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國家權力、象征,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皯椃ㄊ且粋為社會治理設立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即憲法是一套規則和習慣,不管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定的或超法的,政府和個人都必須尊奉 [1] !
在現代世界,除了英國、以色列等幾個少數國家以外,幾乎每個國家都有成文憲法。憲法規定了政府的形式、機構、制度以及各種限制,還設立了平衡多數和少數利益的指導原則。
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2]既是美國的第一部憲法,也是近代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歷經幾次更替、修改后,目前采用的是1982年版本的憲法。
美國憲法的創制比中國早了167年,為什么美國憲法能使美國從一個地處世界文明邊緣的弱國變成為一個世界強國,直到今天不僅仍然是美利堅民族賴于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法,而且還影響著當代世界許多國家的制憲運動和政治發展呢?中國憲法在社會主義的建設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功能在實踐過程中未能抵制住行政權力的侵蝕,憲法權威受到挑戰并面臨被邊緣化的命運。因此,有很多學者和民眾認為造成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中國的憲法制定的不夠完美和專業化所致。上述觀點正確與否,筆者將通過對中美憲法文本的比較來進行學理上的分析。
二、研究視角和研究框架
本文基于政治學視閾,主要以中美憲法的文本為研究對象,以技術處理分析為主要依據,通過對文本技術上的考察來對中美憲法進行比較是本文不同于其他同類文章的獨特之處。
(一) 研究文獻的來源
本文研究的文獻來源主要由學術專著和期刊文章兩部分構成。
1、學術專著。該類文獻來源是蘇州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主要查閱的學科范圍限于政治學和法學的領域。筆者認為蘇州大學的藏書比較符合比較專題調查的要求,主要是因為蘇州大學政治學和法學研究自建國以來一直處于我國政治學、法學研究的前沿,庫藏圖書較全,合乎比較專題研究設計的要求。
2、期刊文章。我們查閱的期刊主要有《中國期刊網數據庫》、《萬方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和《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的》,查找的方式是輸入“中美憲法比較”的“摘要”“篇名”“關鍵詞”和“主題”等相關詞,盡可能最大限度地擴大查找范圍。
(二)研究方法的選用
誠實和公正要求人們嘗試為整個政治學作出說明[4],此話對中美憲法文本技術比較的研究亦然。當然,這種嘗試也不可避免地存有缺陷,畢竟在這個世界上不存在無可爭議的客觀的觀點,因為個人的特質、意見及其選擇的看法,都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結論。
1、研究的根本方法。為保證本論文寫作正確的方向性和嚴謹的科學性,筆者以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根本方法為指導,并將此方法貫穿整個對中美憲法比較的專題研究過程,對中美憲法進行全方位、立體式的考量。
2、研究的基本方法。在本專題研究的過程中,使用的基本方法是歷史性的和解釋性的。即從政治學的研究的角度出發,把歷史的和解釋性的方法作為了解中美憲法比較的手段,而不是為了方法本身或一般的方法。它假定,人們要了解中美憲法的異同,就必須對中美憲法的發展變遷和文本內容有一個全面、深刻的領悟。憲法比較著力于文本的剖析,從技術角度結合思辨分析,考察中美兩國憲法的異同。
3、研究的具體方法。本文使用的具體方法是實證研究方法,即在采用描述性的手法揭示中美憲法文本內容的基礎上,借助統計表格、數學計量等實證研究方法在研究過程中為研究論證提供精確的數據支持,力求做到規范研究和經驗研究相結合,以此確保該項研究的科學性。
本文在研究的根本方法指導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立足于文本技術分析研究的具體方法基礎上,借助研究基本方法揭示中美憲法的共性和特性。
(三)研究框架的設計
本文的研究框架基于“技術上的角度”出發來考察中美兩部憲法。全文主要分為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的“問題的提出”闡明了此項研究的意義。第二部分“研究視角與研究設計”的表述闡明了全文的框架結構和如此安排的用意。在第三部分的“相關文獻說明”對有關文獻的來源作了清晰的說明,以使研究有扎實的根基和資料支撐,不致失之偏頗。第四、五部分“中美憲法發展史”是在立足已有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對中美憲法的發展作了較為具體的描述,以此展現中美憲法發展的輪廓,方便后面“文本技術研究”部分的展開。第六部分按照技術標準的要求,對中美憲法從概況、明細和特征三個方面進行了比較,從中找出了中美憲法在文本上的異同,有力支持了作者所作的假設。最后,在第七部分的“結語”中,對全文的主要論述作了一個全面的總結,同時呼應在第一部分“提出的問題”。至此,全文的篇章結構形成“邏輯思維過程的回歸線或閉合系統”[5],進而開辟了中美憲法比較研究的新途徑、新視閾、新境界。
(四)研究文本的選取
所謂比較是指“認識事物的一種方法,根據一定的標準、把某些有聯系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事物加以對照,確定他們之間的異同、優劣的相互關系,形成對事物的正確認識的正確過程[6]”。本比較專題研究所選取的文本主要是權威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中美憲法的相關修正案,同時也選取了有關的參考文獻,為研究的進行提供必要的工具書。
三、相關文獻的述評
我們在蘇州大學圖書館查到有關憲法研究專著11本,但沒有一本專著對中美憲法進行了專題性比較研究,其內容集中在憲法學和中美憲政發展史的相關介紹中。因此,筆者在此不對之進行統計,而只對在中國期刊網搜集到的文章進行了初步的統計和分類,制成表1。
表1:相關文獻資料研究角度統計表
類別 總體狀況 適用法律 財產權益 婦女權利 稅務征收 公民 權利 憲法 功能 多國 憲法 合計 (%)
數 據 1 1 4 1 1 1 1 2 12
比 重(%) 8 8 34 8 8 8 8 18 100
閱讀表1可知,中美憲法比較的研究角度主要有憲法總體比較、適用法律比較、財產權益保護比較、維護婦女權利比較、稅務征收比較、公民權利保護比較、憲法功能比較、多國間憲法比較等八個角度。表1統計數據說明,中美憲法比較研究尚處于零星的、各自為政的研究狀態,表明學術界致力于中美憲法比較研究的學者很少。
其次,從憲法總體狀況角度出發進行比較研究的學者聶資魯[7]選用的研究對象是1947年《中國憲法》和1787年《美國憲法》,他通過對中美兩部憲法在立憲理念、憲法內容、行憲結果及其原因的比較,認為契約精神在我國的推廣,將有助于推動我國憲政的完善與發展。盡管此項研究在國內首開中美憲法專題比較研究的先例,但存有如下不足:一是他所選取的研究文本是1947年版本《中華民國憲法》和美國的憲法進行比較研究,在選題上就缺乏現實意義。因為當今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制定的憲法與國民黨領導制定的憲法在執政理念、執政基礎、執政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二是即使作為憲法文獻比較,在聶文的研究中,其研究著力點不是集中于文本的比較,而是從憲法理念、憲法性質等方面來論述,沒有形成相關資料的證據,缺乏說服力。
因之,本文基于憲政視閾從文本角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進行技術方面的研究就顯得十分迫切和尤為必要。
四、美國制憲簡史
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憲法的形式表現的是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但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文本上的智慧有其文本基礎和思想淵源。
(一)憲法的文本基礎
美國的憲法文本基礎主要有兩本,一是《邦聯條例》,二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1、《邦聯條例》
美國根據1781年的《邦聯條例》建立了一個保持各州主權、自由和獨立的聯邦制美洲共和國[8]。
依據《聯邦條例》,當時的聯邦只是各州的友好同盟,聯邦國會沒有財權,也沒有統一管理洲際商業和對外關系的權力。實際上,這是一個沒有總統、沒有中央政府、沒有統一稅收的聯邦國家。但此后幾年的實踐證明,作為主權國家,如此薄弱的政府體系無以承擔協調金融貿易,保衛邊疆、發展經濟的重任,這迫使將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的考慮提到了日程上來。
2、《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1787年5月,除羅德島州外,12個州的55位代表集合于費城,討論起草一個憲法,以試圖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即美國聯邦政府。此次制憲的發端,既有基于自由民主理念追求的成分,也有平衡當時各州之間的經濟沖突的功利因素。在創制憲法之初,《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制定也借鑒了各州憲法制定的經驗,特別是弗吉尼亞州憲法的成功的經驗和版本以及賓夕法尼亞州激進民主主義的經驗和教訓。
從文本上看,美國聯邦憲法正是以“分權”和“權利保障”為主題展開的,F行美國聯邦憲法包括1篇序言,7個條文和28條修正案。序言明確規定了制憲的目的,宣告人民主權原則。7個條文的第一條規定國會的組成及職權;第二條規定總統的職權和產生的辦法;第三條規定聯邦法院的組成及其職權;第四條主要規定各州的權限;第五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過的程序;第六條主要規定聯邦憲法和按照憲法規定的法律包括國際公約為全國的最高法律;第7條主要規定新憲法須9個州批準后才能生效。28條修正案第1—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集會、請愿自由,并規定國會不得立法限制以上的自由。還規定公民有攜帶武器的權利,公民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不得受判處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罪之審判,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財產或自由,等等。在此后的18條修正案中,美國糾正種族歧視(第13、14、15條憲法修正案),給女性以平等選權(第19條憲法修正案)。此外,還規定總統的限任制、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事宜,有關國會組成職權等方面的內容。
(二)憲法的思想淵源
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與美國憲法制定者的思想是分不開的,其制憲理念有四大來源。
1、基督教教義。美國憲法的思想源于英國。在17世紀初,大約有百余名英國清教徒為了建立一個自由民主之國度,他們相約前往北美洲建立殖民地并起草了“五月花公約”作為赴美建國的約法。美國人至今把這批清教徒稱為“朝圣遠祖”,把此項約法稱為美國憲法的始祖。美國的整個文明以及精神遺產來自宗教傳統,尤其新教倫理發揮了重大作用!扒褰搪殬I思想以及這種思想對禁欲行為的重視,直接影響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盵9]。
2、分權制衡觀。盧梭、孟德斯鳩、加爾文等人的著作深刻影響了制憲者。其中加爾文《論公民政府》、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及其法治學說的影響最為顯著。美國制憲者普遍認為制衡機制是從憲法上回應人性的敗壞。約翰·亞當斯寫道:“倘若還沒有忘記希臘因不懂得分權制衡而造成的災難,我們就要學會重視自由政府的制衡機制,即使是現代精英統治,也不例外” [10]。
3、混合政府論。羅馬哲學中的“混合政府”論直接影響了美國憲法對國家整體的建構。美國憲法設立的行政部門類似君主制、司法部門類似于貴族制、立法部門則類似于民主制。結果,美國政府成了玻利比奧斯與西塞羅舉薦的“混合政府”。
4、人民主權說。美國憲法的起草受到“人民主權說”的牽引,主張政府的正當權力要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才產生。如果政府損害人民的這些權利,“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聯邦憲法是啟蒙運動時代政治哲學和政治經驗的產物,制憲會議代表啟蒙運動理性至上的信念。各種不同利益和利害沖突根據理性,采用研討和辯論的方式,獲得合理的協議,再把協議訂立契約,依法執行,從而達到制憲的目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制憲簡史
建國以來,我國除了發揮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一憲法性文件外,還先后頒布了4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后三部憲法是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F行憲法及1982年憲法自頒布以來,作了四次修改,共通過憲法修正案31條。憲法如此頻繁的修改與完善,是與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社會主義道路的不斷深入探索分不開的。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第一屆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分總綱、政權機關、軍事制度、經濟政策、文化政策和外交政策共7章60條!豆餐V領》在內容上和法律效率上都具有國家憲法的特征,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它對建國初期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發揮指導作用!豆餐V領》的許多原則在1954年憲法中得到了繼承與發展。
(二)1954年憲法
1954年9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歷史上第一部以社會主義為價值指向的憲法就此誕生。
1954年憲法除序言外,分為4章106條。4章分別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和首都。它是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基礎上產生,又發展了《共同綱領》。
1954年憲法確認人民民主原則為其憲法原則。該憲法結構以及關于國家機構的基本框架,為以后幾部憲法確立了模式。但此部憲法在憲法理念、自身定位、制度保障和法制觀念上存有相當的局限,制約了憲法作用的發揮。
(三)1975年憲法
1975年1月四屆全國人大召開,審議通過了1975年憲法。
1975年憲法是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結構同于1954年憲法,除序言外也分四章,共有30條文。第一章總綱部分由原來的20條減為15條。第二章國家機構由原來的64條減為10條,并且刪去了“國家主席”一節。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原來的19條減為4條。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它僅是一個憲法大綱、一個政治綱領。
從內容上看,1975年憲法肯定了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成果,屬于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但由于它是在“文化大革命”這一動蕩時期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嚴重的缺點和問題,它是一部偏離憲法精神、憲法理念的憲法,誤導了當時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
(四)1978年憲法
1978年3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致通過了1978年憲法。
從結構上說,1978年憲法與前兩部憲法一樣,條文則從1975年的30條增加到60條。
從內容上看,1978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一些基本準則,指明我國進入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時期,規定了國家在新時期的總任務。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參加國家管理、恢復檢察機關的設置、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控告權和申訴權等方面作了明文規定。
但由于撥亂反正才剛剛開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原則沒有得到確認,同時,對文化大革命的定性、國家機構的命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缺失等方面都存有不少問題需要解決。
(五)1982年憲法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1980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作了《關于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對它進行全面修改。
1982年憲法在具有確立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強調以經濟建設為工作重心、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保障與擴大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同時在保護和擴大公民權利方面比前幾部憲法有很大進展:一是憲法結構順序調整。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由原來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以此反映對公民權利的高度重視,與國際上對人權的重視相一致;二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擴大。關于公民的權利和自由,1954年憲法是14條、1975年憲法只有2條、1978年憲法是12條、而1982年憲法則增加到18條,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等內容。三是強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四是開始注意國家機構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自1982年以后,我國在憲法修改的方式上,借鑒國際上修改憲法的經驗,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1982年憲法進行修改,以此保持1982年憲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增強了憲法對現實的適應性,以便更有利于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構。
中國制憲簡史表明1975、1978、1982年的憲法沿襲了1954年的憲法的立憲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內容和憲法基本結構等,但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上述憲法在經濟體制的運行、公民權利的規定和法制建設的認識等方面存有較大的差異。1982年的憲法是上述憲法中制定得最為完善的憲法,將之與美國憲法相比更有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六、中美憲法的比較
“政治是一個共同體面對一系列重大問題并在互相沖突的價值上進行選擇的過程”[11] 。通常承擔其象征功能和基礎職能的是憲法。因之,憲法文本分析必須有兩個標準:一個用于表明那些恒常不變的根本性問題的共同點、另一個用于顯示那些因社會變遷而不斷變化著的憲法條文的差異性。
為滿足上述分析標準,我們主要通過對中美憲法進行概況比較、明細比較和特征比較等三方面的分析,對兩部憲法作全方位考察,以此比較兩部憲法的異同。
(一)概況比較
表2:中美憲法比較概況表(N=8)
類別 歷 次 憲 法 現 行 憲 法
更替次數 使用年限 更替頻率 字數 款項 使用年限 修改次數 修改頻率
中國憲法 5 54 9.2 16286 138 25 4 16
美國憲法 1 325 0.3 6389 21 320 16 5
閱讀表2可知:
1、從憲法更替次數來看。在歷次憲法的更替過程中,中國憲法先后在1949年(共同綱領)、1954、1975、1978和1982年更替過5次,更替頻率指數為9.2遠遠大于美國憲法更替指數0.3。美國只是在1787年以《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代替1782年的《聯邦條例》,以后再也沒有發生過更改。由此可知,中國的憲法較之美國憲法相比缺乏相對穩定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憲法的權威性基礎受到侵蝕。
2、從憲法項目字數來看。中國憲法文本的字數、項目指數遠遠大于美國憲法同類指數。美國憲法只有7條,連同權利法案10條,只有17條。美國的憲法具有較大的概括性,不求面面俱到。而中國憲法制定的較為具體,力求縝密,導致中國憲法縮小了自身的彈性,解釋空間較小。 中國憲法應從內容和結構上予以完善。一是對憲法序言的完善。現行憲法序言的內容涉及過多,只需對制憲依據、制定原則作出規定即可。序言中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內容應以憲法的正文內容來規定。二是對憲法正文的完善。憲法正文應簡化對政治制度的規定、思想層面的規定、重新審視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界定、進一步確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等。
3、從憲法修改頻率來看。在現行憲法的修改頻率中,中國憲法的修改頻率指數為16。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56年以來,共頒布了5個不同的憲法版本,平均11年1個憲法版本。1982年版本的中國憲法共有138條,外加一篇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屆人大均進行修憲。而美國憲法的修改頻率指數為5,從1787年到現在,歷時118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條修正案;上述數據反映了中國憲法的修改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再一次說明中國憲法文本確立的不穩定性、不完善性,進一步說明了中國人民大會代表的行為具有可塑性。
(二)明細比較
在對中美憲法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后,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從明細項目的比較中挖掘它們彼此之間的差異。
表3:中美憲法明細項目比較(N=26)(略)
閱讀表3可知:
1、從項目的數量來看。在表三中所列的26個明細項目中,中國憲法都有涉及,只是祥略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美國憲法只涉及26個明細項目中的17個,尚有國史介紹、農村體制、個體經濟、計劃生育、特別行政區、自治機關、國旗國徽、政黨制度及首都9個項目未有涉及。
2、從項目的差別來看。在共同的項目中,也因政治制度、歷史背景、國情環境的不同導致中美憲法文本內容有極大的差異(詳見表四)。
表4:中美憲法共同項目區別概況表(N=8)
類別 政府
權力 機構
制約 央地
關系 政府
主體 人民
主權 制憲原則 違憲
審查 人權
規定
中國憲法 權威
政府 議行
合一 中央集權 技術
官僚 國民
主權 社會
主義 人民
民主 人大
監督 公民
權利
美國憲法 有限
政府 分權
制衡 央地分權 文官
統治 主權
在民 資本
主義 資產階級民主 司法
審查 基本
人權
閱讀表4可知,在憲法制定原則方面,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和推行社會主義民主;而美國推行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民主;在政府權力方面,美國主張有限政府,將政府的權力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而中國推行權威政府;在政府機構組織原則方面,中國實行的議行合一制,而美國則主張分權制衡的原則;中國沿襲的是蘇聯憲法的制定原則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設計理念,注重效率的提高。美國憲法著重對“人性惡”的控制,受益于啟蒙思想家控制政府官員權力的理念,目的是創建有限政府。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方面,美國實行分權制,是一個聯邦共和國。而我國實行中央領導下的集權制,是統一的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共和國;占據美國政府主導地位的是文官,實行文官統治,通過民選和考錄進行。而在中國實行的是技術官僚統治,官員的任用主要是上級的任命和選拔;人民主權方面,中國側重于保障國民主權,而美國強調個人權利的保護;對于人權的規定,中國側重對公民權而美國提倡基本人權的庇護;實施違憲審查時,美國采取的是司法審查制度,而中國實施的是人大監督制度。但由于我國人大制度還不夠完善,包括憲法監督的理論、憲法監督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至于其余的一些有關政治體制和運行機制方面,則存有的差異就更多。
3、從項目的解讀來看。中國憲法某種程度上是在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參照美國憲法并借鑒其優點制定的?梢哉f,在內容和項目上兩者大體相同,未見有諸多異端之處,這就要求我們從兩部憲法的特征上探求兩者的差異。
(三)特征比較
在中美憲法的概況比較和明細比較的基礎上,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從中美憲法的特征比較中尋求它們的共同點和區別之處。
表5:中美憲法比較特征表(N=6)
類別 文字表述 文本修改 內容規定 理念追求 框架設計 實際運用
中國憲法 條理性 時代性 針對性 具體性 系統性 基礎性
美國憲法 概括性 穩定性 適應性 抽象性 完整性 全面性
1、從理念追求上來看!皯椃ㄊ菓椪囊罁瑧椪菓椃ǖ膶嵤。[12] 1787年美國憲法所蘊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權與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它指導著美國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配置、運行與憲法的實施。美國憲法的理念追求受西方學者洛克、孟德斯鳩等分權學說的影響,采用權力分權制衡的原則,要求限制政府的權力以保障民眾的利益,其實質是滿足資產階級社會中各利益集團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滿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訴求。從而,美國“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是以犧牲政府的辦事效率來平衡利益集團的要求沖突。而中國憲法的理念受馬列主義有關學說的影響,采用“議行合一”的原則,目標是實現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保證廣大人民的利益。中國的“議行合一”權力結構在保證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同時促進了政府行政職能的提高。因之,中國和美國在憲法制定理念追求上存有很大的區別。
2、從框架設計上來看。中國憲法全文分為四章,第一部分為總綱、第二部分為公民權利和義務、第三部分為國家機構、第四部分為國旗國徽首都。其具體的行文格式是“總——分”的布局格式,是在總括的條文下對各明晰條文進行分而述之。該種文本格式一是彰顯國家對公民權利的關懷,二是將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一并列入國家機構。中國憲法的序言對制定的目的和中國革命史作了簡要的介紹。第一章總綱共32條對國家的基本國策作了簡要規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共24條對公民的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公民住宅、通信自由、勞動權利和義務、婦女兒童權利、依法服兵役及公民依法納稅等方面作了基本的規定。第三章共七節79條,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的性質、職能、定位作了闡述和說明。第四章共3條對我國的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使國家符號具體化。此種安排體現了中國思維的整體性結構,側重于歸納思維。
美國憲法主要采用“分——分”的行文格式,對憲法的主要內容平行式地闡述。美國憲法除前言外,共計7條,和13條的邦聯條例相比較,尚少6條。該憲法的前言表明制憲的目的;憲法的第一條共十節,關于上下兩院的產生和立法部權力的列舉,都包括在內,并規定下院代表,依人口比例計算。第二條規定行政權力機關的組成共分三節,第一節為關于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方法,第二節屬于總統的權力,第三節厘清總統和國會的關系。第三條規定司法部的組成,亦即三節。第四條規定州際間的關系,總共四節;第五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其他事項,第七條規定憲法的批準程序。此種體現出美國人思維的系統性和側重于演繹思維。
3,從文字表述上來看。憲法語言是經驗性的、高度精煉的、被注定的,是整個民族精神的流淌。同是,憲法是一種流動的語言,隨著讀者的切換、時代的發展、社會的變遷而含義不同,通過對憲法語言文字的比較可以透析憲法的許多內涵。一是憲法文字的內涵比較。美國憲法非常概括,其中多數是關于各國家機構的權力設置及26條修正案方面的內容。由于美國憲法文本的制定具有相當的彈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據時代的發展要求來做相應的解釋適應時代的不斷變化。同時,憲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權者的解釋。中國憲法文本的文字規定較為精準,具體操作主要依賴于上級的明令指示和相關文件,下級很少會懷疑上級行為的動機,更不會去直接察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憲。以通過中央集權方式來推進工業化為例就可表明中美憲法的區別:“美國用憲法的形式巧妙地確立了這種集權,而社會主義則用粗暴的方式來推行集權,尤其是蘇聯走的更遠!”[13]。二是憲法用詞的指向比較。美國憲法用得最多的詞語是“不得”。美國憲法條文共有80個“不得”,其中7條憲法有44個“不得”,27條修正案有36個“不得”,而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只有19個“不得”。 用得次多的詞是“應當”,美國憲法條文共有63個“應當”,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只有17個“應當”。 美國憲法中的“不得”與“應當”平均到每條有20.5個之多,所有這些“不得”與“應當”均指向“國家”,包括“國家、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工作人員”。 “由于人民是權力的唯一源泉,政府各部門據于掌權的憲法來自人民。因此,必須在擴大、減少或重新確定政府權力,而且在任何部門侵犯其他部門的既定權力時,求助于同一原始權威完全符合共和政體的理論”,導致人民通過自由的意志表達選舉產生政府,并且將自己管理國家的活動予以實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36個“不得、應當”,無一個指向“國家”, 只有0.33個指向“國家機關”,即憲法第三十六條:“……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個 “不得、應當”均指向“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和個人”。 中國憲法在保障人民主權方面無疑與美國存有相當大的差距。[14] 三是憲法語言的明確比較。中國憲法由于語言的規定非常明確,對一系列問題也作了明文的規定,因此很少有爭議產生。而美國憲法由于措辭上的高度概括和用語的模糊,導致憲法的解釋成為日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美國憲法對于國家主權的規定不是很明確,導致各州對此項規定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如1862年期間,美國北方國家主義派認為,聯邦政府的主權超越各州之上,因為聯邦憲法是由各州人民批準的,而不是由各州批準的,因為各州的代表是代表人民形式權力的。但南方各州認為憲法是由各州批準的,各州應該采用各州的主權原則,來維護它們的經濟制度,結果導致南北戰爭的爆發!斑@場戰爭,對中央政府主權的懷疑和美國是否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問題,來了一個徹底的和永久的澄清[15] ”。因此,中國憲法具有語言的明確性。
4、從內容規定上來看。就實質而言,中國憲法內容上與美國憲法并無多大區別,但在具體規定上中國憲法隨時代進步而變遷,如憲法中關于市場的取向就經歷了由計劃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為主、計劃經濟為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歷程。
在美國,以個人主義為特征的西方民主傳統在很大程度上是資本主義市場體系強調自由競爭的結果!爱斒袌鼋洕涍^一段時間獲得成功后,要求民主的壓力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16] 憲法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依據于它被解釋的方式。的確,兩個不同的國家完全可以采用同樣的憲法,但卻都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而且給予公民的權利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憲法上寫明的東西在實際中不見得就一定發生,在任何國家都有憲法內容規定與現實運作相違背的現象,如文明世界的主導性觀點是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但事實上權利和自由難于界定,而且所有的國家都以某種方式限制公民的言論和行動自由,盡管表達自由是任何標榜民主的國家的一個標志。
5、從文本修改上來看。中國憲法較多體現的是“因地制宜、與時俱進”的精神,指導并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清除障礙。梅因在《古代法》中也談到:“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是在法律前面的,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地達到他們之間的接口處。但永遠存在的趨向是把缺口重新打開。其功用在于,消除模糊、彌合縫隙、化解紛爭、完善規范,最終達至打開規范的天窗,迎接憲法的陽光之目的”。當社會歷史條件發生變化時,憲法就必須相應地作出修改。美國憲法在實施三百多年來,確立了國家機構依據憲法行事的理念和框架,除重大的突發事件外一直沒有做任何修改,具有相當大的穩定性。但這并不能就表明美國憲法具有“超智慧”的能量,能預測當前社會的發展,不要忘記,南北戰爭的爆發就是由于對憲法的不同解釋導致的。所以,任何一個國家都是根據實際的需要來闡釋憲法。所不同的是,美國是利用憲法的概括性適應性和抽象性來對憲法作了有利的解釋,而中國憲法由于規定的較為剛性,解釋的空間較小,則較多的體現為對憲法的修改。
但我國憲法修改頻率較高,反映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波動性,也反映出執政者急于通過憲法的修改以實施治國方略。同時,也反映出憲法本身內容的不完備,適應性比較差,前瞻性不夠,缺乏穩定性。因此,提高憲法的文本質量是我國立法工作面臨的一項緊迫的任務。
6、從實際運用上來看。美國學者卡爾·羅文斯坦按憲法的實施效果即實際運用將憲法分為規范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和語義性憲法。規范性憲法指在規范條文上,也在實際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憲法支配著政治權力的運行。名義性憲法指內容遠離實際生活,在生活中并未得到貫徹,實際上只是一種將來可能成為現實的憲法。在制憲過程中,中美憲法都把國家的理想目標寫入條文從而提供一種象征,其目標主要為大國家的理念、規定政府的結構和確立政府的合法性,但其實際作用的發揮取決于執政者的態度和具體的國情。
中國每次憲法的更改和更替都是為了使政治實踐活動得以合法化或合法進行。因此,中國憲法在中國大抵發揮象征和指導國家大政方針的作用,其主要是凝聚人心,作為立法和執法基礎而存在,可歸類為名義性憲法之類。美國憲法發揮作用的程度要遠遠大于中國憲法的作用,可歸類為規范性憲法之類。美國憲法除了發揮憲法的象征基本功能外還作為立法和執法基礎而存在,在社會生活中成為人們行為的準則,一切有爭議的問題都依據于憲法來作出裁決!霸诿绹,憲法是人民的政治圣經,幾乎每個家庭都有一部憲法,而政府人員則人手一冊;每當對一項法案的原則或對任何一種權力的應用范圍有爭論時,政府人員便從口袋里取出憲法,把有關爭議中的章節念一遍,這是司空見慣的!盵17]盡管美國憲法文本和制憲過程以及美國整個的法律體制已有神化的趨勢,但沒有60年代的學生造反運動和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就沒有今日的美國政治。因之,憲法文本永遠是政治實踐的意志的反映。
由此,我國必須從法的基本特性角度重新審視憲法所具有的規范性,維護憲法規范的至上性價值,用憲法統一、規范全國人民的思想和行動。
七、結語
通過對中美憲法的概況比較、明細比較和特征比較可知,盡管中美憲法性質有別,在文本字數、項目數量、修改頻率和實際運用的方面存有很大的差距,但從根本上來考察,中美憲法還存在諸多共同點,值得在制憲或修憲中予以高度重視。
1、憲法的目標。中美憲法文本變遷表明,在政府權力和民眾權利的博弈過程中,政府權力的控制漸趨減弱,民眾權利的訴求日益增強,民主憲政的政府模式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發展模式的最佳抉擇。
2、憲法的功能。憲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對人權的不變的保護,也不在于勾勒政府的組織機構,而注重于把成文憲法看作目的和理想的表達。憲法是人民最高目標的體現,憲法的功能是象征性的而不局限于字面,其功用顯然來自其普遍性,其最高檢驗標準是實踐而不是文本。因此,用憲法來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文明或先進的觀點是缺乏科學根據的。
3、憲法的語言。憲法的語言應在可清晰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提煉出高度凝練、概括性的語言表述。如此,方可在避免憲法產生歧義的條件下使憲法的條文規定具有彈性,適應時代社會發展的要求,最大限度減少憲法修改的次數,保持憲法條文的相對穩定性,從而維護憲法的權威。
4、憲法的修改。憲法的修改本質上源于經濟基礎發生變化,對政治上層建筑的訴求日益趨增。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社會各利益團體權力或利益博弈的結果。因此,從某個角度而言,憲法只是確認經濟或政治利益合法性的一種工具。
5、憲法的實踐。法律絕非天然神圣,法律是政治的產物。憲法被賦予至高無上的獨立性,只不過是社會成員面對隨時可能越界的政治權力,讓利益博弈的圓桌盡可能保持平穩的現實需要。法律的成功不過是社會政治實踐的副產品,真正的憲法是在社會政治實踐中產生,并能動地反作用于政治實踐,規范政治權力的運行。
要而言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基于經濟基礎上的各種權力或權利相互博弈的結果。憲法的基礎功能在于其象征作用。憲法象征作用的發揮及其作用的大小在于憲法文本在實踐中的實施力度,而實施力度由執政者和國民的政治素質決定。但憲法文本對憲政實踐亦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在特定的時期,可能對一國的憲政發展起著生死攸關的作用。因此,提高憲法文本的修飾質量及其實施力度是當前我國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