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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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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解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三類主體 遵循三原則
公開政府信息須遵循三原則:公正、公平、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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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根據這一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條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民權利
公民有權要求對關涉自身不準確政府信息記錄予以改正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這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明確規定。條例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可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這部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規定,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條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4種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條例特別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根據條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知情權被侵犯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如果發生公民合法知情權被侵犯的情形應該怎么辦?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設置了有效的救濟渠道。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條例對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明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重要內容
國務院立法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三類主體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哪些單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的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這位負責人說,這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公開這些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
    為此,條例也將這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作為信息公開的主體,納入調整范圍。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共企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條例特別規定,上述單位應當參照本條例,公開其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4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4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對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條例要求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具體內容的同時,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條例同時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這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規定。
    但條例同時規定: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條例強調,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鄉鎮政府: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情況等8類信息須重點公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根據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的同時,還要重點公開8類政府信息。
    這8類政府信息是: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方式和程序
公開政府信息應通過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方式進行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根據條例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還要求各級行政機關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條例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中介有償提供政府信息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行政機關不得通過中介有償提供政府信息。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條例還明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為了切實做到依法收費,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把政府信息公開的稅費及減免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對于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和保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定期考核評議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陳菲)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根據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條例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注釋】
本文源自《中國政府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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