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所在檢察院在執行監督中成功糾正一起罪犯緩刑考驗期內又判緩刑的錯誤案件,并通過分析,發現當前司法機關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漏洞值得關注。
基本案情:馮某因犯包庇罪,2007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新鄭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此期間,因將他人打成輕微傷被新鄭市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在中牟縣看守所服刑。后中牟縣檢察院在駐所檢察工作中發現,馮某曾于2007年8月9日,因犯收購贓物罪被長葛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即馮因包庇罪被新鄭市法院判處緩刑時,尚在收購贓物罪的緩刑考驗期內。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新鄭市法院的緩刑判決存在錯誤。后在中牟縣檢察院、新鄭市檢察院的監督下,新鄭市法院于今年3月1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原判決和裁定,對馮所犯收購贓物罪和包庇罪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筆者認為,出現這種“緩中緩”錯案的原因在于:(1)主觀方面,公、檢、法三機關在馮某所犯包庇罪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訊問、審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細致,未發現馮某曾有前科、尚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情況。(2)客觀方面,公、檢、法三機關內部和相互之間,缺乏司法信息共享機制,致使對于同一個犯罪分子的信息各地各部門分別掌握而不能互相了解。在該案中,由于信息不暢,馮某又沒有自覺交代,公、檢、法三機關均不掌握其因收購贓物犯罪被長葛市法院判處緩刑的事實,以致出現了緩刑中再判緩刑的錯誤現象,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為此,筆者建議,除切實提高執法、司法水平外,還應該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司法信息共享機制。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獄等有關機關之間,應通過全國聯網等途徑,建立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各地各部門應將其辦理和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輸入該系統,以便共享查詢,既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從根本上杜絕因信息缺失作出錯誤裁判的情況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檢察監督的意見》中也提出:“人民檢察院要建立健全監外執行檢察信息數據平臺,對監外執行檢察情況進行微機管理,盡快實現檢察系統內相關信息的聯網,并力爭與執行等機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隨時掌握轄區內監外執行罪犯的變化情況,實現對監外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有效監督。”推而廣之,如能建立全國司法機關共享的犯罪分子信息查詢系統,就不單能夠有效防止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發生,也能夠防止類似本案的錯誤,使刑法中關于緩刑、累犯等制度在法院的判決中切實得到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