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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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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書改革的進路選擇
以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為視角
            周海平 點擊量:4766
上海閘北區人民法院
    

    文書是職業法官辦案理念和水平的綜合體現,是向社會公眾進行法制宣傳的有效途徑,也是人民法院樹立司法公正、權威、文明形象的重要載體。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法院裁判文書改革也逐步得到了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的重視。特別是實踐部門對裁判文書改革所作的積極探索。其中不乏發人深思的精辟論述和制作精良的裁判文書,亦有不同觀點的碰撞和多種路徑的嘗試,有必要對其進行反思和總結。裁判文書有其預期的受眾,筆者想以此為視角對裁判文書的改革略陳管見,以圖對裁判文書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對裁判文書之預期受眾的認識
   
    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通俗的說,就是裁判文書主要是寫給誰看的?即裁判文書的讀者是誰?是民眾還是法學界、法律界人士,甚或是法學界最優秀的學者?對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中國法學界一直沒搞清楚。筆者認為,這其實是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是決定裁判文書改革進路的一個關鍵問題,但目前卻較少有人涉及研究。對此,目前人們認識較模糊,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裁判文書的讀者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法官和社會公眾,最核心的讀者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主要是針對民事裁判文書而言,認為民事裁判文書面對不同讀者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因面對最核心的讀者,故其首要功能是宣告由法院確定的法律關系;基于審判監督程序的需要,其向當事人、上級法院及社會公眾承擔著審理報告司法過程的功能;基于既判力以及訴訟在創制社會規范方面的需要,其向裁判同類案件的法官和社會公眾承擔公示社會規范的功能。另一種觀點認為,裁判文書的讀者是社會公眾!巴ㄟ^裁判文書,不僅記錄裁判過程,而且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籠統地將裁判文書的受眾界定為當事人和普通民眾或者籠統地界定為法律共同體不可取,結論并不重要,因為真正的界定是司法界與社會的互動。相比之下,筆者較贊同最后一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將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界定為當事人、社會公眾和少部分法官(上級法院和裁判同類案件的法官),第二種觀點界定為社會公眾,界定范圍均較狹窄。
   
    筆者認為,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應當包括:

    (1)當事人。“審判或裁判權是司法權的核心權能。司法本質上就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各類糾紛所進行的居中裁判,此種裁判對爭議的雙方具有拘束力。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裁判文書反映了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最終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一經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從執行。司法權的性質是通過審判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起定紛止爭的作用,因此裁判文書首先是面向當事人,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訟爭所作出的。這里的當事人是指廣義而言,除了原告、被告外,還包括其近親屬、相關的利害關系人。

    (2)法律人。又稱法律共同體,是指一個群體或社會以法律為其聯結紐帶或生活表現,包括法律職業共同體和對法律有所了解掌握的非法律職業者。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由法律職業群體所形成的法律共同體。美國學者埃爾曼將法律職業分為五類:一是對法律沖突予以裁判的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和治安官,另外還有仲裁人、檢察官、在準司法機構以及行政法院中工作的官員等等;二是代理人,即代表有關當事人出席各種類型審判機構審判的人員;三是法律顧問,通常他們并不出席法庭,包括公證人等;四是法律學者;五是受雇于政府機構或私人企業的法律職業者。這五類法律職業在我國都有。有的學者認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學者這四類最具典型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主要由這四類人構成。其實,前三類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又可稱為法律家,后一類即法學學者又稱為法學家,因此我們又可說法律職業共同體主要由法律家和法學家構成。而對法律有所了解掌握的非法律職業者,則包括陪審員、學習法律專業的學生等。

    (3)社會公眾。在現代社會,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中的主要手段。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或方法之法律,通過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迫使其維護文明社會并阻止其從事反社會行為。司法裁判是法律對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而裁判文書的公布,是實現法律對社會控制的重要途徑。在裁判文書中,法官通過客觀地認定事實,嚴密地分析論證,透徹地說理,正確地適用法律,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宣告裁判結果及其理由,因此裁判文書還必須面向社會公眾,接受社會公眾的檢驗。

    基于這樣的預期受眾,可以對裁判文書的制作引出以下幾點原則性的啟示:其一,裁判文書具有權威性!皩徟谢虿门袡嗍撬痉嗟暮诵牡臋嗄。司法本質上就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各類糾紛所進行的居中的裁判,此種裁判對爭議的雙方具有拘束力。裁判文書反映了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最終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一經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從執行。因此,法官制作的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嚴肅性、權威性,不能有任何差錯出現。其二,裁判文書具有應用性。裁判文書是法官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法律的結果,是把法學理論運用于具體司法實踐,解決具體個案,依法制作的司法文書。這就決定了裁判文書既不是純理論性的,也不是純實踐性的,而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其三,裁判文書具有普適性。裁判文書是作為法律家之一的法官與當事人,與其他法律家包括檢察官、律師,與法學家,與社會公眾對話的結果,是建立在他們之間的橋梁、紐帶,因此,裁判文書應當是這些預期受眾都能讀得懂、看明白,“雅俗共賞”。有學者認為司法判決書雅俗共賞、老少咸宜、內外兼顧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社會勞動分工日益細致、專業技術化程度日益強化的今天事實上已不大可能。

    筆者認為,裁判文書既然是寫給當事人、法律家、法學家、社會公眾這些人看的,就應當兼顧他們的需求,力求達到“雅俗共賞”!把潘坠操p”非不能也,而是不為也。這需要法官長期不懈的努力。其四,裁判文書具有說理性。

“訴訟和體育比賽的一個差別是,法官裁判勝負需要陳述理由,體育裁判只作結論,不談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資格判決輸贏,是因為他們能夠提供判決理由;體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體育規則本身比法律規則簡單、明確,裁判需要當場宣布因而沒有時間陳述理由!痹诂F代法治國家里,裁判必須說明理由是理性裁判的基本要求。要讓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都能讀得懂、看明白,就必須使裁判文書會說理由、說清理由。
   
    二、兩大法系裁判文書制作之比較
   
    在對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有了一定的認識之后,以下我們從這一視角對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裁判文書的制作進行比較,探討兩大法系在裁判文書制作方面的異同。
   
    (一)英美法系
   
    裁判文書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結構,是裁判文書制作的基本問題。“有研究表明,在所有國家,司法判決都包含最低限度的內容或要素。衡量最低限度的一種標準是,一個受過法律訓練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夠無須求助書面判決以外的材料而評估判決在法律上的正確性。在英美等普通法國家,司法判決的最低限度的內容是由普遍接受的慣例決定的,而這種慣例又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最高法院的實踐!笨梢,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衡量裁判文書最低限度的標準之一是一個法律人無須求助裁判文書以外的其他材料也能評估裁判的正確性。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裁判文書應具備的基本要素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但是從英美法系國家的實踐來看,裁判文書一般具備的要素有:案件審理的程序,當事人的基本觀點及證據,事實的認定,裁判的理由,適用法律及其理由,裁判結果等。至于裁判文書的結構,在英美法系國家,裁判文書一般按照事實—理由—主文的格式。如“英國司法判決包括三個有機的組成部分,即:對案件事實直接的或依據推理所進行的裁判;對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原則的陳述;基于上述兩項而作出的判決!痹谟⒚婪ㄏ祰,司法判決廣泛利用并展示不同意見,但也有例外,比如英國上院如今傾向于只發布一種意見。英美法系國家一直認為法官有權持不同于多數決定意見,并公開陳述理由,在判決中向世人展示法官的不同意見是民主的重要表現之一。
   
    在英美法系國家,初審法官一般不直接處理事實問題,事實問題由陪審團來處理,上訴審法官更是集中審理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在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上的這種制度分工造成了英美法官集中關注法律問題,在判決書撰寫中,他們也著力發揮其在法律問題論述上的長處,避免了在事實問題上無話可說的難堪[16]雖然英美法系的裁判文書中有事實部分的敘述,但與法律問題的論證相比要少得多。
   
    至于裁判理由,英美法系國家素有說明判決理由的傳統。法官的地位和作用遠比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重要的多,他們不僅遵循先例,依據判例法作出判決,還可以判例的形式創造法律。其判決理由是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英美等普通法國家中的判決理由指判決中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論證。英美等國采取對話?━服從的證明方式,最終判決不是作為一定步驟的邏輯結果出現,而是陳述和討論在每個相關爭點上相互沖突的解釋論點,辨別可能的選擇方案,然后作出公開選擇并陳述理由,且常出現一些實體方面的思考或對有關價值的討論,其理由不僅包括制定法、相關的判例、法律原則、權威性政策等形式理由,還包括屬于道德、政治、經濟和社會內容的實體理由;并且常見純粹的實體理由,法官往往反復論證和說理,盡可能將問題分析透徹。在裁判文書的語言結構和風格方面,英美法系國家的裁判文書“棄官式語言之呆板、圓滑而以優美典雅之文風極力闡述自己獨特見解。因此,極具濃厚美學韻味,又含深刻法理兼容極高藝術性之判決不斷奉獻于世人面前,使人領略到五彩斑斕法律判決之美而傾心研讀關注!
   
    (二)大陸法系
   
    “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判決所必須包含的內容,一般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其中與判決結果的正當性證明密切相關的事項主要有六個方面:案件所經程序的敘述,當事人提交證據和所持論點的概述,案件事實的陳述,所適用的制定法規則,支持判決的理由,以及法院的最后判斷和判決等!比绲聡袷略V訟法第313條規定:“(一)判決書應當記載:1、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2、法院,參與裁判的法官的姓名;3、言詞辯論終結的日期;4、判決主文;5、事實;6、裁判理由!逼洳门形臅慕Y構采取倒三段論式即“主文—事實—理由”的格式,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均采取主文、理由(事實和法律適用及其論證)兩部分或主文、事實(認定案件事實)、理由(事實、證據和法理的論證與辯駁、法律適用)三部分構成,并且主文、事實、理由三部分是各自獨立的。我國民國時期的裁判文書亦采取上述結構。關于對不同意見的展示,大陸法系國家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傳統上,司法判決一般只展示一種法院意見,主要原因在于法官的形象是一個執行重要的而實際上無創造性任務的公仆, 法官判決代表整個法院進行判決,法院的判決只能有一種意見,不同意見只能作為秘密保存,不能公開;秘密表決是強化司法權威的手段,這有利于增強法院的權威和法院宣判的效力。如今情況已有變化,除了法國和意大利,多數國家的判決中都出現了不同意見;但是允許不同意見的情況也有很大差異,有的對不同意見的展示相當充分,其做法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做法非常接近,如芬蘭、瑞典等國;有的不同意見一般只出現于憲法法院的判決書中,如德國。
   
    關于裁判文書中事實部分的制作,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一直強調自由心證,對證據問題并不要求法官給出理由,但法官同時要決定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這就使得法官不可能把精力集中在法律問題論證上,導致法律論證上專業化的不足, 對事實的敘述關注有余而對證據分析認定、法律論證不足。而且大陸法系國家的情況不一,法國的裁判文書素以簡單概要著稱,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沒有專門敘述案件事實或案件來歷的段落。實際上,只有在對于闡明必需撤銷原判的各個理由、原審法院的論據或最高法院本身的觀點十分必要時,才引述事實。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引述也可能只是非常間接的提及。[23]而德國的裁判文書中關于事實的敘述比法國廣泛詳盡得多。
   
    在大陸法系傳統中,法官只是簡單的法律執行者,只能引用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嚴格的權限內解釋與適用法律,判決無需說明理由。后來逐步發展至判決必須說明理由,且作為法官的一項普遍義務。一些國家甚至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對此作了規定。對于裁判理由的概念,一些國家認為是指支持判決結果的所有根據,包括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緣由,并在立法中加以規定。如德國刑訴法第267條和第268條、我國臺灣地區“刑訴法”第308條都規定了判決分為主文和判決理由兩個部分。與英美法系比較,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說明裁判理由的方式不同,但情況不一。法國走向了與英美相對立的另一極端,采取權威━服從的證明方式,判決書中僅陳述法律規則、相關的事實以及判決結論,不包括把判決結果與制定法規則連結起來的若干步驟的證明努力,有的不明確陳述所有的三段論要素,只陳述有關事實和判決結論,所適用的制定法只隱含提及,即只指明條文,并不引證。而德國、意大利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則由于引進了英美等國的對抗程序,兼采兩種方式,其判決雖是從權威性前提出發演繹出的結論,但其前提的陳述復雜而詳盡,或有若干推理步驟,或運用若干復雜論點,或兩者兼而有之;從某種程度講,判決是對當事人提出的論點或主張的回答。
   
    在裁判文書的語言結構和風格方面,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較大差異。法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以措詞簡潔、文字精煉、表達清晰、說理簡明扼要為特征,常常只是寥寥數行或一、兩節,語言一般以法條主義、專門的和官僚的為主,普通語言的比例很低。由于過于僵化,判決書“變成了一種空洞形式主義的僵硬的儀式書”。德國、意大利、波蘭等大陸法系國家流行的做法是撰寫相當長的司法判決,以證明和展示對制定法的解釋和適用。德國“法院的判決一方面反映德國傳統特點,旁征博引,邏輯嚴密,論述詳盡;另一方面,大膽創新,創造了許多重要制度影響現代世界法制,為世界許多國家判決效仿!盵25]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書制作正處于不斷發展之中,特別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所作的努力。如日本針對原來傳統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追求面面俱到而顯過分冗長等問題進行了改革,新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在開頭結尾部分的記載方式上與傳統樣式一樣,新樣式放棄了通過詳細地分別列舉雙方當事人主張并按照當事人“請求原因→抗辯→再抗辯→再次抗辯……”這一順序來表述案件事實的記載方式。新樣式的判決書把原來分列的“事實”和“理由”兩個項目合并為一個,稱為“事實及理由” ,在此項目之下再分別設“原告的請求” 、“案件的概要”和“對爭點的判斷”三個小項目。新樣式相對于傳統樣式而言的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篇幅的縮減及內容表述的簡潔化。新樣式關于案件事實的記載不再按照實體法的規范結構以及舉證責任的移轉順序一一列舉雙方當事人的主張,還意味著判決書中著眼于法律專業知識或法律專家視角的表述有所后退,而從日常生活經驗角度來展現糾紛事實梗概的觀點則得到了強調。但是這種調整又是以不致損害判決書說理及論證的功能作為前提或制約條件的,新樣式依然保持了將具體的證據分別與一個個爭點直接聯系起來加以說示的判決理由記載方式,而且還更加強調對于中心或關鍵性的爭執焦點,就證據與法官認定判斷之間邏輯關系進行的說明應該盡可能地清楚詳細。
   
    比較兩大法系裁判文書制作,可以發現,英美法系國家采取對話?━服從的證明方式,法官要與律師、與同事、與“已死的”(先前案例法)以及與“后代”(即須考慮當前判決書的后果)之間的對話,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主要是法律人,且事實問題由陪審團來處理,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僅對法律問題進行論證,故其善于法律論證,且論證透徹、復雜而詳盡,語言學術性強,字數也較長;同時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司法制度中司法獨立是法官個人的獨立,法官的地位高,并可“造法”,在其司法制度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裁判文書的結構和語言的個性化色彩極濃,如不同意見的展示、幽默語言的運用等。而在法國這樣的大陸法系國家,采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法官既要認定事實,又要適用法律,裁判文書中注重對事實的敘述而缺乏法律論證;采取權威━服從的證明方式,威權主義色彩較濃,法官地位較低,只能依法裁判,不能創制法律,故裁判文書的語言較官僚、簡單、呆板,缺乏個性。德國、意大利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則兼采上述兩種證明方式,既堅持傳統特點,又大膽創新,裁判文書的語言邏輯嚴密,論述詳盡,似更為可取,而日本對一審民事判決書從繁瑣冗長到相對簡潔的革新,則給我們提供了一條可資借鑒的道路。

    三、我國裁判文書改革的現狀
   
    近些年來,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斷加快。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20日印發并從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級法院試行了《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其后對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作了修訂,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下簡稱修訂樣式);而民(商)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改革也在不斷深入。修訂樣式為刑事裁判文書制作確定了基本方向和要求,同時亦為今后民(商)事、行政裁判文書制作及其改革方向打下了基調。從裁判文書改革的實踐來看,一些法院對裁判文書的改革作了積極的探索,并在實踐過程中,注意做到邊實踐,邊總結裁判文書改革對于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書的能力,實現司法公正與文明起到了一定積極的作用,但是改革的效果也不盡如人意,既有贊許聲,也有批評聲。這些改革的嘗試主要有:
   
    (一)關于制作原則方面。
   
    在改革初期,針對原來的裁判文書制作過于簡單,存在事實證據的簡單羅列、裁判理由的嚴重匱乏、語言文風的單一呆板等弊病,我們提倡法官制作論證說理充分的裁判文書,但實踐中,有的法官走向另一極端,案件不分繁簡難易,一律制作較長的裁判文書,或者論證說理無度,信馬游疆。對此,有的借鑒案件的繁簡分流改革,提出裁判文書也要“繁簡分流”,“繁案精寫,簡案簡寫”,做到“繁簡適當”,“該繁則繁,該簡則簡”。有關方面適時作了調整。最高法院于2000年8月13日《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指出:“適用普通程序審結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講求裁判文書的論證性、說理性;適用簡易程序或者調解結案的裁判文書,力求簡潔、明晰!庇钟2003年12月19日印發了《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其中包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的樣式分被告承認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的、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請求部分有爭議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的等四種,民事調解書的樣式分當事人要求確認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前置程序主持調解的兩種。
   
    (二)關于文書結構方面。
   
    主要有以下探索:1、絕大多數采取樣式要求的格式,即原先的“首部——事實—理由—主文—尾部”的寫法;也有個別的采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倒三段論式即“主文—事實—理由”的寫法。2、附“法官后語”。有選擇地在一些案件中附寫“法官后語”,旨在從道德等層面教育當事人,實現情、理、法的相互交融,達到使當事人心悅誠服,伸張正義,弘揚美德的目的。3、附裁判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內容。即在裁判文書的最后增設“附頁”,寫上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全部內容。有的法院還將裁判文書有無“附頁”作為案件督查和質量評查的依據,無“附頁”的裁判文書一律為不合格裁判文書。其理由是:有利于增強裁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使當事人服判息訟;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有利于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進行具體、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使裁判文書成為案例加條文式的、舉案說法的普法教材。4、法官的署名改為簽名。即在裁判文書的尾部將打印的法官署名改為法官簽名。 5、公開合議庭的不同意見。即在裁判理由部分,撰寫合議庭的不同意見。
   
    (三)關于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法。
   
    這是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而言。刑事案件一般都能按照修訂樣式的要求制作,即按控方指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的證據順序分成四個自然段寫;特殊情況下,如涉及多個罪名的,分罪名寫,重罪、主罪在前寫,輕罪、次罪在后寫。而民(商)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正式樣式目前尚未有定論,實踐中寫法不一,就民(商)事裁判文書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1)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本院認為(裁判理由)→裁判主文;(2)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確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歸納雙方對事實的爭議焦點,確認法院認定的事實(針對各爭議焦點,分別按原告認為→被告認為→本院認為的順序論證)→本院認為(裁判理由)→裁判主文;(3)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歸納雙方爭議焦點,確認法院認定的事實,闡述裁判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與法律適用,針對各爭議焦點,分別按原告認為→被告認為→本院認為的順序論證)→本院認為或綜上所述(總結歸納裁判理由)→裁判主文;(4)原告訴稱(包括訴稱事實與證據)→被告辯稱(包括辯稱事實與證據)→庭審舉證、質證的內容(包括原告補充的事實與證據→被告答辯的事實與證據)→經審理查明(包括確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歸納雙方對事實的爭議焦點,確認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認為(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在判決理由部分,有的裁判文書移植英美法系國家的裁判文書說理論證方法,說理論證用墨過度,裁判文書越寫越長,洋洋灑灑數萬言,長篇大論,以量取勝,從原來的簡單概要的一種極端走向復雜繁瑣的另一極端。
   
    四、裁判文書改革的進路選擇
   
    裁判文書改革的目標取向應當以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為本,針對性地制作敘事清楚、邏輯嚴密、說理充分、無懈可擊的裁判文書。誠如美國聯邦法官中心《法官寫作手冊》中所說的那樣:“書面文字連接法院和公眾,除了很少例外情況,法院是通過司法判決同當事人、律師、其他法院和整個社會聯系和溝通的。不管法定和憲法地位如何,最終的書面文字是法院權威的源泉和衡量標準!盵31]因此,要轉變傳統觀念,牢固樹立全新的理念。要徹底轉變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秘密輕審判公開的觀念,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重視審判公開的指導思想,增強裁判文書的公開性與透明度;要轉變重事實敘述輕裁判理由的觀念與做法,樹立事實敘述與裁判理由并重的觀念,加強證據的分析與論證,加強裁判理由。筆者對裁判文書的進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闡述:
   
    (一)關于厘定改革原則問題
   
    裁判文書改革的原則應當是:其一,公正性與經濟性相結合。公正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內涵,是訴訟制度、審判方式改革的首要價值目標,也是裁判文書改革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公正一般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體現在裁判文書的制作上,程序公正要求裁判文書的基本要素如控辯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指控、辯護或原告訴請、被告答辯的內容,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理由,適用的法律根據等基本內容不得遺漏,必須體現公正;實體公正就是要求判決結果必須體現公正,裁判理由讓人信服。同時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科學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效率,以最少的成本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達到訴訟效益最大化,亦是裁判文書改革應當追求的價值目標取向。其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裁判文書作為一種特殊的專用司法文書,有著特殊的制作主體,也有著特殊的、固定的形式結構與內容。其內容一般包括事實、理由、主文、法院名稱與法官署名等。法官作為裁判文書的制作主體,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必須嚴格遵循這種特定的、固有的內容與結構形式,使裁判文書具有規范性。在堅持裁判文書固有格式的前提下,應當針對不同的案件,根據案件的繁簡難易,配置相應合理的資源,制作繁簡得當、張弛有度的裁判文書。其三,民族性與開放性相結合。在裁判文書改革的進程中,我們要吸收、借鑒國外一切有價值的成功經驗和改革成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在借鑒的過程中,要克服形而上學的、機械的觀念與做法,注意外來的是否適合我們本土的制度、習慣、文化等,在國外生長、發育良好的,也許在國內會夭折。同時,我們應當堅持民族傳統文化中一切有價值的東西,特別是民族的語言文字,那種簡潔、明快、洗練、形象的語言文風尤為值得繼承發揚。
   
    (二)關于制判格式問題
   
    裁判文書制作格式本不是什么問題,我國現行裁判文書的制作格式,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五個部分組成。但在實踐中,對這一格式又引起了爭議,主要在于:事實部分重復次數較多,在事實敘述(控辯雙方與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分析論證、裁判理由中多次涉及案件事實,帶來不必要的重復;為此,有人提出采取 “主文━事實━理由”的制作格式,認為該格式將主文突出,將裁判文書的受眾之一(即當事人)最關心的裁判結果首先寫明,體現了以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為本的理念,且隨后將事實說清,理由說透,層次較清晰,邏輯較順暢,操作亦較方便。筆者認為,目前情況下,現行制判格式較符合審判程序和審判思維過程,且法官已有多年的操作經驗,對復雜的個案可作靈活性處理,經過不斷實踐和法官認真用心的撰制,這種格式會得到認可。
   
    在改革的實踐中,有附“法官后語”、附裁判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內容等的嘗試。對此,基本是一片贊許聲。筆者認為,有選擇地在一些富有道德教育意義的案件中附寫“法官后語”,確能起到教育當事人,實現情、理、法交融,使當事人心悅誠服,伸張正義,弘揚美德的目的,但要注意許多案件并不一定適宜用“法官后語”,而且“法官后語”說得不好,亦會起到相反的效果,有損法院的形象,因此要慎用“法官后語”。而對在裁判文書的最后附裁判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全部內容的做法,筆者不敢茍同,針對以往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適用的有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往往不作任何表述,特別是在爭點較多時,也只見法條的哪一條、哪一款或哪一項,不見法條的具體內容,更不見法官在事實情節與適用的法律條文之間邏輯及法理上的任何理由闡明,我們提倡寫明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這種具體內容的寫明應當在裁判理由中顯現,而不是在“附頁”中列明;試想如果裁判文書不講理由或不會講理,即使再“附頁”,也不能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而只會成為空洞的形式主義;“附頁”會影響裁判文書整體格式的效果;再者,每件案件特別是簡單案件都“附頁”似無必要。
   
    (三)關于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制作
   
    對于民(商)事、行政裁判文書在實踐中的不同寫法,筆者認為,首先應當肯定法官在實踐中所作的積極探索;其次,應當避免裁判文書就是庭審記錄的認識誤區,許多判決書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互相對抗的全過程羅列寫出,不僅不會讓人覺得體現改革的特點,相反讓人覺得繁瑣、累贅;再次,應當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既要遵循樣式要求,又要制作合理,能為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所接受。就前述四種寫作方法,筆者認為前二種較為合理,后二種則較為繁瑣。
   
    在事實部分,目前有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許多判決書把案件事實的敘述分成好幾個自然段寫,讓人感覺事實敘述不暢。筆者認為,案件事實的敘述應當是一個整體,一般放在一個自然段里較合適,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如案情復雜,才分幾個自然段敘述。分析認定證據是事實部分制作的難點,應當體現邏輯性和說理性。所謂邏輯性,是指認定的證據之間、認定的證據與被證明的事實之間必須不存在矛盾,有內在的、邏輯的、必然的聯系,環環緊扣,相互印證,證明案情。所謂說理性,是指對于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主要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以及控辯雙方有異議的并與案件定性處理有關的事實和證據,要進行分析、論證,說明認定與否的理由。證據寫法因案而異,一般在寫完法院認定的事實之后,另起一段寫明法院認定的證據,對于控辯雙方或雙方當事人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或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或主要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其分析、認證和說理可再另起一段。對于案情簡單、雙方爭議不大的,可以集中在一段表述證據。對于案情復雜、雙方爭議較大的,則采取靈活性的寫法,如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多筆犯罪事實,可在每筆或幾筆事實寫完后另起一段表述證據,必要時進行證據分析、論證,邊敘邊議;涉及多個罪名的,可分項逐罪表述證據,并進行分析、論證,從而使案件事實與證據之間血肉相連,充分起到證明作用。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可先確認無爭議的事實,再歸納雙方爭議焦點,進行分析論證。而目前證據寫法反映出來的最主要的問題還是證據的分析、論證不夠充分,認證說理的水平還不高。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除了我們平時不斷學習和實踐,提高自身素質,積累豐富經驗外,還應當學會掌握有關分析說理的方法,即一要善于從證據學的角度,運用證據學原理,運用查證屬實、具有一定數量的證據本身的屬性和反映的具體內容來分析說理;二要善于從邏輯推理的角度,運用歸納、演繹、分析、綜合、反證、排除等方法來分析說理;三要善于從經驗法則的角度,運用基本常識、一般生活經驗、眾所周知的事實等來分析說明;四要善于結合具體案情來分析說理,脫離了具體案情的分析說明往往是空洞的、教條的,難以令人信服。
   
    在裁判理由部分,目前,我國裁判文書制作較以往有了較大的進步,但仍存在理由簡單粗糙,說理方法不當,缺乏說服力,故應當加強裁判理由的說理性,盡量將法理闡明,將道理說透,增強說服力。制作裁判理由應達到最低限度的要求,筆者認為,應當是裁判文書的預期受眾在不熟悉案情的情況下,無須借助其他材料,就能對判決理由的正確充分與否作出評價。在說理時,可適當借鑒英美等國的論證說理方法以及我國優秀的民族文化,使理由達到事與理、法與理、情與理交融,令人信服的目的;既要杜絕簡單化、公式化的做法,又要防止說理漫無邊際的不良傾向。至于說理方法,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其一,以事實情節為基礎,運用有關法律條文和法學理論,充分論證查證事實與適用法律之間的邏輯關系。其二,以邏輯演繹為主,兼采其他論證結構,達到論證透徹、說理圓通、公信力強的目的。其三,以法理分析為主,兼顧情理分析,達到情理法渾然一體的說理目的。要善于運用一般意義上的情理分析。在注重法理分析的同時輔之以必要的情理分析,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好的說理效果,增強判決的說服力,特別是對于一些社會影響較大、有特殊教育意義的案件運用情理分析則具有增強說理效果、教育群眾的積極作用;同時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避免簡單機械、千篇一律的寫法,增強情理分析的個性色彩。
   
    需要注意的是,在裁判說理時,應當注意把握好繁與簡、專業性與通俗性這兩對關系。既要避免強調說理充分而走向繁瑣累贅,又要避免追求簡潔而說理不夠;既要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說理,又要站在普通人的立場說理。要做到兩者兼顧而不能只顧一頭,走向極端。
   
    (四)關于裁判文書的個性化問題
   
    裁判文書改革要正確處理好共性與個性之間的關系。既要嚴格按要求撰寫,又并不排除制判的個性;既要有共性的表達方法,又要有個性的表達方法;既要體現個人理性和智慧,又要體現個人的語言風格與才華。評判的標準應當是裁判文書能否為其預期受眾的大多數所理解、接受。
   
    對于實踐中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合議庭的不同意見的做法,筆者持反對的意見。理由是:
   
    其一,與我國的司法制度不太吻合。如前所述,展示不同意見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究其原因,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獨立是法官個人獨立,強調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可以創制法律,因而其在不同意見展示中竭盡其所能,充分展示;且展示不同意見被認為是民主的重要表現之一。而我國屬成文法國家,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地位較低,只能執行法律,代表法院進行裁判,不能“造法”;且秘密表決是強化司法權威的手段。雖然有些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這一做法,但其適用范圍畢竟有限。

    其二,不易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所能理解和接受。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合議庭的不同意見,或許能被法律人所接受,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否理解、接受就很難說。至于法官的署名改為簽名的做法,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過于彰顯法官個性,且違背樣式的要求。因此,裁判文書的個性化改革應當合理、有度的進行。

【注釋】
此文轉自:http://www.hshfy.sh.cn,該文曾獲全國法院第十六屆學術討論會三等獎、上海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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