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中國法的領域,初次對那些大量分散零亂的法律教育文獻資料進行一番系統的梳理,尚有一定的困難。這篇短文里,我將盡可能地對現有的法律教育文獻作一簡要說明,其中所舉的文獻材料大都是論述得當、內容豐富或在某方面有值得注意之處的作品。對于有意研究這一領域問題的人頁言。本述要或許是一個有輔助作用的指南。
有關中國古典律學教育的一般性論著相對來講并不很多。從近代觀點來考察古代律學或律學教育的最早者當推清末法律專家沈家本。他的《寄簃文存》中的幾篇短文,如《法學盛衰說》、《法學會雜志序》、《法學名著序》、《法學通論講義序》、《大清律例講義序》當中粗線條地勾勒出中國古代律學教育的沿革流變。曾任東吳法學院中國法教授的董康(1867~1947)撰寫的《我國法律教育之歷史談》(1934年)是有關該主題最早的一篇論文,這一篇論文對中國自古代迄至清代的法律教育予以梳理考證,進行了饒有興味的考察。
唐宋兩代法律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法律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亦很矚目。法史學者徐道鄰博士(1906~1973)的《中國唐宋時代的法律教育》(1972年)對此作有專門的論述;不過最專詳的,也是唯一一篇關于古代法律考試的論文就是他的《宋朝的法律考試》(1973年),這篇論文對有宋一代的"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詮試"、"呈試"等各色各樣的法律考試作了較全面的分析與考察。
臺灣大學法學教授張偉仁的《清代的法學教育》(1988年)是迄今為止有關傳統的法律教育最系統和最深入地一篇佳作。在這篇長達9萬余言的論文中,他旁往博引,構思縝密,從挖掘古代律學教育傳統對今日司法改革的意義入手,詳細討論了清代的正規教育、一般法學教育,尤其是最富有時代特色的刑名幕友的授業訓練等方面的問題。不過,由于他論述的對象屬于傳統的律學范疇,因而該文并不包括晚清、即由傳統律學教育向近代法律教育轉變部分的內容。
何敏的《清代的私家注律》(1994年)、陳景良的《士大夫與宋代法律文化》(1996年)和高浣月的《清代的刑名幕友》(1997年)是中國政法大學未出版的三篇博士論文,它們都是對研究古代律學教育具有參考價值的聞新研究成果。
長期以來,凡冠以"中國法制史"一類名稱的教科書中都不曾專設"法律職業"或"法律教育"的章節。武樹臣等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1994年)一書的第五、六、七章,對自先秦至明清的法律教育列有專節,是為本書的一個特色,但從全書的體例結構看,又缺少晚清(第八章),民國(第九章)和當代中國(第十五章)三部分相應主題的內容,可說是一大缺憾。
作為一般性的了解,這一方面的內容還可參看甘績華、夏家峻的《古代的法律學校》(1990年)和夏家峻的《簡論中國古代的法律教育》(1989年)及其他短文。
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源于清末的變法修律和學制改革,有關其前后一個世界間的情形有比較豐富的文獻資料可供參考。除一般性的近代法律史料以外,對近代法律教育在中國出現的教育制度變革的背景感興趣的讀者,首先有必要參考一下歷史學家何炳松先生的長篇論文《三十五年來中國之大學教育》(1931年),此文深入檢討了1895年至1930年間興辦新式教育的動機、新式學堂的創建、近代大學學制的全面建立整個過程的有關問題。葉龍彥《清末民初的法政學堂(1905-1919)》(博士論文,1974年)對清末民初社會轉型時期法政學堂所以"狂熱浮濫,蔚成時代風尚"的原因、發生過程及其歷史地位等問題作了較系統地、且有一定社會學意義的考察;與此主題相類似的專論還有李新成的《清末民初的法律教育》(北京大學碩士論文,1993年)。不過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可能由于論題或資料方面的限制,這兩部作品都不是對這一時期的法律教育最全面的研究。
1934年,東吳法學院出版的《法學雜志》連續刊出兩期"法律教育專號",除前已提到的董康的論文外,其篇目依次如下:
丘漢平,法律教育與現代
燕樹棠,法律教育之目的
孫曉樓,我國法律教育的幾個重要問題
楊兆龍,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補救之方略
趙 琛,刑法學之任務及其補助科學之教育
楊 鵬,德國之法律教育
凌其瀚,比利時的法律教育
高柳健藏,日本之法律教育
季福生,暹羅司法及其法律教育
姚福園(譯),南中美洲法律教育概況
王文模,羅馬之法律教育
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
劉世芳,大陸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較及我國應定之方針
楊兆龍(譯),意大利的法律教育
徐象樞,法國之法律教育
姚啟胤,英國之法律教育
盧 峻,美國之法律教育
艾國藩,瑞士之法律教育
襲汾齡,蘇俄之法律教育
王式成(譯),新西蘭之法律教育
孫曉樓,我國法律教育的幾個重要問題(續完)
這兩期"專號"都是由執教東吳的孫曉樓博士組織編輯的。孫曉樓則"本教授經驗及研究所得",寫出了中國法學史上第一部法律教育專著《法律教育》(1935年)。據吳經熊講,"這部著作實在可認為研究法律教育的開路先鋒。"作者在這本書中提出的許多獨到而精辟之見解,仍值得我們今天參考和借鑒。除此之外,蔡樞衡的《中國法學及法律教育》(由若干短篇組成)對當時法律教育的目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這三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察和批評。曾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的劉伯穆(W.W.Blume)在"Legal Education in China"(1923年)一文中提出并評價了當時法學院普遍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即極其低劣的學術水準、司法道德的欠缺和難于為法律學生提供一種適當的教育。這篇論文是劉伯穆提交1923年8月在馬尼拉舉行押際律師協會第三屆年會的論文,也是較早的用英文撰寫中國法律教育的論文;陳曉的"M 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1936)則以東吳為主線,評價了中國近代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成就。這兩篇英文作品均發表在東吳法學院出版的英文版《中華法學雜志》(The China Review)上。
1948年龐德作為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提出的《法律教育第一次報告書》(First Peport on legal Education),從比較世界各國法律教育歷史經驗與發展趨勢出發,提出了改進中國法律教育的理論依據和一系列的具體方案,是一篇值得重視的參考文獻。
關于法律教育機構方面的專面研究,最好的一個就是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院副教育康雅信(Alison W.Conner)的《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Training China's Early M odern Lawyer:Soochow U niversity Law Scgool)(1994年)。這篇內容和材料都相當豐富的論文,是作者對著名的東吳法學院的歷史及其畢業生在近代中國法律職業發展中的作用這個大型課題的一部分;她關于這個主題較早的研究成果還有《民國時期的法律教育》(1993年)和《東吳法學院與上海律師界》(1993年)。有關其他一些法律教育機構的情況可以參看張其昀的《中華民國大學志》(1953年),辛福良、趙安東編的《上海高等學校沿革》(1992年)。舒新城編的《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三冊,1981年)和朱有瓛等主編的《中國近代學制史料》(四輯七冊,1983~1993年),也都提供了近代的學堂法科、法政學校或大學法律院系等的豐富史料,而且后者更充實一些。
1942年,國民政府教育部召集大學課程討論會,作為大不學院法律學系科目審查委員的薛銓曾(魏還有夏敬民、戴修瓚、孫曉樓、盛振為、盧峻、何義均、梅仲協、楊兆龍)寫了《我國大學法學課程之演進》(1944年),系統總結了自同文館起大學法學課程(科目名稱、學分數、授課時間)歷次演進的情形,是對研究近代法學課程設置問題很有參考價值的一份材料。
了解近代的法律教育,還可閱讀一些法學人物的傳記、辭典或人名錄、回憶錄等。
1949年以后,即當代中國的法律教育大體分兩個階段:一是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70年代末,這一時期的開始主要是致力于廢除舊法體系及其觀念影響并建立新型法律教育體系,而后不久即漸趨衰落,直到廢除法律訓練;二是自1970年代末起至今重修法制,努力恢復和改革法律教育。
總體來講,迄今為止,研究有關前一階段法律教育較好的專門性論著尚不多見。陳守一的《新中國法學三十年一回顧》(1980年),曹海波的《對我國政法教育工作的回顧與展望》(1981年),韓德培的"Legal Education in China"(1984年,該文是1949年后中國法學家首次以英文介紹中國法律教育的一篇論文),沈宗靈《比較法總論》(1987年)一書中相應章節的部分內容,以及張友漁、劉瀚《中國法學四十年》(1989年)等論著,都對建國后30年的法律教育或法學研究工作作了回顧和初步總結、批評。
對這一階段法律教育的實際歷程不甚了解的讀者,可以閱讀湯能松等編著的《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盡管該書在內容及技術上存在著一些有待充實、提煉和改進之處,但在第五編里,編者較為清晰地提供了從新型政法教育之來源,接受和改造舊大學政法院系,師生思想改造運動,院系調整,學習蘇聯法律教育模式,政法教育管理體制與學制變更,法律教育工作會議,直至"文革"撤銷法律院系方面比較豐富的歷史材料。
此外,五六十年代出版的法學書刊中也有不少的資料可供參考。例如1954年~1955年出版的《政法研究》對院系調整后全國政法院系的新格局作了專門介紹。包括"東北政法干部學校"、"武漢大學法律系"、"中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律系"、"復旦大學法律系"、"西北大學法律系",從中可以看出當時法律教育的規模、性質、目標、教學過程等方面的情況。李羅的《蘇聯法律教育概括》(1954年)和毛鐸的《蘇聯的法律教育》(1955年),專門介紹了當時蘇聯社會主義法律教育理論、原則、組織與管理體制、方法等內容;根據蘇聯專家瓦·里·荷米托夫在華東政法學院及復旦大學法律系所作的學術報告及問題解答匯集而成的小冊子《關于高等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學講演集》(1955年),則可反映出蘇聯專家如何向我國推廣和介紹"蘇聯的先進經驗"。
董必武的《中國目前的法律工作概況》(1955年)大體上客觀地介紹了50年代全國的法律工作機構、法律職業培訓、教學與學術研究以及當時政治背景等綜合情況。還有一篇值得注意的是陳守一的《改進高等法律教育工作,提高教學質量》(1955年),這篇論文對建國后7年的法律教育工作作了回顧,批評學習蘇聯的教條主義傾向,提出了要走本國道路的一些意見。
1957年反右運動開始后,政法教育走向衰落;當時出版的《政法研究》、《法學》、《政法教學》等為數有限的法學刊物,大多為革命式的、大批判文章所占據,僅從刊物的目錄上就可清楚地看到當時政法教學和研究如何受意識形態的強烈影響,以及極"左"路線的干擾破壞。這類資料的一個集中總匯是中國政治法律學會資料室編輯的《政法界反右派斗爭論文選集》(1959年)。
1966~1976年文革期間,中國的法律教育成了一片空白。
1970年代末以來,由于大力加強法制建設,有關法律教育恢復、發展與改革的文章大量見諸報刊。大體來講,這些文章多為"公務性"作品或有感而發的淺顯之作,但以下幾篇論著或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或有好的分析、或有啟發人們深思之處而值得注意:
陳守一,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幾個問題(1984年)
陳盛清,論法學教育的改革(1984年)
甘績華,法學教育的成就與改革(1989年)
郝克明,法學教育的層次結構應當適應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需要(1984年)
馬克昌,論法學教育改革(1988年)
沈宗靈,有關法律教育課程體的兩個問題(1995年)
韓德培,談合并學科和設立博士點的問題(1996年)
吳文翰等,試論法學教育的改革(1991年)
何勤華與徐永康合寫的《法律教育學試探》(1987年)一文,最早提出要建立這樣一門法學邊緣學科。喬克格和曹義孫主編的《法律教育論》(1993年)一書,則是試圖使法律教育問題的研究哲理化的一個嘗試,但其顯著的缺陷在于只是將法律教育(教學)的實例或材料與普通教育哲學原理簡單相加,缺少對法律教育特殊方面的分析和探究。
湯能松等人編著的《探索的軌跡》一書實際上是對中國法學教育作了一種歷史與現實的概要式描述;與此著同年問世的,還有一部同類性質的作品,即張耕主編的《中國政法教育歷史發展》(1995年),有興趣的讀者不防將二書加以對比參照。
隨不斷的學術積累和分析觀察的逐步深入,在法律教育文獻數量不斷增長的同時,其質量也開始有所提高。近幾年來,一些訓練有素的青年法學學者的作品值得注意。它們主要有:
梁治平,法律實證主義在中國(1993年)
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1996年)
賀衛方,法律教育散論(1996年)
蘇 力,法學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1996年)
王晨光,法學教育中的困惑--從比較視角去觀察(1993年)
這些作品(當然不僅限于此,另有一些無法--述及的見索引)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為它們具備了研究法律教育問題的一個天然性要求,即相當的反思和現實批判的精神。
1949年后,中國法學分成內地和臺灣兩支。有關臺灣地區法律教育的情況,當然應主要參考臺灣地區學者撰寫的論著。這些篇目,均已被編入了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圖書館編輯的一套《法律論文分類索引》(Classified lndex to Legal Literature Current Chinses Periodicals);該索引收編論文超自1947年出版的期刊,迄今連續出版,是一部很可利用的檢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