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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輿論對刑事司法的影響及應對實證研究
            傅勇輝 劉志棟 點擊量:7670
【摘要】
網絡技術的變革,改變了人們生活方式,形成了新的社會控制模式。伴之而產生的網絡輿論作為公共領域的重要內容及表達方式,以其參與主體的廣泛性、傳播速度的迅捷性、信息交換的互動性等先天優勢而區別于傳統媒體。正因為網絡輿論所擁有的這些先天優勢,使其已經開始給社會各個方面包括對傳統的刑事司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網絡輿論因其把刑事個案快速轉變為社會事件的能力,使網絡輿論監督成為了促進司法公正、推動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劍。然而正是網絡輿論擁有這樣的能量,一旦其越過監督的邊界,勢必造成對刑事司法活動的粗暴干涉,使刑事審判演變為“網絡輿論審判”。面對這樣一柄鋒利的雙刃劍,司法機關如何應對,從而即能避免網絡輿論干涉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又能有效的發揮其監督刑事司法活動,促進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體制的變革的作用,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門新課題。筆者通過對近年來網絡輿論影響刑事司法活動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試圖粗步總結出網絡輿論對刑事審判形成影響的方式、程度、后果及應對方式等等,以期對刑事司法活動與網絡輿論監督協調互動的模式構建有所裨益。
    
      所謂網絡輿論是是指在網絡空間產生并傳播的,通過對社會焦點問題關注而產生的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共同意見和信念的總合,簡言之,網絡輿論就是網絡空間的輿論形態。近年來,網絡輿論作為傳媒陣地上一股新興的的力量,逐漸展示出其巨大威力,其影響力的觸角已伸向社會各個角落,不可避免的也與刑事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從早些年的“劉涌案”、“黃靜案”到2008年產生轟動全國的“許霆案”,網絡輿論在其中無疑都扮演重要角色,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判決的最后結果。正如許霆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后大眾評論一樣——“許霆真正應該感謝的是媒體”。
 
     網絡輿論緣何具有如此大之威力,能以傳統傳媒望塵莫及的速度,占據輿論監督的制高點?又如何影響到司法審判活動?如何處理網絡輿論與司法審判的關系?種種問題,無不值得我們思考。
 
一、網絡媒體巨大威力的原動力——本身優勢
 
    (一)參與主體的廣泛性和公共性。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第23次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國網民規模達到2.98億人,普及率達到22.6% 。而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網民連續用戶行為研究系統的最新數據則顯示,網絡輿論的主要陣地——網絡社區的用戶,在2009年達到1.15億,到2010年將達到1.4億 。同時,現在每天有4000萬人在寫博客。中國上億網民的龐大群體,對傳統輿論形成方式來說是革命性的,它帶給司法的影響力,也是空前的。 網民數量的急速膨脹使社會各階層、各行業能夠從不同的角度和立場出發,通過發表多元化的意見和評論,撞擊出思想火花,在不斷反饋和修正中形成最具有廣泛性和公共性的網絡輿論。新浪網的躲貓貓專題中,截止到3月8日,在“你如何看待躲貓貓事件”的在線調查中,58606網民參與投票,其中有86%的網民認為“‘躲貓貓’致死的解釋不可思議,肯定是謊言”,而只有不到2% 的網民選擇“躲貓貓應該是真相”。不僅如此,新浪網“躲貓貓”專題的網友精彩評論欄目中,已有網民留言106890條,巨大的公眾關注度,最終促使司法部門介入,而達到了輿論公眾尋求實踐真相、維護社會正義的目的。
 
    (二)傳播的時效性。報紙內容更新的周期以天來計算,電視以小時來計算,事件的發生以及最新的動態傳達到公眾時的周期,往往容易導致公眾熱度的降低。而網絡則是以分秒來計算,其對于會事件的敏銳反映能力,持續關注能力遠遠超過傳統媒體。筆者通過粗略統計“許霆案”在門戶網站的新聞數量變化和在天涯虛擬社區的發貼數量變化 。認為網絡輿論時效性表現在兩個方面:(1)至始至終地反映事態的發展變化,使社會關注始終處在很高的熱度。如顯示,從2007年“許霆案”出現在網絡以后,網絡新聞對其關注度一直呈高位態勢,直至2008年5月份汶川地震發生,才逐漸轉移媒體的注意力。(2)對社會事件敏銳的反應,使信息量呈井噴式爆發,輿論監督的廣度和力度也就隨之提高。如顯示,在2007年12月17日,該案在網絡曝光后,網民在天涯虛擬社區發貼數迅速串至280余條,2008年年1月9日廣東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事件的網絡熱度又瞬間攀升,發貼數串到300余條,3月31日廣州中院重審判決許霆有期徒刑五年,發貼數又在這個時間點再次噴發。由此可見網絡對于社會事件的高度敏銳和反應的迅速。正是這種瞬間大量的公眾聲音的發出,才造成了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巨大沖擊力。
 
    (三)網絡輿論監督的交互性;邮蔷W絡最為鮮明的特征,它將傳統媒體與受眾的傳播關系轉變為雙向或多向互動的傳播關系。傳統媒體的報道一般呈單向性,來自各方面的評論、反饋、辯解及信息不能及時溝通交流。而開放的網絡平臺上,受眾不再僅僅是接受者,同時也是傳播者, 網絡交互性卻決定了受眾可以在第一時間對某一信息做出反應,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問題大膽地發表看法,做到人與人之間真實的相互交流;同時,這種交流形式使相互間身距千里的民眾有種面對面、身臨其境的感覺,真正做到“眾聲喧嘩”,從而順利實現意見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終促成輿論的形成。在天涯虛擬社區,關于“許霆案”的帖子有九千余條回復。這其中有持相同觀點的互“吹捧”,有持相反意見的激烈爭辯,也有從道德、法律等等各個層面的分析。擁護的、反對的、解析的各種意見在網絡這個“觀點的自由市場”上展開溝通交流、匯聚,從而吸引社會公眾的普遍參與,造成的對該案在網絡上的極高的熱度。
 
二、網絡輿論影響刑事司法的模式:以“議事日程”為中軸,形成內外合力
 
      通過以上分析,基本可以看出網絡媒體具有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優勢,而輿論無論如何強大,其總是處于一種言論狀態, 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影響司法活動,其必須經過某個中間環節的轉化才能作用于刑事司法活動。即強化“議程設置”,將具體刑事各案轉換為社會公共事件。美國傳播學家麥庫姆斯和D.L.肖認為 ,大眾傳播具有一種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 ”的功能 ,傳媒的新聞報道和信息傳達活動賦予各種“議題”不同程度的顯著性 ,來影響人們對周圍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斷。 網絡本身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具匿名性的特點,通過這個平臺,網民可以極其便利和自由的發表各種言論,同時其不受時空限制,即使相隔千里也能瞬間傳達意愿,進行溝通。如此,在某些本身吸引公眾興趣,觸發公眾神經的個案,自然而然的在網絡介質上傳播和匯聚,從而賦予某些事件“顯著性 ”,使事件逐步顯著化 、重要化而成為公眾的“思考對象”,將公眾注意力引導到某些事件和問題上 ,將事件演變為“議題 ”提到公眾的 “議事日程 ” 。如此,在極短的時間內將司法審判中的個案轉化一個社會事件,并且不斷的提高該事件在在各個媒體介質上的熱度,從而引發整個社會討論,使其成為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而刑事司法活動,因案件的敏感性、刑罰的嚴苛性的特點,歷來是公眾興趣度高,反應強烈的對象,首當其中極易納入“議事日程”中。
 
    (一)外力:以公眾“議題”促使權力機關的重視
 
      當個案成為社會事件成為公眾“議事日程 ” 的“議題 ”引發社會整體環境的關注后,必然引起如黨委、人大或者上級審判機關的關注。有形或無形的給辦案法官和所在法院的施加巨大的壓力。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和環境中,具體司法人員甚至整個司法系統必然要受到網絡輿論的影響。以貴州“習水案”為例剖析,2009年4月3日,中國青年報一篇名為《貴州習水縣多名公職人員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在新華網、紅網、人民網和鳳凰網被轉載,此為該案在網絡媒體首次曝光,隨后天涯社區、強國論壇等各大論壇開始熱烈討論,大量博文被發表,新浪、騰訊等各大門戶網站專門開辟專欄跟蹤報道,僅在百度新聞上幾天內新聞報道就有3000余篇。該案僅在一天時間內即被賦予了“顯著性”而演變為“議題”,提到了公眾的“議事日程”,  4日,習水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公眾回答案件的偵破、審查、審判的法律依據等問題。7日(習水縣法院開庭審理的前一天),遵義市政法委在習水召開案情通氣會,遵義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舟聽取了習水縣相關部門對案情的匯報指出:“這是一起公職人員涉嫌嫖宿幼女、‘喪盡天良’、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刑事案件”, 要求“法院要按照‘兩基本’的原則認真審理此案……對此案在法律規定的量刑范圍內頂格處理”。8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參加庭審,對案件的審理進行指導。從4月3日曝光成為公眾“議題”,到4月7日領導“定調”, 自此,該案在五天時間里完成里網絡輿論對刑事司法活動的直接外力推動。
 
    (二)傳統政治文化中的民意思維使網絡輿情對法官產生制約力
 
      重民思想是我國古代處于主流地位的統治思想,重民是把重視百姓的利益作為維護統治的重要條件和基礎。民意是統治者必須關心的重要問題,統治者必須體察民情,長期以來民憤成為了法律制裁的正當性根據,同時也是當事人操作制裁裝置的杠桿。 這種傳統思維至今在延續,并在網絡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每當有案件在網絡上熱議時,“法不外乎人情”、“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試看法院如何判決”等煽動性話語頻繁出現。而網絡輿論因其的主體的廣泛性,使其至少在形式上符合民意的特征。而“中國傳統法官自我角色認同與大眾的角色期待是一致的,一般采用平民化、大眾式的思維方式,力求判決能夠體現民眾的意愿。在思想、說話時,會有許多無形的觀念包圍著他。” 加之網絡輿論的巨大規模,足以對法官形成強大的群體規模壓力,容易導致其產生從眾心理。而已成為主流方向的網絡輿論被巨大的社會群體鞏固后,形成了整個社會對案件的基本看法,進一步增強法官從眾心理,同時也就大大增強了網絡輿論的能量和對法官的壓力。網絡輿論影響刑事司法流程。 
 
三、網絡輿論對刑事司法影響利弊——鋒利的雙仞劍
 
    (一)界限之內——刑事司法活動有力監督手段。在中國大陸,被西方社會稱之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利——輿論監督,因為其數千年來在封建土壤上形成的工具性特征,并沒有發揮其應有作用。然而在近年來,網絡輿論利用其開放性、自由性、互動性等先天優勢,逐漸以強硬的姿態站了出來,成為強有力的監督力量。同時網絡使普通百姓真正擁有了自己的話語權,打破了所謂精英階層對媒體話語權的壟斷, 使普通民眾可以便利的參與社會管理。作用于刑事司法領域,其有利的監督價值直接表現為維護司法公正、推動司法民主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皩O志剛事件”便是其中一例,2003年6月該案曝光后,各大網站不僅紛紛追蹤報道,而且還開辟論壇,設置網上調查等欄目鼓勵網民發表意見,最終使孫志剛案的主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終結了我國通行多年的收容遣送歷史。網絡輿論監督力量利用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介,不僅改變了以往的新聞和信息傳播格局,而且為公眾提供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自由參與政治討論公共事務監督刑事審判的活動空間,成為了促進刑事司法理念更新和體制改革的巨大推動力。這不能不說是科學技術的進步再一次推動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二)逾越邊界——干預司法審判的無形之手。輿論是無形的,尤其是網絡輿論,如果稱其有廣泛性并無不妥,它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反應了來自社會各個階層的聲音。但若要稱其具有最大的代表性,或者簡單的將他等同于民意,無疑是簡單而又不負責任的判斷。網絡的開放性、匿名性,導致網民的網上言論具有前所未有的相對自由,極度自如的表達平臺和表達方式,使得網絡輿論雜亂無序的現狀也潛藏著極大風險。如九江中院打擊黑社會反遭抹黑,被稱收取所謂“黑錢”,這樣的報道曾經很是吸引眼球,而事實表明,法院的收支完全無任何違規。網友自由隨意發言可能導致信息嚴重虛假化、誘導不明真相的群眾做出錯誤的判斷。而正是這種導向不明、泥沙俱下的言論有可能會形成力量巨大的網絡輿論。其一旦失去正確的導向必然會引發公眾對司法的極大的不信任,嚴重削弱司法威嚴,造成刑事司法活動的被動局面。今年爆發的哈爾濱“糖果吧”事件便是一例,網絡媒體先是利用用“警察打死大學生”等扎眼詞語,引起不明真相的網民極大的憤怒,造成刑事偵查一開始就處在火山口上。然而不幾天,網絡論壇上又暴出死者林松嶺所謂的高官背景、衙內作風等子虛烏有的虛假信息,利用群眾對特權勢力的痛恨,迅速扭轉輿論風向,造成刑事偵查和起訴的撲朔迷離,最終公眾都睜大了眼睛緊緊盯著哈爾濱中院,各種臆斷的審判結果充斥網絡,必然給審理此案的法院和法官極大的不必要的壓力。
 
      更為嚴重的是不理智的、甚至瘋狂的“民意”可能導致“輿論審判”的出現,進而直接干預司法審判。上文中所述,網絡輿論可以牽引權利機關的介入,對司法部分形成強大的外力。若其被不理智的情緒,甚至是別有用的心的網絡操盤手(網絡上稱之為“托”)控制,將會形成對司法活動的暴力破壞。其最大的危險性就在于披著民意的外衣,在法院尚未審理判決之前提出明確的判決結果要求,實質上是一種以網絡輿論審判取代司法審判的赤裸裸的輿論暴力!皠⒂堪浮敝两裨趯W術界爭論不斷,但就筆者看來該案的最后判決結果是網絡輿論對現代司法理念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強奸,使多年來中國法院對程序正義的法治理想和非法證據排除理念的追求,再次遭受巨大的挫折。所以說,網絡輿論因其缺乏專業的眼光會讓人忽略必要的細節,沖動的情緒會左右人們清醒的判斷,從眾和盲目的心理會讓人迷失正確的方向。他們的批判和堅持,或許可以糾正某些個案的裁判,但對于程序以及普遍的公正而言,未必是好事。
 
四、 刑事司法與網絡輿論的協調
 
    (一)防控篇:
 
    1、借力打力,防止“網絡輿論審判”。網絡輿論審判防止是指在新聞報道中,媒體超越了法律的規定 ,沒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證據而對具體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評論或者評價,這些評論或評價在某種程度上干擾、干預甚至破壞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活動要主動接受輿論監督,但決不能受其控制。這首先需要進一步提高法官的現代法治理念和獨立性,使其擺脫從眾思想的枷鎖,在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增強程序外干擾的心理素質。當然這并不是某個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完全做到,它涉及到以外的政治、體制問題。所以,我們更需要尋求黨委、政府、人大及政協等其他職權機關的支持。網絡輿論作用于刑事司法活動是通過引起權力機關的干預而形成的,實際上是一種行政力量,故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活動遭受網絡輿論干預時,要善于借用黨委和行政機關的力量來排除對抗,借力打力維護法院的審判獨立性。
 
    2、推動相關立法,規范網絡輿論監督。網絡技術在中國從1996年開始迅猛發展,至今短短十數年,其帶來的對社會調整機制的新的挑戰與國家有關網絡立法的緩慢進程產生相對矛盾。我國有關網絡輿論的立法屬于法律層面的專門法律僅有:《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屬于行政法規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屬于部門規章的主要有《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除此之外,涉及網絡輿論監管各個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多為部門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各類通知、公告等,有相當大部分的網絡輿論行為處于規范調整的空白地帶。總之,目前我國規范網絡行為的法律位階比較低,權威性不夠,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擔任對網絡輿論進行引導的重任,而網絡輿論這柄雙刃劍,它的影響決不僅僅局限與對刑事司法活動,而是包括政治、經濟、公民個人等等社會各個方面和行業。通過全國人大立法規范網絡行為,引導網絡輿論監督權利正確行使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司法機關正應該積極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將網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輿論監督的對象、基本原則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客觀的、真實的、全面的評價標準,早日完成對網絡輿論的有效監管,促使網絡輿論監督在正當界限內更有效的進行。
 
    (二)引導篇:    
 
    1、無形的潛在引導
 
    (1)擴大司法審判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網絡輿論的監督。法諺語“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奔窗讣粌H要判得正確、公平,而且還應當讓人直觀地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網絡受眾之所以容易對刑事審判過程及判決結果產生各種懷疑,很多時候源于信息的不通暢,來自主流媒體的正規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傳播。而個別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網民容易在網絡上發布各種不實的暗示性信息,誘導不明真相的受眾做出“理所當然”的推測。而網絡傳播又具有極大的便捷性,使得這些不是言論和主觀推測迅速占領網絡各個版面,傳達到更大范圍的受眾。最后導致法院“有口莫辯”的被動境地。主動增強司法透明度,及時把真實信息傳播到普通受眾,從而可以有效的遏制的流言的產生和傳播。公開審判、公開判決、在網絡上公布判決書的行為無形中搶先占領了網絡輿論的制高點,取得了主動地位。
 
     審判公開是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法律規定的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例外),但公開審判是不是就僅僅限定在庭審過程允許旁聽和公開判決等為數不多的幾種模式?筆者不以為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輿論形勢的變化必然要求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主動的去適應。網絡輿論的迅猛發展以及其對刑事司法活動的巨大沖擊,要求法院去思考公開審判的多樣的公開形式,使刑事審判能真正實現對網絡受眾的有效公開。目前,我國法院系統已經開始了這樣的摸索和實踐,如北京、上海等部分法院已經依托中國法院網初步實現了庭審網絡直播,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今年河南等省法院提出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公開等也是有效的途徑。作為司法載體的判決書擔負著向社會公眾解釋、說服的職能。一份論證嚴密、說理透徹裁判文書,容易被大部分社會公眾接受和認同。筆者經常會到天涯社區的“法律論壇”瀏覽,被網民戲稱為“全國信訪辦”的天涯社區,經常有網民發帖喊冤,哭訴法院審判不公,然而不少理智網民往往會回帖要求發帖者(網絡上稱之為“樓主”)上傳裁判文書。一般而言,發帖者如果是明知裁判正確合法,便不會把裁判文書上傳,這樣的帖子會自然 “沉底”而不會成為公眾“議題”,有些不理解判決理由的網民如果將裁判文書上傳,也會遭到懂法網民,尤其是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網民的批駁,而不會得到網絡受眾支持。由此可見,如果法院主動將裁判文書在網絡上公布,則一旦出現針對刑事審判的不實網絡言論,網民自己就會通過搜索裁判文書而主動辨明真相,擊破流言,而無須法院被動的解釋。
 
     (2)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促進刑事審判定罪量刑在較大范圍內的統一。同罪不同罰,一直以來是我國刑事審判飽受詬病的軟肋,也是網絡輿論用以抨擊司法審判,質疑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后果是造成了網絡受眾對審判結果在普通民眾心理上的合理懷疑,嚴重損害了司法威嚴。最為典型的就是各地法院對貪腐型犯罪量刑存在較大的差別,在群眾對貪污腐敗極度痛恨,而信息來源又方便迅捷的互聯網時代,對貪污、受賄等刑事案件作出較大差別的判決,必然會觸痛公眾神經,進而會因為罪犯的特殊身份背景作出“法官被收買”、“官官相護”等臆測,使法院司法公信力遭受嚴峻的挑戰。造成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對同一犯罪行為作出不同的定罪量刑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本文不贅述,但筆者認為案例指導制度無疑是彌補這一缺陷的有效手段。由最高法院或者高級法院發布的對各自轄區內有指導性效力的典型案例,可以有效促進一定范圍內的刑事判決結果大致趨同。同罪同罰的實現,在削去了網絡受眾質疑個案的對比依據同時,也為其提供了信服、認同“議題”案件的參照樣板。
 
    2、有形的引導
 
    (1)主動與主流媒體銜接協調,加強對刑事司法宣傳的正面引導。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已建立起一批公信度高、強輿論引導能力強的品牌主流網絡媒體,如新華網、人民網新浪、搜狐等門戶網站,由于這些網站掌握大量網絡信息資源,擁有大規模忠實的固定訪問人群,故其發表的信息和評論,一般被網絡受眾認可為是權威而可信的,能有效影響網絡輿論的風向。作為司法審判機關,由于其本身性質的限制,往往不注重刑事司法信息的及時傳播,其自身也尚未掌握強勢引導輿論的網絡平臺。若司法機關能與這些品牌度高且堅持黨的宣傳政策的主流網絡媒體溝通協調,則可以起到很好輿論導向作用,反之,則有可能使司法機關處于讓公眾猜疑重重,神秘莫測的懷疑對象。
 
      這點可以從2003年的哈爾濱“寶馬車撞人案”中得到印證, 當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蘇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的判決時,網絡輿論嘩然,“撞死了人卻逍遙法外是因為蘇秀文的丈夫是大老板,用錢買通了關系”的謠言在網絡上迅速蔓延。而此時由于相關部門拒絕接受采訪,應該進行輿論引導的主流媒體一起噤聲,導致了所有的論壇輿論都是網民自發形成,其間很快又摻雜了各種謠言版本,如蘇秀文是省政協主席的兒媳等。在許多問題得不到合理解釋,受眾又最需要了解事實真相時,卻聽不到任何來自正規渠道的消息,這就使網民在網站論壇里做出推斷,“判緩可能存在司法腐敗”,“如此受關注的案件傳統媒體卻一起停止報道,可能是上層施壓或被蘇家收買”,高層領導被傳言中傷卻沒有人出來解釋“可能是心虛不敢接招”。法院與主流媒體的銜接中斷導致了主流媒體失去了輿論引導能力,給網絡謠言的滋生和快速傳播提供了機會,成為引起人們誤解繼而引發網眾激憤的主要原因。如果該案在謠言廣泛傳播的初期,傳統媒體、新聞網站等主流 媒體能夠迅速做出反應,積極主動公布事實真相,相信謠言會很快消失。在信息傳輸手段己經多元化的今天,司法機關更應該注重與主流網絡媒體的溝通和協調,保證正規信息渠道的暢通,最大限度的控制網絡謠言滋生土壤。
 
    (2)加強法院新聞網站建設,用正面聲音引導網絡輿論。上文說述,司法審判機關加強與主流網絡媒體的銜接協調,可以有效地引導網絡輿論,但在這個過程中,法院仍處于輿論引導的輔助地位,不能直接發出法院的聲音。只有法院自身掌握了具備品牌優勢的輿論喉舌,才能真正直接面對網絡受眾,直接作用于網絡輿論的有效引導。雖然網絡中傳播主題多元化,但人們對主流媒體的信賴感是不會輕易改變的,而國家與地方的重點新聞網站及傳統媒體網站無疑具有這種讓人們信賴的權威性與品牌優勢。所以必須建立一支法院自己掌控、網民信賴的主流網絡媒體,將其作為網上的大眾傳媒實現對網絡刑事司法輿論監督與控制的陣地。并通過提高法院自身的網絡新聞工作宣傳水平,加強對網絡媒體的管理,來主動掌握網絡輿論宣傳陣地的主動權,正確引導網上輿論?上驳氖,中國法院系統已經及早意識到建立自身司法網絡宣傳平臺的重用,并開始實踐摸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依托人民法院報社主辦的中國法院網已成為擁有“法院新聞”、“執行視窗”、“法治論壇”等二十多個子欄目和囊括三十二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數百個地方頻道的強大法院輿論陣地。依托這一陣地,法院在刑事司法輿論導向方面發揮出了重要的引導作用。繼續加強該網絡陣地的建設和刑事司法宣傳工作人員的培訓,必將為刑事司法網絡輿論引導提供強有力的發力平臺。
 
    (三)緩解篇:
 
      引入“協商型”司法正義原則。民意是司法判決獲得正當性的社會心理基礎。依法判決固然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則,但作出的判決唯具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才具有社會意義上的正當性基礎。哈貝馬斯吸收了魯曼系統理論的某些組成部分,認為現代社會輿論的核心特質是“對話——溝通”。他的法律觀的核心是公共領域中公共意志的形成。 這個形成的過程即“對話”。在現代法治中,司法過程對網絡輿論的對話的本質就是把價值問題首先轉化為程序問題。這就要求法律系統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適應能力,使其成為一個社會主體的對話過程。正如卡多佐所描繪的司法過程是一個以實用主義為基礎的面向社會、面向大眾的過程。 一些引起網絡輿論關注并轉化為社會事件的刑事個案,從判決結果來看是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的。但公眾卻并不認同,究其原因往往在于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沒有考慮公眾對司法正義的認同感。
 
      筆者以兩個案例作對比分析:(1)2001年,福建省周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將強奸案受害少女強奸,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行奸淫,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強奸罪量刑為有期徒刑3年。判決一出,輿論嘩然。周寧縣檢察院提起抗訴。二審改判陳長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2003年9月23日,重慶市德感鎮古家沱村村民古先成欲對其堂嫂進行強奸。被其堂兄古先全發現,二人在搏斗中,古先全用菜刀將古先成砍死,后投案自首。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卻有近500名村民聯名為故意殺人的古先全請命,請求從輕處罰。重慶市一中院法院認為,被害人古先全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以及被告人作案后自首,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古先全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在古先全砍死強奸犯案中,罪犯被放回后,全村都很高興,各路媒體對此亦持贊成態度,而在另一案中,一審判決一出,輿論幾乎成一邊倒的反對態勢。單從法條看,這兩個案件都是在“量刑幅度內處刑”,但是,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局長強奸受害少女,是情節嚴重,而老農砍死強奸犯是情節不嚴重,因此無人對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殺人犯放回家的判決質疑其客觀性,反而認為判決“公正、合法、合情”。
 
      從這里可以看出司法正義性是因為其符合我們生活的這個社會人們的共同看法而被認同的。所以,有學者和法官提出在遵循傳統意義上的實質正義或是程序正義的同時,而應該補充一種更具合理性的正義,即“協商型正義 ” 。即在刑事司法審判中,司法機關和利害相關人及公眾通過相互的對話和理性協商,對法律事件的處理達成一致,進而形成法律的規則,才能在共同意見的形成過程中一直保持正義” ,當然此處的“協商”并非將網絡言論中的輿論意見直接移植到裁判中,而是法官在依據法律規定,在進行刑事司法解釋,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準確把握公眾對司法公正理解,作出符合社會普遍心理的裁判。2008年“許霆案”在網絡上的廣泛討論證明“協商型正義 ”是緩解當前網絡輿論與刑事司法關系緊張關系的可行之道。筆者也認同“在而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缺乏絕對的司法獨立土壤的現實情況下引入‘協商型正義’也應是適當之選擇”的觀點。
 
    結語
 
      司法公正和言論自由都我們社會珍視的價值,網絡的出現,給廣大民眾提供了可以自由表達的機會,大大增強了民主監督的力量,這對促進刑事司法走向民主化無疑有重大意義。然而刑事司法這個高度專業化的領域,需要不受外界干預的獨立裁判環境,這就要求我們主動接受輿論監督時還需要警惕“網絡輿論審判”。在網絡輿論的快速發展的時候,我們需要理性的思考,積極尋求適當渠道發揮網絡輿論應有的監督作用,同時有效化解網絡輿論對刑事司法活動的負面影響。
【注釋】
原文載自《恩施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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