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立案是美國電子法院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它同電子送達、電子案卷管理等一起構成了美國司法中的電子文檔管理體系。所以,了解了其司法電子文檔管理制度,也就了解了美國網上立案的運行機制。
司法電子文檔管理指的是以電子形式向法院提交文件。網上立案一般是由當事人按照法院提供的格式組織文件,然后通過電子郵件或者網絡提交給法院。通過減少快遞費、打印復印費、紙張的使用以及人員的時間花費,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可以說是一項能帶來巨大資源節省的項目。
當前,美國支持網上立案的法院既包括州法院,也包括聯邦法院。在州法院層面,網上立案并不具有統一性,具體表現為:有的州實行網上立案,有的州沒有實行;即使是實行了網上立案的州之間,也沒有統一的規則。但凡是實行網上立案的州,一般都會頒布相關的法院規則,甚至在一些還沒有實際實行網上立案的州,州法院也頒布了規范網上立案的法院規則。鑒于網上立案在聯邦法院的層面更為普遍和規范,現主要介紹美國聯邦法院開展網上立案的情況。
美國支持網上立案的聯邦法院具體包括三類:聯邦破產法院、聯邦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對于美國聯邦法院的網上立案工程,首先需要提的是“法院電子記錄系統”(PACER)。在通過網絡向法院提交文件的情況下,就要求法院允許以公共路徑進入PACER系統之后能夠獲取文件。當然這需要注冊和按頁數交費,目前的費用是每頁8美分,最多不超過2.4美元。
另一個不得不提的就是CM/ECF(案件管理和電子檔案)系統。在大多數已經安裝了網上立案系統的法院,都有CM/ECF系統,并通過它直接和PACER系統相關聯。目前,大多數聯邦法院都安裝了CM/ECF系統:早在2001年,全美國的聯邦破產法院就已經都安裝運行了CM/ECF系統;各聯邦區法院自2002年3月起也開始全國性的安裝運行該系統;2005年,CM/ECF系統開始在聯邦上訴法院安裝運行。如今,已經有99%的聯邦法院在使用CM/ECF系統。目前,在該系統里存有數百萬的案件和數千萬的文件,全美共有32萬多個律師正在用電子方式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
美國網上立案的階段性評價
在網上立案系統運行初期,有人預計該系統會一個月收不到任何文件。然而事實表明,網上立案的方式確實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律師對該系統有很多正面的評價,認為這種提交文件的方式很方便,而且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可將最后期限延長到這一天的午夜。而在以紙面形式提交文件的情況下,最后期限只能到這一天法院最后下班的時刻。當然,也有律師認為,雖然電子方式傳遞文件比較方便,但還是喜歡人與人之間的直接交流。法院也很喜歡這種方式,因為可以節省郵票和投遞的費用,也減少了用來處理文件的時間花費。網上立案的好處還在于:人們不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法院寄送的文件。因為在法院以電子方式給雙方當事人發送通知的時候,系統會自動生成包含日期和時間的電子記錄。
但是,也有人認為,這套系統是有問題的。比如,在聯邦法院系統內網上立案已經全面實行,但該系統在全美的發展卻是不平衡的,因為很多州法院在這方面才剛剛起步。另外,雖然州最高法院會對網上立案規則作出一般性的規定,但各州施行的規則仍然不統一。比如在州法院系統,如果有50個州,就會出現50個不同的網上立案法院規則。還有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網上立案系統中文件的安全保障問題,因為一旦硬盤崩潰或者其他的計算機故障都會帶來案件信息的丟失。而且,電子方式難以解決一切問題,舉個例子,如果律師想得到一份蓋有法院印章的文件的話,這套電子系統是無法滿足的,這時候律師就需要和法院溝通,另作安排。
美國網上立案對我國的啟示
今年3月我國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出爐,明確倡導各級人民法院“探索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查詢、巡回審判、速裁法庭、遠程審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在此背景下,“網上立案”又再度引起國人的注意。面對近年來飽受詬病的“立案難”問題,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網上立案的改革舉措無疑是合乎時宜的。
目前我國一些法院啟動了網上立案的試點工作,但相比而言,美國的網上立案顯然要成熟得多。筆者認為,美國的網上立案體系給我國帶來了以下幾點有益的啟示:
第一,網上立案要解決各種技術問題。一套統一使用、運行良好、設計合理的計算機軟件系統是開展此類改革的技術保障。當然,美國所堅持的“技術中立”也是應當借鑒的,從立法的層面來看,不能偏向性的指定特定的系統和程序。在技術特定與技術中立之間如何平衡,這是不容回避的觀念問題。
第二,美國法院所提供的培訓服務項目可資借鑒。雖然計算機在我國的普及程度已經不低,但對這種新型而嚴肅的網上立案工作,還是要避免因技術問題而導致困擾。即使這套網上立案軟件系統是簡便易操作的,但法院提供培訓服務仍然很有必要。至于接受培訓的對象,應當主要是律師。當我國大范圍推行網上立案的時候,甚至可以規定律師必須接受培訓獲得培訓合格證,而這種培訓應當是收費低廉或者免費的。但是重復培訓的問題應當避免,也就是說律師在任何一個法院接受培訓合格后,也就當然可以使用其他法院的網上立案系統。
第三,網上立案改革不能一刀切。如前所述,美國的網上立案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國同樣是不可避免的。雖然我國沒有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但地方司法資源差異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如今,部分經濟發達省市開始網上立案的試點工作。如果試點成功,其推行范圍也應當是有限的。因為在很多邊遠地區,網絡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不可能要求其網上立案。
第四,網上立案不排斥傳統立案。在未來我國有可能會大范圍地推行網上立案,但在制度推行初期,必須賦予當事人選擇是否通過網絡立案的權利。我們知道,網上立案是一項便民工程,所以不能將網上立案強制化,使之變成當事人的負擔。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熟悉計算機和網絡,并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請得起熟悉網上立案的律師。總而言之,網上立案的改革在我國只能合理有序地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