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飛速發展,網民數量的大幅增加,使網絡報道的影響力變得越來越不可小視。3 億網民的數量使得司法機關不得不重視這股民意。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較之傳統媒體,更是單獨提出改進和完善網絡民意溝通機制。筆者試圖結合實例,由網絡的功能入手,分析網絡與司法之間的復雜關系。
一、網絡與司法相關理論分析
(一)網絡與傳統媒體的差異
傳統的媒體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已經有大量學者研究⑵,但是這些研究大都避開了網絡這一新興的傳播媒介,其中不乏有傳統媒體進行網絡整合的原因,借助網絡使得自己的報道更加具有時效性,使得網絡成為傳統媒體的一部分。但是網絡與傳統媒體之間仍然存在著大量的差異,正是這些差異導致了網絡與司法的關系較之傳統媒體更加復雜。
網絡相比傳統媒體而言具有及時性、快捷性優勢。傳統媒體需要經過編輯、審核、校對、印刷、發行等步驟,可能被民眾所接觸的時候其實已經過了事件的第一時間,但是網絡的便利使得網絡只需要有一臺可以上網的電腦就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布信息,打破了傳統媒體所受到了版面和時間的限制,網絡的傳播是網狀的,可以將一個事件深入細致的進行分析,通過鏈接包含了大量的信息。這種先進的技術平臺就決定了網絡的先天優勢,也導致傳統媒體對網絡資源的整合。
網絡最大的優勢就是自主性和互動性。傳統媒體在大眾傳播中,掌握主動的是傳播者,他們決定著傳播的內容,民眾只是被動的觀看和接受。而網絡的傳播是由廣大公眾提出議題并且推動議題發展,通常表現為某一網民對一事件在網絡發表,引起某些有共同感受的人的呼應,接著會出現對立的雙方,然后各自的支持者將事件在網絡上擴大影響,成為民意的聚集。這樣的自主性和互動性是傳統媒體所不具有的。
(二)網絡與社會監督
在刑事訴訟中,社會參與原則隨著人權觀念的發展和國民參與國家事務意識的增強逐漸為各國所認識,并上升為刑事訴訟原則。社會參與是指,國家司法權以外的社會力量介入訴訟,使司法活動能夠體現社會關于秩序、自由、公正等的價值標準,避免國家司法權專斷。⑶其主要形式包括:公民參審以及旁聽和通過媒體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等。筆者認為社會參與原則與法律中所規定的司法接受人民的監督也就是社會監督的功能是一致的,但參與更能體現人民的代入感,使得民眾更加積極主動的去參與司法,監督司法。
在我國,刑事訴訟理論和立法向來都強調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參與,規定了陪審、旁聽等保證社會參與的法律制度。社會的參與是人民主權的體現,保證了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可以保障訴訟的良性發展,社會參與不僅使司法活動受到民眾的監督,而且讓民眾近距離接觸司法活動,有助于增強司法教育,提高司法的權威。
在傳統情況下,由于受到物質條件的約束,不可能做到每個民眾都有機會參與司法活動,比如法院場地的限制,開庭的時間沖突等問題。隨著媒體的出現,使得民眾可以被動的觀看司法活動,但傳統媒體的報道總是容易帶有傾向性,民眾容易受其影響。而在網絡的背景下,民眾可以自主的參與對司法的關注與討論中,刑事訴訟的社會參與原則以及社會監督功能在網絡中得到更大的發展。
二、網絡是司法的機遇
網絡對于司法來說有著巨大的作用,這些作用可以更好的幫助司法機關實現司法公正。
(一)網絡的監督作用
網絡監督實現了現代網絡技術與民主監督的有機結合,與傳統輿論監督相比網絡監督具有獨特的優勢和強烈的時代特征,正成為反腐敗不可或缺的新力量、新途徑。
對于去年年末在網絡上最關注的莫過于南京周久耕案件,網友首先將周開會時的照片上傳至各大論壇,但是網民們關注的不是周本人,而是他手上的一盒煙,經過網友搜索,這種煙是南京卷煙廠生產的最高檔次的"九五之尊",售價在1500-1800 元,因此網友們紛紛質疑,一位區房產局局長能抽這么好的煙嗎?偶然的一張照片凸顯出天價煙的問題,而事件發生后,起初并未引起司法或者紀檢部門的注意,隨著網友們的進一步關注,查到其佩戴天價手表等行為,始終將案件置于輿論的風口浪尖,網友們咬住不放,確定其是違法違紀,誠如一位網友所言:作為公務人員,他哪來的錢抽千元一條的香煙,這不明擺著是受賄得來的?對于周個人廉潔方面的問題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高度關注,根據網絡所提供的線索,檢察機關順藤摸瓜,將其受賄的事實查清,建議對其量刑10 年以上。⑷ 及就審理與宣判內容所作之新聞報導,更使公開原則從早期之直接公開,轉化為間接公開,除法庭現場之直接公開外,尚有大眾傳播工具所提供之間接公開,從而擴大公開審判原則所及之范圍。因此,與事實相符,且于適當時機發布之新聞報道,自當符合公開審判之本旨,而為刑事訴訟法所允許。"⑺而網絡恰恰比傳統媒體提供了一個更好的傳播平臺給司法,鑒于網絡的及時性以及保存性,可以對司法活動包括審判進行更好的追蹤報道以及有條件的網絡直播等等。網絡可以對正在發生的司法活動包括審判進行傳播,而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消失,對于民眾來說,錯過了時間并不代表不能參與司法,通過網絡網友可以隨時隨地點擊關注的內容,對于司法來說,通過網絡的復制、黏貼,使得司法更加公開,受眾群體更加廣泛,使得司法深入人心,更加得到人民的信任,提高了司法的權威。
三、網絡對司法的挑戰
網絡對于司法來說不僅僅是機遇,就像傳統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像一把"雙刃劍"⑻一樣,網絡對于司法更是一種挑戰。
(一)網絡本身的弊端
網絡本身具有虛擬性,因此在傳播過程中會顯示出權威性不足,虛假信息泛濫的狀況。這樣造成傳播信息的自由性和隨意性較大,讓人難以分辨。而在網絡傳播中容易體現出道德的缺失和客觀性偏移。網民們在報道過程中往往存在很大的情緒性和宣泄性,由于網絡的匿名性的存在,當事件報道時,大多數的跟帖都是多情緒而少理性的,很少有網民會去認真的思考問題的本質,而是一味跟風似的以發泄自己的情緒為目的,發言者知識儲備與專業素養不一,決定了網絡民意表達中難免良萎不齊,甚至不乏常識性的法律錯誤。這就造成了網絡事件報道討論的問題的道德性勝過于法律性。
這樣的一種情況造成了網絡輿論容易被有心人所控制,也就是網上所常見的"幕后推手",這種網絡本身的弊端對于司法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司法機關要從泛濫的網絡信息中抽取出有價值的信息比較困難,更加要避免網絡暴力。
(二)網絡與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它確認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作為一項審判原則,它確保法院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響。正是由于網絡群體的龐大,使得網絡輿論在社會輿論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不可否認,網絡輿論相較傳統媒體輿論更能代表民意,但是網絡輿論更多的從道德的角度去評判司法,缺乏中立性和專業性的輿論就導致過多的干涉司法機關的活動,從而影響到司法獨立。
比如前幾個月網絡上密切關注的湖北巴東鄧玉嬌案⑼,網民們首先對處弱勢地位的鄧玉嬌給予同情與支援,而對于鎮官則直斥死有余辜。這樣的一種對弱者的悲憫之情和對強權的警惕之心的樸素正義觀在網絡輿論中占據了主旋律。對于鄧一案,可以說網絡輿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審的判決,盡管一審判決對于民眾和法學專家而言都是可以接受的。筆者不在此研究當地司法機關的對錯,譬如證詞改動的問題,但是參照以往我國對于防衛過當的案件,網絡輿論確實在案件審理時對于當地司法機關施加了大量的壓力。這樣的背景下,更不用說某些一知半解的網民在網絡上提前用道德標準進行網絡審判,這更是對司法獨立的妨礙。更如許霆案在網絡輿論下甚至于改判⑽。以至于在04 年湖南黃靜裸死案中辯護律師在辯護詞中寫道"眾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輿論尤其是互聯網的極大影響,我們請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響,堅持司法獨立,公正司法。"⑾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既要接受網絡監督,又要排除網絡的干擾,確實是一大挑戰。
(三)司法如何應對網絡
針對網絡對司法的挑戰,司法應該如何應對呢?
首先,應該加強司法機關網絡建設,發揮司法機關與網絡的溝通能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各級公安司法機關都應該建立網站,發布相關信息,加強普法宣傳,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積極推行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信息網絡公開制度,對個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報道;在網站上建立舉報板塊和電子郵箱,收集群眾的意見、建議,發揮網絡監督的功能作用;有條件的實行網絡直播制度,對于案件現在不僅僅是文書上網,要實行網絡直播,做到透明司法。
其次,完善網絡立法,掌握網絡的特點,對于網絡輿論應該引導,規制,防范"網絡暴力",逐步實行小范圍內的實名制,使得公民對言論負責,不得對未判決案件先行評論作出網絡審判,也不得對司法機關決定隨意抨擊,要將網絡監督納入法制軌道。對于司法系統內部,應當加強司法隊伍人員的素質,對于司法隊伍人員的選拔機制應當加以改革,司法獨立很大的程度是依靠司法隊伍的素質,法律本來就是民意所形成的,只有做到遵守法律,讓法律滿意,那就是讓人民滿意,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為民。對于司法來說,應該積極面對網絡的挑戰,克服困難,抓住網絡所帶來的機遇,真正做到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司法為民。
本文原載自:《金卡工程·經濟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