外還編輯了比較詳細的法典索引目錄,具體章、節、條的內容都可以通過索引查詢。
(五)法律修改委員會辦公室在編纂法典時,可以對法律作一些必要的技術處理,但涉及到法律含義等重要問題時,則必須報經國會審議通過。
(六)美國法典每六年重新編纂出版一次,目前最新版本為1994年法典,共35卷。在這六年期間,每年將當年通過的法律按照法典編排的序號,編輯成一個補充卷。在新的法典尚未編纂之前,可以通過補充卷查閱和引用最新的法律規定。
(七)允許私人出版美國法典商業版。美國法典的官方版本由法官出版機構出版,但由于每六年出版一次,周期較長,更新較慢。為鼓勵私人出版美國法典商業版,官方版本的版權不予以保護,一些私人出版商經特許,根據官方版本的體例和序號可以及時編輯出版美國法典商業版。商業版法典的特點是更新較快,每季度、甚至每月就可以將新發布的法律按規定的編號進行口袋式補充,同時還對法律條文進行大量注解,有時還標出此條曾被某些司法判例引用過,對全面了解法律的含義起到了積極作用。美國法典商業版一般都比較龐大,有200多卷。商業版法典一般不作為行政和司法引用的依據。
(八)目前美國國會官方網站已經將美國法典及時通過電子媒體進行公布,對于1994年以后通過的法律,包括1999年、2000年通過的法律,已經按法典序號在網站上公布,任何人均可以免費查詢和下載。
二、美國聯邦行政法典的編纂
美國聯邦行政法典的編纂始于1936年。最初,聯邦政府公報辦公室將聯邦政府機構當天發布的所有行政法規、會議紀要、決定、通知以及將要議定的行政法規草案等編輯成聯邦政府公報手冊(相當于聯邦行政法律全書),對外公布,周一到周五每周共五冊,每年200多冊。但由于行政法律全書數量較多,內容龐雜,查找起來比較困難。因此,1936年聯邦政府參照美國法典編纂的方式開始進行行政法典的編纂,具體情況是:
(一)行政法典編纂按照內容分為50個主題。由于國家基本制度等內容聯邦政府也無權立法,因此其50個主題分類并不完全與美國法典50個主題分類相對應。為編輯和查找方便,聯邦政府行政法典是按照聯邦機構管理的內容進行分類的。每一個主題之下又分為卷、章、部分、節、條。行政法典的題注、編號、索引、指引等方法與美國法典的方式一樣。
(二)聯邦行政法典每一年編纂更新一次,聯邦政府公報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每天編輯的聯邦政府公報進行拆解、重裝工作。每次更新,全部換套封、封面,但并不是將原法典全部廢掉重印。對相應修改和增加較多的,將原件抽出更新;修改或者增加較少的,在該期的封底另頁補充;沒有修改或者增加的,將原封面換為新版封面,注明新日期。
(三)為便于及時引用行政法典,每月編一期修改或者新制定法規的目錄,放在原法典之后,同時指引具體內容所在的相應聯邦政府公報,供查閱引用。
(四)聯邦行政法典的出版由官方出版機構負責,與美國法典不同的是,私人出版商因聯邦行政法典數量龐大、更新頻繁而不愿意出版商業版(成本大、無利可圖)
(五)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官方網站已經將聯邦政府公報和美國聯邦政府行政部法典及時通過電子媒體進行公布。每天都進行更新,任何人均可以在官方網站上免費查閱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