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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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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對該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應否受理?
            彭洋 點擊量:3530
襄城縣人民法院
    
[案情]
 
       A市的張某由于經營需要欲知B縣規定的2008年糧種補貼政策。張某前去B縣政府查詢,該縣政府以該信息不對轄區外的人員公布為由,不予查詢。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縣政府予以查詢該縣的糧種補貼政策。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起訴B縣政府不具有訴權,張某與B縣政府制定的該信息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應當駁回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B縣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該信息,每個人都有權利得知該信息,因此,法院應當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法院對該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應受理。理由如下: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概括性列舉了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的情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因此B縣規定的糧種補貼政策顯然不屬于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而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之所以能免除行政機關的主動公開義務,一般是因為這部分政府信息不需要廣泛知曉、不是普遍需求,只為少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影響或者所需要。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B縣人民政府有權以該信息不對轄區外的人員公布為由,不予公開。
 
    (3)政府信息公開的功能是為滿足和實現特定人的自身需要,因而申請人與所申請的政府信息之間應當具有法律上相對應的利害關系。而A市的張某由于經營需要欲知B縣政府規定的糧種補貼政策,顯然張某的查詢理由不屬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和良種補貼政策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我國行政訴訟法要求原告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A市張某不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因申請公開被拒絕而向法院起訴的,則會由于起訴人所要求保護的權利與其本人的實體利益沒有直接關系,法院不予受理。                  
【注釋】
原文載河南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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