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重風度,物講風格。法院判決書的風格體現在其格式、邏輯、文字、篇幅等方面。格式又稱樣式,名異實同。我國人民法院判決書的風格尚在形成之中,雖未定型,但其獨特的風格已初見端倪。大致說來,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
其一,格式規范。我國人民法院判決書的格式(樣式)現已高度程式化。只有擬制式即書寫式,規定的相當周詳。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首部包括:法院全稱,文書的名稱、編號,訴訟當事人等的身份事項,案件來源,法庭組成和審理過程等。正文包括:事實,理由,判決(主文)。尾部包括:告知上訴權,訴訟費用負擔,法官簽署,時間等。首部與尾部規定得比較細致,靈活性小,依樣制作即可。正文部分靈活性大,但也有“查明”、“認為”、“判決”的模式。如民事和行政判決書為“訴稱”、“辯稱”、“查明”、“認為”、“判決”;刑事判決書為“指控”、“辯解”、“查明”、“認為”、“判決”的模式。從總的說,已程式化、公式化,限制性規定多,要求嚴格,一般不得越雷池一步。但凡屬優秀的判決書實例,都是在遵守規定格式的前提下,又不拘泥于規定的格式,而是靈活運用、格式得體。這種需要一定格式而又不囿于格式的做法是可取的。除上述擬制式外,還建議規定一種填充式,把它用于簡易案件、調解的案件或其它特定案件。即可以不填事實、不填理由,或者只簡填事實和理由,將可大大提高辦案效率。同時,對于擬制式也可考慮采取要素式的判決書格式,不宜規定過死、限制過嚴,而應允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運用,不必拘于一格。換句話說,首部和尾部的項目應盡量保持相對穩定性,重點在正文部分必須強化理由,講究邏輯推理的功夫,以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法官從個案的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其主動性積極性,使判決書風格有個性、異彩紛呈。
其二,邏輯思維。我國法官制作判決書,一般采取歸納推理,不論記述事實、認定證據、適用法律,主要依靠規定格式,借助實踐經驗。這種采用歸納法,通過比較、分析、綜合、歸納、概括,從個別、特殊到一般,當然不可或缺,但僅此不夠。由于少用或不用演繹推理,尤其更少并用演繹法和歸納法,往往就使案情事實、理由和判決三者之間的聯系不甚緊密,甚至形成三張皮。這樣一來,分析不透徹,論證不充分,說理性不強,使人感到一般化,甚至還有判決無理之感。可以說這是通病,應當引起充分重視,亟待改進。當前的判決書,相當普遍地認為它質量不高,主要問題在此。當事人不知輸在哪里和為什么輸,也不知贏在哪里和為什么贏,導致難于執行,認為法院也開“白條”,有損判決嚴肅性、法律尊嚴和法院形象。
其三,文字簡潔。我國的語言文字豐富多彩,現行判決書的語言文字表達大都很簡潔、明快。有些優秀的判決書更是字斟句酌,準確精當,擲地有聲。這是應予保持和弘揚的。
其四,篇幅短小。我國法院判決書的篇幅一般短小,有的還短小精悍。往往只有幾百字,很少有幾千上萬字的。當然,篇幅的長短應根據個案而定,該長則長,不一定短比長好,也不宜一律求短。
外國法院判決書的風格,這里指西方國家法院判決書的風格。它們與我國法院判決書的風格目前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首先,它們也有一定的格式,但多系約定俗成的。并且格式比較簡約,要求也不甚嚴格。同時,它們除有擬制式外,還有填充式。如美國的辯訴交易案件一律用填充式判決書,不填事實,也不填理由,除極個別外都不上訴。這樣辦案效率高,節約了司法資源。其次,在思維上,西方國家的法官主要采用演繹推理,其思維過程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通過判斷、推理、論證,說理性強。特別是普通法系國家的美、英等國家,由于奉行判例法原則,法官竭力追求的是:一方面追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則追求判決的社會價值,都希望自己制作的判決能夠成為司法判例。這樣一來,法官在適用法律(判例法)上,一推理、再推理,使判決書越來越長。盡管闡明理由較充分,語言文字表達也流暢,但顯得冗長,總不如我國法院判決書的干凈利落。外國的法官尤其是美國的法官,他們制作的判決書各有自己的風格,使人往往只要看判決書的行文和習慣用語,而不必看法官簽字,便可知道這是某某法官制作的判決書。這主要是因為法官少,又實行法官終身制和采用判例法的緣故。
外國法院判決書的風格,西歐與美國也有一定差異。西歐比美國保守一些。西歐的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比較重視判決書格式,篇幅也較短;而美、英等普通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它是多元文化,比西歐開放、自由一些,它不重視判決書格式和傳統權威,但它卻相當固執,十分崇尚個性解放。同時,即使在同一法系的國家中,判決書的風格也有一些差異。如以篇幅來說,德國的判決書比法國的長,美國的判決書也比英國的長,法、英兩國的幾乎差不多一樣短。
中外法院判決書的不同風格,主要是由于文化傳統、法系、價值觀、思維方式等存在著差異的緣故。一般說,我國法官比較關注背景和關系,慣于總結經驗,善于歸納推理,因而講究行文的主次、簡潔、明快。但是,不習慣演繹推理,往往分析不透徹、論證不充分,而比較生硬地適用法律條款,這就顯得判決理由不足,說理性不強,缺乏公信力。
我國法律文化,自近現代以來屬于大陸法系,判決書格式源出于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因此判決書風格與德、法兩國接近一些,而跟美、英等普通法系國家尤其是跟美國的差距較大一些。但這都是相對而言。其實,每個國家法院的判決書,無不各有所長、各有其短。我國法院的判決書,程式化、公式化程度高。本來文書程式化是長處,是優點,但過分程式化而成為公式化就產生了負面影響。盡管個案千差萬別,但固守格式到了公式化程度,就難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顯得干癟、枯燥無味。判決書還是有點個性為好,它可以千姿百態、五彩繽紛。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國際交往和文化交流頻繁,兩大法系已日益趨同。世上的先進法律文化是人類共同創造的,也應共享。我們應當揚長避短、取長補短,以期盡早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判決書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