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于訴訟案件,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對具體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性書面結論,主要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為了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結合正在進行的“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東營中院專題調研組對全市法院的裁判文書狀況進行了調查問卷。
一、關于東營市法院裁判文書現狀的調查數據
(一)調查對象:律師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共收回調查問卷71份。
(二)調查對象:法律外從業人員,共收回調查問卷82份。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根據以上對我市法院裁判文書的調查以及對法院裁判文書的研究,裁判文書中出現的錯誤可以分為兩類,即一般性錯誤和重大錯誤。一般性錯誤主要有:格式不符合樣式;固定用語遺漏或者使用錯誤;有錯別字或者重字、多字、漏字、多句、漏句;使用標點符號不當;使用小數點錯誤;有關人民法院的案由、案號、裁判時間引述不當;審判人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書寫錯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沒有查明或者書寫錯誤;文書中時間、數字、計量單位表述不當;其他錯誤等。重大錯誤主要有:漏列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遺漏主要事實或者敘述事實存在矛盾;遺漏對訴訟請求或抗辯意見主要理由的表述及評斷;簡單羅列證據,未表述認證及必要的認證理由;沒有正確引用法律條文,或者漏引、多引法律條文,或者不顧法律關系簡單堆砌法律條文;判決、裁定主文表述不當或遺漏判項。
裁判文書存在以上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主觀認識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對裁判文書地位和作用理解偏差。法院的裁判文書除了具有一般文書的表意性之外,還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表意性要求裁判文書必須簡潔、明白,不僅要使法官、檢察官、律師看懂,更重要的是要讓當事人看懂。權威性要求裁判文書必須遵循統一的格式,禁止使用可能令人誤解的用語。裁判文書之“改革”,是革除舊有的不正確的做法,但并非舊有的都需要革除,爾后采用的也并非就是先進的。例如,關于“法官后語”和“判決摘要”,有人認為偏離了判決書改革的宗旨。就“法官后語”來說,如果其內容能夠成為判決書的一部分,則可以寫進判決書;如果不能成為判決書的一部分,那么它存在于判決書中就沒有什么意義。實際上,法官后語”所涉及的內容屬于法律宣傳或者以案釋法的范疇,是法官以個人的身份闡發自己的觀點及看法,而作出裁判的主體是法院,二者不能混在一起。而且,法官后語”若用之不當還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至于“判決摘要”,無非就是將判決的結果放在判決書的首頁,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在接到判決書的時候,首先知道判決結果。這個目的完全可以通過先從最后一頁開始閱讀判決書解決,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結構上的混亂。再如,加大判決書的說理力度,這主要不是改革,而是對判決書的完善。對于判決書說理的討論,不應該囿于為何“改革”,而應該在于“如何說理”。
其次,對裁判文書本身的認識不到位。通過調查發現,有的法官認為,裁判文書有固定的格式,將庭審的情況往這些格式里一套就行。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裁判文書,特別是判決書,既有一般議論文的特點,又有其特定的要求。它不僅需要嚴密的邏輯推理與系統的論證,而且還必須遵循一定的格式。制作裁判文書,對法官知識層面的要求很高。調查中還發現,有的法官對于判決書的結構、各部分的功能、各部分之間的關系不太清楚,導致其起不到相應的作用。例如,在事實部分僅僅是羅列庭審過程,不發表法院的認定意見,以至于不能確定案件事實。究其原因,不少法官認為,對證據發表認定意見,需要用“本院認為”的方式表達,而“本院認為”是作為判決書“理由”部分的內容,故將認證的過程也放到判決理由部分來寫。
(二)具體做法和操作方面的原因。
其一,事實認定部分過于簡化。事實是裁判的基礎,是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的根據所在。在刑事審判方面,有罪判決的事實部分,是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和處以刑罰的根據;無罪判決的事實部分,是確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所以,把事實敘述清楚是制作好刑事判決書的關鍵所在。民事審判方面亦然。而事實認定應與證據相呼應,認定的證據必須經過質證。有些裁判文書對事實的認定過于簡化,無法凸現控、辯雙方對事實認定、適用證據等方面的爭議,這就有可能因概括不準確、精簡不恰當而遺漏控、辯雙方的意見,對認證及裁判造成影響。
其二,對證據分析、認證不具體。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客觀依據。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所舉證據可能零亂、無序,有的甚至是與待證事實不相干的,這要求法官對證據進行分析、篩選、取舍,不能一概論之。但有的案件證據的分析認定含糊不清,通常是在查明事實后,籠統地說:“上述事實,有……等證據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這樣的寫法雖然對證據的內容略加說明,但所列證據缺乏具體分析、論證。有的對辯方提供的證據,則基本不寫,造成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過程在判決書中沒有反映。對證據是否采用、為何采用的理由,是訴訟雙方最為關心最為敏感的問題,對之避而不談的做法不恰當。
其三,裁判文書繁簡不分。裁判文書的寫作應堅持繁簡得當,該“簡”寫的,一定要簡寫;該繁寫的,一定要詳敘。當前,裁判文書存在兩種極端:一是高度概括;另一個是不分巨細。前者使當事人無從明白案件的裁決理由,剝奪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后者不僅造成浪費,而且使當事人不得要領,影響司法公信力。
其四,說理不足。裁判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系的紐帶。裁判文書如果缺乏論理或論證不充分,其公正性就會令人產生懷疑。例如,在刑事判決中,根據刑法…條規定…,故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罪”、“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不闡明為什么構成此罪而不構成彼罪,特別是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案件。如被告人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符合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系想象競合犯。而有的法官在判決書“本院認為”中稱:某某的盜竊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這就可能使被告人不明白:自己只是想偷電線賣錢,判決中也說是“盜竊行為”,為什么最后定“破壞電力設備罪”?這樣的裁判讓當事人無法理解,容易引起申訴或者上訪。
最后,引用法律不準確、不具體。有的裁判文書在援引法律方面存在籠統傾向,如有些復雜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釋和法律漏洞的補充,法官雖然做了這方面的工作,但卻不在裁判文書中加以說明,這樣的裁判文書即使結果公正,當事人也難以心服,常常使勝訴一方覺得勝有僥幸,敗訴一方覺得敗得糊涂,甚至產生“審判不公”的誤解。
三、改進裁判文書的意見和措施
西方有一箴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裁判文書就是實現公平和正義之看得見的方式。結合調研的情況,提出以下改進裁判文書的意見和措施:
(一) 在裁判主體方面,必須提高法官的素質。法官是裁判文書的制作者,其良好的綜合素質,是制作高質量的裁判文書的必要條件。
一是法官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現代社會是學習型社會,法律是社會生活規范,法律具有社會性。法官縱然經歷過系統教育和培訓,但知識也有其過時和不足之處,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汲取新鮮的營養。法院也要創造條件,定期對法官進行培訓,促進知識不斷更新。二是審判人員必須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和嚴格執法意識。現代司法理念是指導正確開展司法活動的指南,對推進裁判文書改革,提高文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必須提高審判人員的文字表達能力。公正的裁判結果,需要以通俗易懂、精練恰當、富有邏輯和感染力的語言文字準確表達出來,否則,就很難令人信服。
(二)在主觀認識方面,必須明確裁判文書的使命。
法院裁判文書的使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載體。正義分為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法官通過裁判文書向社會昭示法院對當事人沖突所作出裁判的正當性、公正性。其次,宣傳法治的重要工具。一個案例就是一個教材,裁判文書肩負著善收法律、宣傳法治的重任,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必須重點予以注意,提高使命感和責任心。
(三)在客觀實踐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規范制作各類裁判文書。
對于當事人起訴、應訴、反訴、撤訴、當事人舉證、質證等,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進行。在庭審中,要注意讓被告充分陳述辯解或辯護意見,以克服審判人員在制作裁判文書(特別是刑事判決書)時重指控,輕辯解的傾向。法官查明事實的過程,也是審查認定證據的過程。在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法官要進行查證和分析,做到去偽存真。隨著科技的發展,當事人偽造證據的手段越來越高明,這就更需要重點對證據進行分析與論證,因而審查證據構成了審理的基礎,對案件的判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法官不但要嚴格依照《證據法》的規定審查核實證據,而且要通過準確的文字,把證據分析、認定的過程清晰、準確的表達出來,公之于眾。
(四)裁判文書寫作方面,突出適用法律,做到繁簡得當,加強判決說理。
一是要繁簡得當。把握好裁判文書寫作的主次,要因案而異、因事而異。具體到個案:當事人對案件性質、證據、事實、法律適用存在爭議較大的,應針對焦點問題詳細分析;反之,則可以簡寫,如事實清楚、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社會影響大、牽扯面廣、群眾關注的案件,應根據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原則,加以正確的裁量。
二是加強判決說理。判決理由是裁判文書的關鍵部分,層次要分明,條理要清楚,邏輯要嚴密,用詞要準確。既要載明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又要列舉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還要闡明法院對當事人證據采信與否的意見及理由。判決書與一般的議論文不同,不但要擺事實、講道理,還要講法律、講法理。判決書說理應當增強邏輯性。不但判決書的主體結構要符合邏輯性要求,論述也要按照邏輯要求展開。特別是對疑難復雜案件,雙方訴爭的法律關系復雜、證據繁多,在制作時要注意條理性,把當事人的主張及舉證準確地進行歸納和理順,科學條理地組織判決書。
三是將準確適用法律作為判決依據。具體主要有幾個方面:(1)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認定。運用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并不完全等同法律事實。案件事實被定位某種法律事實,實際上已經屬于法律適用的過程了。因此,在裁判文書中必須有作出法律認定的理由。(2)關于法律。每一法律條文皆有法理的基礎,一般比較概括,非經闡明很難將抽象概念具體化。法官的任務就是闡釋法律條文,使其準確適用于紛繁復雜的具體案件,使之活現于法院裁判文書中。(3)補充法律漏洞。立法技術、文字表達的局限性和事物發展變化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遇有法律漏洞的情況,在無司法解釋和習慣可循時,必須依靠法官依據法理予以補充。(4)行使司法裁量權。法律規定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并不是說法官在裁量權范圍內可以隨意而為,法官在行使裁量權作出具體判決時,必須說明其合理性,而裁判文書就為法官闡明合理性提供了空間。
(五)制度保障方面,確立合格及優秀裁判文書的標準,建立內部監督機制。
一是確立合格及優秀裁判文書的標準。合格裁判文書的標準:(1)用詞準確、結構完整、說理充分。(2)忠實記錄審判過程和裁決結果。(3)社會效果好。司法效果,既包括法律效果,也包括社會效果,包括社會輿論對司法制度、司法機關、法官群體的評價。優秀裁判文書的標準:(1)用詞恰當、說理充分、權威性強。(2)充分體現現代司法理念,是宣示公平與正義的有效載體。(3)實現定紛止爭,社會效果很好。
二是建立內部監督機制。裁判文書應本著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引用法律準確、說理充分和審判程序合法的原則,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各類裁判文書樣式制作。在制作過程中,裁判文書應由承辦人負責,書記員等協助承辦人校對,并應簽署姓名,審判長對裁判文書質量負有審核職責。對裁判文書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機制,及時進行評查、總結,不斷提高撰寫水平。
四、調研后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說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公正司法形象。”進而提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促進司法公正,是一項系統工程,不但需要法官具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和高深的法學知識以及豐富的社會閱歷,而且需要訴訟參與人乃至社會各界法治意識和參與能力的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和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著司法保護和法官能力的高低。作為法官,不但需要公正、高效、規范地審理好案件,還需要全面提高釋法明理的能力,以精品意識撰寫裁判文書,真正實現其宣示公正的載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